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體育設施
A.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時間的最低時限,又什麼做出規定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時間的最低時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出規定。 所以說,每個地區都不同的
B.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應當對誰實行優惠辦法
12月29日消息,為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滿足廣大市民群眾體育健身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市體育局草擬了《廣州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市法制辦就該《辦法》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本次徵求意見至2013年1月3日截止。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映意見:
1、登陸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新浪官方微博提交建議;
2、郵寄至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規范性文件審查處(郵政編碼:510032);
3、發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社會公眾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廣州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
附件:《廣州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滿足廣大市民群眾體育健身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指導意見》(粵體群〔2012〕6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投資興建或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興建,由各級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管理、向社會開放的,進行體育訓練、體育競賽和群眾體育鍛煉健身娛樂等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體育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相關單位。
第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開放。各管理單位應積極做好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各項管理工作。
具備開放條件的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在課余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等非教學時間,在保障學校正常教學、訓練、競賽、課外活動以及不影響學校其它各項工作秩序和確保校園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具體方案由學校確定並報市、區(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審定頒布。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體育場館設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應積極創造條件在公休日、節假日及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體育場館設施應結合本場館實際制定向社會開放實施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體育場館向社會優惠開放。倡導社會各界向開放的各類體育場館捐贈和資助,或者採取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參與管理體育設施,並參與、監督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
第四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指導直屬單位開展工作。各區(縣級市)體育主管部門在市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所屬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引導非公共體育場館規范發展、更好向社會開放。
各單位各系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相關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所屬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負責所屬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體育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物價、交通、公安、工商管理、民政、衛生等部門聯系,建立有效的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運行管理協調機制,共同做好場館向社會開放工作。
C. 體育設施的國家公共體育設施基本配置標准
一、 市、地「五個一」工程
市、地級應建設一個綜合體育場、一個綜合體育館、一個大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一個游泳館、一個體育公園(簡稱市、地「五個一」工程)。其中,綜合體育館、全民健身活動中心、游泳館可合建為一體。
(一)綜合體育場
基本配置包括標准跑道、標准足球場和田徑場、適量的觀眾看台及附屬配套用房。
跑道為周長400m的標准9道環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面層材料採用合成塑膠;田賽場地包括跳遠和三級跳遠、跳高、推鉛球、擲鐵餅和鏈球、撐桿跳高場地;足球運動場地尺寸為105m×68m,可採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應適當設置衛生間、更衣室、辦公室、會議室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面積不宜小於4000平方米。
(二)綜合體育館
要具備多種功能,能開展籃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術等多項體育運動,同時可進行文藝演出、大型集會等文化活動。
體育場地面積50m×25m,面層宜採用木地板。
應設置衛生間、更衣室、辦公室、會議室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建築面積不宜小於3000平方米。
(三)大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
體育場地設施不少於12項,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館(籃球、排球、羽毛球綜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築面積8000-12000平方米,室內、外體育場地面積不宜小於5000平方米。
場地設施宜以室內運動項目為主,場地設施相對集中;運動場地面層可採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環保材料。
應當設置衛生間、淋浴室、更衣室、辦公室、體測醫務室、接待區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
(四)游泳館
基本配置為一個標准室內游泳池和一個准備池。
標准泳池為50m×25m,並應符合國家標准《GB 19079.1-200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部分:游泳場所》有關要求。
應適當設置衛生間、更衣室、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區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
(五)體育公園
建設類型包括郊野體育公園、城市體育公園、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園基礎上改造,添加體育設施。體育設施不少於8項,以戶外運動項目為主。
二、縣(市、區)「五個一」工程
應建設一個田徑場、一個綜合體育館、一個中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一個室內游泳池、一個體育公園(或健身廣場)(簡稱區、縣「五個一」工程)。其中,綜合體育館、全民健身活動中心、游泳池可合建為一體。
(一)田徑場
基本配置包括標准跑道、標准足球場和部分項目的田賽場地、適量的觀眾看台及附屬配套用房。
跑道周長為400m的標准8道環形跑道及100m的10道直道跑道,面層材料採用合成塑膠;田賽場地包括跳遠、跳高、推鉛球、擲鐵餅和鏈球、撐桿跳高場地;足球運動場地尺寸105m×68m,可採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應適當設置衛生間、更衣室、辦公室、會議室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面積不宜小於3000平方米。
(二)綜合體育館
要具備多種功能,能開展籃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術等多項體育運動,同時可進行文藝演出、大型集會等文化活動。
體育場地面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根據不同運動項目特點,體育場地面層可採用合成材料、木地板等材料。
應適當設置衛生間、更衣室、辦公室、會議室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面積不小於600平方米。
(三)中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
體育場地設施不少於8項,如乒乓球室、多功能館(籃球、排球、羽毛球綜合)、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
建築面積4000-8000平方米,室內、外體育場地面積約3500平方米。
體育場地設施宜以室內運動項目為主;運動場地面層可採用木地板、合成材料、人造天然草坪等環保材料。
應適當設置衛生間、淋浴室、更衣室、辦公室、體測醫務室、接待區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
(四)室內游泳池
基本配置包括一個標准室內游泳和一個兒童戲水池。
標准泳池為50m×25m,兒童戲水池為10m×10m。
應當適當設置衛生間、更衣室、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區及商業服務等附屬配套用房,面積不宜小於400平方米。
(五)體育公園(健身廣場)
體育公園建設類型包括郊野體育公園、城市體育公園,可新建,也可在原有公園基礎上改造,添加體育設施。體育設施不少於8項,以戶外運動項目為主。
健身廣場要有一定數量的體育場地和健身器材。
三、街道體育設施
基本配置為一個室內體育場地為主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其中體育設施不少於5項,包括乒乓球室、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建築面積約1000平方米,其中室內、外體育場地面積不小於500-1000平方米。
體育場地建設應考慮到當地群眾喜好的體育活動,並與文化、衛生等設施相結合。
四、鄉鎮體育設施
基本配置為一個戶外體育健身廣場、一個帶看台的燈光籃球場、一套健身器材,以及其他場地設施。
體育場地建設應考慮到當地群眾喜好的體育活動,並與文化、衛生等設施相結合。
五、社區、行政村體育設施
(一)社區
基本配置為一個建有室外健身設施的多功能健身點,其中室外健身器材不少於10件;也可是一個配備健身器材設施的體育活動室。
(二)行政村
基本配置為一個室外籃球場、兩個室外乒乓球台(或乒乓球活動室)。
D. 什麼叫公共體育場館
公共體育場館應該是由各級體育部門負責經營管理的一種「國有資產」,而不宜視作體育部門中的一級「事業單位」。資產的經濟性質是經營,企業化經營是公共體育場館經營管理的必然發展趨勢,也是公共體育場館自身發展的客觀要求。認清其資產性質,深化體制改革,建立公共體育場館資產經營機制,盤活公共體育場館這部分國有資產,使之走出目前所處的困境,是體育場館改革所面臨的首要任務。公共體育場館改革的基本思路可概括為:轉變觀念、理順關系→內聯外引、逐步…… 自建國以來,我國在體育場地設施建設中投入了大量資金,截止1998年底,資金總量達372億。根據1997年第四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結果,在我國已擁有的615693個場館中,新建場館達54萬多個,其中屬於體育局(原體委)系統的公共體育場館為14410個[1]。由於公共體育場館大多數是較大規模的室內體育館、游泳跳水館和室外帶有看台的體育場,屬高規格、高檔次體育場館,因此,公共體育場館所含投資量在場館投資總量中佔有較大的比例。可以說,公共體育場館是我國體育界最大的「資本存量庫」。目前,公共體育場館均掌握在各級體育部門手中,由體育部門代理國家進行經營管理。 改革開放以後,公共體育場館在經營管理等方面有較大突破,大多數場館實現了由行政型管理向經營型管理的轉化,場館一改過去「等、靠、要」的依賴思想,依靠自身的經營條件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經費來源渠道呈多元化,並逐步做到自給自足。在分配關繫上,場館打破了以往的「大鍋飯」模式,名場館擁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權,利用競爭機制和利益激勵機制,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改革使公共體育場館呈現出一定的生機和活力[1]。 但是,在20世紀末至21世紀初,體育產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新的增長點,作為我國體育市場的「主戰潮——公共體育場館,其發展的現狀較之體育產業發展的要求而言又是滯後的。公共體育場館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已經影響了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進程,甚至將影響到全民健身計劃二期工程的順利推行[5]。經過研究,筆者認為,沒有認清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思想不解放,改革措施缺乏針對性,是問題的根本所在。本文擬從闡述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入手,對場館所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剖析,提出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深化改革的基本設想,並希望藉此為有關決策部門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1公共體育場館資產性質分析 公共體育場館是指通過政府財政撥款或政府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興建的,以滿足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和群眾健身娛樂等需要的社會公有體育場和體育館及其附屬配套設施,它是實現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目標的基礎性物質條件。 基於上述公共體育場館的內涵,我們可以把握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公共體育場館是政府所有的,即國有的;第二,公共體育場館以物產的形式存在,並且屬中間產品的范疇;第三,從公共體育場館的功能和作用來看,它是一種生產資料或稱之為資本品,即用來生產各類體育服務產品或培養人才,以滿足社會需要的生產資料;第四,公共體育場館的實質是基礎性物質條件,而不是一級組織或機構。因此,我們可以這樣來定義公共體育場館,即公共體育場館是政府購買的用以生產各類體育服務產品,以滿足社會需要的一種資本品(或生產資料)。從這個定義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公共體育場館就是一種「國有資產」。資產的經濟性質是經營,資產經營的核心目標是效益(或利潤)[3],公共體育場館作為一種「資產」同樣要服從這一規定性,把公共體育場館視作一級「事業單位」的做法就違背其經濟性質的。但是,由於我國原有的經濟體制和體育體制,再加上以前我們一直把體育看作是一種「福利性事業」或一個「純消費部門」等原因,公共體育場館便成為我國體育部門中的一級「事業單位」,並由各級體育部門及其職能部門代理政府對其進行「管理」,自此,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被嚴密地遮掩起來了。 其次,從公共體育場館的產業性質來看,盡管公共體育場館冠有「公共」的概念,但它所提供的體育服務(如運動競賽的觀賞、體育健身娛樂的參與、體育培訓、場地租賃等)絕大多數都和人們的興趣愛好、活動目的有關,因而這些體育服務的消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根據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提出的公共物品理論,即依據社會產品在消費上是否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可將社會產品分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其中,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私人物品由市場提供,混合物品由政府和市場共同提供。公共體育場館所提供的體育服務大多數屬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准公共物品,那麼它就應該由市場來提供,或政府和市場共同提供[4]。所以說,公共體育場館走向市場,實現企業化經營是有其經濟理論基礎的,公共體育場館應納入狹義的體育產業(體育企業)范圍之內加以發展。 2公共體育場館現存主要問題及原因探析 由於沒有清楚地認識到公共體育場館的這種資產性質,長期將它當作一種事業單位來加以管理,盡管在改革開放後也採取了多項改革措施,但終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共體育場館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從而使公共體育場館陷入目前的困境。 2.1產權不明,關系不順 公共體育場館同體育部門之間到底是什麼關系?從目前來看,這個問題處在一種模糊狀態之中。如果說公共體育場館是一種資產,則二者之間的關系有兩種可能:一則體育部門是公共體育場館的所有者,二則體育部門是公共體育場館的代理經營者。如果說公共體育場館是一級事業單位,那麼二者之間的關系只有一種情況,即體育部門是公共體育場館的上級主管單位。從現實的具體操作來看,二者之間的上述三種關系同時存在,表現在:(1)公共體育場館經營的收益權和財產支配權屬於體育部門,意味著體育部門是所有者;(2)公共體育場館是由國家投資興建的,同時,每年仍下撥一定數量的資金到公共體育場館,由體育部門支配和管理,意味著國家(或政府)是所有者,體育部門是代理經營者;(3)體育部門可以運用行政手段對公共體育場館的具體事務(如人事、財務等)進行干預,意味著體育部門是公共體育場館的上級主管單位。結果,二者之間到底是什麼關系,誰也說不清楚。由此可見,造成公共體育場館產權不明,關系不順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們沒有清楚地認識和把握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沒有把它真正當作一種國有資產來經營。 2.2體制混亂,有「改」無「革」 目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的經營管理體制多達八種。包括經營承包責任制、經營包干責任制、全額管理、差額管理、經營管理目標責任制、委託經營責任制、租賃制、自收自支責任制等等。其中差額管理、經營承包責任制佔有較大份額,只是在廣州、北京等地出現了極少數場館採用委託經營責任制和體育場館的「物業管理」模式[7]。盡管上述多種體制並存是改革的結果,但我們從中不難看出有些體制仍然是從計劃經濟中沿襲下來的陳舊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模式」的色彩;有些體制雖然反映出市場經濟的某些特徵,但也只能作為場館改革過程中的過渡形式,要使體育場館真正走上企業化經營的道路,這些體制仍需深化改革。從1985年中共中央在《關於進一步發展體育事業的通知》中明確要求「體育場館要逐步實現企業化和半企業化經營」至今,已歷時17年之久,為什麼我國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體制改革卻無實質性進展呢?關鍵在於我們沒有從公共體育場館的「國有資產」性質出發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革,而是一直把公共體育場館視為「事業單位」,其改革大多按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改革的模式進行套轉,從而使改革缺乏針對性,自然是「改」而無「革」。 2.3觀念錯位,職能不清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體育場館的職能到底是什麼?要回答此問題,首先應該分析公共體育場館的性質。如果說公共體育場館是國有資產,那麼它的主要職能應該是經營,如果說公共體育場館是一級事業單位,那麼它的主要職能應該是服務。現階段,我國公共體育場館肩負產業經營、為訓練競賽服務和向社會開放三重任務,同時履行經營和服務雙重職能。並且,政府和體育部門要求公共體育場館必須把服務(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在有餘力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由此可看出,在觀念上我們仍然把公共體育場館當作事業單位,將其服務職能凌駕於經營職能之上。同時,在公共體育場館的運行過程中,著重強調「管理」的作用,強調經營為管理服務。其實,這種觀念也是違背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的。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體育場館作為一種國有資產,它的首要職能就是經營,一切管理活動都應該為經營服務,只有經營好了,才能更好地為社會服務。如果一味地強調公共體育場館的服務職能,勢必造成公共體育場館在資產消耗過程中缺乏必要的資金注入,結果只能維持在低資產水平下運行。目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普遍存在的場地條件差、設備老化、技術裝備水平低等現象,就是過分強調服務職能的觀念和做法直接造成的。 2.4經營不活,管理不善 當前,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普遍存在經營不活、管理不善的現象,具體表現為:(1)資產水平較低,缺乏市場競爭能力;(2)經營條件有限,市場開發無力;(3)經營觀念陳舊,經營方式落後;(4)內部機制運轉不靈,管理效率上不去;(5)缺乏經營管理人才,創新不足,潛力不大。造成以上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1)運用管理「單位」或「部門」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來管理國有資產,方法不對路;(2)公共體育場館由於職能不清導致任務過多、過雜、過重,面對多重壓力而忙於應付;(3)公共體育場館的手腳被縛,難以充分發揮自身的經營職能[5]。說到底,還是對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認識不清的問題。 3公共體育場館改革的基本設想 3.1總體思路 公共體育場館可參照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模式和具體辦法,分類別進行改革,具體分三步進行。第一步,轉變觀念、理順關系;第二步,內聯外引,逐步脫鉤;第三步,自主經營,快速發展。 3.2措施和步驟 3.2.1轉變觀念,理順關系首先,政府要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並樹立以下新型的資產觀念:(1)公共體育場館是國有資產的一部分,政府是這部分資產的所有者,並擁有收益權、佔有權和支配權;(2)作為公共體育場館這部分國有資產的代理經營者,體育部門不是最佳選擇對象,也不是惟一的選擇對象;(3)公共體育場館存在資產閑置或資產流失問題,政府應負主要責任,同時,政府應該承擔公共體育場館的經營風險;(4)公共體育場館與體育部門分離,既不會影響其功能的發揮,更不會影響「奧運爭光計劃」和「全民健身計劃」的順利實施。 其次,各級體育部門要轉變觀念。(1)承認公共體育場館的國有資產性質,還公共體育場館的本來面目,並將其所有權返還給政府;(2)公共體育場館不是自己的下級事業單位,也不是自己的後勤服務部門,更不是一塊「肥肉」,脫離與公共體育場館之間的直接管理關系等於扔掉一個沉重的包袱;(3)沒有了公共體育場館的佔有權,並不影響各體育部門體育事業目標的實現。 再次,公共體育場館部門自身要轉變觀念。(1)既不依靠政府,也不依靠體育部門,到市場上去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前景更為廣闊[6];(2)自身的實質是資產,經營才是主要職能,實現國有資產增值保值是首要任務;(3)充分發揮自身的經營職能,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是最高經營目標。 轉變觀念的實質是還公共體育場館「國有資產」的本來面目。同時,觀念的轉變也是理順場館關系的前提條件。改革後,政府、體育部門和公共體育場館三得之間的關系是:政府是公共體育場館的所有者,有權委託某一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或控股經營股份制改造後的公共體育場館;各級體育部門與公共體育場館之間無任何隸屬關系,只存在業務上的往來;體育場館以合適的經營組織形式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充分履行自身的經營職能,完成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重任。 3.2.2內聯外引、逐步脫鉤內聯,是指體育部門內部的資產聯合,如場館聯合、場館與職業俱樂部聯合、場館與體育企業聯合等,其實質是資產重組。外引,是指通過引入體育部門以外的資金對場館進行改革,包括引進企業資金,引進其他經營組織資金和引進外資。逐步脫鉤是指公共體育場館逐步從各級體育部門的隸屬關系中分離出來,以一定的經營組織形式成為市場主體。公共體育場館與體育部門脫鉤應結合場館的實際情況,將場館進行資產級別劃分後逐步進行。 (1)公共體育場館資產級別劃分。第一級別:特大型、大型體育中心和部分新建的質量好、資本含量高、技術裝備水平高,設備狀況好、配套設施完善、地理位置好的綜合性體育中心。第二級別:修建年限較長,設施條件較差的中、小型體育中心和規格較高的單獨設置的大型多功能化體育場館。第三級別:其他中、小型體育場館。 (2)公共體育場館分類改革的措施。第一級別公共體育場館宜進行股份制改造。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可進行資產重組,即此類場館可兼並對自己經營有利的其他低級別的場館,也可合並同等級別的場館。改造後的公共體育場館與其他企業一樣受《公司法》規范,並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參與市場競爭,以法人資格承擔責任[2]。第二級別公共體育場館,可考慮實行股份合作制或通過拍賣或股權轉讓改造成民營企業或被其他非國有企業所兼並。同時,還可考慮引進外資進行改造[2]。第三級別公共體育場館可租賃給私人或法人機構經營,或實行「委託經營責任制」委託給體育部門或其他部門經營。 3.2.3自主經營、快速發展經過改革後的公共體育場館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充分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各主體應構建資產經營機制、經營決策機制、利益激勵機制、預算約束機制和內外協調機制,自主經營、快速發展,在市場中充分履行其經營職能,實現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 4公共體育場館改革後應處理好的幾個問題 (1)國家每年按原計劃下撥和增撥至各體育部門屬公共體育場館部分的資金,用以設立「運動訓練、競賽專項基金」、「社區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專項基金」和「公益性群眾體育活動專項基金」。由體育部門統一管理和支配,確保「奧運爭光計劃」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過程中的場館費用開支。 (2)體育部門與改革後的公共體育場館之間的所有業務往來均按市場行為操作,即場館使用按有償付費方式進行,從各專項基金中列支。 (3)體育部門原有的不對外開放的專用競賽、訓練場館仍保留在體育部門,用以服務於「奧運爭光計劃」的需要。 (4)改革後,體育事業(體育場館部分)的公益性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社區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社會開放是公益性的直接實現形式。公共體育場館盡管是市場化模式運作,但它仍需通過公益性(社會效益)來吸引體育消費者,提高市場佔有率。以社會效益促進經濟效益,並通過經濟效益提升社會效益的層次,實現雙效互動和良性循環,這是公益性實現的間接形式。
E. 168、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有哪些
答:是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F. 社區公共體育設施的概念及內涵
社區公共體育,屬於群眾體育的一種,主要作用是增強社區群眾的運動機會,給他們一個運動的場地,是群眾體育的一個發展過程吧。
G. 公共設施健身運動場有什麼作用
可以是健身,也可以給到社區的小朋友遊玩的功能。
健身是一種體育項目,如各種徒手健美操、韻律操、形體操以及各種自抗力動作,體操可以增強力量、柔韌性,增加耐力,提高協調,控制身體各部分的能力,從而使身體強健。如果要達到緩解壓力的目的,至少一周鍛煉3次。
鍛煉心臟。游泳、快走、慢跑、騎自行車,及一切有氧運動都能鍛煉心臟。有氧運動好處多:能鍛煉心肺、增強循環系統功能、燃燒脂肪、加大肺活量、降低血壓,甚至能預防糖尿病,減少心臟病的發生。美國運動醫學院建議,想知道有氧運動強度是否合適,可在運動後測試心率,以達到最高心率的60%—90%為宜。如果想通過有氧運動來減肥,可以選擇低度到中度的運動強度,同時延長運動時間,這種方法消耗的熱量更多。運動頻率每周3—5次,每次20—60分鍾。
H. 大學的室外籃球場是不是公共體育設施
不是,屬於學校的體育設施。
公共體育設施是城市綜合功能的重要載體,也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閃光點,都是城市的標志性建築。滿足居民在開展體育活動,進行運動休閑等方面的生活需求,是現代城市必須具備和完善的重要功能。
體育設施是發展體育事業,實現《體育法》確定的我國體育工作方針的重要物質基礎。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更是實行全民健身計劃,進一步改善國民體質與健康狀況,提高中華民族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條件。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對體育場地建設的要求和城市規劃關於運動場地面積的定額指標。」國務院印發的《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也明確提出:「體育場地設施要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落實國家關於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和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定。」
大型公共體育設施也是現代城市的標志性建築,成為城市建設中的亮點。原城建部和國家體委聯合發布的《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中,根據不同規模城市的人口密集程度,對各種體育場、體育館、游泳池、訓練房等設施的規劃標准、觀眾規模、用地面積、人均面積等指標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國家要求設置的最基本的體育設施及其用地定額提出了具體的指標要求。
I. 什麼叫「公共體育設施管理」
最簡單的一個說法
公共體育設施,你應該知道是什麼意思吧
管理你也應該知道是什麼意思吧
所以,意思就是 管理公共體育設施的方法及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