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轉載
1. 妨礙公務罪的定義是什麼 ,有我們老百姓的發言權沒 請不要轉載 這貼 警察碰瓷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及在內一定條件下的紅容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 責,或者以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 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從本罪的構成要件分析,其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履職行為,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採取了暴力、威脅等方法,後者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本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故意,即明知其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阻止其履行職務。如果行為人不知所侵害的對象是上述人員,或雖知道是上述人員但不知其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或誤認為執行職務行為不合法,而予以阻礙的,不構成本罪。
交警執法應該合法,如果你違反了交通法規,交警按照正常執法程序警示你停車,然後你不停車反而撞向交警,可能會涉嫌此罪,如果交警行政執法不合法,也就沒有妨礙公務罪的說法了。另外,如果構成了犯罪,交警沒有權利讓你選擇交錢或者判刑了事。如果交警明確和你說交錢或者判刑任選一個,那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2. 」對情節嚴重,發帖轉載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對情節嚴重,發帖轉載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回答你的提問;
一、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情節嚴重的」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構成情節嚴重,應當以誹謗罪論處。
葉赫那拉聞多認為,這一司法解釋,是為了迎合公民意志而設立,缺乏立法依據,違反立法基本理論;
1、本罪「情節嚴重的」構成,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轉發,規定不明確,沒有規定是所有的互聯網或是某個網站、某個論壇,其誹謗的影響力和後果,是決定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要因素;
2、點擊是指網路中,但點擊未必閱讀,而轉以行為,是由轉發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因此確認以貼人承擔,顯然違反罪責自負的基本原則;
3、所謂「誹謗」是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現在實生活中,普通公民在舉報違法或犯罪時,有些事實是真實可靠的,有些過能是傳來的,就有可能靠成所謂「誹謗」是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這種情況天天發生,時時發生,那不是要全民誹謗了。。。。。。。。百姓還敢舉報貪官嗎?一不小心有可能就構成「誹謗」,輿論監督、媒體監也就沒有了,貪官們就大膽地貪腐吧。
4、任何一種犯罪都是嚴重的違法而上升為犯罪,就算故意發個所謂「誹謗」是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貼子,因他人點擊、瀏覽或轉發,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就構成犯罪,那真可以中國特色立法。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無論從立法規則、民間道德標准等方面,此解釋應當修改為;因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在網路或刊物發表誹謗信息多次(三次以上),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對被誹謗人生活或工作造成影響的,構成情節嚴重。
1、民間上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
2、法律上一般此種犯罪應當規定發貼數限制,才可構成情節嚴重,而點擊、瀏覽或轉發非行為人所為,規定發貼多次實屬必要;
3、和協社會,把公民之間的普通矛盾心理及行為,直接轉化為犯罪,與社會制度不符;
4、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名譽權,護大立法解釋,勢必造成人與人仇視。不利於社會穩定,更不利於懲治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