依法治企遵守經營管理秩序
① 執法局是干什麼的
包括對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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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范圍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② 肢體殘疾四級的人能享受什麼政策待遇
1、對殘疾人個人的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免徵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規定,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26條、第1項規定,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第1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對殘疾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范國進行了明確: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殘疾人員的勞動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4、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革命殘廢軍人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給予減征或者免徵耕地佔用稅。
5、對於殘疾人的優惠政策,有國家統一出台的;也有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出台的如:勞動就業康復醫療文化教育法律援助經濟救助等方面.對於你的情況(年輕)能享有的優惠政策,主要是勞動就業問題.假如你還沒找到合適工作,可找當地殘聯,請他們幫助推薦;從事個體經營可享有:稅收優惠,經營場地照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勞動技能的培訓等.具體情況找當地殘聯.。
6、家裡裝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管道煤氣、小區物管費,費用減半.每年過年社區有慰問金。公共廁所、公園等免費進出。
③ 急求股東阻礙企業正常生產的問題,急求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應該融入到整個企業的管理系統當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只是制度上的管理。企業的一切經濟事項都與財務有關,所以財務的管理就是企業的管理,財務管理的目標就是中小企業管理的目標。
二、財務目標選擇的現實約束
從宏觀定位角度來看 ,我們的市場經濟目前仍處於新舊體制轉軌時期 ,仍處於探索發展過程中。或者現實地說仍是一種不成熟的市場經濟 ,這種現實背景決定了我國財務管理目標的選擇過程既有西方已走過的道路 ,也有在現實國情、現實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狀況下的個性選擇。關於財務目標的選擇 ,目前我國學術理論界流行的觀點是棄用「利潤最大化」而代之以「股東財富最大化」、「權益資本利潤率最大化」、「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等 ,主要理由是 :(1)具有雙重性質的國有企業既要盈利又要承擔社會責任 ,「利潤最大化」會扭曲國有企業的發展方向 ;(2)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大公司 ,作為公司代理人的經理對「利潤最大化」沒有足夠的追求動機 ;(3)「利潤最大化」缺乏可操作性 ,「利潤最大化太難實現 ,既不現實 ,也不道德」 ;(4)「利潤最大化」使競爭者產生短期行為。上述各觀點的提出主要是在理論上分析其優缺點而決定其取捨。但是 ,聯系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和企業運行的現實情況 ,我們不得不對「利潤最大化」做一重新審視。
1.利潤是收入和費用配比後的結果 ,為實現「利潤最大化」 ,經營者會想方設法降低費用或增加收入。常規的做法包括改進技術、加強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強化成本核算、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市場銷售等等。在這一過程中 ,也會不可避免地發生一些短期行為。企業行為的短視、投資的盲目、市場交易的不公平競爭 ,凡此種種給人們帶來了諸多憂慮 ,認為利潤最大化和短期行為之間有絕對的前因後果關系。但是透過各種表面現象我們不難發現 ,短期行為不是目標選擇本身造成的 ,而是由環境制度不完善及行為者自身素質缺陷決定的。配套機制出了問題 ,採用什麼樣的目標都是難以奏效的。我國市場經濟起步較晚 ,維護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 ,對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也不盡如人意 ,再加上競爭者自身素質的約束 ,他們在市場經濟中的不適應、不成熟 ,導致了一些急功近利的短視行為。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認「利潤最大化」 ,就像我們不能否定人類正常的趨利動機一樣。我們要做的是盡快建立健全市場法規制度體系 ,加強法規的執行力度 ,為企業追求利潤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秩序。
2.一切目標都是追求者根據現實條件的自主選擇 ,其本身有發展變化的規律性 ,不能用一個目標涵蓋一切主體追求。現實制約是企業選擇發展目標的惟一決定因素 ,市場經濟中的每一個企業在經營規模、競爭實力、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千差萬別 ,每個競爭主體都有權根據內部和外部條件約束選擇這個目標而不選擇那個目標。目標多樣化和動機的變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自然派生物 ,在市場調節下 ,企業追求的出發點不同 ,但最終的發展方向卻會殊途同歸。我們所要做的只是在實踐基礎上對財務目標選擇的規律性進行總結和概括 ,以指導實踐 ,而不是從理論上推斷企業應該採取這個目標而不應該採取那個目標。
3.利潤目標是一個總體目標、總體思路 ,是企業理財工作的努力方向 ,具有指導性意義 ,其實現依靠一系列具體實施目標。企業行為是一個復雜的有機運動過程 ,日常事務的處理、投資決策、技術應用與開發、產品的更新換代以及市場開發等等 ,應該始終圍繞著一個最根本的目的 ,既追求「利潤最大化」。在這一總體目標引導下 ,企業的各項活動才能有的放矢。有的學者認為企業的不確定性因素太多、太復雜 ,企業的很多行為無法判斷是否是為了利潤目標。但價值取向確定的只是方針大略 ,對企業行為的影響只能是總體策略性約束和總體方向性引導 ,在這一過程中 ,我們不能排除企業根據現實條件變化採取一些非盈利行為 ,但這只是暫時的、局部的 ,並不影響企業作為盈利組織的最終利潤追求。
4.由於歷史和現實的某些原因 ,我國國有企業在體制改革大潮中顯得力不從心 ,很多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慘淡經營 ,經濟效益大幅度滑坡 ,利潤目標被紛繁復雜的日常行為目標所掩蓋。企業連年虧損並未引起經營者足夠的危機感 ,反而對虧損習以為常 ,這和集體或私有成分的企業強烈的趨利動機形成鮮明對比。按市場優勝劣汰規律 ,目前我國會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而陷入破產清算程序。但由於某些政策性或社會性原因 ,破產機制並未完全發揮作用。為喚醒企業沉睡的利潤動機 ,使企業真正加入市場競爭 ,扭虧為盈 ,盡快走出效益低下的泥淖 ,求得生存 ,求得發展 ,我們有必要重提「利潤最大化」財務目標。
5.我國國有企業長期以來所承擔的社會責任過於沉重。企業辦社會 ,機構龐雜 ,人浮於事 ,行政意識濃厚 ,官本位思想嚴重 ,這些都嚴重地阻礙了企業作為一個正常市場經營者最起碼的利潤追求。企業領導忙於行政職位的升遷、職工福利的提高、社會就業的安排、國家及地方利益關系的協調 ,很少或根本就無暇顧及企業最根本的利潤目標追求。改革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讓企業輕裝上陣 ,甩掉各種不必要的包袱 ,集中精力辦企業 ,一個心思創效益 ,而「利潤最大化」此時是最起碼的行為約束。
6.盡管我國國有企業公司制度改革剛剛起步 ,但國有企業內部管理結構與現代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在形式上比較接近。國有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歸最大的「股東」———國家所有 ,企業管理者由代表國家的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由於產權國有化在現實中的虛擬性和非人格性 ,長期以來企業的命運實際上由內部管理人掌控 ,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經理階層的追求價值與企業的最終使命往往相左。行政職位的遷貶與薪金報酬的多寡和企業盈利不一定呈正相關。由於缺乏有效的內部約束激勵機制 ,經理們也就缺乏對企業盈利追求的積極性。強化國有企業經理階層的利潤觀念 ,並不能僅僅依靠轉換財務目標來實現 ,委託代理關系在利益追求上的趨同 ,最根本的是依靠內部約束激勵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上述種種分析表明 ,現階段我國財務管理目標仍以「利潤最大化」為宜 ,它最符合我國目前的現實經濟情況。對處於市場競爭中的企業來講 ,利潤目標最能反映企業的本性 ,追求利潤是避免淘汰、維系生存和尋求發展的必然選擇 ,是企業存在的根本目的 ,是企業行為的「原動力」。我們不能以利潤目標的某些負面影響或其他理由而否定企業正常的利潤追求。當然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樣,「利潤最大化」並不一定要涵蓋所有企業 ,涵蓋所有時期的目標追求。根據不同的現實情況和不同時期的發展變化 ,適時調整財務目標 ,保持財務目標的多元化、層次化 ,也同樣是一種客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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