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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拆

發布時間: 2020-12-10 01:03:35

❶ 什麼是依法拆遷

拆遷部門或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對拆遷地段的拆遷申請審核和審批後所實施的拆遷。

❷ 如何做到依法拆遷 和諧拆遷廉潔拆遷

基層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會矛盾化解的主要力量,如何在征地拆遷中「回不越位,不答缺位」已成為一項新課題。筆者認為基層司法機關在征地拆遷的過程要充分發揮起職能作用,在征地拆遷的前、中、後期主動作為,為征地拆遷工作保駕護航,實現和諧拆遷。作為政府依法行政的參謀和助手,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在政府制定征地拆遷實施方案過程中,為方案的合法性提供智力支持,讓方案的制定更具有民主性和可行性,使廣大拆遷戶的利益在方案中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在征地拆遷實施前,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大宣傳工作,通過豐富多樣、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向廣大群眾宣傳好征地拆遷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爭取群眾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征地拆遷實施過程中,要依法維護廣大拆遷戶的合法利益。利用律師和法律服務做好征地拆遷對象的相關法律政策咨詢和指導,切實從法律上保護好群眾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組織基層司法助理員和調解員深入征地拆遷工作一線,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組織公證人員到現場利用公證工作做好拆遷戶財產、地產、產權的相關見證、公證和取證等工作。

❸ 依法拆除違章建築公示期是多少天

拆除違章建築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縣級以上政府有權強制拆除 行政強製法規定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拆除 所謂的公示期即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期限

❹ 依法拆違和政策拆違的區別

依法拆違和政策拆違的區別在於拆除違章建築的活動的依據不同。
依法拆違依據的是相關的法律法規,而政策拆違依據的某一特定地區的或是臨時性制定的政策。

❺ 依法拆遷怎樣走法律程序

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書,送達後一般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也不違法)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審查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就裁定準予執行,法院執行局進行依法拆遷!

❻ 面對個人私房的依法強拆,如何更有利的應對

強拆首先必須經過裁決程序,在經過行政裁決後才可以啟動強拆。
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

強拆分行政和司法兩種,其中司法強拆就是訂立協議後毀約的(一般很少)。

行政強拆必須公示和送達被拆遷人(通知書),期限15天;在此期間,會進行聽證
聽證由人大代表、街道鎮、拆遷辦、房地局等參加;
這個時候可以申訴理由。可能也會重新再給你更優惠的安置方案。
並不是進入強拆的對象就會被執行,很多時候,用意在於殺一儆百。

應對和周旋靠的是智慧,功課應該早做,知己知彼,方能。。。
作最壞打算,盡最大努力。

❼ 請問所謂的依法拆遷什麼意思強制拆遷

在中國拆遷好像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政府規劃領導點頭就是法了。政府賣地拆遷是為錢,你擋他財路當然要強制你。如果你有勇氣,並且沒什麼牽掛,可以提要求,訪一下。如果家底比較殷實,姑且忍了吧。我曾親眼見過政府用一紙紅頭把一個釘子戶的住宅用地變為公用土地。
總之,祝你一切都好,別來硬,惜命第一!

❽ 房屋如何依法拆遷

詢問你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因為各地標准不統一.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法規出處: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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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護拆遷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 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 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 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和實施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
2.依法審查、批准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和拆遷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許可證》;
3.指導、監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4.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設的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計劃、規劃、房地、土地、城建、公用、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門及電業、金融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相關業務。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資格的單位 統一拆遷。
第九條 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實行委託拆遷,被委託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 證書的單位,委託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並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自行拆遷條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實行自行拆遷。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房屋拆遷實行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制度。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由拆遷人專戶存儲,用於回遷房屋建設,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具體辦法和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到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交 納拆遷管理費。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房屋拆遷申請和拆遷計劃;
2.建設計劃、建設規劃和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3.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存儲到位的證明和建設項目資金證明;
4.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回遷房屋位置建設平面圖。
《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自行廢止。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後五日內,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安置方式、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並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調配、互換和交易,暫停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應當對拆遷區域進行調查摸底;辦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鑒定和產權滅 失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與被拆遷人簽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回遷房屋平面圖,經市房屋拆 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以房屋拆遷通告的形式,將搬遷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遷人了解的事項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通告發布前,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搬遷;拆遷人要求搬遷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增加面積安置費、安置貨幣金額和支付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五條 拆遷人在拆除房屋前,經有關部門會簽後,到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除許可證》。並由拆遷人或被拆除房屋所有權人組織具有拆除資格的單位拆除。
第十六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准、貨幣安置標准。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被拆遷人斷水、電、氣、熱,不準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屋。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安置方式、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安置貨幣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 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八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 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 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解決為主,無力自行解決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協助解決,單位解決又有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過渡用房。
第二十條 職工因拆遷誤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憑拆遷證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進行勘察記錄,並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因市政、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補償形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六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 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八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直管住宅房屋,其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的建築面積大於或者小於原建築面積時,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設成本價格結算。
第二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國有直管住宅房屋除外),償還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償還的建築面積大於或者小於原建築面積的,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設成本價格結算。
第三十條 拆除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相應修改。
第三十一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引起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適當補助。
停產、停業補助費和經濟損失補助費的標准及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拆除房屋涉及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時,由拆遷人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拆除住宅房屋,由拆遷人一次性付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補助費;採用房屋安置的,還應當按照拆除房屋使用面積,在過渡期限內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兼營業用房,除發給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外,另付給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對在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內生產、營業或者居住的,不發補助費,並責令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安置。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住宅房屋承租關系證明的公民或者未出租的私房所有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七條 拆遷安置採用房屋安置、貨幣安置或者房屋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安置方式的選擇由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私房系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拆遷人能夠提供安置房屋的,實行房屋安置;無法提供安置房屋的,實行貨幣安置。具體安置方式由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廳室確定。因市政、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建設拆除房屋的,安置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八條 採用房屋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回遷時可以按照安置地點屆時房改售房價格購買安置房屋。
第三十九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權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增加安置面積。其增加的部分,按照拆遷地與安置地擬建商品房屋市場價格的差價換算差價款增加面積安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積安置。原房屋廚房、衛生間(廁所)、廳的總面積不足10.8平方米的,增加到10.8平方米,增加面積部分不交納費用。回遷住宅房屋使用面積不得小於25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回遷安置時屬於自然增加面積的,折算成建築面積後,按照建築成本交納費用;還需增加面積的,可以提出申請增加使用面積10平方米安置,折算成建築面積後,按照建設成本交納費用。增加面積的部分,所有權歸交納費用者所有。
第四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為准。
第四十三條 採用貨幣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得的安置貨幣,等於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 所得的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築面積乘以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貨幣安置標准減去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被拆除房屋的補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 貨幣安置標准為被拆除房屋所在區域內擬建商品房屋市場價格。被拆除房屋所在區域內擬建商品房屋的市場價格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評估機構認定,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為住宅的,房屋建築面積以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為准。無法提供產權證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積乘以1.42計算,原使用面積以房屋使用證標明的使用面積為准,房屋使用證未標明使用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為准。
第四十六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採用房屋安置的,安置地點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新建工程為住宅或者以住宅為主的,原地安置;
2.新建工程以非住宅為主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積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
3.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遷房屋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建築設計規范和質量標准。在城市規劃允許的情況下,新建用於安置被拆遷的南向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需要安置用房的被拆人原南向住宅房屋的總建築面積。
第四十八條 安置回遷房屋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自選。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在拆遷范圍內,個體業戶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照原建築面積安置營業用房:
1.合法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
2.營業用房具有單獨的房屋承租關系,並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標准交納租金的;
3.有營業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的營業專用房間,並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五十條 《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1986年2月21日)頒布前居住在自建但無房屋證照的獨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拆遷區域內正式戶口、糧食關系,又確無其他住處的,拆遷人可以對其使用人 按照最小使用面積房屋有償安置,按照安置房屋的開發成本價格收取費用。使用人不能交納費用的,可以調串舊房安置。
第五十一條 對使用違法建築、臨時建築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非法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符合拆遷條件的,罰款的同時責令其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拆遷條件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拆遷人處以拆遷委託費2倍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搬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權人,按照超過的搬遷期限每天減發一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除;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的拆除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
1.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處以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
2.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的,處以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
3.擅自改變拆遷期限,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准、貨幣安置標准,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被拆遷人增付停產停業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1.延長過渡期限1至3個月的,每月增付50%的補助費;
2.延長過渡期限超過3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每月增付100%的補助費。
3.延長過渡期限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除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給被拆遷人增付補助費外,
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回遷房屋工程總造價1%至3%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拆遷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按照有關規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拆除南向住宅房屋不足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0元的標准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六十一條 拆遷人瞞報拆遷數量,未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有關費用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規定向被拆遷人收取費用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律程序進行,並出具統一格式,書寫規范的處罰通知書。
第六十三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對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建築成本價格、建設成本價格、開發成本價格、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委託費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12日頒布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4 月24日審議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5月22日批准,現予公 布施行。
1998年6月1日

❾ 是依法拆遷,還是逆法拆遷

不是這樣的,拆遷許可證是有期限的,而且允許辦理續期手續,這就說明拆遷許可期限不會時間過長。如果兩年前只是將該項目列入規劃但沒有具體實施,那麼如果現在實施所辦理的拆遷許可證不可能將日期署在兩年前,也就不會按原來的拆遷補償標准走。說句俗話,兩年前一百塊能買什麼,現在又能買什麼?政府也不會讓群眾吃那麼明顯的虧,補償標准太低,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工作根本無法進行,你總不能全部司法強遷吧?這也是政府必須考慮的實際問題。所以你不要擔心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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