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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衛生圖

發布時間: 2020-12-09 16:09:30

① 職工宿舍衛生標准圖

http://b9.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0807c5cc340b3ec90df4b7a1e7d這是我自己的。

這是網上找的
http://www.ntgs.gov.cn/upfiles/20078320278559.jpg

http://www.ntgs.gov.cn/upfiles/200783202341563.jpg

② 中國女兵怎樣使用衛生巾圖片

你好我是南海艦隊海軍陸戰隊蛙人部隊的只能告訴你海軍陸戰隊不同於軍隊訓練難度是軍隊的幾十倍如果沒有金剛石的毅力還是別報因為太辛苦了淘汰率很高不過歡迎你以後加入海軍陸戰隊

③ 兩個小同學打掃衛生這樣的圖怎麼用來寫看圖

放學了,大家都走了,只有小明、小紅、小剛他們沒走。他們看見教室很臟,就想拿掃把來專掃屬一掃。
小明、小紅、小剛就拿來掃把掃地,小明用掃把掃地,小紅拿抹布抹桌子,小剛把掃完的垃圾拿去倒了。老師來了,她看見地乾乾凈凈的,就說:「這是誰乾的?」他們說:「不知道。」
老師一猜,覺得是他們乾的,老師心裡十分高興,小明、小紅、小剛心裡也十分高興。

④ l13s1衛生設備安裝圖集214頁

l13s1衛生設備安裝圖集214頁見下附件,1675×1275像素圖片,請點擊放大後查看或下載(另存為),希望能夠幫到你。

⑤ 請看下這個圖是什麼標志啊 應該是醫療衛生方面的吧 我想求詳細的名字

紅十字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它是紅十字運動的象徵,體現著當今世界的人道與同情。它的存在和正確使用,對於執行人道主義保護任務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為使這個標志得到人們普遍的尊重,必須使人們正確理解這個標志的含義。
一、標志的含義
紅十字標志主要有下列含義:
保護性——表明這是一個受到國際人道法保護的人或物,不應受到攻擊的人或物。
標明性——表明這是與紅十字運動有關的人或物。
帶有這一標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既享有權利,同時也承擔義務。權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護,義務是遵守該標志對他們行為的種種限制與約束,避免主動參與任何敵對行為。
紅十字標志的含義,決定了標志的神聖性。
紅十字標志設計的圖案和色彩既簡單又鮮明,意在給人一個非常清晰的視覺符號,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能將上述信息迅速傳達出去,並被迅速理解,不致發生歧義。因為它主要是在武裝沖突的情況下發揮作用。
紅十字標志除它自身的含義外,並不傳達任何其他信息,更不傳達任何含有政治意識形態和宗教特徵的信息。
二、標志的起源與發展
(一)紅十字標志的由來

在《索爾弗利諾回憶錄》中有這樣一段描述:「在某個戰斗中,如果一面黑旗在高處飄起,就表示那裡是急救站所在地,而且這個地方就被默認為不受炮火攻擊。」這就說明在1859年的戰爭和以前的戰爭中紅十字標志還沒有產生。
1863年2月在日內瓦成立的傷兵救護國際委員會考慮,鑒於戰場救護工作的特異性,為使戰爭中受傷者一視同仁地得到救助,有必要採用一個形式簡單、一目瞭然、易於識別的標志,來標明在戰時用於進行醫療和救助活動的人員、車輛和建築物;並認為,對於這個標志及其使用的具體規定應當以一項國際公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以保證沖突各方尊重並保護佩戴這一標志的人員。
因此,在1863年1O月召開的日內瓦國際會議上,該委員會幾名成員就提出一項議案:以印有紅十字的白色袖章作為醫務人員的保護性標志。不過歷史資料上沒有充分說明採用這個標志,是否為了向瑞士國表示敬意(因為紅十字運動誕生於這個國家),或者是因為受到國際社會公認的白旗表示停火的啟示(加上一個紅十字是為了避免產生混亂),也許是上述兩種思想的結合。而1906年7月6日修訂的日內瓦公約則明確規定:為對瑞士表示敬意,白底紅十字之旗樣,系將其聯邦國旗翻轉而形成者,留作武裝部隊醫務部門之標志與特殊記號。此後,1929年7月27日和1949年8月12日修訂的日內瓦公約都重申此規定。
無論當時出於何種原因,參加第一次國際性人道大會的國家都同意採用紅十字標志,把它作為所有參加戰時醫療與救助活動的人員的保護性標志。紅十字標志首次在戰爭中被採用是在1864年的普魯士與丹麥之間的日勒蘇益格戰役。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乃至整個紅十字運動很快就以此而聞名於世,產生了巨大的道義力量和法律效應,把各種人聚集到自己的旗幟之下。
這里有一點必須指出:紅十字圖案的選擇帶有相當大的偶然性,而且當初確定選擇這個圖案的人並沒有賦予它任何宗教意義。正如M·休伯著的《紅十字的原則與問題》所說的那樣:「無論亨利·杜南本人,還是他的合作者或日內瓦會議的與會國都沒有想使紅十字運動和紅十字標志帶上任何宗教烙印,也未曾想以任何方式使之與一種哲學思想相聯系。」這就是紅十字運動的特色。
(二)紅新月標志的由來
1864年8月國際會議簽訂的日內瓦公約確定所有國家都使用白底紅十字作為保護性標志的原則,在1876年土耳其與俄羅斯戰爭爆發時受到了挑戰。土耳其奧斯曼帝國當局通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它將採用紅新月(代替紅十字)來標明自己的救護車輛,但它仍然尊重保護敵方救護車輛的紅十字標志,理由是,「……『紅十字』是對穆斯林士兵的褻瀆。」並且含蓄地表示,「如果所提出的修改不被接受,它就無法強令自己的軍隊尊重日內瓦公約。」
這種單方面改變1864年日內瓦公約條款的做法,是對紅十字運動統一性的破壞,可能會在公眾中引起混亂,對日內瓦公約倡導的人道工作起反作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當然不能同意。然而,戰爭正在進行,考慮到救護傷兵的緊迫性,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提出暫時接受紅新月標志,到這場戰爭結束時,這個標志要隨之終止使用。
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願望相反,土俄戰爭結束了,紅新月標志並未終止使用,而且繼這一令人遺憾的先例之後,很快又出現了對紅十字標志統一性的新挑戰。
(三)紅獅日標志的由來
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起草關於把1864年日內瓦公約原則用於海上戰爭的公約時,波斯(即現在的伊朗)國代表提議採用另一種保護標志——「紅獅日(紅獅與太陽)」。這樣,就出現了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即紅十字運動的統一性與紅十字標志多樣性的矛盾。
這個問題在1929年的外交會議上達成初步妥協的解決辦法,即在日內瓦公約上寫上一個新條款(第十九條),一方面重申紅十字標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性;一方面正式承認紅新月和紅獅日標志具有法律效力,但僅限在那些已經採用的國家使用。會議還明確規定,以後不再承認任何新標志。
但是,標志問題的矛盾依然存在。在1949年的外交會議上,又有人提出以下一些動議:
——採用一個新的統一標志;
——恢復原來統一的紅十字標志;
——以色列要求承認新的標志:紅大衛盾。這是以色列軍隊醫務部門使用的特別標志。

經過長時間的辯論,上述提議都沒有得到採納。會議決定保留1929年會議採取的妥協做法。因此,在一段時間內曾有三種標志:紅十字、紅新月、紅獅日。直到1980年9月,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宣布它的軍隊醫務部門廢止紅獅日標志,改用紅新月標志(但有保留,即將來如有紅十字與紅新月以外的新標志出現時,伊朗保留恢復使用紅獅日標志的權利),這樣就又恢復到以前只有兩種標志的狀態:紅十字和紅新月。
鑒於這種情況,1986年在日內瓦召開的第25屆紅十字國際大會上,將國際紅十字章程改稱為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章程;這樣,紅新月就與紅十字取得了同等資格,成為一些信奉伊斯蘭教國家的軍隊醫務部門的特定標志,也是這些國家的紅新月會的標志。大會再次重申紅十字與紅新月標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意義。
需要說明的是,1949年修訂的日內瓦公約有意對紅新月和紅獅日標志的使用作了相當的限制,只允許1949年以前採用過這兩個標志的國家使用,禁止1949年之後其他國家再使用這兩個標志。重申紅十字仍然是公認的標志。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是惟一可以同時使用兩種標志(紅十字與紅新月)的國際組織。應說明的是,兩種標志同時使用時不具有保護作用,只有標明作用。目前世界上使用紅十字標志的國家有149個,使用紅新月標志的國家有30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仍然使用紅十字作為惟一標志。

(四)關於增加新標志的情況
通過對標志的起源及發展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標志問題一直是困擾紅十字運動發展的難題之一。特別是近些年來,由於少數國家的紅會表示不能接受和使用日內瓦公約所規定的現行的紅十字或紅新月標志,從而不能加入紅十字運動這一事實,引起了國際社會和紅十字運動內部各方的極大關切。其中最為突出的是以色列因堅持使用「紅大衛盾」作為其紅會的標志和名稱而不能成為紅十字運動的正式成員。此外還有哈撒克斯坦和厄利垂亞因種族和宗教原因要求並列使用紅十字與紅新月兩個標志,面臨同樣不能加入紅十字運動的境況。
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本運動又開始新一輪的努力,探索如何解決這個難題,並且取得了相當可觀的進展。經過一系列國際會議的反復磋商和辯論,基本形成了共識,即在現行的兩個標志之外,再增添一個新標志,供那些使用現行標志有困難的國家紅會使用,從而使得他們能夠加入紅十字運動,同時也使本運動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則能夠得到更充分的體現。
然而,增添一個新標志意味著需要對現行的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加以修訂,即邀集189個締約國政府召開外交會議,採用協商一致的方法達成並簽訂一項有關新標志的議定書——《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這當然是各國政府共同參與的一項政治決定,而不是本運動自身能夠單方面決定的。然而,由於國際局勢動盪不安,特別是巴以關系空前緊張,中東和平進程出現反復,使得瑞士政府計劃在2000年或2001年召開一次外交會議通過附加議定書(草案)的希望落空。
目前,國際形勢依然撲朔迷離,但本運動推動各國政府早日簽署《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的決心始終未變。各方面的磋商工作依舊在進行之中。
新標志的設計曾數易其稿,「紅鑽石」與「紅V字」都曾成為被考慮和推薦的方案。最後提出的是一個白色背景上呈菱形狀的紅色正方形框架(見附圖)。考慮到該標志將被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所承認,所以又被稱為「第三附加議定書標志」。新標志的正式名稱雖然仍未最後決定,但它的名稱一定要符合作為保護性標志的所有條件,並能被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所有正式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所接納,而不會產生任何歧義。
美國紅十字會為了推動新標志,以標志問題得不到解決為由連續幾年拒絕向國際聯合會交納會費。因為美國紅會的會費占國際聯合會會費總額的四分之一,連年拖欠已經給聯合會秘書處的財政造成嚴重影響,致使秘書處不得不裁減工作人員和項目。
瑞士政府在經過廣泛的外交磋商之後起草了附加議定書的草案,並於2000年10月將草案通報各締約國政府徵求意見。紅十字與紅新月常設委員會在文件的起草工作中起了主導作用。
1999年召開的第27屆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曾決議成立一個聯合工作組,「以盡快尋求一個能為各方面接受的整體方案,解決標志問題」。此後,聯合工作組會同16個有廣泛代表性的國家(包括中國)的代表和專家舉行了兩次會議,建議以擬訂《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的方式解決標志問題。議定書不僅提出增添一個不含任何國家、地域、宗教或其他含義的新標志,還包括新標志可以用作標明性使用的規定,即以色列可將紅大衛盾置於新標志框架中心,哈撒克斯坦和厄利垂亞可將紅十字與紅新月並列置於同樣位置。其他使用紅十字或紅新月標志的國家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新標志。
關於新標志的情況反映出兩個問題:一是紅十字運動的統一性與標志的多樣性的矛盾日趨嚴重;二是紅十字運動擬增加新標志的設想,是一種順應時代變化的積極和務實的行動。

三、標志的法律地位及基礎
紅十字標志體系經歷其自身的歷史發展與變化之後,在當今世界已具有堅實的法律地位,其基礎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國際人道法文書
最重要的是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這六個文件都屬國際條約,都明確承認紅十字、紅新月、紅獅日標志的使用具有國際法的效力,非經簽字國一致同意不能修改。這就是說,這個以條約固定下來的標志,通過國際法的形式,保證了它的保護作用不被侵犯。

(二)國際紅十字會規章
對標志體系的使用起決定作用的法律基礎的第二方面是紅十字會自身的規章制度。
這些規章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各國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使用紅十字或紅新月標志的規則》。這個規則是在1965年維也納召開的第20屆紅十字國際大會上通過,日內瓦公約簽字國代表一致同意的,因此具有國家認可的法律作用。
(三)標志的普遍適用性
標志法律基礎的第三方面,是標志的保護性目的和作用有著普遍的適用性。
自紅十字運動創立之日起,保護性標志就不斷為達到紅十字的崇高目的發揮著積極作用。
140年來,紅十字標志在世界范圍內一直被看成是向處在危難中的人們提供幫助、保護、庇護和救濟的象徵,並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得到了普遍的承認。
這個意義最終使它得到在國際上使用的認可。即使它不能完全具有國際法條款那樣慣例式的效果,它的長期使用也已經具有了法律保護的作用。
可以說,標志的這個普遍適用性(普遍使用和認可),既不同於前面兩個法律基礎,又是對兩個法律基礎的有力補充。
為了使標志的作用得到正確和充分的發揮,國際人道法還對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做出了嚴厲制裁的決定。這進一步說明標志的法律地位。
1949年日內瓦公約(第一公約第54條)要求各締約國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國內立法),防止和取締對標志的各種誤用和濫用行為,並視其為要強制遵守的國際義務。
1977年日內瓦外交會議通過的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又對這項義務提出進一步的要求,把蓄意違反規定濫用紅十字與紅新月標志以至造成人員傷亡或健康損害的行為定為違反國際法的戰爭罪行。同時,還對濫用保護性標志與濫用標明性標志作了界定。
在我國,1993年1 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6年1月29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以及各省地方法規都對紅十字標志的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在國內法規方面已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應該說,這正是紅十字標志具有堅實的法律地位與基礎在我國的具體體現。
四、標志的使用
根據1949年日內瓦公約(第一公約)和1977年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的規定,標志的具體使用辦法如下:
(一)保護性使用
作為保護性標志,它在戰時是代表日內瓦公約的符號,是根據日內瓦公約規定向人和物(醫務人員、醫務部門、車輛和設備)提供保護的象徵。其使用權基本上屬於各締約國及其軍隊的醫務部門,以及向軍隊醫務部門提供幫助並得到正式承認的救助機構,特別是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都可以使用這一保護性標志。但只能在戰時使用,而且必須根據軍方的指示進行標示。
紅十字國際組織,即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及所屬人員,無論他們是不是醫務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使用這一標志。
在用作保護性標志時,它在所標示的建築物或車輛上的尺寸要相對大一些,以便從遠處即可一目瞭然。例如,可以標示在醫院的房頂、醫療船的甲板和兩側、運送傷員和醫務人員的車輛的四周及頂部。醫務人員必須穿著印有這一標志的長罩衫或佩戴印有這一標志的袖章。
常見的紅十字與紅新月標志的圖案,規格不盡統一。我國使用紅十字通常採用由五個大小相等的紅色正方形拼合而成(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規定);使用紅新月的國家據說根據該國與伊斯蘭教主要聖地麥加的方位確定紅新月的方向。對此,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未作明確規定,而1965年第20屆國際大會通過的《各國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使用紅十字或紅新月標志規則》第一章第五條作了如下規定:用作保護性的標志,應始終保持其規范形狀,即:既不在十字或新月上,也不在白底上添加任何東西。紅十字的形狀為兩條相交的粗線條,一條垂直的,另一條水平的,相交於中央。紅新月的形狀和方向未作具體規定。十字和新月均不得觸及旗幟或徽章的邊緣。紅色深淺未具體規定,襯底一律均為白色。
因此,紅十字與紅新月標志的圖案究竟採用何種大小的比例(包括紅十字採用五個大小相等的正方形;紅新月採用不同的方向),只反映了人們不同的審美與習慣,並無國際法的依據和效力。
(二)標明性使用
作為標明性標志,它僅僅表明帶有這一標志的人或物同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有一定聯系,但不一定受日內瓦公約的保護。因此,其尺寸也相對小一些,在使用時,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與保護性標志混淆。不過,大尺寸的標志也不是一概不能使用,例如,進行救災活動時,為了讓人明顯地識別急救人員,就可以使用較大尺寸的標志。
一般地說,在和平時期,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在符合本國法律的情況下,可以把這一標志作為標明性標志。在戰時,他們仍可繼續把它用作標明性標志,但條件是不能引起混亂,使人們錯把它當做保護性標志。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更不能利用此標志從事與國際大會規定的原則、宗旨相違背的活動。
標明性標志的使用,一般包括幾種情況:
1、附屬標志:可以用在旗幟、帶有地址的標牌、汽車牌照、工作人員徽章等物品上,標明某人某物屬於某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
2、裝飾標志:可以用在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頒發的勛章、獎章和其他獎品、出版物或裝飾性圖畫上。
3、聯想標志:可以用於急救站、道路旁邊、體育場內或其他公共設施上以及向傷病平民提供免費醫療的救護車上。
最後,還要說一下對標志的不正當使用必須堅決限制、取締和懲處問題。
由於紅十字和紅新月標志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救援符號,常常被一些與紅十字運動毫無關系的組織和個人廣泛使用。這些組織和個人包括醫院、私人開業醫生、救護車、醫葯商店、葯品生產和銷售廠商,以及與衛生保健工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實際上,未經國家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正式批准使用這一標志的,不管出於何種目的,都應被視為濫用。所有締約國都必須採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對誤用或濫用這一標志的行為進行限制和懲處。
實踐已經充分表明,對標志的誤用,即使是某些孤立事件,也會不可避免地導致標志權威的降低,致使有權受它保護的人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因此,無論是在和平時期還是在戰爭時期,都要把宣傳和維護標志的正確使用,作為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⑥ 關於愛國衛生的圖片

自己拍一些員工做衛生,衛生環境沒整改前和整改後的對比照片都可以的,只要你有個數碼相機或者可以拍照片就可以了。

⑦ 誰有清潔衛生的圖片(學校裡面的)

誰會有這東西,你可以在學校里照像,比如現在照實堆滿垃圾的,然後明天等有人打掃干凈了以後再照同一個地方,反正都是學校。。。

⑧ 關於健康、衛生的圖片 關於健康、衛生的圖片

你到底是在說好的那方面,還是壞的那方面阿

⑨ 衛生責任區域圖怎麼畫

先(用鉛筆)畫出總的平面圖,也就是簡易地圖,然後根據實際情況把總圖分割成幾塊,每小塊用漢字不同顏色標注

⑩ 店內平面圖和衛生消毒設施布局圖有什麼區別

辦理公共衛生許可證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申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或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的辦理機構(衛生監督所)提出書面申請。表述所申請的衛生許可項目、法人、單位名稱、地址和周圍環境狀況等事項。並對所提供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負法律責任,積極履行在獲取衛生許可後的相關法律責任;2、《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3、《企業或個人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5、從業人員名冊和健康證明; 6、經營場地的合法使用證明; 7、《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和《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8、衛生法律、法規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9、申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書面保證,表述所經營的項目,並保證在以後的經營過程中不改變流程布局,不改變或超越許可項目,如有新建、擴建、改建須報衛生行政部門。 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辦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書(包括投資金額、經營面積、人員數量、企業性質等單位基本情況,周圍環境條件的說明,申請許可生產經營食品的具體項目)、資料真實有效的保證書及授權委託書; 2、法人代表/負責人資質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3、《衛生許可證申請書》、《餐飲服務企業基本情況申報表》; 4、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5、經營場所(包括倉庫)產權或租賃合同; 6、餐飲服務管理組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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