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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醫學考試中心

發布時間: 2020-11-20 15:18:48

『壹』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考試中心屬國家衛生部屬下單位嗎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考試中心不屬於國家衛生部屬下單位,是非法社會組織。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2018年2月23日公布最新一批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中國美麗鄉村產業發展委員會」、「國際奧林匹克智能機器人協會」、「全國產業創新研究院」

「中國汽配用品市場協會」、「中國KTV協會」、「中國古玩研究院」、「中國白癜風醫學協會」、「 國家職業資格鑒定中心」等40家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在列。其中包括全國醫葯衛生人才專業技能考試中心,它出具的任何證書都是無效的

(1)衛生部醫學考試中心擴展閱讀:

國家衛生部直屬機構有:

1、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

2、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3、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4、中國健康教育中心(衛生部新聞宣傳中心)

5、衛生部統計信息中心

6、衛生部幹部培訓中心(衛生部黨校)

7、衛生部衛生發展研究中心

8、衛生部項目資金監管服務中心

9、衛生部北京醫院

10、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

11、中日友好醫院

12、衛生部機關服務中心

13、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14、健康報社

15、人民衛生出版社

16、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

17、衛生部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

18、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19、衛生部醫葯科技發展研究中心

20、中華醫學會

21、中華預防醫學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全國醫葯衛生人才專業技能考試中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貳』 助理醫師報考的條件是什麼

助理醫師報考條件: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一年的,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執業助理醫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法醫學、護理學、輔助醫學、醫療技術等相關醫學、葯學和醫療管理專業畢業;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上註明非醫學方向;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該學位為非醫學專業;

5、非現役軍人憑軍隊醫療、預防、衛生機構頒發的試用期證明申請考試或者在軍隊注冊醫師資格考試;

6、現役軍人持有當地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

7、持專業證書或學歷證書申請醫師資格考試;

8、1999年1月1日後入學的衛生職業中專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2)衛生部醫學考試中心擴展閱讀:

助理醫師報考的注意事項:

1、醫學成人學歷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在2002年10月31日之前,各高校醫學專業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遠程教育被排除在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和非醫療衛生學院醫學專業畢業後獲得醫學教育,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的學術依據。

2、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報考後未按時完成試用的,取消其資格。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如果想再次參加醫生資格考試,需要在試用機構再試一次,並提供資格證書。

『叄』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的信息公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衛生部相關文件精神,更好地提供信息公開服務,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醫考中心」)制定了《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信息公開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需要獲得國家醫學考試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辦法》。 一、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二)《衛生部關於做好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工作的通知》二、醫考中心信息公開內容分類 醫考中心信息公開的內容為醫考中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4類:(一)機構職能,包括醫考中心的機構設置、主要職責、領導簡介以及辦事指南等;(二)政策法規,包括醫學考試及其相關工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三)規劃計劃,包括醫學考試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重要專項工作方案等;(四)工作動態,包括醫考中心及其各處工作動態,適時反映各考區的工作狀態。三、醫考中心信息獲取方式 (一)主動公開信息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瀏覽醫考中心信息公開目錄、醫考中心及衛生部網站相應欄目或通過衛生部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查找所需信息。醫考中心信息公開目錄分為紙質目錄和網上目錄兩部分。紙質目錄登載於每年年初出版的《衛生部公報》增刊;網上目錄保持實時更新,可在醫考中心及衛生部網站相應欄目中查詢。(二)依申請公開信息 對於依申請公開信息,請按照《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信息依申請公開管理規定》要求,在醫考中心網站下載《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信息公開申請表》並填寫後,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的方式報送醫考中心申請受理機構。申請受理機構將依據申請內容,轉醫考中心相關處室提出答復或處理意見,由申請受理機構向申請人反饋。四、醫考中心信息公開場所 (一)醫考中心網站和衛生部網站 (二)衛生部公報 五、醫考中心信息申請受理機構醫考中心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申請,受理機構為醫考中心綜合協調處,辦公時間為8:15-12:00,13:00-17:15(節假日除外) 。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火器營路3號,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綜合協調處

『肆』 衛生資格考試的考試時間

全國衛生資格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試。
2015年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間為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2015年衛生資格考試時間安排: 採用人機對話方式進行考試的具體安排如下:考試科目考試日期和時間基礎知識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8:30—10:00相關專業知識11:00—12:30專業知識14:00—15:30專業知識16:30—18:00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的具體安排如下:考試科目考試日期和時間基礎知識5月16日 9:00—11:00相關專業知識14:00—16:00專業知識5月17日 9:00—11:00專業實踐能力14:00—16:00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2013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2012]110號)。2013年度全科醫學、臨床醫學(專業代碼為301至360)以及中葯學初級(士)、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102、202、367)、中醫護理學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204、374)的各專業「「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知識」4個科目的考試,均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其他52個專業的4個科目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
具體機考專業的考試時間安排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根據報名情況負責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附件: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四條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全國實行統一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高級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准。
衛生部、人事部成立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通過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附件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葯、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葯、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葯、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 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准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職稱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葯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葯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考試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職稱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准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准,作為本地區范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准,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
護理學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伍』 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資格

1、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4~5月份報名。(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版告時間為准)權。
2008年全國醫師資格報名時間:
(1)網上報名時間: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具體事宜可咨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08年4月14日-4月30日。
考試時間: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一般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准)。
2008年醫師資格考試時間安排: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2008年9月20日、21日兩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2008年9月20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報名網址:
2、前面的已回答
3、網報——現場確認——實踐技能考試——綜合筆試考試
4、考試大綱必不可少。人衛版的指導書、協和版的還有軍事醫學出版的書是目前比較用的多的。網站中華醫學學習網發布信息挺及時的。上面資料也不少。

『陸』 我可參加衛生部的針灸資格考試嗎

中國沒有"針灸醫師資格考試",但是取得了"中醫師資格證書",再要有從事臨床工作幾年以後就可以合法地,獨立地從事針灸醫療活動。

參加中醫師資格證書條件如下: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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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6號

現發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部長張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除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者外,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傳統醫學」是指中醫學和少數民族醫學。

第二章考核

第四條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組織,各考核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分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

第六條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人員,可直接申請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其餘師承人員申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具有經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師承關系合同,連續跟師學習滿三年;指導老師具有醫學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臨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豐富、獨特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醫德高尚,在群眾中享有盛譽,得到同行公認;應聘在醫療機構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繼承教學任務;同一指導老師在同一時期內帶教學生不得超過兩名。

(三)取得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師合格證書》。

(四)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二年的。

申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除具備上款(一)至(三)項條件外,還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

第七條申請考核確有專長人員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地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審定為確有專長,並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

(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十年以上,並經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確認醫術有專長的。

第八條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內容包括職業道德、業務水平等。

業務水平考核中,師承人員的重點是學習老師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情況;確有專長人員的重點是是否具備獨特專長,療效是否明顯優於同種或同類病症的其它治療方法。

第九條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個人述職、口試、筆試、實際操作、對其本人書寫醫學文書的檢查等。

考核標准及具體考核辦法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參照《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及本條前款的要求統一制訂。

第十條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每年舉行一次,考核時間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統一確定。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考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申請審核表」。

第十二條申請考核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申請審核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四)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或《師承合同》、《出師合格證書》;或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認可的確有專長證明。

第十三條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人員,經批准其行醫資格的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其餘師承人員經試用機構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符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確有專長人員經批准其行醫的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確有專長人員經縣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考核機構按規定程序和申請條件復審合格後,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核。

考核結果由考核機構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機構出具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並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考核機構是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

考核機構應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與技能和對考核對象的業務培訓與指導能力。本地區無具備考核能力機構的,由上一級中醫(葯)主管部門指定考核機構承擔該地區的考核工作。

考核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職責及轄區范圍等由指定其承擔考核工作的中醫(葯)主管部門確定。考核機構的具體條件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考核機構應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中級職稱以上的醫學專家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專業的醫學教育專家和外聘醫學專家。

第十六條考核機構應當建立工作規則、保密、考核資料歸檔存放等相應的工作制度。

考核機構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五日內,向指定其承擔考核工作的中醫(葯)主管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與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考核機構的相應條件;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考核機構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按年度將委託的考核機構情況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在每次考核結束後的十五日內,將考核結果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並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通過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將考核合格的人員名單通知相應的考點。

第三章考試

第十九條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納入全國統一的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考試的具體內容與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人員;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第二十二條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

(四)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或師承人員的《師承合同》和《出師合格證書》;或確有專長人員的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認可的確有專長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報考程序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機構的考核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三)在中醫(葯)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在申請或參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申請或參加考核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戶籍、學籍,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申請考核資格的;

(二)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員行賄的;

(四)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核人員的;

(五)有其他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在醫師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現在除了正規的中醫師可以施行針灸外,

國內還有三種與針灸有關的執照可以考


一是衛生部的「中醫針灸師」,

歸衛生部人才交流中心管轄,

考試科目分理論與實際操作,主要內容是中醫基礎、經絡腧穴學和針灸學,

報考者需要提供接受過針灸培訓的證明,以及行醫證明,

相信以你父親的行醫經驗,通過這個考試並不困難。

另外,針對一些已經在民間行醫多年的資深中醫,

好像還可以免試部分科目,

具體你上衛生部網站,或是在網上搜索一下「中醫針灸師」相關培訓,

都可以找到資料


二是勞動部的「針灸師」執照,

這是剛剛推出的證書,

考試科目、考試資格幾乎和衛生部的「中醫針灸師」完全一樣,

只是歸勞動部管轄,

和其他職業資格證書一樣分為初、中、高三級


三是「國際針灸師」執照,

這是「世界針灸聯合會」下屬的「國際針灸師考試中心」核發的證書,

而這個考試中心則設在北京的「中研國方國際醫葯研究院」,

該中心同時還可頒發「國際中醫師」等證書。

國際針灸師執照比較特別,它不是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

而屬於民間自行核發的證照,

但由於我國針灸相關法令比較模糊,因此目前也有人拿這張執照行醫;

這張執照並不難拿到,

參加「中研國方國際醫葯研究院」的培訓和考試即可,

而且還可以遠程教學,考試難度也不大,只是費用較高


以上這三張執照,個人認為還是衛生部那張效力比較高,

畢竟針灸是醫療行為,歸衛生部管轄,

因此衛生部的證書理應比其他部門的好一些。

『柒』 博士考試英語醫學院校衛生部出題和其他學校出題哪個難

建議你到丁香園上去搜,我今年考試是病理,幾套題都是在丁香園上搜到的,但是也沒用上 ,至於英語用的是買的《北京大學考博英語真題解析與專項練習》,中國石化出版社的,應該每年都有最新版,11年能夠收到09年的真題,有答案解析和模擬題,我覺得還不錯,還買了一套華慧的考博資料,完全沒有用,不建議去買這些考博資料,能把真題模擬題做好就行了,關鍵是單詞,並且要弄懂北大的出題風格,10年的真題可以到網上去搜,能不能搜到就看運氣了,估計不會有答案和解析,10年的英語超變態,估計最後統一提分了,但是大部分人還是掛在英語上,我的4個同學都是這樣,我也沒有想到能考到66分。但是有個問題是,今年北醫考試時間和北大不是一天,可能不會用北大的英語題了,北醫和全國考試時間一樣,是不是要用全國卷了?建議提前打電話問清楚。專業課考試都是科室自己出題,建議去問上兩級的師兄師姐,想辦法打聽到他們的電話,不行就去直接見面,我想這點忙還是能夠幫的,問清楚科室出題的風格,但也不要盲目相信經驗,今年我們科室的題型就和前兩年完全不同了,幸虧第一遍復習時外科全部看過了,要不真要吃大虧了。
我看你好像是葯學的吧,葯學的考試和外科是否相同我就不知道了
一點小經驗,希望你考博順利!希望我們能成為校友!

『捌』 自考是什麼學歷

『玖』 什麼是公衛醫師

「公衛醫師是公衛執業醫師和公衛執業助理醫師的總和。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准。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拾』 你好,我想問一下,考衛生部公務員有必須是醫學生的限制嗎

執業醫師資格證,需要通過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獲得。
一、報名方式
1、、網上報名:[2] [8] 可 [4] [7] [2] 以 [0] [1] [4] [1][1]改變你的人生成長軌跡
步驟1、考生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上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

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憑借「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國家

醫學考試中心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步驟3、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

格申請表》。
2、、現場報名:
考生持所列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

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

證書等),交費,拍照(或導入數碼照片),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

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

、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

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三)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師指

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

格考試。
(四)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

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

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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