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共衛生 » 關於依法律師權利保障

關於依法律師權利保障

發布時間: 2020-12-09 14:58:06

① 有沒有規定法院應該發給代理律師裁判文書

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律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作出如下規定:

一、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人民法院要不斷完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設,方便律師及時獲取訴訟信息。對訴訟程序、訴權保障、調解和解、裁判文書等重要事項及相關進展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告知律師。

二、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對律師申請閱卷的,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訴訟主體查閱的,應當協調安排各方閱卷時間。律師依法查閱、摘抄、復制有關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審錄音錄像的,應當提供場所和設施。有條件的法院,可提供網上卷宗查閱服務

三、依法保障律師出庭權。確定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預留必要的出庭准備時間。因特殊情況更改開庭日期的,應當提前三日告知律師。律師因正當理由請求變更開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詢其他當事人意見後准許。律師帶助理出庭的,應當准許。

四、依法保障律師辯論、辯護權。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應合理分配訴訟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除律師發言過於重復、與案件無關或者相關問題已在庭前達成一致等情況外,不應打斷律師發言。

五、依法保障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法官經審查對證據收集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或者進行法庭調查。經審查確認存在法律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六、依法保障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調取證據。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官應當准許。

七、依法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當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師人身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在法庭上發生的毆打、威脅、侮辱、誹謗律師等行為,法官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處置。

八、依法保障律師代理申訴的權利。對律師代理當事人對案件提出申訴的,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認真處理。認為原案件處理正確的,要支持律師向申訴人做好釋法析理、息訴息訪工作。

九、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要進一步完善網上立案、繳費、查詢、閱卷、申請保全、提交代理詞、開庭排期、文書送達等功能。有條件的法院要為參加庭審的律師提供休息場所,配備桌椅、飲水及其他必要設施。

十、完善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救濟機制。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律師投訴,公開聯系方式,暢通投訴渠道。對投訴要及時調查,依法處理,並將結果及時告知律師。對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就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提出的建議,要及時予以答復。

② 如何發揮律師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

一方面,積極探索制定保障和規范律師執業權利,提升律師職業尊嚴,認真落實刑法、刑事內訴訟法關於容律師執業權利的相關規定,為律師執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另一方面,可以嘗試將勞教所、派出所、交警中隊受理的全部或部分勞資、治安、交通肇事糾紛外包給某個律師所,然後,由律師所派出專業律師服務人員負責調處 相關糾紛,這樣可以大大緩解有關行政部門和法院的工作壓力。再就是要通力合作,政治上對律師要有信任感,牢固樹立「志同道合」的思想,尤其是要通過制度層 面的改革,努力減少矛盾產生的溫床。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以使律師自覺消除後顧之憂,在實踐中完全承擔「化解矛盾」的社會責任。

③ 律師在法制國家中的地位

律師屬於上層建築,它不是一個有組織的團體,不是國家機關,是唯一的民間性質的上層建築,是代理型的上層建築。代理型上層建築的力量依賴於被代理人在整個社會和國家中的法律地位。律師要實現上層建築的法律工具的功能,提高被代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就需要一個施展工具功能的舞台,就必須認可律師在法治社會中的作用。
第一,律師精通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具備對案件進行調查的能力,不僅如此,律師還養成了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的習慣,能夠把眼前的具體案件與法律規范恰當地聯系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觀性和說服力的主張,並及時提示給法院。
第二,律師在其擁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礎上,還能夠根據具體案件對有利於自身委託人的論點和證據材料加以組織並以邏輯嚴密完整的樣式來展開辯論,而且這樣的辯論在不一定與律師個人所持有的信條或好惡有直接聯系。
第三,律師熟悉法律實務尤其是其中關於訴訟的實際事務。做一個好的律師,往往經過反復處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漸領會掌握了種種程序上的技術,這不單是個知識的問題,還包括經驗和技巧。這顯然是當事人所不具備的。
第四,從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關聯來說,當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關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觀的立場上來對待訴訟,而律師則因案件本質上屬於他人的問題,能夠保持一定距離,較客觀冷靜地把握情況。
第五,律師作為從事專門職業的人員,接受職業團體特殊的倫理規范制約。雖然他與法官同屬從事法律專門職業,但律師畢竟不是司法機關的附屬部分,他以一種中間的獨立的立場參與訴訟。
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訴訟具有不可替代性。這里更多地從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如果從司法的過程來思考,則律師的必要性,更多地體現在它對司法正義的保障作用上。

④ 為什麼說保障律師安全才能維護法治威嚴

不久前發生的湖南律師金鍾在辦公室內不幸遇害事件,還在持續發酵中。7月1日,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就此作出批示,要求司法部律師公證司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同志即赴湖南,轉達對金律師家屬的深切慰問,協助做好善後工作,並協調執法、司法機關依法嚴懲兇手。

這些年來,律師侵害事件時有發生,這些事件累積在一起,一定程度上確實容易讓人產生律師是一種高危職業的印象。司法部傅部長專門作出批示,是對這種潛在危害的預警,同時也有利於對潛在不法分子形成震懾,維護數十萬律師的執業安全。

從深處視之,律師所追求的事業,是法治的事業,讓這起刑事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依法處理,才是對受害者的正義告慰。

事實上,除了惡性的傷害致死外,執業律師在依法履職過程中被威脅、謾罵、毆打等亂象也並不鮮見,即便是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現實中的保障有時候也不夠充分。

⑤ 舉例說明律師對於法治有何意義舉例說明

有學者認為,律師的地位和作用是衡量一國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律師興則法治興。我認為也是很有道理,法律廣泛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涉法的各社會問題如沒有法律專業人員介入,很難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社會龐雜的立體結構,國家很難都設置法律專職崗位,尤其非公有制經濟和公民私人問題;即使設置專職崗位的司法機關,也需要專業監督制約。律師就是這樣一個平衡社會法治需要的專職隊伍,廣泛參與社會的活動,以其專業能力實現國家法治構想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對法律的需要;通過具體的執業活動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使國家的意志實現、使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力保障。
律師參與依法治國,普及法律知識,有利於人們知法、懂法、用法,以法律的視角判斷預測行為後果、以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行為的是非尺度以法律為准,一定程度解決尺度不明、標准不一、紛爭不止、糾纏不斷、各執一詞、難於和諧,影響社會穩定,不利生活、生產、工作、學習等等。律師的普法有力促進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律又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普法對法律的貫徹實施、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律師的執業活動、對社會法律問題發表的意見、專項法制宣傳講座等都會對法律普及產生一定的作用。
律師對法律理論的研究、解析法律的規定、著書立說闡明法律的思想、法律的適用、研究方法、法律的結構、內涵、外延、法律的歷史、古今中外對某一社會問題的不同規定、及其優劣、以及目前社會階段應如何把握、確立什麼原則、尺度等,對法律思想的影響貢獻和進步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尤其律師在兼任法學教師、研究機構人員時,其法律思想的影響更具普遍和深遠意義。現如今微信等互聯網工具媒體的信息傳播非以往所能比,律師的法治思想對社會的影響也非同尋常,律師法律思想對社會迅速傳播,並且,產生快速影響,作用社會的力量是非常大的。律師在利用現在媒體時要考慮杜絕產生不利負能量的傳播,要傳播正能量的法律思想。
律師在各級人大立法機構、政府機構的作用不可忽視,律師參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中央政府機構行政規章、地方行政規章、國際規則等的研究、制定、修改,具有積極的意義,律師是理論和實踐結合非常密切的法律實務行業,對現實的法律需求掌握的比較准確、具體、細致,重視法律的可操作性,對各個社會階層和行業的了解比較充分,參與立法一般能客觀的正確的反應現實的不同的民眾意思表示,也能反應把握國家、政黨的意思表示,對國際法律的研究和法律歷史的脈絡研究,也可以從古往今來,內外鏡鑒,總結歸納演繹出代表國家進步意志、歷史趨向的法律制度。律師參與法律性質的制度設立、變更、廢止,對國家和人民的根本的利益和意志有巨大的益處。為國者、為民者、為律師者,當予以重視。
律師的法律思想、意識、法律人的思維模式、執業行為、習慣,不但在執業過程中表現出來,在日常生活中也會表現出來。通過律師的行為表現,對接觸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都會產生影響,這對整個社會的法律觀念、思維模式、行為表現,會有一定的作用,對社會觀念意識的改變,法律的滲透、行為的改造有很大作用,對法律的實施廣布了群眾基礎,是傳播法律的佈道者。
律師通過擔任政府機關顧問,有力的促進政府依法行政,重視法律的實施,依法解決政府職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管理,從而對社會進行管理的職能作用,避免法無規定亂作為,法有規定不作為,瀆職亂權行為。對政府廉潔高效的運行有積極的作用,減少瀆職侵權也就減少了群眾的不滿,增加了群眾對政府的信心、增加了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這是依法治國的重要部分,是國家凝聚力的保證。
通過對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和公民個人的顧問工作,律師對他們的決策、依法行為的作用更是重大。在維護他們合法權益方面更加具體、明確、具有很強針對性。同時引導他們依法行為,避免因違法不受法律保護情況的出現。通過活生生的案例告訴他們違法的嚴重後果,使他們切實感受到守法與違法的巨大差異。這對社會經濟秩序、法律秩序的維護作用是很大的,這是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一環。
律師通過社會涉法問題的提前介入,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形成和諧的鄰里關系、社會合作等關系,避免違法情況的發生。對已發生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也有利於矛盾的化解和社會穩定。
律師參與機關信訪部門活動,有利於解決信訪部門依法行為,有利於信訪群眾對信訪問題的法律認識,對信訪問題法律化解決,提供必要的幫助,引導信訪走法律途徑,避免矛盾激化,提高信訪效率、解決實際問題,提高機關和法律威信,和諧社會關系,穩定社會秩序,非常必要。
律師承辦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復議、仲裁案件,是律師的重頭業務,每一位執業律師都會當做檢驗、提高、落實職業使命的重要方面。這不僅僅是涉及法律問題縱橫交錯,更重要的是律師執業行為,與其他機關個人在案件辦理上的現實矛盾沖突與法律上的結果。事實上的待證,證據的真偽、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法律依據的運用、解釋、說明、實體上的權利義務、程序上合法與否,以及事實、證據、法律之間的邏輯關系,及其必然、或然的結果,多是在考量律師的執業理念、能力、素養。矛盾的對抗性、利益的矛盾性、人性的優劣等等多是不能迴避的直接面對的現實。辦案機關有辦案機關的意見、當事人有當事人的訴求、證人有證人的考量、律師有律師的辦案方略。如何適用現有法律又不因法律規定不明、不引用其他可以參照的法條、法理而至正當權益得不到保護,如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又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如何使公平正義合法的訴求實現又不採取違法的方式手段,等等。律師辦案追求的公正結果是在落實法治的系統化、科學化、法制化。對個案的承辦體現法律在現實中對社會矛盾的具體落實處理,是對依法治國的檢驗、促進。
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時,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執業作用更加突出。通常情況下公、檢、法三機關比較講究配合,互相監督比較弱,這與他們的職業角色、職能作用、思維角度有關。律師從另一個角度、職業要求、作用介入,提出不同的意見,有利於案件依法定條件、程序和方式客觀的表現反應出來,對准確適用法律,認定案件事實,正確定罪量刑,罰當其罪,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律師的這些作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職能作用。
律師職業的出現是法治文明的標志,律師是糾正偏離法制軌道的行為者,是落實代表國家意志的法律捍衛者。律師以其法律思想、法律行為、引導社會形成一種法律文化,而這種文化與社會時代其他文化融合一起,構建現代社會的思想、倫理、制度、規則、行為文化。而文化直接影響一個國家、民族、社會的群體,是文明程度的標志,是人類的上層建築,浸染其中的每個個體、集體都會受其影響。一個國家、民族、家庭、個體的先進、文明程度主要決定這種文化的程度,中華民族之所以綿延五千年,雖然經歷許多磨難,今天,最終依然屹立世界,偉岸強大,皆因她的偉大歷史文化不倒。我們有幸的在實踐依法治國的國家戰略,這是在以往文化里注入新鮮的法治基因,中國律師必將在這新的活力的生命里,強大祖國的機體。

⑥ 一:試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如何加強權利的保障

辯護律師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參加刑事訴訟,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律師①。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是刑事辯護活動中的根本性問題,它不僅決定了律師的辯護職責、任務,而且制約著律師辯護的性質和辯護律師的身份。有鑒於此,本文僅就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談點粗淺看法。
一、目前我國辯護律師所處的法律地位
所謂地位,就是指人或團體在社會關系中所處的位置②。法律地位,就是在法律關系中所處的位置。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反映在刑事訴訟法上,就是辯護律師依照刑事訴訟法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目前,我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處於以下三種地位:
(一)獨立地位。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獨立地位表現為:依法執行職務,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也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所左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實陳述案情,還可以拒絕為其辯護。辯護律師既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傳達人」,也不是司法機關的陪襯。在訴訟中,辯護律師與被告人同為辯護一方,依法執行辯護職能,與控訴職能、審判職能交織,共同推進刑事訴訟③。
(二)依附地位。辯護律師的依附地位是指依附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律師參加刑事訴訟,履行辯護職責,是基於被告人的委託,即使是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的辯護律師,其參與刑事訴訟,一般應由法院徵得被告人同意,如果被告人由於案件原因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並且確有理由的,人民法院應更換其他律師為他辯護。律師在辯護活動中不能作不利於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事,否則就是失職。二是被告人認為辯護律師工作不得力,不能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拒絕律師繼續為他辯護,律師不能參加刑事訴訟,也就毫無獨立性可言。三是上訴權也是被告人的一項專屬權,律師只能幫助被告人行使上訴權,而無權獨立上訴。律師的整個辯護活動就是幫助被告人行使辯護權,從而決定了辯護律師對被告人一定的依賴性。
(三)特權地位。在法律規定的辯護人中,律師是最主要、也是最有能力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辯護律師的特權地位是相對於其他辯護人來講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律師是經過嚴格考試考核取得執業證的職業法律工作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熟悉辯護業務。同時,律師必須遵守嚴格的執業紀律,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因而整體上能圓滿完成辯護業務。另一方面,法律又賦予了律師較其他辯護人更多的權利,比如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受保障的權利、查閱案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司法文書獲取權、提出證據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等等④。其中,調查取證權是辯護律師特有的一項權利,其他辯護人不能享有。此外,對律師行使辯護權的限制相對於其他辯護人來講是比較少的。如,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許可,才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二、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並未得到鞏固
雖然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處於三種較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仍然遇到了許多的問題、阻力和困難,特別是其獨立、特權法律地位並未得到鞏固,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會見難。《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兩院三部一委《規定》」)第11條規定:「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⑤但在實踐中,律師要會見非涉秘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時,幾乎都必須經過批准或變相批准,即使形式上不需要批准,但辦案機關不安排就得不到會見。律師實際上不可能徑直前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這個問題在全國各地並未真正解決。律師會見受阻的情況比比皆是。且「涉及國家秘密」已經成了阻止律師會見的普通借口,何況「秘密」的界限也無從界定。此外,律師會見難還表現在被限定時間和次數、限制問話內容、禁止記錄或允許記錄也不讓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簽名等等;至於在會見場所裝置錄音錄像設備、暗中監聽監視的現象更是司空見慣。之所以出現律師會見難,其主要原因並非法律限制律師會見,而是個別辦案人員或監所人員不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其明知有法律規定,卻出於對律師辯護制度的誤解或排斥而有意阻撓刁難。
(二)取保難。律師提前介入後,有相當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雖然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難的案件比比皆是,但是成功者極少。《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辦案機關未能在法定期限辦結或審結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律師有權要求解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要求變更為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兩院三部一委《規定》第20條也規定,對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但是,當律師提出這些要求時,絕大多數的情況是:既無結果,也無答復。即使有了答復,許多辦案機關不願意接受保證人擔保,只接受保證金擔保,而收取的保證金高得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根本無力承受。之所以出現辯護律師取保難的問題,主要原因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缺乏硬性標准;辦案機關擔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後逃跑,不願承擔責任;個別辦案機關在取保問題上以金錢作交易;個別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對取保候審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認為只要取保候審一般就不會再收監,只要有可能被判實刑的就不予取保候審。
(三)維權難。《刑事訴訟法》第38條單獨針對辯護律師規定了一條:辯護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作偽證以及有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的,應當依法 追究法律責任。不同的是,偵查人員搞違法取證,只由本方處理,不可能由律師來查處。而律師違法取證,卻由對方的公安、檢察機關來追究,而不是由自己的行業行政管理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來追究。新《刑法》第306條還專門對律師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作出了規定,這是各國立法中絕無僅有的⑥。在該條規定中,「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罪名最易觸犯又最難界定,而偵查和公訴機關對此又最為關注、最感興趣。有資料顯示,自1997年新《刑法》頒布以來,以新《刑法》第306條「律師偽證罪」之名受到刑事追訴的律師超過了100多名。有的律師在庭上與檢察官對峙舌戰,一轉眼在庭下卻成了檢察官的階下之囚。試想一下,有兩個相互對抗的對手,其中一方卻手握對另一方的自由予奪之權,這種對抗不僅使人覺得滑稽,甚至會讓人感到恐懼。也正因為不敢想或不願看到這種隨時可能降臨的災難之險,越來越多的律師,乃至一些以刑辯聞名的律師,對於刑事案件都退避三舍,敬而遠之。
三、鞏固辯護律師法律地位的設想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出現了上述會見難、取保難和維權難三難現象,最終導致了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下降的結果。據統計,全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由《刑事訴訟法》修改前的1996年的40%下降為2001年30%。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得不到鞏固,導致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下降,這對國家法治的外在形象和實際進程是一個長遠的傷害。就個案來講,不利於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就整體而言,不利於國家法治健全和人權保障。因此,筆者認為,應採取以下三項措施著力鞏固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一)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要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充分認識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尊重辯護律師,鼓勵和支持辯護律師參與刑事辯護,因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尊重律師,尊重和保障律師權利,從根本上說就是尊重自己,尊重法治。如果我們將法治社會看作是一座由立法、執法和司法三根柱石支撐、生活其中的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為其構造理念的大廈的話,司法這根柱石的三維則由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所構成,三維中的任何一維弱小、萎縮甚或缺失,都會令這根柱石結構失衡、脆弱,司法柱石一旦失衡或者脆弱,則整個法治大廈危矣。而法官、檢察官、律師,乃至一切以運用法律和研究法律為職業的群體(有學者謂之「法律共同體」),其生存賴法治之昌明發達,正可謂「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息息相關。因此,法官、檢察官、律師要相互尊重,因為,我們都有一個高遠的追求和神聖的事業--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全社會實行公平和正義。
(二)及時修改相關法律。盡快修改有關法律來鞏固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至少應盡快作出相關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對辯護律師會見中的障礙應健全有效的排除機制,保障辯護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特別是能徑直到監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取保問題,應有相應的保障措施,明確規定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時,辦案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答復,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經濟特別困難的情況下,應准予提供保證人擔保。對於律師執業的保護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借鑒當今世界上不少國家如英國、德國、法國、盧森堡、日本等國家的作法,在立法上確立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⑦,修改或者廢除新《刑法》第306條關於律師「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罪名,從法律上消除辯護律師的執業風險,讓辯護律師解除思想負擔,大膽履行自己的職責,提出辯護意見,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⑦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了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促進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經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4年12月23日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嚴肅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責任追究,促進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全體檢察人員應當充分認識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法律規定,尊重和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為當事人委託律師和律師履職提供相關協助和便利,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委託權的行使。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於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託辯護人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確認委託關系。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查驗接受委託的律師是否具有辯護資格,發現有不得擔任辯護人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解除委託關系。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情形而沒有委託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並依照相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材料。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屬於法定通知辯護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於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的,應當查明原因,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及時審查決定是否許可,並在三日以內答復;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會見時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並安排律師閱卷,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說明並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檢務公開的相關規定,完善互聯網等律師服務平台,並配備必要的速拍、復印、刻錄等設施,為律師閱卷提供盡可能的便利。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應當在人民檢察院設置的專門場所進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協助。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告知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相關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案件移送審查逮捕或者審查起訴後,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偵查部門收集但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調取。經審查,認為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未收集或者與案件事實沒有聯系決定不予調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決定調取後,偵查機關移送相關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律師。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決定收集、調取並製作筆錄附卷;決定不予收集、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律師可以在場。
律師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沒有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提出意見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應當主動聽取並高度重視律師意見。法律未作規定但律師要求聽取意見的,也應當及時安排聽取。聽取律師意見應當製作筆錄,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對於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必須進行審查,在相關工作文書中敘明律師提出的意見並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律師在偵查期間向人民檢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等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報請情況告知律師。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律師。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尊重律師的權利,依法聽取律師意見,認真審查律師提交的證據材料。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委託要求參加人民檢察院案件聽證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接受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並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情況不屬實的,應當將辦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二條建立完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或者檢察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阻礙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卷權等訴訟權利的申訴或者控告,接受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情節較輕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具有違反規定擴大經許可會見案件的范圍、不按規定時間答復是否許可會見等嚴重情節的,應當發出糾正通知書。通知後仍不糾正或者屢糾屢犯的,應當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並報告檢察長,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並記入執法檔案,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主動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廣大律師的工作聯系,通過業務研討、情況通報、交流會商、定期聽取意見等形式,分析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中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辦法,共同提高業務素質。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200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⑧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所依法享有的權利有那些

1、獨立辯護權。律師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履行辯護職責,其人身權利和訴訟中的權利不受侵犯。
2、閱卷權和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法院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一審程序的規定,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詢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律師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為此,一審人民法院應及時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辯護人,以防限制辯護人行使這項權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8、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有關問題已在辯護權的有關論述中論及;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為。《律師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⑨ 律師依法獨立職業的含義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律師制度剛剛恢復時期,律師的職業定位是「國家法律工作者」。到了1996年,《律師法》頒布以後,律師被重新定義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進而提出,律師的權利不是國家權力,也不是社會權利,而是公民個人權利的延伸,律師的職業定位應是提供法律服務的自由職業者。

我理解,這個「自由職業者」的目的在於強調律師職業的獨立性,即律師只服從於法律,在法律之下,律師是自由的,任何外來的干預不足以使律師屈從,從而最大限度保護律師發揮維護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我國現行的《法官法》規定:「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檢察官法》也有相應的規定:「檢察官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都從法律上確定了法官、檢察官職業的獨立性。盡管現行的《律師法》尚未明確賦予律師具有職業的獨立性,但這畢竟是國際社會的主流趨勢,例如德國《聯邦律師條例》第一條規定:「律師在司法中的地位,是司法的獨立人員,律師執業機構為從事司法工作之獨立機關。」加拿大也明確規定律師與法官地位相等:「每一個獲准在最高法院擔任初級律師的律師協會會員,均為加拿大自治領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員。」因此,律師職業的獨立性也應成為我國律師制度的應有之義。在新《律師法》中,理應加上一條:「律師依法執業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只有這樣,才能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真正確立律師職業的獨立性。

律師職業的獨立性,是指律師不受國家公權和當事人私權影響,獨立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本質屬性。律師作為一支獨立力量的存在,將在很大程度上制衡權力,並且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權力對公民及法人的侵害。一個國家的公民和法人,他們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作為被國家管理、治理的相對人,他們沒有直接立法和司法、執法的權力,只有遵法守法的義務。在面對國家權力的時候,他們總是處於弱勢、劣勢的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國家權力的侵害,更不用說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瀆職枉法了。在現實生活中,除了通過立法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對公民人權、權利予以強化之外,還需要一種獨立於國家公權和當事人之間的社會力量,通過對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以法律為武器來制約不法權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就是這種力量的代表。律師以他獨具的職業獨立性,將在很大程度上制衡權力,並且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權力對公民、法人的侵害。這種獨立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律師與政府、法官、檢察官保持相對的獨立,有同國家公權對峙的勇氣和能力,並在執業過程中不受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時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獨立於當事人,律師是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代理人而不是喪失獨立人格的惟命是從的附庸和代言人,律師有義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義務保守當事人的秘密,但也有權利拒絕當事人提出的與法律相悖的不正當要求,並在刑事辯護中依據實事和法律獨立地行使辯護權,獨立地發表辯護意見。

由於當事人追求的利益並非總能與法律規定和社會的公平正義保持一致,有時甚至還會發生對立沖突,而個別律師將自己收入的增加建立在當事人不當利益的實現上,這樣就會出現律師一味迎合當事人,背離事實,歪曲法律的現象,勢必動搖整個律師行業在社會中的公信力。

擺脫名利的羈絆,抵禦金錢的腐蝕,除了需要律師自身有「良心」、「道德」外,能夠保障律師恪守獨立的制度至關重要。我們不僅要象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樣珍惜律師的獨立,「不獨立,毋寧死」,更需要每個律師身體力行地保護這支獨立的「薪火」。以下,就當前可能影響律師職業獨立性的兩個現實問題,筆者談一下自己的觀點。

一、律師類型的多樣化不利於律師保持獨立性

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律師與法官、檢察官都是法律職業團體中的一種,僅僅是分工不同,地位並沒有高低貴賤之分。這些國家創設律師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使每一個公民通過律師的獨立工作來制約公共權力的濫用,從而給予了律師職業極大的期待和重視。例如日本《律師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律師以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而我國台灣地區的《律師法》第一條是這樣規定的:「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由此可見,律師的基本使命就是維護人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面對如此庄嚴神聖的使命,一部律師法約束下的所有律師的處境應該是一致的。但是目前在我國卻有一種律師種類多元化的趨勢,在我國有的省、區、市和部分中央國家機關、大型企業已經開始設置了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在2005年6月全國律協換屆時他們中的不少人已堂而皇之的成為了代表、理事,這樣,他們連同已經存在的軍隊律師將要形成中國律師的多樣性。如果說,軍隊律師對於普通公民而言,接觸的機會微乎其微的話,那麼隨著「兩公律師」隊伍的建立與發展,社會將越來越多地見到他們的身影,聽到他們的聲音,由於其職責與一般意義上的律師(已有人稱之為社會律師)有所不同,他們的出現,必將對律師職業的獨立性產生巨大的沖擊。

公職律師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供職於政府職能部門或經招聘到前述部門專職從事法律事務的公務人員。曾經有國家某總局一位政策法規司的副司長在獲得該系統首批公職律師執業證書後,興奮地告訴記者:「如果美國談判對手再問我是干什麼的,我就告訴他我是中國律師。」其實這也表明了公職律師的三個基本特徵:一是身份的雙重性,公職律師既是國家公務員或政府雇員又是律師;二是服務對象的固定性,公職律師只能為供職部門提供法律服務,不得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社會上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三是固定薪酬制,公職律師直接從供職部門領取固定薪酬。

再來看一下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公職律師的五項工作職責:一、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建議;二、根據政府的要求,參與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和修改工作;三、為涉及政府和社會公眾的重大利益事項和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組織專家論證;四、代理政府參與訴訟、仲裁活動;五、政府中其他應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上述五項職責大部分還是圍繞「長官意志」進行,公職律師工作的獨立性難以體現。

筆者認為,公職律師盡管主要處理政府微觀方面的法律事務,但與政府法制辦的部分職能並無本質區別,如果僅僅只是為了政府工作人員查閱案卷方便,而硬要設置一種與社會律師相抗衡的律師類型,似乎有些矯枉過正。因為社會律師服務的對象是全社會的各種當事人,當然也包括政府職能部門。

公司律師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在企業內部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並依法取得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的執業人員。2002年12月,司法部頒布了《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了公司律師的職責,其中非訴訟業務包括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參與本企業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審核企業規章制度,審查和管理企業合同,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和建議,在企業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仲裁事務;訴訟業務包括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的訴訟業務。對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於1997年5月頒布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關於企業法律顧問職責的規定,簡直是一模一樣。

公司律師已試行近3年,現有近700名公司律師服務於150家大型、特大型企業,其中不乏中國人壽、中國一汽這樣的「行業巨鱷」。據某位對公司律師制度頗為贊賞的行政官員說,公司律師具有「離得近、叫得應、專業熟、信息靈、反應快、保密好」的優點。據筆者看,只有前兩項符合實際,因為公司律師就是本公司職員,肯定離得近,而且他們要看「老闆」的臉色行事,當然「一叫得應」了。至於其它四項,還沒有過硬的事實能夠證明他們比社會律師強。

如果「兩公」律師從法律上給予確認,必然打破現有律師的執業格局,使越來越多的律師尤其是年輕律師向公司流動。

相對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服務的領域更窄,完全是看某一個「老闆」的臉色行事,職業的獨立性更加無從談起。

一個人要想獨立地做一件事情,至少具備兩個條件:思維判斷上的自由和經濟上的不受制於人。律師之所以能有獨立性,就在於執業具有選擇性,可以對當事人不適當的要求拒絕辯護或代理,通俗地說,一個律師的「衣食父母」是不確定的,他不必為某一個特定的「老闆」而折腰。但「兩公」律師卻是做不到的。

還有一種理論,認為設立公司律師是與國際接軌,這里且不論只有少數國傢具有這種制度且亦對這種制度尚存諸多質疑外,就以經濟最為發達的美國為例,美國的公司律師已有80多年的歷史,人數也較多。但可以肯定的是美國的公司律師只是一種律師高度社會化的專業分工,其他還有移民律師、婚姻律師、專利律師等等,部分律師專職從事公司的法律事務性工作是美國經濟極為發達情況下各種社會分工形成的,換言之,不是不考慮國情人為推動形成的。有人片面地認為引入公司律師制度就是走國際化道路,這種觀點是幼稚的,也是斷章取義的。中國國情目前的現狀和律師的地位與美國律師的地位相差甚遠,美國的制度目前還不適合中國的國情,僅僅靠多一種律師類型來跟國際接軌,其實是在「拔苗助長」,其必帶來許多現行體制所不能解決的問題。設立公司律師看似進步實是退步,勢必影響中國律師業的整體競爭力和凝聚力,放緩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出現「欲速則不達」的結果。

總而言之,在現階段法治建設並不十分完善,律師隊伍建設尚處於初級階段的情況下,一味細化律師行業的分工,必然打破現有律師的執業格局,迫使律師尤其是年輕律師向公司流動;在業務上只好選擇做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產生的結果只能是在律師內部造成門派對立,職業道德和執業准則難以劃一,增大不同類型律師之間的不信任感並相互貶低;社會公眾對各種類型的律師產生混淆,不明所以。同時也大大不利於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對整個行業的統一管理。都是律師,卻有著迥異的生存模式。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律師就不可能有自由職業者的人格和思想自由,其獨立性必將大打折扣。所以,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職責和義務應該由專職的公務員或公司職員來完成,也可以聘請社會律師來執行,沒有必要設立兩個新的律師門類。

對於暫不設立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這個問題,筆者曾向立法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多次呼籲,以期進行更嚴密的調研和更科學的分析,也希望律師同行們能夠提出符合中國國情和中國律師行業特點的具體建議和辦法來,可惜都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律師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是對律師獨立性的反動

在美國,政府從職業律師中僱傭一些人擔任檢察官,而各級法院的法官,也是從執業15年以上,品行良好,沒有任何不良記錄的資深律師中選任的。一個有追求的律師,肯定會在執業過程中小心謹慎,保持一個清白的紀錄。同時,律師、檢察官、法官甚至法學家職業之間的良性互動,就形成了一種良好的機制,大家都以法律准則而不是以各自的權力大小為評判標准,運用相同的思維方式和評價體系,對一件事情或者糾紛,所得出的結論是能夠合理預期的。

如何能在律師、檢察官、法官、法學家之間形成一個穩定的職業共同體?首要的還是制度保障。律師怎樣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從自身角度講,必須向檢察官、法官的標准看齊。法律規定檢察官、法官均不能從事有償經營性活動。這一點具體到律師身上,那就是除了律師法上允許的有償法律服務以外,律師不應再兼職從事其它經營性活動。這一點雖然在律師執業規范中有所體現,但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這就給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這些搞經營性活動的律師帶來了困難。不解決律師隨便兼職謀利的問題,律師這一職業就難以凈化。

所謂「職業」是指個人所從事的賴以為他人或社會服務並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律師的工作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所以他的收入也就理應來自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律師的職業使命是維護人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他只服從法律並且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不是惟當事人是從,這也就決定了律師職業的基本屬性不包括商業性,律師不應該也不能被金錢利益所驅動。

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歷程中,金錢對於每個律師的操守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沒有足夠的收入,一個律師無法維持穩定的生活,在誘惑面前難免把持不住;如果只是一味地追求金錢,那也只能變成一個賺錢工具,實在是捨本逐末。律師要想在社會立足,歸根結底還是要加強「職業化」的訓練,練就過硬的本領,才能提供更好的服務,在社會競爭中得到承認。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出現了一種誤導,認為律師價值的體現就是用收入高低來衡量。律師對經濟利益的偏激追逐,將會極大的損害律師形象,尤其是個別律師,甚至脫離本職工作,在社會上從事各種商業活動,直接導致了社會公眾對律師行業的反感和不滿。

僅以西安為例,就曾有資深執業律師在外兼職從事商業活動,並利用職務便利及法律專業知識,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最後鋃鐺入獄、聲敗名裂。還有少數律師,或是從事酒店餐飲行業或是經營娛樂場所,或是經營房地產、拍賣行等,都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筆者認為,新律師法修訂過程中,有必要加入禁止執業律師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禁止性規定。之所以如此要求至少有兩個原因,一是律師是一個高尚的職業,就像醫生,需要社會認可自身的價值,但決不能惟錢是圖,商業氣息太濃;二來律師由於職業特殊,可能知曉或接觸很多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如果參與其他商業經營性活動,就有可能利用這種便利為己服務,甚至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理應禁止。而且從事其它經營性活動,難免影響律師職業的獨立性,令其為攫取更大利潤鑽法律的空子,這樣就背離了律師制度的初衷。

另外,新《律師法》還有必要嚴格律師初任調查和年檢審查的工作程序和內容。僅以筆者所知的在西安執業的律師為例,就有不少於5%的注冊律師是披了「兩張皮」。他們或是國家公務員或是企業的老闆、職員工,利用個人關系或偽造部分檔案材料,把人事關系送到人才交流中心轉一圈,就獲得了律師身份。既不耽誤自己的固定工作或者經營活動,還能以「律師」的名義到處招攬律師業務和進行活動。這種情況嚴重敗壞了律師法律職業者的獨立形象,必須堅決予以扼制。筆者建議,新《律師法》應授權司法行政機關制訂更加嚴格的律師准入程序,加強個人身份的調查;對於律師檔案的管理,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也應建立自有的管理體系。努力保持律師隊伍的純潔性和職業的獨立性。

美國一位著名的律師布蘭代斯在其所著的《律師的機會》一書中憂心忡忡地指出:「一個毋庸置疑的事實是,現今的律師在人們的心目中的地位不如七十五年前或者也確實不如五十年前那樣顯赫了;但是,其原因並非是缺乏機會。而是:律師沒有在富人和大眾之間恪守獨立,------他們最大限度地放縱自己成為大公司的附庸,而忽略利用自己的權利保護大眾的義務。」也許,中國律師也面臨同樣的困境。面對強權與金錢,請選擇獨立。最後,我以北京一位律師的話結束這篇文章:「律師崇尚的,應該是按照法律辦事;律師追求的,應該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律師執著的,應該是司法公正的實現。」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