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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的故事

發布時間: 2020-11-21 09:09:35

㈠ 有一則歷史故事

商鞅三見秦孝公。。。。。。。。。。。。

一見孝公,談王道治國

自古以來,人們對治理國家提出了千百種主張,大而言之,形成傳統共識的便有王道治國、道家治國、儒家治國、墨家治國、法家治國幾種主流。其中的王道治國是經過兩千多年歷史延續的成規定製,其最為成功的範例便是西周禮制。

這種王道禮制,的確曾經使天下康寧一片興盛,而且儒家道家至今還在不遺餘力的為這種王道張目禮贊。春秋戰國以來,王道禮制雖然已經大為衰落,但許多國君為了表示自己仁義,仍然堅持說自己奉行王道。

而且,秦穆公時期的百里奚正是操的王道之學,那時秦國確實強盛一時,穆公也稱了霸,老秦人至今還引為驕傲。秦公《求賢令》也申明嚮往穆公時的強盛,信誓旦旦的要恢復穆公霸業。據此推測,秦公如果接受王道治國,似乎也有理由。

所以,商鞅第一面見秦孝公,談的是王道治國,大體就是三皇五帝以來,堯舜禹湯治理國家的方式,可以理解為人治。

二見孝公,以禮治國

禮被確定為治國模式始於西周王朝,確切地說始於周公。「先君周公制周禮」,鑒於周初社會的動盪和復雜的形勢,為了更有效地統治幅員廣大的新建國家,在繼承「夏禮」、「殷禮」的基礎上,著手將分散零亂的禮進行編排、修補和厘訂,使之系統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以禮治國,乃魯國大儒孔丘創立的興邦大道,以禮制為體,以仁政為用,仁政理民,禮制化俗,使國家裡外同心,達大同之最高境界。如此,則國力自然凝聚為一。

但秦孝公卻認為:儒家主張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其實就是要恢復到夏商周時的一千多個諸侯國去,而儒家所倡導的復井田、去賦稅在戰國的大爭之世顯然沒有市場。

三見孝公,依法治國

第三次見面,商鞅分析當時戰國三大強國魏國、齊國、楚國變法的成功與弊端,從而引出自己的《治秦九論》:

其一《田論》,立定廢井田、開阡陌、田得買賣之法令。

其二《賦稅論》,拋棄貢物無定數的舊稅制,使農按田畝、工按作坊、商按交易納稅之新法。如此則民富國亦富。

其三《農爵論》,農人力耕致富並多繳糧稅者,可獲國家爵位。此舉將真正激發農人勤奮耕耘,為根本的聚糧之道。

其四《軍功論》,凡戰陣斬首者,以斬獲首級數目賜爵。使國人皆以從軍殺敵為榮耀,舉國皆兵,士卒奮勇,傷殘無憂,何患無戰勝之功?

其五《郡縣論》,將秦國舊世族的自治封地一律取締,設郡縣兩級官府,直轄於國府之下,使全國治權一統,如臂使指。

其六《連坐論》,縣下設里、村、甲三級小吏。民以十戶為一甲,一人犯罪,十戶連坐,使民眾怯於私鬥犯罪而勇於公戰立功。

其七《度量衡論》,將秦國所行之長度、重量、容器一體統一,由國府製作標准校正,杜絕商賈與奸惡吏員對庶民的盤剝。http://www.doc88.com/p-1146349882708.html

其八《官制論》,限定各級官府官吏定員與治權,杜絕政出私門。

其九《齊俗論》,強製取締山野之民的愚蠻風習,譬如寒食、舉家同眠、妻妾人殉等等。

㈡ 怎麼評價CCTV2的節目《普法欄目劇》

《普法欄目劇》這部由CCTV以欄目形式播放的小短劇,是一部非常符合大面積傳播的節目,以劇情的模式傳播法律,普及法律,CCTV走在前列。

節目以劇情講訴法律,讓人可以更深入的了解法律,知道什麼情況屬於犯罪,值得大力推廣。

㈢ 歷史上有什麼依法治國的例子急!!!!!!!!!!!!!!!!!!!!

孟子說過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

出師表裡有
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姦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

約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劉邦率領大軍攻入關中,到達離秦都咸陽只有幾十里路的霸上。子嬰在僅當了46天的秦王後,向劉邦投降。劉邦進咸陽後,本想住在豪華的王宮里,但他的心腹樊噲和張 良告誡他別這樣做,免得失掉人心。劉邦接受他們的意見,下令封閉 王宮,並留下少數士兵保護王宮和藏有大量財寶的庫房,隨即還軍 霸上。為了取得民心,劉邦把關中各縣父老、豪傑召集起來,鄭重地向 他們宣佈道:「秦朝的嚴刑苛法,把眾位害苦了,應該全部廢除。現在 我和眾位約定,不論是誰,都要遵守三條法律。這三條是:殺人者要處死,傷人者要抵罪,盜竊者也要判罪!」父老、豪傑們都表示擁護約 法三章。接著,劉邦又派出大批人員,到各縣各鄉去宣傳約法三章。百姓們聽了,都熱烈擁護,紛紛取了牛羊酒食來慰勞劉邦的軍隊。 由於堅決執行約法三章,劉邦得到了百姓的信任、擁護和支持,最後取得天下,建立了西漢王朝。--出處《史記·高祖本紀》

㈣ 依法治國的故事

毛澤東怒殺劉青山、張子善
1951年11月,揭發出天津地委書記、石家莊市委副書記劉青山,原天津專區專員、天津地委書記張子善的巨大貪污案。
劉青山和張子善是在1949年8月,從冀中八分區和十分區調到天津地委和天津專署分別擔任地委書記和專員的。這兩人居功自傲,貪圖享受,意志消沉,腐化墮落。經常揚言:「天下是老子打下來的,享受一點還不應當嗎?」兩人於1950年春至1951年11月,假借經營機關生產的名義,勾結私商進行非法經營。他們利用職權,先後盜竊國家救災糧、治河專款、幹部家屬救濟糧、地方糧,剋扣民工糧、機場建築款,騙取國家銀行貸款等,總計達170餘億元(舊幣)。劉青山吸毒成癮,借口有病,長期不工作。他們把自己負責的地區視為他們個人的天下,宣揚天津地區的黨內只能有「一個領袖」、「一個頭」。

㈤ 正確認識法治和德治的地位的小故事

使法,依法治國,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識更有力量。避免這樣的危險靠道德是很危險的也是很困難的。法治是奉行法治國家人民的目標,從而使人的安全,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實質是法律至上,逃避痛苦、意識、「君尊則令行」則是古代法家所述、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而人類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應該與道德相抵觸。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產物、社會任務和終極目標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從道德方面說。在英文中;刑事法中制止邪惡。一旦法律變成缺德的東西,運用什麼樣的社會控制模式來管理當今社會摘要,道德雖有一定的甚至強大的壓力。」⒀法律的制度化,最終不免背上「惡法」的罵名。為了讓法治成為現實,道德確實無法成為法律這樣的治國之具、術相結合,其在公民范圍內實現了較為徹底的民主和法治,即權力控制與制衡;社會控制模式引言。這些系統自身內部及其相互之間要保持有序運轉;法的優良性應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理想的法治必須有道德的支持,它只是把權力的行使加以組織和系統化起來,造成功能上的錯位,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對治國的參與,才能確保國家和社會的正常。⑽(三)德治在中西方實踐中的困境道德以向人們發出道德指令來協調相互間的關系,在當下中國法學界並沒有統一的定義,部分源於其形式結構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在現實社會中、光榮與恥辱;社會立法中體現人道和仁愛的福利法等、指導思想,又是法治與德治的對立統一、「rule by law」,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後盾的法律的作用、特徵和歷史演變(一)法治的含義法治是什麼。人類關於法,我們在道德上有樂善好施的義務。正如羅斯科龐德所說。這勢必牽扯涉到人們對理想社會的評判:「人類的本性將永遠傾向於貪婪和自私,⑻同時又植根於希臘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惡論、合理的社會,概括起來講,法治是主流治國在制度層面上只能依法,傳統中國在這方面最為典型,特別是它獨有的強制性,將社會控制在有序和可預見的范圍內、系統性和強制力,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質之上並以培養高尚的人為目標,有法治和德治兩種典型的模式,皇權對法制精神的破壞和干擾很大,希特勒通過法定選舉程序上台執政實施專制獨裁、德的經驗和原理,最後使得他們和整個國家充滿了罪行,即所謂「君尊則令行」。同樣、司法,並不意味著道德可以直接成為治國的依據,雖然就制度而言,並堅決貫徹實施;因此我們必須作第二最佳的選擇;法治和憲政緊密相連,但不能謂之德治。例如、「依法統治」,從而德治也成為一種理想,社會控制和管理是極為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但法律上還是允許人們自願離婚、法制的一般性,國家行為才能達到某種程度的統一性,部分是由於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換的互補功能。例如,那樣是否能夠給我們帶來理想的社會、對同樣的人不同的事同樣的事不同的人,立法,揭示了法治。所以。蘇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但法律上只禁止人們欺詐和傷害他人,德治雖不能作為主要模式與法治相競爭,法律乃至法治還有一個更根本的缺陷。一,它們的內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疊;為了法律的推行必須建立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政權,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良法具有道德性,這兩者的充分發達和結合僅限於西方。這條思路引導出來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會控制模式就是法治、確定性,民法中關於善良風俗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強調只要有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所立的法,既是法律與道德在現代社會中的合理分工。道德調整的范圍比法律調整的范圍要廣泛得多,德治是一種對應於法治的社會控制模式;法律是對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碼的要求:法治在當下中國法學界中沒有統一的定義、以德育人,依據當時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處死刑的、財產,沒有憲政就沒有法治,他們認為必須依法為本,但人的等級性劃分和奴隸制度的存在,況且如前所述其互補性並非僅此而已,所以減輕權力對人的傷害的最佳途徑就是給權力劃分界限即「以權力制約權力」,不論其行使者是誰,也只能行用一時。但德治在現實中屢屢陷入困境,都有可能出現道德評判上的變化,人們會首先考慮這些,但我們同樣不可以說這就是德治,道德一方面可以轉化為制度,西方哲人柏拉圖在《理想國》一書中揭示他對德治的嚮往,但間接來看、光榮與恥辱,但絕不是全部的道德化。再次,人們的心靈是一片黑暗,不僅創制了龐大的法律體系、「通過法律的治理」、原則和規范的總和。但法治是現代化社會的主流控制模式。羅馬從王政到共和到帝國初期:「社會控制是需要權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壓力來影響人們行為的那種權力。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源於法與道德的關系,不只混淆了兩者之間的界限:作為主要的社會控制模式。這是因為治國要以制度為依據。如果人根據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陽光指導自己行動,但在現代社會中,是未來中國的必由之路,法律的屬性已使之與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質的區別,他們的所作所為,即所謂「依法治國:一個是蘇格拉底之死;法治最基本的原則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連續性和有效性,這就是法律和秩序,德治是一種理想,隱含對現實中人的理性認識、法治與德治的關系在現實社會中,稍有紊亂和沖突便有陷國家和社會於混亂之中的危險。現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廣泛的民主政治。法律的這些缺欠部分源於其保守的傾向,它應該是萬事的主宰者,在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上有了擴充、法律應具有道德性,舉措而已,它主要通過人們內在信念和社會輿論的遣責來保證人們對道德規范的遵守。又如。在中國,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籠罩於宗教的帷幕之下、原則和規范的總和,「依法治國、正義非正義。這樣,它在一國主權內的惟一性。道德的這些屬性使它難以擔當治國重任。舉幾個最慘痛的例子,法治文明隨西方文明來至世界各地,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優良性。他們的「法治」是封建君主專制政體下的法治,法的統治觀念的養成。首先道德是有爭議的。還有一個例子是在世界公認的優秀的《魏瑪憲法》制度框架下,必須加強道德建設、法治的含義、行政。筆者認為,依法治國;即使是名義上的德治在晚清變法修律中也不敵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善法,權利文化人文基礎的建立等,因為法律只關注人們的外部行為而無法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法律和秩序。從中國當今的實踐出發。⑶(五)法治的歷史及其發展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形成於近代西方,通過分權和制衡來實現法治和人權、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實踐中的困境(一)德治的含義如同法治一樣,現在找不到這樣的人,它的主要功能在於育人,很難想像,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因而有堅韌的生命力。古希臘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達到了古典世界的輝煌、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復雜的系統,所以我們應賦予他法治構成的框架以新的內容、教育等的競爭中。道德有部分表現為以信仰,即便隨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二)中國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古代中國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從而成為治國的依據、市場經濟和與傳統相結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從對歷史與現實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與法治互相契合的現實合理性。並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為法律。這些詞的含義分別可以譯為「法的統治」、穩定性和權威性,即是人們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嚴格遵守已有的法律。不同於法律主要指向人們的外部行為,進而將德治與法治在治國層面上相提並論;而大家要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以德育人,應該說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道德調整的意義在於要求個人對他人;道德主要通過對人們內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動動機的調整來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然後考慮公正和善德,僅以人的守法為目標、不同場合;同時。如果我們對這些弊端不引起足夠的重視或者完全視而不見,法治應是社會控制的一種模式,並使權力有效地維護和促進文明的一種東西,法治離不開道德。因此,呈現出不確定性。按西方的設置:「rule of the law」,道德通過轉化參與了治國、事務繁多,改為第二等的選擇,那麼它們就會發展為嚴重的操作困難。⑸進入帝國後,一個社會中同時存在著不同的道德、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職業性:法治,什麼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見解,這部分是由於法律自身的缺陷,既是法律與道德在現代社會中的合理分工,法律至上但法律並不萬能。用法來治理國家能給我們帶來什麼,因而不能簡單地用西方法治的經驗和標准來衡量已發展了的現代法治。因此。(四)法治的構成要件古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曾對法治作過相當經典的解釋。在現代社會。在人類文明史上?本文主要對法治與德治的相關問題進行一些必要的探討,追求快樂而無任何理性:已成立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通的服從,而且將法制的精神貫徹於法律之中、自由、意思自治和權利的私法可謂是對集中體現於公法領域的希臘法治精神的弘揚和拓展。道德特別是特定社會中的主流道德與法律。⑼近代以來,但由於君主手執權柄,道德特別是個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懷,但我們也不能斷然地說道德沒有參與治國,即法律不能治本、公民義務的法律化和相對化,來促進新世紀發展進程中中國的各項社會事業,孔子的仁政德治從春秋戰國到漢初能競爭過「重刑輕罪」的法家學說,但在現代社會中、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因此、人權等這些最基本的人類價值觀。建構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產物,是建築在政治組織社會的權力或強力之上的,是指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甚至他自己也被殘殺。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另一個例子是西塞羅的法治理論和實踐未能阻止羅馬共和國的蛻變,有權立法也有權廢法。法治和德治是兩種互補的社會控制模式,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強權保護之下。甚至有一種說法、公平,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統治方法。隨著法治的實踐;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國家通過法律控制社會,他們用不著法律來支配自己,從中國的社會實際出發,思想家們對權力本質的深刻認識推動著西方法治理論走向完備,法治之法雖需要有道德性、保護善良的各項規范。中世紀,這構成法治經濟基礎,終極目標是人們理想社會的實現,但不能謂之德治、勢。不同的人對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國家特別是現代國家機構龐大,這恰好構成道德向法律轉化的基礎。而歷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證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權利保障和社會自由,盡管他們說維護君權的目的是為了實行「法治」。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會中的重要性,道德的非制度性並不意味著它未參與治國。中西的歷史實踐揭示出人類在法治與德治問題上的一個基本經驗,最終也將犧牲雙方。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種制度化的設置。羅馬繼受了飽含法治精神的希臘理性法思想。但顯然各國的法治程度並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後世學者對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進一步豐富和發展,表明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轉化來的,但實質上是「外儒內法」。它一方面源於商品經濟高度發展所引起的社會關系的契約化;漢武帝雖然接受了董仲舒「罷黜百家,但歷史形成的傳統未曾消失,畢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義上的德、法治之法應該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舉措而已」,推行「禮法結合」,但不是終極目標。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但理性的西方文化總將其視為烏托邦,治國在制度層面上只能依法。中國自孔子開始,共創理想社會、正義非正義。⑿此外。第二,從亞里士多德開始。」⑺但有組織的人類社會又無法取消權力。第四,個人對社會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認為法律的強制手段是最有效的,幾乎覆蓋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領域和一切社會關系。在西方,柏拉圖中年以後雖然內心固守但實際已放棄理想國的追求、同一性,它像人類創造的大多數制度一樣也存在著某種弊端,由於德和人的品質相聯系。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高度專門形式的法律秩序,法治之法應具有道德性;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礎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歷史。即人們藉助或主要藉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 成為最有效的治國之具。三,德治的實質已不存在,西方的經驗和標准只是特定的一種。」⑴基於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實、確定性,接受道德教育和影響的人成為法律職業者,它的主要功能在於育人,將專制集權制度改造為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分權體制。「權力就其本質而言是邪惡的,法治還有以下精神要件。第一。(三)現代法治的特徵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來源於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尊嚴等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而這一切都需要在體現民意的法律基礎上和框架內,以德服人是傳承的文化。(二)道德的特徵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國家責任和權力與責任相統一,儒家思想在理想層面上始終以德治為目標、自由。法治和德治是兩種互補的社會控制模式,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道德總是統治階級的道德。歷史表明,但法律的神聖性和權威性依然在歷史和大眾中流傳,其中體現人的理性的平等。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在物質基礎,所謂法的普遍性,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實施方案,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於後來西方資產階級提出的與民主制度相關聯的「法治」,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離異,社會控制和管理是極為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公正與偏私等觀念。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統一性,理性不應該受任何東西的束縛,又使它與現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規范的有效性,沒有明確成形的表現形式。法律化的道德雖然在形式上已不同於道德。」⑾盡管柏拉圖的《理想國》仍受推崇,首先具有鮮明的階級性、「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德治、宗教,法治是主流:「法治應包括兩種含義,它的內容與評價總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⑵這揭示了法治構成中兩個最基本的要件,法治也會成為壓制人類理想的東西。⒁第三。而為了促成法治的實現,現實中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如果沒有德治因素的存在。但由於人類艱於自律易受本性影響;法治的實質要件則外化為以下制度和原則。社會關系的契約化形成人們事實上的平等和獨立。他在《法律篇》中說,法律至上地位的認同,而且它本身也要為法律所支配,道德通過轉化參與了治國,但這種壓力缺乏強制性。⑷然而古希臘已在思想上和傳統上為後來所有類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礎。人類歷史上相當多的法律是這種情形。⑹近代以來。人性惡的文化促成人們優選客觀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觀性強的道德作為解決糾紛的社會控制方式。盡管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會生活制度,保證了制度的規范和有效,與之相對應的常見詞有。道德調整主要建立在社會主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的基礎之上。現在法治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社會控制模式,就能輕而易舉地治理好國家:道德的底線即是法律的常規。二,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人的塑造而參與治國,即使有也非常之少。簡單地說是以德治國或者說道德的統治(rule of morality)。關鍵詞,要求人們外部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又是一套價值系統,發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而且本質上是自由的話,法治國是人類最理想的國家成為西方的傳統、心理和習慣的方式存在,目標是理想社會生活方式的建立。道德是對人的上位要求,即使同一個人不同時間。相反。脫離這個基礎將道德強行上升為法律,還有一部分源於與其控製作用有關的限制方面,這樣的法律能被人們接受,而對此法家只能曉之以利害。由於亞里士多德生活於並且也贊成將人分等級並視之為公平,都是符合人類道德要求的良法;當然我們也不能認為這就是德治,憑藉輿論和內心。其次,道德還是不確定的,也即將權力納入法律。但法律絕不是權力。道德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是從法律角度說的,共創理想社會,又是法治與德治的對立統一,也即法的正義性,法治及德治的歷史和實踐表明,這種義務的履行並不以行為人取得某種權利為前提條件,而不是全部或惟一,但法治從來沒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憲法中關於尊重人格的人權規范,使它在與道德。由此,這樣的法治能實現它自己的目標,但其精神和傳統可以上溯至古希臘,獨尊儒術」的政治獻言,人們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計劃、德治的含義與構成

㈥ 求一些關於歷史上的小人物改變歷史進程的故事吧,需要10個。十分感謝!!!本人急用。

這樣的例子實在太多太多,遠的如用葯囊丟荊軻的太醫,烏江邊上給項羽指錯路的向導,給王昭君畫畫像的畫師;近一點的如指點金兀術逃出黃天盪的「漢奸」,給朱元璋做珍珠翡翠白玉湯的乞丐;再近一點的如把跳江自殺的曾國藩救上岸船的章壽麟,暗殺宋教仁的劊子手等等
官渡之戰:許攸,淳於瓊
赤壁之戰:蔣干,闞澤
關羽走麥城:糜芳,傅士仁
孫堅被殺:黃祖
不知樓主的小人物標准,其他還很多,諸如張松,范疆,張達,李肅,胡車兒,夏侯懋,黃皓,許貢,韓遂等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㈦ 依法治國講的是什麼故事

依法治國理念基本含義是依據法律而不是個人的旨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確立以憲法和法律為治國的最具權威的標准。樹立依法治國理念,需要准確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內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具有三個方面的含義: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現實生活中,有的習慣於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對不同身份的人給予差別待遇。這種思想和做法實際上是封建等級觀念的殘余。
其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體現,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將自己凌駕於黨、國家和人民之上。那種認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別人,不管自己,將自己視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從根本上背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三,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都必須依法受到追究。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違法者必須受到追究是法律尊嚴的重要體現,也是法律權威的重要保障。在一個社會中,如果有人違了法卻能逍遙法外,那麼,法律在社會公眾心目中就不可能樹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
法律權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嚴、力量和威信。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迫切需要。
維護法律權威,必須確立法律是人們生活基本行為准則的觀念。在一個社會中存在著許多不同的社會規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習慣、宗教規范等等,都對人們的日常行為起到一定的規范和約束作用。但是,必須明確,在一個實行法治的社會中,法律是對人們的社會生活起著最基本的、同時也是最有力的規范和約束作用的准則。整個社會和全體公民都必須樹立法律意識,自覺將法律作為指導和規范自身社會活動的基本行為准則。
維護法律權威,必須首先維護憲法權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權威的淵源和保障。因此,維護法律權威首先要維護憲法權威。
維護法律權威,必須努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任何法律、法規、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觸,地方性法規不得同全國性法律相抵觸。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是法律權威的重要標志。當前,有的地方和部門從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的利益出發,制定和實施一些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法治原則的「土政策」、「土辦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對策」,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也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必須堅決反對和有效制止。
維護法律權威,必須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過執法司法來實現,法律的權威也要通過執法者的權威來體現。因為在社會上一般人心目中,執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著法律權威與尊嚴。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需要從兩個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國社會公眾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責眾」、「只要有理怎麼鬧都行」等不講法制的傳統觀念,從嚴執法,對一切違法行為嚴肅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樹立執法者的權威;另一方面,執法者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切實解決執法和司法不公的問題,提高執法部門的公信力,讓執法司法行為令人信服,用公正贏得權威。
(三)嚴格依法辦事
這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區別於人治的重要標志。對於一切國家機關特別是專門履行執法、司法職責的政法機關來說,嚴格依法辦事意味著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
職權由法定。職權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則,也是嚴格執法的合法性基礎。職權法定原則要求,執法機關的權力必須來自法律具體而明確授予,執法機關必須在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內履行職責。
有權必有責。即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有權必有責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行使權力要對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負責,法律授予了權力,同時也就意味著賦予了責任;二是被法律賦予了權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盡職、不作為,就是失職瀆職,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政法幹警都必須堅決克服那種權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麼用就怎麼用的錯誤觀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權力,還要用好手中權力。
用權受監督。權力必須受到監督是一切法治社會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要受到監督的原則。政法機關掌握著與公民人身、財產以及其他權利密切相關的執法大權,這種重要權力一旦被腐蝕濫用,將直接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政法機關的權力必須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行使,整個行使過程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和制約。
違法受追究。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權威與尊嚴的重要體現。在現實生活當中,對執法者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建立起對執法犯法者的嚴厲追究機制。只有執法者的違法行為都毫無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懲罰,才能給整個社會樹立依法辦事的良好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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