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依法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1. 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數罪並罰一定要判實行嗎
需根據犯罪情節與受賄數額確定,如果犯罪較輕,即使數罪並罰也仍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現,無再犯危險,可以判緩刑。
2. 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您好,
從主觀罪過上來看,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1]濫用職權罪作為保底普通條款,與其他特別條款的濫用職權犯罪形成法條競合關系,存在犯罪方式上的包容與被包容關系,主體條件、主觀方面應是一致的。從政治學范疇來看,「有意性」是權力行使的重要特點,通常被理解為包括參與者預料或者預見的一切後果。在刑法領域,為規范權力行使,將預期的和預見但容忍的結果與行使職權行為相聯系,即確定權力行使者在權力行使上的故意,從而在發生一定危害結果時將其作為濫用職權的犯罪來處罰,應該說並未擴大處罰的范圍。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處理事項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間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事項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雖不希望,但不防止,而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種主觀心態在濫用職權犯罪中較為普遍。
玩忽職守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2]最高人民檢察院1987年制定的《關於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中指出,構成玩忽職守的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處於過失。從刑法的修正完善來看,增設濫用職權罪就是為了解決如何處置故意危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行為,即在保證玩忽職守罪是純粹的過失罪的情況下,將本不應由玩忽職守罪包含的故意瀆職行為放到濫用職權罪中。另外,從語義來看,「玩忽」本意是不嚴肅認真對待,是一種消極行為,即忽視了自己職責,出於疏忽而沒有履行自己職責或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其中不應包含故意成分在內。
從客觀行為上來看:濫用職權的行為應該包括:1.故意不正當地行使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對有關事項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決定或處理。2.超越職務許可權,處理了其無權處理的事項。3.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即表現為職務上的不作為。4.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的行使職責。而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行為;不正確履行,實質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背職責規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玩忽職守的行為特徵主要體現在「背職性」上。即行為人的行為系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背職行為。玩忽職守罪的背職行為主要包括:1.不履行職責。「不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違背職責要求,應為而不為、當作而不作的行為,如放棄職守、擅離職守。2.不認真履行職責。「不認真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嚴肅對待、嚴格履行應盡的職責,或馬馬虎虎或粗心大意或草率從事或敷衍了事等不恪盡職守的行為。
由此可見,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中均有「不履行職責」的行為方式。如何對該兩種行為方式進行嚴格區分?筆者認為應緊密聯系其主觀方面。結合二罪主觀罪過,濫用職權行為是「故意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行為是「過失不履行職責」。
另外,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是典型的結果犯。犯罪結果達不到一定程度不能構成此罪。但濫用職權在社會危害上要嚴重於玩忽職守,主觀上也惡劣於玩忽職守。因此,《瀆職侵權立案標准》中作了嚴格的規定。如:在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的規定上,濫用職權要求在20萬元以上,而玩忽職守則要求在30萬元以上。
3. 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可判多少年
玩忽職守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賄罪,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兩罪並罰的話,最高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最低處拘役
4. 1.4重慶綦江虹橋垮塌案的相關結果
1999年4月3日,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判處林世元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虹橋包工頭費上利有期徒刑十年;張基碧、孫立、賀際慎等人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六年;段浩、李孟澤、夏福林、閻珂、趙祥忠等5名被告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劉澤均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王遠凱、胡開明犯生產不符合安全標准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重慶通用機器廠職工技術服務部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產品罪被判處罰金25萬元,非法所得3萬元繼續追繳。
一審判決後,林世元、張基碧等10名被告人不服,分別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法院於1999年12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
重慶市高級法院審理認為,林世元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因其在二審期間檢舉揭發綦江縣委原書記張開科受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故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駁回張基碧等9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1999年7月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綦江縣委原書記張開科受賄、玩忽職守案,法院審理認為:張開科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住宅公司提供的購房款96453元和價值24.2萬元的銀華大廈1號門面房,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開科身為綦江縣主要負責人,在明知虹橋未竣工驗收系違規投入使用,特別是當虹橋發生巨大異響,原因尚未查清的情況下,草率決定繼續通行,終因質量低劣垮塌,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1999年12月23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開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綦江虹橋垮塌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5. 下列犯罪中,主觀方面可以由過失構成的有() A、貪污罪 B、介紹賄賂罪 C、玩忽職守罪 D、泄露國家機密罪
(C ) ......
據我所知,沒有你說的「泄露國家機密罪」這個罪名,但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6. 玩忽職守罪歸什麼法院管轄
檢察院提起公訴然後法院審理認定罪行審判
7. 受賄罪4年玩忽職守1年並處罰金50萬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當予以並罰。
1、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內取他人財物,容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2、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 一個犯了玩忽職守、受賄罪的人,用什麼語句說明他對法律的認識不夠比較合適
疏於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
玩忽職守是對本職工作的不負責,和對法律的認識沒多大關系,只能說對自己的職責認識不清
受賄罪,是故意犯罪,是對本職工作的褻瀆,在金錢面前沒有控制住自己的慾望。
9. 因受賄後不作為構成玩忽職守的,是否應將受賄罪與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
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版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權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受賄罪歸屬為貪污賄賂犯罪類。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歸屬於瀆職罪類。
所以當受賄行為與瀆職行為同時並存時,以兩個罪名來定罪處罰不會出現對同一行為重復定罪的結果,通常情況下應該以受賄罪與徇私舞弊瀆職罪實行數罪並罰。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二者可以從一重罪處罰。
10. 公務員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四年半並有20萬罰金可以申請假釋嗎
犯人不能自己申請假釋。犯人在服刑期間,刑期較短。在獄中表現較好。監獄經過研究,並報上級機關,經過批准。才能做出假釋。考慮到犯人在社區改造,不會再重新犯罪。才會做出假釋。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