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
1.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 )並給予補償。 A.徵收 B.徵用 C.購買 D.劃撥 E.無償使
A.徵收 B.徵用
2. 「國家因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句話錯哪了
需要前少了定語。。
國家因什麼需要,不是所有的需要都可以以政府名義去徵收或徵用的。。
3.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賠償。
這名話有二層意思:1
徵收戒徵用是有條件的,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徵用或徵收不是無償的,必須給予補償。
4.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是否正確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4)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擴展閱讀:
人民日報:征地應予公正合理補償
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農民心靈情感的寄託和歸宿。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全國各地出現征地熱潮,被征地的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征地單位、地方政府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徵收程序不規范,被征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補償不合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出現了被征地農民貧困化現象。農村土地糾紛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因素。
土地徵收權的行使犧牲了被徵收人的利益,對其遭受的損失自然應予以補償,這是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世界各國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的原則大致有三種:完全補償原則、不完全補償原則和相當補償原則。就世界整個發展趨勢來看,對於國家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其補償范圍與標准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便對被徵收人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
反觀我國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現為農村土地補償標准過低、補償項目構成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土地徵收補償方式單一等問題。
為了保證農民生活水平恢復到征地前的水平,確定土地的補償標准要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首先要細化補償項目,擴大補償范圍。我國土地徵收補償不應僅限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還應適當擴大徵收補償范圍,將殘餘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范圍,以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靈活運用多種徵收補償方法。
除現金補償外,還可根據農民的現實需要,採取其他補償方法,如對於綜合效益周期長、收益穩定的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征地補償。
可以發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為補償,或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參與經營,農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權益比例享有出資者即股東權益,這樣使農民不致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同時失去土地收益權,可延續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有效地保障所有人的根本利益。
如果被徵收人必須依靠土地來維持其營業、職業及其他重要工作,而需用地人又能提供適當的土地作為替代地或代償地,則被徵收人可以請求補償其一塊土地。反之,如果被徵收人不願意以替代地或代償地受償,則應以現金作為補償。
5. 個人可以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嗎,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補償?這也關繫到每一個被拆遷人的重大利益,很多人辛辛苦苦一輩子也就攢了一個房子,遇到政府因公共利益建設項目拆遷,最關心的問題就是我的房屋值多少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2017年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有哪些規定。
如何判斷集體土地?
從現實生活中來說,如果位於農村,集體土地的可能性較大,這是一種不準確的判斷。准確的判斷標准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二款:「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可知,判斷依據是大家手裡的土地權屬證書。在很多地方,由於制度的不健全,都沒有發放相關土地權屬證書。判斷依據主要有:宅基地、村辦企業用地、村內空閑地等屬於集體土地。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基本可以判斷為集體土地上房屋。
如何判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根據《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的規定可知,在我國土地都實行公有制,沒有所謂的私人土地,土地分為國有所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
法律如何規定補償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規定可知,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准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確定。
那麼,國家對此有無要求呢?實際上是有的,本文詳列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
要督促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工作,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要督促認真落實補償安置政策規定,做到先安置後拆遷,住房安置要充分考慮農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需要,妥善解決好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居住問題;房屋拆遷要按照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被征地拆遷農戶所得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能夠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收入增長幅度相協調的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並認真加以執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各地方的規定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按照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准給予補償;沒有規定、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可知貴州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實際損失價值補償。
《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被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後執行。」可知山東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被徵用土地上有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的,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准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者約定標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可知黑龍江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是根據實際損失價值補償。
《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可知湖北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參照市場價格,即按照正常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補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七條:「(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准,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執行。」可知安徽省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如何知道具體補償標准?
那麼,我們如何查到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最通俗易懂的辦法是: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戶口薄和宅基地證或者房產證或者其他可以證明自己在集體土地擁有房屋的其他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其他問題
已經徵收未補償安置情況,如何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行政機關徵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可知,征地批文已將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但未實施徵收行為。後來政府又實施徵收行為,原則上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予以補償。
6. 哪項不是對公民財產實施徵收滿足的條件
公民財產徵收,一定要滿足對於公民的這種安置以及公民的這種補償。
《中華人民版共和國憲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6)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7. 政府強行征地,村民應採取什麼樣的法律來維護
如果政府依法徵收土地(不可能出現強行征地問題),村民是對抗不了的,只能依法要求政府給予補償並安置被佔地的村民。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8. 23.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
錯誤答案C
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以轉讓的,如同D選項所說的,所有權不是屬於國家,就是屬於集體,能夠轉讓的只是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其他擔保物權及用益物權。
9. 土地性質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1、按所有權性質,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2、按獲得途徑,有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
3、按利用現狀三大類分類,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4、按利用現狀八大類分類,有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5、按城市規劃用途分類,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綠地等。
根據土地的性狀、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按照一定的規律,將土地歸並成若干個不同的類別。
中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 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 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種分類的基礎上,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2007年發布《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根據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將中國土地分為了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
12個一級類土地是: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
(9)國家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擴展閱讀:
土地價格實際上是土地經濟價值的反映,是為購買獲取土地預期收益的權利而支付的代價,即地租的資本化。
按土地產權性質劃分可分為土地所有權價格、土地使用權價格、租賃權價格、抵押權價格和其他權利價格;
按形成方式可分為交易價格、理論價格和評估價格;
按管理手段可分為申報價格和公告價格;
按存在形態可分為生地價格、熟地價格、毛地價格和凈地價格;
按交易方式可分為拍賣價格、招標價格、協議價格和掛牌價格;
按使用目的可分為買賣價格、租賃價格、抵押價格、課稅價格和征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