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被車撞責任劃分
『壹』 車輛撞到環衛工人,如何劃分責任只是側面颳倒,誰能詳細講解一下,謝謝
這樣的事情,不用問別人了,還是請交警來判定責任吧,大家說的再多也是無用的。
『貳』 開車在機動車道撞傷環衛工,責任如何劃分
都有後台或者都沒後台的話,自行車違規在先,負主要責任或者對等責任;自行車有後台,那機動車至少是主要責任,可能全責;機動車有後台,自行車主要責任或者全責
『叄』 環衛工被我撞了,我全責。環衛工公司有責任嗎
都判定你全責了,哪裡還有責任去劃分給另外的人或是單位呢。除非你能夠證明環衛工人操作違規,存在過錯
『肆』 我是一名環衛工人上班期間被車撞算工傷嗎
1、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應該判定為工傷,需要排除員工有醉酒、吸毒等行為。具體結果需要以勞動部門下達的工傷認定書來決定。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伍』 環衛工人被撞 受害者是否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環衛工人在工作時被撞,由撞人的車主承擔全部責任。因內為環衛工人的工作容場地就是在馬路上,他們為了城市的整潔干凈,付出了自己辛勤的汗水,乃至鮮血和生命。已經有多少位環衛工人在工作時被車輛撞傷撞死,可是他們仍在默默無聞地做著這一又臟又累又苦又危險的工作,他們是城市美容師,我們應當尊重他們,給他們以安全的工作環境,開車的朋友們,在清晨環衛工人清掃馬路的時段,把車開慢點吧,及早發現並避讓開環衛工人。
『陸』 車輛撞傷環衛工人,如何劃分責任或是邊上或是中間都有什麼樣的區別,誰能詳細講解一下,謝謝
環衛工人是否穿反光背心,是否設置警示牌,如果都有你應該全部責任,環衛在馬路上不管在哪他屬於在路上作業,就像警察在馬路上你撞到警察是一個道理。
『柒』 我在行車道上撞了環衛工人,責任該怎麼劃分
交通部門認定責任,不服搜集證據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內當事人對道路交通容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捌』 交通事故中環衛工人正常工作掃馬路被車撞了環衛工人有責任嗎
主要看看是否按照工作流程放置了安全警示標志,責任肯定是有的,但是還要看是在機動車道還是非機動車道,若是非機動車道,又按照正常程序工作,那麼就不會承擔責任,所以具體情況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
『玖』 環衛工人工作期間被車撞傷環衛局如何賠償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所以,該環衛工人受傷情況應該屬於工傷,應當由環衛工人所在的單位到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社會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等認定下來是工傷後,再去做傷殘等級鑒定,根據最後鑒定出來的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該員工有參保的話,符合該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沒有參保的話,則由單位承擔。不過,因為此次事故涉及第三人,所以,工傷保險基金(單位)將是在肇事方賠付之後再進行補差,補足應當支付但是肇事者無力支付的部分。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下: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3)、醫療病情診斷證明;
4)、交通事故認定書;
3、關於工傷待遇支付的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碧槐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悄瞎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悔運友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拾』 環衛工人在工作時橫穿馬路被車撞了,誰會主要責任
這種情況需要按照交警部門的認定作為認定的依據了,有可能會認定為主次責任或者同等責任,那麼如果說環衛工人承擔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的話,他既可以得到交通肇事的賠償,同時可以得到工傷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