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
發布時間: 2020-12-09 00:32:33
㈠ 請問:我國是第幾個施行《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的國家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來,經國際勞工局自理事會召集,於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七十五屆會議,並注意到有關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特別是一九三七年(建築業)安全規定公約和建議書,一九三七年(建築業)預防事故合作建議書、一九六○年輻射防護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六三年機器防護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六七年最大負重量公約和建議書、一九七四年職業性癌公約和建議書、一九七七年工作環境(空氣污染、噪音和震動)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八一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八五年職業衛生服務系統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約和建議書,並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津貼公約所附並於一九八○年經修訂的職業病一覽表,並經決定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關於建築業安全和衛生的某些提議,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修訂一九三七年(建築業)安全規定公約的國際公約的形式,於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八八年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
㈡ 原建設部從l996年開始申辦在我國執行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並於( )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我國正式批准
A,200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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