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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依法公司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2-09 12:52:32

A. 想在資本市場的一級市場上工作是不是一定要是研究生啊都需要具備哪些素質

你好!建立和發展資本市場,是黨和國家為推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內事業容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一個偉大探索。我國資本市場已逐步發展成為與我國經濟地位相匹配、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市場;堅持加強市場基礎建設,確立了全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公司治理、發行融資、並購重組、監管執法機制,不斷完善發行、定價、交易、結算制度,我國資本市場成長為一個在法律制度、交易規則、監管體系等方面與國際公認規則基本一致的市場。
通過國家證監會主席 尚福林的講話,就可看出中國資本市場正在完善中,一級市場上工作不一定要是研究生,
需要具備素質:1、熟悉全新的資本運作業務,2、要求知識面廣,3、業務能力強,4、實踐經驗豐富,5、敢於競爭,6、開拓性強,7、懂技術,8、會管理,9、善營銷的復合型人才,其決策層、管理層以及一線人員均須具備相應的能力,掌握相關的業務理論及操作技能,

B. 2005年12月中國保監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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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免去劉明康的中國銀監會主席職務;免去尚福林的中國證監會主席職務;免去吳定富的中國保監會主席職務。2004年2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九條」,2005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
第一任證監會主席劉鴻儒
第二任證監會主席周道炯
第三任證監會主席周正慶
第四任證監會主席周小川
第五任證監會主席尚福林
背景新聞
29日,新華社發布國務院任免消息:任命尚福林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任命郭樹清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任命項俊波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同時免去劉明康的中國銀監會主席職務;免去尚福林的中國證監會主席職務;免去吳定富的中國保監會主席職務。
本報綜合消息
1990年11月26日,上海黃浦江畔,新中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不約而同的到場祝賀者中,有國家體改委副主任劉鴻儒、中國建行行長周道炯,以及央行副行長周正慶。後來三人都被朱鎔基親點,先後擔任中國證監會主席。繼任者周小川和尚福林,同樣具有前三任主席的相似經歷,都擔任過央行的重要領導職務。
20年,資本市場的一切,緊緊地和中國證監會這個專職機構聯系在一起。劉鴻儒、周道炯、周正慶、周小川、尚福林,他們並非和其他的部長們有著顯著不同,而是因為他們執掌令無數企業和股民矚目的證監會,是資本市場讓他們成為萬眾矚目的人物。
劉鴻儒:資本市場的奠基人
作為前蘇聯頂尖級貨幣銀行專家阿特拉斯教授的得意弟子,劉鴻儒於1959年獲得副博士學位後回國。當時,國家金融人才奇缺,擁有貨幣銀行學研究方向和留學背景的博士更是鳳毛麟角。
在出任證監會主席之前,他兩次在關鍵時刻出手,拯救了中國股市。
1990年,時任國家體改委副主任的劉鴻儒,大膽向國家最高領導人諫言:股票市場的試點不能取消。1992年6月,他不失時機地藉助小平南巡為股市發展問題一錘定音的東風,在《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關於我國試行股份制的幾個問題》的文章,鮮明提出社會主義制度可以充分利用股份制的觀點。
1992年,在全國掀起的股票狂熱和深圳爆發的「8·10」股票認購舞弊案件,促使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迅速成立。當年10月,朱鎔基親點劉鴻儒擔任證監會首任主席。
建立監管模式成為劉鴻儒的開山之作。利用股票市場吸引外資,大膽進行證券產品創新,推出H股、N股,成為劉鴻儒開山鼻祖的重大貢獻。
在一年多時間里,劉鴻儒還主持制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和23個配套法規
世事難料。1995年2月,「327國債期貨事件」爆發,3月30日,劉鴻儒去職。
周道炯:矢志不渝的規范者
1995年3月31日,一位擁有30年財政生涯的老兵,被任命為中國證監會第二任主席。他就是周道炯,強化規范運行成為他始終如一的理念。
上任伊始,周道炯就不得不面對一個重大考驗:處理當年2月23日發生在上海的「327」國債期貨重大違規事件。他親自主持「327」國債期貨的後續場外協議平倉工作,暫停全國范圍內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同年9月20日,中國證監會、國家監察部等部門公布了對「327事件」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萬國證券總裁管金生被以瀆職、挪用公款等罪名判刑17年。萬國證券、申銀證券公司合並。
此次事件的影響,無異於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中雷曼兄弟倒閉由此引發的資本市場動盪。
以此為契機,在1996年,周道炯親自主持並連續下發了《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於堅決制止股票發行中透支行為的通知》等「十二道金牌」,堅決果斷地處理了「長虹」事件、「華天」事件等90多起違法違規案件。周道炯「滅火隊長」的稱謂由此而生。
為在規范中求得更快發展,他向中央提出證券市場「九五」時期到2010年發展建議。時任國務院總理聽取意見並支持證監會依此推進實際工作。為此,周道炯果斷改革發行方式,將以往向各省下達發行額度,改為向各省下達上市家數,一大批大型國有企業實現上市。
他的以規范求發展理念取得良好成效。股指在他的任內,漲幅超過了100%。業內普遍認為,五任主席中,他的任期內是賺錢效應最好的時期。
周正慶:善用政策的調控家
1997年7月12日,時任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主任的周正慶又兼任了中國證監會主席。細心的股民不難發現,在周正慶執掌證監會期間,政策介入股市調控的密度和力度更加空前。
周正慶赴任履新之際,正遇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當時國內非法發行證券和交易活動猖獗,證券公司大量挪用保證金,期貨市場突發事件頻出,這都成為這位資深金融專家下決心讓政策介入調控股市的充足理由。
從1998年開始,他嫻熟地運用政策杠桿組織實施了一系列關鍵戰役:
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場、證券機構、期貨市場、證券交易中心、證券投資基金等,尤其是關閉了牽扯到340萬股民、520家企業的41個非法股票交易場所。
運用政策手段營造牛市行情,是他最被爭議卻也是最為成功的得意之作。1999年5月,國務院正式批准由他主導醞釀了一份《關於進一步推進和規范證券市場發展若干政策的請示》,由此引發了著名的「5·19」井噴行情。短短一個半月,股指上漲70%。
一年之中250多項法律法規頒布實施。1999年7月1日,歷經風雨的《證券法》正式施行,初步形成了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
2000年2月23日,周正慶離任。退下來後,他為證券市場鼓與呼的風頭更勁。他是所有卸任證監會主席中對中國證券市場發表言論最為直接和觸及問題要害最頻繁的一位。
周小川:崇尚監管的市場派
2000年2月24日,作為「中國整體改革理論」主要貢獻的經濟學家、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周小川出任中國證監會主席。
作為市場派的典型代表,他將市場化改革嵌入證券市場的監管之中。上任伊始的監管定位,就是證監會應該當好裁判員,不偏向、不下場。
嚴加監管,打擊黑幕也成為周小川整肅證券市場的主要功績。他以「基金黑幕」論戰為契機,開始施展他一系列強化監管的組合拳。
2001年3月,剛剛離任香港證監會副主席兼營運總裁的史美倫,被力邀加盟中國證監會擔任專司監管工作的副主席職務。隨後,股市黑幕相繼曝光,一大批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被立案查處。
2001年3月17日,公司上市的核准制正式啟動,而行政色彩濃厚的審批制最終退出了歷史舞台。
自2002年開始,要求申請再籌資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應分別經國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閱。
2002年11月8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並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周小川任內所發生的「賭場論」和「推倒重來論」被廣泛認為是導致後來中國股市持續5年大跌的罪魁禍首。而實施4個月的國有股減持政策的失敗更加劇了股市的暴跌速度。
2001年至2005年,滬指從最高點2245點下跌至998點,暴跌56%,股市蒸發市值近2.3萬億元,投資者被悉數深度套牢,中國股票市場處於崩盤邊緣。
尚福林:股權分置的終結者
2002年12月27日,中國證監會又迎來了一位銀行行長出身的當家人,他就是中國農業銀行行長尚福林。他也成為擔任這一職位時間最長的掌門人。
上任伊始的尚福林,面對的是股市繼續在漫漫熊市中下滑。至2005年6月,股指終於跌破千點,幾乎所有指責的矛頭都對准了證監會。但也正是從這個被認為「推倒重來」的點位,中國滬深股市展開了一輪令人目瞪口呆又屢屢遭遇打壓的牛市行情,最高漲幅超過500%。
作為金融專家,尚福林深刻認識到,股權分置作為重大基礎制度的缺失,長期以來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礎,影響證券市場預期的穩定,制約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發展的創新,要實現資本市場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徹底解決這一制度瓶頸。
為保證股權分置改革走向成功,股改制定了兩個操作原則:一是實行試點先行,協調推進,分步實施;二是統一組織,分散決策。
2004年2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九條」,2005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5月31日,證監會聯合國資委發布了《關於做好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兩部委用行動來表決心。
同年6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相繼出台鼓勵基金投資、向券商注資再貸款、暫減紅利稅、暫免支付對價產生的印花稅和所得稅、允許控股股東增持、推出權證等七項利好政策。並先後推出兩批共計46家企業進行試點。
2005年6月10日,三一重工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個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行全流通的上市公司。當日上證指數暴漲超過8%。
2005年8月,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9月,《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正式出台。
截至2006年年底,滬深兩市共有1269家公司完成了股改或進入股改程序,市值佔比97%。隨之滬深股市開始了一輪波瀾壯闊的大牛市。
2005年6月6日上證指數由最低點998.23點上漲到2007年10月16日的6124.04點,最大漲幅為513.6%。這也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有史以來的最高點位。
遺憾的是,伴隨全球金融危機的不斷加深,2007年年底開始,股市一路狂瀉。一年時間里,滬指急挫至4459.11點,暴跌幅度高達72.81%。就是當前的股票指數,雖然比他上任時漲幅超過100%,但是,市場參與者大多虧損累累。
是指數錯了還是結構依然問題多多?一切還沒有準確的答案,投資者依然在堅守中追尋。
作為股權分置的終結者,尚福林主刀完成的這一重大改革,意味著經過20年的建設,中國A股市場真正邁入了全流通時代。這也成為尚福林任職以來的最大功績。而他主持推出的中小板、創業板和股指期貨,使中國資本市場的羽翼更加豐滿,在全球也更加顯得舉足輕重。(ZK5)

C. 創業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聯系!急求答案!詳細!!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概念及特點
GEM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
創業板是地位次於主板市場的二板證券市場,以 NASDAQ市場為代表,在中國特指深圳創業板。在上市門檻、監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條件、投資風險等方面和主板市場有較大區別。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成長性企業,為風險投資和創投企業建立正常的退出機制,為自主創新國家戰略提供融資平台,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添磚加瓦。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充,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在中國發展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同時,這也是我國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各國政府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通過「保薦人」制度來幫助投資者選擇高素質企業。
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投資對象和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二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系,反而會促進主板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壯大。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分類
按與主板市場的關系劃分,全球的二板市場大致可分為兩類模式。一類是「獨立型」。完全獨立於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鮮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Nasdaq)即屬此類。納斯達克市場誕生於1971年, 納斯達克(NASDAQ)股票市場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的市場,而且它是首家電子化的股票市場。每天在美國市場上換手的股票中有超過半數的交易在納斯達克上進行的,將近有5400家公司的證券在這個市場上掛牌。
[編輯本段]創業板開板時間: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已經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創業板,創業板上市交易時間將於10月23日舉行開板儀式。
首批創業板上市時間:
深交所負責人昨日表示,10月23日創業板開板儀式後,深交所還將對首批公司的上市申請進行審議,而首批28家創業板公司將於本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掛牌上市。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業板市場將在30日正式開市交易。

nasdaq全球總裁

納斯達克在傳統的交易方式上通過應用當今先進的技術和信息——計算機和電訊技術術使它與其它股票市場相比獨樹一幟,代表著世界上最大的幾家證券公司的 519位券商被稱作做市商,他們在納斯達克上提供了6萬個竟買和竟賣價格。這些大范圍的活動由一個龐大的計算機網路進行處理,向遍布52個國家的投資者顯示其中的最優報價。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佔比重為40%左右,涌現出一批像思科、微軟、英特爾那樣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30年後的納斯達克市場羽翼豐滿,上市公司總數比紐約證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過了紐約證交所。另一類是「附屬型」。附屬於主板市場,旨在為主板培養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發展成熟後可升級到主板市場。換言之,就是充當主板市場的「第二梯隊」。新加坡的Sesdaq即屬此類。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歷史
最新鳴鑼成立的二板市場當屬香港創業板市場。1999年11月25日,醞釀10年之久的香港創業板終於呱呱墜地。它定位於為處於創業階段的中小高成長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務。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網路、電腦、電信企業。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須有5000萬港元的盈利,但創業板不設盈利底線,只需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紀錄」。如果創始人在業界已是名聲鵲起,那麼這個兩年的「紀錄」也可以不要。香港聯交所權威人士曾風趣地說,如果比爾·蓋茨出來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創業板會馬上愉快地接納。
在證券發展歷史的長河中,創業板剛開始是對應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小公司只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眾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創業板市場。發展至今,創業板已經發展成為幫助中小型新興企業、特別是高成長性科技公司融資的市場。
回顧創業板的發展歷史,20世紀60年代可以稱為創業板的萌芽起步時期。1961年,為了推進證券業的全面規范,美國國會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所有證券市場進行特定的研究。兩年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放棄了對全面證券市場的研究,而是將目光盯住了當時處於朦朧和分割狀態的場外市場。SEC提出了「自動操作系統」作為解決途徑的設想,並由全國證券商協會(NASD)來進行管理。1968年,自動報價系統研製成功,NASD改稱為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體系(NASDAQ系統)。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場正式成立,當日完成了NASDAQ系統的全面操作,中央牌價系統顯示出2500個證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標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將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和OTC證券分離開來。
與美國NASDAQ市場的起步幾乎同時的是,日本開始了創業板的腳步。1963年,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針對中小公司的第二板,並正式起用了場外市場制度。不過,在其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日本的場外市場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場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階段從90年代中期到現在。1971年,美國全美證券商協會建立了一個櫃台交易的證券自動報價系統——納斯達克(NASDAQ),開始對超過2500種櫃台交易的證券進行報價。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標准,從而把在NASDAQ掛牌的證券與在櫃台交易的其他證券區分開來。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國市場,並開始發布實時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運作並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額才達到紐約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場真正得到迅速發展,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的第二階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場的發展,也基本上可以分為上述兩個階段。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機引起經濟環境惡化,股市長期低迷對企業缺乏吸引力,各國證券市場都面臨著很大危機,主要表現在公司上市意願低,上市公司數目持續減少,投資者投資不活躍。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業上市,都相繼建立了二板市場。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二板市大多經歷了創建初期的輝煌,但基本上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失敗而告終。
二板市場發展的第二階段是從90年代中期開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識經濟的興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起來;
(2)美國納期達克市場迅速發展,在加劇競爭的同時,為各國股市的發展指出了一個方向;
(3)風險資本產業迅速發展,迫切需要針對新興企業的股票市場;
(4)各國政府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設立二板市場。
在此背景下,各國證券市場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設立二板熱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創業板市場(GEM,1999)、台灣櫃台交易所(OTC,1994)、倫敦證券交易所(AIM,1995)、法國新市場(LNA,1996)、德國新市場(NM,1996)等。
從目前的情況看,這一階段的二板市場發育和運作遠強於第一階段,大多數發展較順利,其中美國NASDAQ和韓國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過了主板市場。但是,從整體上看,二板的市場份額還是低於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歐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經營困境。文章來源
[編輯本段]創業板設立目的
(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編輯本段]創業板市場交易相關內容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4)債券回購;(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D. 貨幣銀行學難題,大仙求助

一個比較詳細的答案,不少內容找不到出處了,還請見諒。如果覺得比較辛苦,可以自己再濃縮下 :)

(1)主要功能還有分擔風險和資源配置。

通過融資,增加投資者數量可以在不影響效率的同時盡可能降低投資風險;通過資本的流動,達到投資與消費的平衡,進行批量轉換,實現資本配置的合理化。

(2)存在的問題主要有:資本市場的整體規模有待擴大、結構有待完善;市場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整體實力有待提高,內部治理和外部約束機制有待完善;證券公司綜合競爭力較弱;投資者結構不合理,機構投資者規模偏小,發展不平衡;法律、誠信環境有待完善,監管有效性和執法效率有待提高等。

(3)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如下:

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完善法律和監管體系,建設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場。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培育市場化發行和創新機制;完善法律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效率;加強監管協調,防範金融風險。

大力推進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建設,滿足多元化的投融資需求。大力發展主板市場;繼續推進中小企業板建設;加快推動創業板建設;構建統一監管下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建立適應不同層次市場的交易制度和轉板機制;完善登記、託管和結算體系。

推動債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加快債券市場的發展。體現在完善監管體制,改革發行制度;建立健全債券市場主體的信用責任機制;建立統一互聯的債券交易結算體制;豐富債券品種,完善債券投資者結構。

積極穩妥地發展期貨及衍生品市場。完善期貨品種體系,穩步發展金融衍生品;健全衍生品交易機制;優化投資者結構。

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加強公司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並購重組市場規范發展;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促進公平和有效競爭格局的形成,建設有國際競爭力的證券期貨業。進一步放鬆管制,營造有利於創新和公平競爭的環境;完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治理結構;完善風險管理制度,拓寬業務范圍,推動證券公司提高核心競爭力;繼續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培養資本市場專業人才。

穩步推進對外開放,建設有國際競爭力的資本市場。堅持對外開放,把握好對外開放的節奏。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選擇性地探索「走出去」的路徑。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推進資本市場文化建設,營造有利於資本市場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加強投資者教育。建設健康的股權文化和誠信環境。

E. 論述題 求答案

資本市場是現代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本來意義是指長期資金的融通關系所形成的市場。但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 資本市場的意義已經遠遠地超出了其原始內涵, 而成為社會資源配置和各種經濟交易的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 資本市場的功能可以按照其發展邏輯而界定為資金融通、產權中介和資源配置三個方面。

(一)融資功能:本來意義上的資本市場即是純粹資金融通意義上的市場,它與貨幣市場相對稱,是長期資金融通關系的總和。因此,資金融通是資本市場的本源職能。
(二)配置功能:是指資本市場通過對資金流向的引導而對資源配置發揮導向性作用。資本市場由於存在強大的評價、選擇和監督機制, 而投資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始終具有明確的逐利動機,從而促使資金流向高效益部門,表現出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
(三)產權功能:資本市場的產權功能是指其對市場主體的產權約束和充當產權交易中介方面所發揮的功能。產權功能是資本市場的派生功能,它通過對企業經營機制的改造、為企業提供資金融通、傳遞產權交易信息和提供產權中介服務而在企業產權重組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上述三個方面共同構成資本市場完整的功能體系。如果缺少一環節,資本市場就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扭曲的。資本市場的功能不是人為賦予的,而是資本市場本身的屬性之一。從理論上認清資本市場的功能,對於我們正確對待資本市場發展中的問題、有效利用資本市場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規模缺陷透視:現有市場規模總體上與社會巨額投融資需求不相匹配

經歷998年之後的高速擴容階段,中國證券市場中股票總市值占當年GDP的比重和當年城鄉居民儲蓄余額的比重依然偏低。000年末二者分別只有54.36%和.0%,而997年美國股票市值占當年GDP的比重便已達40.53%,英國達70.5%,新加坡達0.4%,香港更高達4.%。如果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有相當大比例的股票不能流通,000年末流通市值佔GDP的比重只有8.9%的話,則股票市場的有效規模逾顯不足。加之其他類型資本市場發展緩慢或基本沒有發育,因此可以認為中國資本市場尚屬小型資本市場。在直接融資已佔國際融資總額80%以上的今天,我國工商企業80%的資金需求仍要藉助於銀行的間接融資(戴相龍,00),資本市場的總體規模遠不能滿足資源配置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巨額投融資及資產重組交易需求。

(二)結構缺陷透視:畸形的市場內在結構導致了資源配置功能的低效

.資本市場的股市化傾向問題。資本市場主要指以股票、債券和投資基金為主的長期資金市場(長期票據市場及長期信貸市場等廣義資本市場范疇不在本文研究之列),相對於股票融資的迅猛發展,企業通過債券融資的比例不但停滯不前,近幾年甚至還有下降趨勢,導致股市畸強債市畸弱,發展比例極不協調。截至00年3月4日,在滬深兩交易所企業債券(含轉換債券)上市總額為99.39億元,市價總值04.97億元,而同期股票上市總額達89.6億元,市價總值更高達48088.5億元。兩者規模的懸殊差距表明我國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後,與國際企業債券市場規模已超過股市且發展加速的勢頭背道而馳,並且相應導致債券期貨和期權等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也無從依託。

.股權結構僵化及流動性缺乏問題。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可以大致分為五類,即國家股、法人股(包括發起法人股和社會法人股)、內部職工股、社會公眾股(包括A股、B股、H股)和轉配股。從市場總體狀況看各種股權比例的差異性較大,以999年為例,國家股、法人股及轉配股和內部職工股等非流通股份佔全國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65.05%,而可流通股份僅佔34.95%,非流通股份大致相當於流通股的兩倍。這種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安排不僅導致資本市場缺乏必備的流動性,資本的自由進出空間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因國有股的「一股獨大」為「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出現提供了可能。

3.上市公司在不同經濟領域的數量分布問題。我國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結構呈極不合理狀態:一是規模結構失衡。000年底在所有076家上市公司中,流通股本在0000萬股以下的為76家,佔比為66.54%;0000萬股以上的為360家,佔全部上市公司的份額僅為33.46%。上市公司總體規模偏小,必然影響到資本市場功能的作用力度。二是產業結構失衡。若按三次產業劃分上市公司類別(由於綜合類上市公司無法准確劃分歸類,故不列入該項統計范圍),則在876家上市公司中,分屬一、二、三次產業公司數量分別為6家、639家和家,佔比分別為.83%、7.95%和5.%,與同期國民經濟三大產業的比重極不相稱。三是地區結構失衡。至999年末,經濟相對發達的華東地區上市公司總數達330家,佔全國總數的34.77%,而西北五省僅擁有上市公司60家,占總數的6.3%。上市公司地區間分布的巨大差異,使得經濟相對落後的中西部地區在新一輪金融發展浪潮中再次處於競爭的劣勢地位。四是所有制結構失衡。目前95%以上的上市公司系國有控股公司,這種上市公司結構安排限制了非國有經濟的融資渠道,十分不利於非國有經濟的做大做強。

4.投資主體結構問題。雖然近年來有關部門採取了一系列諸如允許並逐步擴大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入市比例,解除「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上市企業以其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的禁令,推出總規模達560億元的證券投資基金以及批准設立開放式基金等「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措施,但總體而言滬深股市仍屬典型「散戶市」,機構投資者無論在數量還是資金規模上都未取得主導地位,與股份經濟和資本市場成熟的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000年末在滬深兩市個人投資者占總數的99.5%,機構投資者佔比僅為0.48%。這種散戶型資本市場通常根基脆弱,且波動頻繁而劇烈,資金在其中流動盲目無序,增加了資源誤配置風險。

(三)機制缺陷透視:市場運行機制的扭曲對資源的有序流動形成梗阻

.上市爭奪。早期的中國股市是作為地方市場進行試驗,但一經運行,很快便被各方發現其籌資功能,各地政府紛紛要求安排本地企業上市。99年中國證監會成立後採取了切塊審批的辦法,但無論是控制流通量還是控制上市家數,在各方多擴容、多籌資的強大壓力下,均難以奏效,甚至於部分企業高估資產、虛報盈利,虛假包裝以求欺騙上市。在998年採用核准制後,盡管爭奪勢頭有所減緩,但局面並未得以根本改觀。

.退市梗阻。作為維系資本市場正常運轉的兩個輪子,市場退出機制與准入機制本應並行不悖,將嚴重資不抵債、已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重組潛力和收購價值的劣質上市公司摘牌逐出。但是,一些原本早已喪失持續上市條件的上市公司卻得以多年滯留資本市場,吞噬了有限的市場資源。

3.增發無序。隨著近年增發硬約束的逐步降低,增發新股融資規模越來越大,價格也越來越高,呈現出極端的無序狀態。00年初至當年7月3日,已有上百家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方案,較上年同期增長四倍以上,且多數公司擬募資金超過其凈資產額,相當一部分甚至高於其總資產。

4.濫用重組。據有關資料顯示,998年我國上市公司的重組事件為705起,999年上升至0起,000年上半年便已達到48起。龐大的資產重組事件的背後,是層出不窮的以「圈錢」為目的的「報表重組」、以保上市資格為目的的「資格重組」、以拉抬股價為目的的「題材重組」和以上市公司提供回報為目的的「信用重組」,其實質均是虛假重組。不僅直接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更為嚴重的是,它在相當程度上動搖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基石,降低了資源配置的效率。

(四)層次缺陷透視:單一的市場層次與新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我國資本市場高度壟斷和層次單一性極大地抑制了企業發展過程中對融資和股權交易的需求,不利於拓寬資源配置功能的作用范圍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均衡、協調發展,也無助於現有市場體系中各種累積矛盾的解決。一是缺乏主要定位於供高新技術及民營企業融資的二板甚至三板市場。在一個國家同時存在著兩個上市基準和運作方式完全相同的證券交易所,這在世界資本市場發展史上是一個特例(韓志國,00),不但阻礙了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層次的形成和分層次競爭的進行,而且直接和深刻地影響到我國風險投資體系和科技創新能力的發展。二是缺乏健全的地方融資體系。中央政府將資本市場置於直接管理和監控之下,而未能顧及各地金融發展的差異性,忽視了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發展和企業壯大對拓寬融資渠道的內在要求。三是缺乏真正意義上的場外市場。股份經濟的生命在於股權的可流動性。但由於缺乏完備的場外交易系統,股票的社會化流通和變現場所尚不健全,對非上市公司的經營發展形成障礙。

(五)主體缺陷透視:整體質量偏低的上市公司迷於「圈錢」而疏於進取

我國資本市場缺乏真正持續、穩定、健康成長的經得起時間考驗和市場檢驗的藍籌股,特別是一些包裝上市的企業並未真正依股份制原則進行改造,法人治理結構嚴重異位,沉迷於「圈錢」而不思改善經營業績。導致相當部分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呈逐年遞減趨勢。甚至可以認為,上市公司的總體財務指標基本上是靠新上市企業維持的。不僅如此,一些上市公司並未將有限的資金用於實業投資,而是頻頻變更募資投向,據統計,僅00年上半年存在此種行為的企業便達家,平均每家變更投向.09億元,約占籌資額的0%以上,這其中有大量資金滯留股市,直接或間接用於購買國債、參與股票一級市場申購和二級市場交易。由此可以得出基本結論:相當數量的經濟資源在資本市場上並未流向效益最好、質量最佳的企業,相反一些績劣企業卻將股東當成提款機,肆意圈取和浪費大量本應為社會帶來財富的寶貴資源。

(六)運作缺陷透視:投機價值優於投資價值致使價格信號誤導資源流向

中國資本市場的運作缺陷,首先表現為市場的投機性濃厚:不僅市盈率一般高達60倍以上(西方成熟股市市盈率一般在0-5倍),而且股票的換手率也高得出奇。市場參與者目的不是為了投資,而是為了賺取價差。其次,表現為市場的「政策市」特徵。長期以來國家對股市的監管以調控股價指數為目標,並且隨著國家對股市態度的轉變而調整監管方向和監管力度,扭曲了市場內在運行規律,人為改變或加大了市場的運行方向和波動空間。再次,表現為市場擴容有失穩妥。擴容速度、擴容空間和擴容質量存在問題,造成市場波動過頻,長期不穩。最後,表現為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莊家利用內幕消息和強大資金實力拉抬股價,散戶卻盲目跟風「搏傻」以致盈虧兩極分化。資本市場運作中的種種缺陷,導致系統性風險與非系統性風險並存且交替發揮作用,投資價值讓位於投機價值,資源在非合理價格信號的引導下通過資本市場配置失誤的可能性大為增加。
(一)校正資本市場發展思路,將「在發展中規范」變更為「在規范中發展」

無論是「在發展中規范」還是「在規范中發展」,其基本目的都在於「完善地發展」,只是存在管理的寬嚴之別。中國資本市場至今仍採用「在發展中規范」思想指導實踐,但是,「過於強烈的『發展』之聲,特別是將『發展』與『規范』對立之聲,將規范的力量擠壓到了很小的空間」(陳彩虹,00)。00年8月之後股市的大幅震盪和下瀉不得不讓我們回味年初「吳敬璉論爭」的深刻蘊義,面對「發展優先」為現有資本市場帶來的重重矛盾與積弊,應當警醒:中國資本市場的現狀已經進入到了必須「在規范中發展」的階段,不著力規范將不足以繼續前行。

(二)扭轉資本市場監管價值取向,從定位於服務國企脫困轉向為保證市場的效率和公平

中國資本市場功能缺陷的根源,是設計初衷為國企脫困保駕護航所帶來的制度性缺陷,而市場的混亂無序很大程度上在於管理層服務國企的監管定位。徹底革除市場的「政策市」特徵,要求管理層依照監管思路國際化、監管理念法制化、監管手段市場化要求,以三方的立場嚴厲查處資本市場中內幕交易、操縱股市、弄虛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保護投資者利益,營造公開、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列為工作的重點,最大限度地維護市場的效率與公平。

(三)規范資本市場行政力量作為,由對抗市場機制轉變為遵從市場規律

資本市場的發育過程,應是在市場內在力量推動下自然成長的過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已經初步建立、資本市場歷經十年發展開始步入市場化階段的今天,再強調政策和行政作用是非理性的、有悖於市場發展客觀規律的,應當由市場來決定誰可以進入,由市場來決定誰能夠發展,由市場來決定誰應該淘汰。一是股票的發行與上市必須回歸市場原則。股票發行和企業上市的市場化進程不能僅僅滿足於由審批制轉變為核准制,必須不斷向前推進,向成熟資本市場廣泛實行的嚴格准則主義過渡;二是以市場選擇機製取代資產重組中的行政選擇機制。應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嚴格推行政企分開,剪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臍帶,使企業真正成為資產重組中的市場主體,讓市場在資產重組中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三是規定上市公司退市的硬性標准,從制度上消除行政干預退市的可能性。應細化退市規則,制訂可操作性強的硬性財務指標和其他標准,並由媒體和中介機構實施嚴格監督,密切關注寬限期內上市公司業務經營與資本運作的合法性及真實性,寬限期完結業績未達標或一俟發現違法違規弄虛作假行為即宣告該企業退市,從而以嚴格的制度保障清除退市機制中的行政梗阻。

(四)優化資本市場結構,使單一型市場演化為多主體、多層次、多形態、多品種的全能型市場

一是要理順股票、國債與企業債券之間的關系,實現權益類工具和債務類工具的均衡發展。事實上,企業債券對於維護企業控制權和建立穩健的財務結構具有無法替代的重要意義,必須從動態和結構的觀點看待股票、國債與企業債券三個子市場之間的相互補充、相互促進關系,使之保持恰當比例,從而增強資本市場的穩定性和抗沖擊能力。二是要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在全面規范主板市場的同時,應在適當時機推出二板市場,並考慮設立地方性證券市場,健全場外市場,以滿足中小企業及新興高科技企業融資發展需要,同時有效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流動性。三是要探尋一條優化股權結構的科學合理途徑。可以考慮分階段地逐步解決現存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的上市流通問題,以求既可解決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問題,使國有資產的實物形態、證券形態與貨幣形態形成恰當比例,增強國家調整經濟結構的財力和手段,又可解決上市公司的市場統一評價機制問題,建立起證券市場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實現資本市場的統一。其間尤應注意國有股減持的方式和時機選擇,以免對市場造成過大震盪及—頭減持—頭堆積新的國有股問題。四是要積極、穩妥處理好投資主體的深化問題。中國資本市場最終要過渡到以機構投資者作為市場主要投資主體的時期,「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並非不可取,而是確有必要,關鍵是要以能提供有效監管為前提。

(五)夯實資本市場基石,由優先國企入市籌資轉向讓優質企業競爭入市

經濟的持續增長需要一個有效率的資本市場,使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使用,而業績優良、富有競爭力的上市公司的存在則是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基石,因此,將國企籌資市場的初始制度安排變遷為投資者投資市場的制度安排、由優先國企入市籌資轉向鼓勵和支持資產質量優良、治理結構完善的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競爭入市顯得極為重要。同時,管理層有必要制訂一系列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和標准,內容涉及董事會的合規行為、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關系、激勵措施的推出、薪酬制度的建立,以及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等等,以此改進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增強上市公司競爭力。

(六)健全資本市場法制,使市場上大量行為脫離法規監控轉為嚴格依法合規

健全資本市場法制,首先是應修改《公司法》,以促成真正股份制企業的建立並按股份制原則進行運作;其次是完善《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理順監管體制,賦予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明確的法律地位,以使其各司其責,保證其發揮監管和自律作用應有的權威;再次是吸取《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匆忙推出的深刻教訓,結合具體實踐對一些具體規則和辦法加以改進。如近期頒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等規定,或與實際相脫節,或摻雜一定的計劃和行政因素阻礙了市場化進程,或市場化步子邁得過快而存有隱患,均應加以認真完善。

F. 關於中國股市

總體來講是好的,不過現在具體還不明朗,等奧運結束再看了。

G. 一參一控的相關內容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2號)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6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4年8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經2004年8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1月5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主 席:尚福林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十一條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變更、解散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處分其出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轉讓出資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在認購、受讓出資時所做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四)變更股東的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約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 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出資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為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換領《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重大變更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方可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機構可以從事基金品種開發、基金銷售及公司授權的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申請材料。 第三十二條 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擬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撤銷分支機構,應當自變更、撤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撤銷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設立、變更或撤銷分支機構的事項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經營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應當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虛假出資、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會的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股東之間的業務隔離制度;股東應當通過股東會依法行使權利,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直接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或者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不得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在公司不能正常經營時,應當召集其他股東及有關當事人,按照有利於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有關事宜。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決策有關重大事項,監督、獎懲經營管理人員。 董事會和董事長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人員的具體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1/3。 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一)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對公司經營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察和稽核。 督察長發現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告知總經理和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並向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對公司財務、董事會履行職責的監督作用,維護股東合法利益。 第四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不得為股東、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監控體系,制定科學完善的內部監控制度,保持經營運作合法、合規,保持公司內部監控健全、有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由授權、研究、決策、執行和評估等環節構成的投資管理系統,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財務核算與基金資產估值系統,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財產的狀況。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維護信息管理系統,嚴格信息管理,保證客戶資料等信息安全、真實和完整。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客戶服務標准,加強銷售管理,規范基金宣傳推介,不得有不正當銷售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和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相應增加註冊資本。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管理和運用固有資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用固有資金,應當保持公司的正常運營,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分支機構不得以承包、租賃、託管、合作等方式經營。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辦事處,辦事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制度,對發生嚴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按照預案妥善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申請批准有關事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監控、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五十六條 非現場檢查主要以審閱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材料的方式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 (二)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監控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 (三)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和年度評價報告;自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季度報告,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年度報告。 第五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股東的出資被司法機關採取訴訟保全等措施; (二)公司股東處分其出資; (三)公司股東發生合並、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四)公司股東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五)公司股東進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調查;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九)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變更或者撤銷辦事處,應當自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九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其注冊地或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對境外投資有備案要求的,該境外股東在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後,如向其注冊地或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提交有關備案材料,應當同時將副本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六十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確定現場檢查的對象、內容和頻率: (一)進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報表、憑證和其他資料; (三)詢問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基金管理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檢查基金管理公司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檢查人員少於兩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拒絕檢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為檢查工作提供專業服務。 第六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六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後,應當向被檢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檢查結論。 第六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存在較大經營風險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結束,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整改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其進行檢查驗收。 第六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認購、轉讓出資,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整改;對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記入誠信檔案、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六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股東受讓、認購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而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六十八條 自然人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採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號《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同時廢止。

H. 我國創業板和美國納斯達克有什麼不同從准入,制度和模式等方面說

在中國發展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同時,這也是我國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各國政府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通過「保薦人」制度來幫助投資者選擇高素質企業。
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投資對象和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二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系,反而會促進主板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壯大。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分類
按與主板市場的關系劃分,全球的二板市場大致可分為兩類模式。一類是「獨立型」。完全獨立於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鮮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Nasdaq)即屬此類。納斯達克市場誕生於1971年, 納斯達克(NASDAQ)股票市場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的市場,而且它是首家電子化的股票市場。每天在美國市場上換手的股票中有超過半數的交易在納斯達克上進行的,將近有5400家公司的證券在這個市場上掛牌。
[編輯本段]創業板開板時間: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已經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創業板,創業板上市交易時間將於10月23日舉行開板儀式。
首批創業板上市時間:
深交所負責人昨日表示,10月23日創業板開板儀式後,深交所還將對首批公司的上市申請進行審議,而首批28家創業板公司將於本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掛牌上市。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業板市場將在30日正式開市交易。

nasdaq全球總裁

納斯達克在傳統的交易方式上通過應用當今先進的技術和信息——計算機和電訊技術術使它與其它股票市場相比獨樹一幟,代表著世界上最大的幾家證券公司的 519位券商被稱作做市商,他們在納斯達克上提供了6萬個竟買和竟賣價格。這些大范圍的活動由一個龐大的計算機網路進行處理,向遍布52個國家的投資者顯示其中的最優報價。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佔比重為40%左右,涌現出一批像思科、微軟、英特爾那樣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30年後的納斯達克市場羽翼豐滿,上市公司總數比紐約證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過了紐約證交所。另一類是「附屬型」。附屬於主板市場,旨在為主板培養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發展成熟後可升級到主板市場。換言之,就是充當主板市場的「第二梯隊」。新加坡的Sesdaq即屬此類。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歷史
最新鳴鑼成立的二板市場當屬香港創業板市場。1999年11月25日,醞釀10年之久的香港創業板終於呱呱墜地。它定位於為處於創業階段的中小高成長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務。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網路、電腦、電信企業。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須有5000萬港元的盈利,但創業板不設盈利底線,只需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紀錄」。如果創始人在業界已是名聲鵲起,那麼這個兩年的「紀錄」也可以不要。香港聯交所權威人士曾風趣地說,如果比爾·蓋茨出來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創業板會馬上愉快地接納。
在證券發展歷史的長河中,創業板剛開始是對應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小公司只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眾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創業板市場。發展至今,創業板已經發展成為幫助中小型新興企業、特別是高成長性科技公司融資的市場。
回顧創業板的發展歷史,20世紀60年代可以稱為創業板的萌芽起步時期。1961年,為了推進證券業的全面規范,美國國會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所有證券市場進行特定的研究。兩年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放棄了對全面證券市場的研究,而是將目光盯住了當時處於朦朧和分割狀態的場外市場。SEC提出了「自動操作系統」作為解決途徑的設想,並由全國證券商協會(NASD)來進行管理。1968年,自動報價系統研製成功,NASD改稱為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體系(NASDAQ系統)。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場正式成立,當日完成了NASDAQ系統的全面操作,中央牌價系統顯示出2500個證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標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將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和OTC證券分離開來。
與美國NASDAQ市場的起步幾乎同時的是,日本開始了創業板的腳步。1963年,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針對中小公司的第二板,並正式起用了場外市場制度。不過,在其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日本的場外市場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場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階段從90年代中期到現在。1971年,美國全美證券商協會建立了一個櫃台交易的證券自動報價系統——納斯達克(NASDAQ),開始對超過2500種櫃台交易的證券進行報價。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標准,從而把在NASDAQ掛牌的證券與在櫃台交易的其他證券區分開來。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國市場,並開始發布實時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運作並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額才達到紐約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場真正得到迅速發展,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的第二階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場的發展,也基本上可以分為上述兩個階段。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機引起經濟環境惡化,股市長期低迷對企業缺乏吸引力,各國證券市場都面臨著很大危機,主要表現在公司上市意願低,上市公司數目持續減少,投資者投資不活躍。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業上市,都相繼建立了二板市場。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二板市大多經歷了創建初期的輝煌,但基本上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失敗而告終。
二板市場發展的第二階段是從90年代中期開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識經濟的興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起來;
(2)美國納期達克市場迅速發展,在加劇競爭的同時,為各國股市的發展指出了一個方向;
(3)風險資本產業迅速發展,迫切需要針對新興企業的股票市場;
(4)各國政府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設立二板市場。
在此背景下,各國證券市場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設立二板熱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創業板市場(GEM,1999)、台灣櫃台交易所(OTC,1994)、倫敦證券交易所(AIM,1995)、法國新市場(LNA,1996)、德國新市場(NM,1996)等。
從目前的情況看,這一階段的二板市場發育和運作遠強於第一階段,大多數發展較順利,其中美國NASDAQ和韓國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過了主板市場。但是,從整體上看,二板的市場份額還是低於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歐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經營困境。文章來源www.ipo668.cn
[編輯本段]創業板設立目的
(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編輯本段]創業板市場交易相關內容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4)債券回購;(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I. 什麼是股權分置改革

所謂股權分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東自所持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稱為流通股,而公開發行前股份暫不上市交易,稱為非流通股。這種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權分置狀況,為中國內地證券市場所獨有。

J. 新三板 什麼時間開通

原來預計最快是今年的9月份,因為一些細節未落實已經主板市場的股災,預計要到年底了!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起源編輯
三板市場起源於2001年「股權代辦轉讓系統」,最早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為「舊三板」。
新三板
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隨著新三板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逐步形成由主板、創業板、場外櫃台交易網路和產權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新三板與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對成交,設置30%幅度,超過此幅度要公開買賣雙方信息。
2012年,經國務院批准,決定擴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試點(編註:即新三板),首批擴大試點新增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天津濱海高新區。
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試點國家高新區限制,擴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條件的企業。
上市好處
北交所舉辦新三板企業洽談會
( 1)資金扶持:各區域園區及政府政策不一,企業可享受園區及政府補貼。
( 2)便利融資:新三板(上市公司)掛牌後可實施定向增發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級,幫助企業更快融資。
( 3)財富增值:新三板上市企業及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實現資產增值。
( 4)股份轉讓:股東股份可以合法轉讓,提高股權流動性。
( 5)轉板上市:轉板機制一旦確定,公司可優先享受「綠色通道」。
( 6)公司發展:有利於完善公司的資本結構,促進公司規范發展。
( 7)宣傳效應:新三板上市公司品牌,提高企業知名度。
上市條件
( 1) 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並持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由來
在2000年,為解決主板市場退市公司與兩個停止交易的法人股市場公司的股份轉讓問題,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出面,協調部分證券公司設立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被稱之為「三板」。由於在「三板」中掛牌的股票品種少,且多數質量較低,要轉到主板上市難度也很大,因此很難吸引投資者,多年被冷落。
為了改變中國資本市場這種櫃台交易過於落後的局面,同時也為更多的高科技成長型企業提供股份流動的機會,有關方面後來在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了新的股份轉讓系統,這就被稱為「新三板」。無疑,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要求,要高於「老三板」,同時交易規則也有變化,譬如只允許機構投資者參與等。「新三板」在很多地方的確實現了突破,但客觀而言,「新三板」的現狀仍難以讓人滿意,甚至很多股市上的投資者根本就不知道市場體系中還有「新三板」的存在。

前景
資金結算指定在建設銀行相關授予資格分支機構,本地區域建設銀行
新三板在北京首推
是否可以託管要去建設銀行咨詢,一般是凍結狀態,使用時要預約。
新三板有超過300家北京中關村掛牌公司。政策支持和IPO預期,是資金蜂擁新三板的最大動力。中國證監會當屆主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年八大工作重點中,擴大中關村試點范圍、建設統一監管的全國性場外市場,即業內慣稱的「新三板擴容」,被作為年內證監會主導工作之首。
2012年8月3日下午證監會在新聞通氣會上表示,經國務院批准決定擴大非上市股份公司,按照總體規劃分步推進、穩步推進的原則,首批擴大試點除中關村科技園區外,新增上海張江高新產業開發區,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天津濱海高新區。
轉板通道
轉板制度就是企業在不同層次的證券市場間流動的制度。新三板的轉板通道指新三板掛牌企業在不同層次的證券市場流動的通道。目前我國並不存在真正的轉板制度,三板掛牌企業和非三板企業,都需要通過首次公開發行的程序才能在場內資本市場的相關板塊上市。新三板企業仍只能通過IPO的方式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場內市場上市,且其IPO的條件與其他企業無異。
「轉板制度」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各個層次的資本市場之間的橋梁,是資本市場中不可或缺的一項環節。無論討論多層次資本市場還是建設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事實上都不可迴避資本市場轉板制度建設的相關問題。目前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框架已初步搭建,卻缺乏相互之間有機的結合,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之間尚未搭建起鏈接的橋梁,缺乏完善的轉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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