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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與人治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07 11:49:30

Ⅰ 法治與人治的關系

人治與法治最大的抄區別在與是不是具有民主性,人治是建立在專制的基礎上的,特點是君主專制,體現的原則是個人主義.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的,具有民主的特點,體現的是大眾意志,少數服從多數!
法治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從人治走向法治。

Ⅱ 法治與人治存在那些主要區別

(一) 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別。什麼是法治?什麼是人治?所謂法治,最基本的特徵是法律能夠約束國家權力。即當法律與當權者個人的意志發生沖突時,法律高於當權者個人的意志,法律能支配權力。「法律就是國王」。所謂人治,最基本的特徵是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權力支配法律。「國王就是法律」。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就在於法大於權,還是權大於法。
(二)「法治」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有法則治,無法則亂,是不證自明的規律。縱觀當今世界,法治國家不斷增多,人治國家不斷減少,人類社會由「人治」走向「法治」是歷史的必然。正如古希臘法律思想家柏拉圖在《法律篇》中所講:「如果一具國家的法律處於從屬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覆滅;然而,我們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
(三)依法治國將是中國走向輝煌。法律在國家治理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是「法治」的根本標志。中國數千年的封建社會,實行的是人治。「法自君出」,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法律在國家治理中從屬於皇權。這種封建專制,曾給中國廣大的勞動人民帶來過深重的災難。
改革開放前,我國對法治的建設沒有足夠的重視。再現過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領導人的言論代替法律,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的怪現象。以致最終釀成了「文革」那場全國性的大動亂。歷史的經驗證明:如果實行權大於法,法律沒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就會給國家和民族帶來災難和不幸;如果實行法大於權,國家和民族就會有希望。一個反對法治崇尚人治的政黨容易產生腐敗,一個反對法治崇尚人治的國家只會衰亡。黨中央曾強調指出:中國將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展之路。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符合人民的心願。這將是中國走向輝煌的一條光明之路。

Ⅲ 人治和法治,法制有什麼區別

1、意思不同。

法制:狹義的法制,認為法制即法律制度。詳細來說,是指掌握政權的社會集團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和制度。廣義的法制,是指一切社會關系的參加者嚴格地、平等地執行和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原則和制度。

人治:個人或少數人因歷史原因掌握了社會公共權力,以軍事、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倫理等物質的與精神的手段,對占社會絕大多數的其他成員進行等級統治的社會體制。人治是儒家學說倡導的一種的治國理論,被封建統治者長期奉為正統思想。

法治: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框架。大到國家的政體,小到個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對於現代中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才是真正的法治。

2、出處不同:

法制出自現代作家巴金的《作家要有勇氣,文藝要有法制》:「這就說明發揚民主要講兩方面,一方面要講勇氣,一方面還要有健全的法制來保障。」

人治出自戰國時期孟子的《孟子.離婁上》:「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 白話釋義:君主仁,沒有誰不仁;君主義,沒有誰不義;君主正,沒有誰不正。一旦使君主端正了,國家就安定了。

法治出自春秋時期晏子的《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狹於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白話釋義:原來的國君桓公統治的土地比今天小,但是他整治法的統治,擴大政治與教化,所以稱霸諸侯。

(3)依法治國與人治的區別擴展閱讀:

人治的特徵:

特徵是權力一元化的狀態。這是一種單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級森嚴的「線狀」控權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於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團或政治權力與國家權力間的橫向控制,從而滋生「獨裁」與「專制」。

而憲政賴以建立的權力基礎卻是社會上的多元平等的利益集團或政治權力間互相控制、相互制約而結成的多元化「網狀」控權模式。 「人治」的一元化傳統及「線狀」控權模式是憲政生成的政治障礙。

Ⅳ 論法治和人治的區別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框架。大到國家的版政體,小到權個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對於現代中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才是真正的法治。無論是經濟改革還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謂先行者,對於法治的重要性,可說怎麼強調都不為過。
人治,法治的對立概念。指依靠個人意志的作用來管理政權實行政治統治。是依靠統治者個人的權威治理國家的一種政治主張。在中國,人治思想源於儒家文化。如孔子認為「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在西方,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曾提出哲人治國論,主張建立哲學王統治,這也屬於人治的一種政治思想。

Ⅳ 法治和人治,法治和法制的區別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①兩者基礎不同。人治建立在個人專斷與獨裁基礎上,而法治回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礎答之上。②兩者特點不同。人治呈現出隨意性、多變性的弊端,造成社會的不穩定。而法治具有統一性、穩定性、權威性的特點,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能有效地制裁違法行為,保證社會的穩定和有序發展。③二者體現的原則不同。人治體現不平等的原則,而法治體現平等的原則。
法治與法制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l)內涵的差異。法治表達的是法律運行的狀態、方式、程序和過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權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開性等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制約公共權力與保障人權等基本原則;法制只是「法律和制度」的簡稱。
(2)價值取向的差異。法治強調人民主權(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權力制約和人權保障;法制則不預設價值取向。
(3)在與人治的關繫上,法治明確地與人治相對立,有人治無法治,而法制可以與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
(4)在配套環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等環境,法制則可以在各種經院政治、文化體制中存在。可以說,法治是具有特別價值內涵的法制,即以自由、民主、平等、人權為精神的法制秩序。

Ⅵ 法治與人治究竟有何區別

1、法治與人治是根本相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
2、人治強調個人權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與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但要強調,國家依靠法治並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為再好的法律與制度都需要人來實現與執行。但是,不可以將「人的作用」與「人治」相等同,兩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參考資料:
1、 人治就是個人或少數人因歷史原因掌握了社會公共權力,以軍事、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倫理等物質的與精神的手段,對占社會絕大多數的其他成員進行等級統治的社會體制。人治是儒家學說倡導的一種的治國理論,被封建統治者長期奉為正統思想。

2、其特徵是權力一元化的狀態。這是一種單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級森嚴的「線狀」控權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於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團或政治權力與國家權力間的橫向控制,從而滋生「獨裁」與「專制」。而憲政賴以建立的權力基礎卻是社會上的多元平等的利益集團或政治權力間互相控制、相互制約而結成的多元化「網狀」控權模式。 「人治」的一元化傳統及「線狀」控權模式是憲政生成的政治障礙。

3、什麼是法治?英國思想家洛克說: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法治,是給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給政府以盡可能小的權力。法治社會的真諦在於:公民的權利必須保護,政府的權力必須限制,與此背離的就不是法治社會。

4、引證
謂根據法律治理國家。與「人治」相對。《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 桓公 之地狹於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淮南子·氾論訓》:「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 鄒韜奮 《抗戰以來》六二:「在此種慘酷壓迫之情況下,法治無存,是非不論。」亦指依法處治。《史記·蒙恬列傳》:「 高 有大罪, 秦王 令 蒙毅 法治之。」

Ⅶ 什麼叫人治和 法治

所謂人治來,就是國家自以一套嚴格的道德制度去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產生社會秩序。要使道德高度變為德治,必須以權利的不平等和權力的不制衡為前提。常見於我國的封建社會.用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利去進行國家的統治,作為判斷是非的標准.法制是一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范。法治與人治則是相對立的兩種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雖然法律也是由人來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動性,但從法律的制定、執行到修改都必須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人的能動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正是法治內在的本質要求。

Ⅷ 憲法中你認為法治與人治的最主要區別在哪裡

憲法中沒有人治,我們國家從來也不認可我們是人治。我們依法治國,我們是法治國家。至於法治和人治的區別就是,制度說了算,還是人說了算。

Ⅸ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人治,就是按照人的意志及其對利益的要求來行事的。這是人治的廣義概念。但人治有少數人的人治與多數人的人治之分。少數人的人治是按照少數人的意志及其對利益的要求來行事的。這種人治,類似我國封建社會的專制人治。按照少數人的意志及其對利益的要求制定的制度,就稱之為少數人的法治,這種法制,類似我國封建社會的君主政治。

「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家權力是否嚴格依法運作.法治國家要求樹立「法大於權」的觀念,創設「法大於權」的制度.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把民主與法治緊密結合在一起,「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逐步清除「人治」和「權治」等遺留下來的不良影響。具體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法治」與民主相容,「人治」與專制相合。「法治」是與市場經濟、工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現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指標.
「人治」是與自然經濟、農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君主專制是人治國家的主要統治形式.在人治國家中,一切人只服從擁有權力的人及其意志。

第二,「法治」強調「權自法出」,人治強調「法自權出」。「法治強調權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權力都應當具有合法性根據,沒有合法性基礎便不得行使任何權力,即使人們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關權力,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合法性』這個概念可以在兩種意義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學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講,它與合理性概念有內在關聯;其二是法學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實上,它所講的就是合法律性.」

第三,「法治」強調「法大於權」,「人治」強調「權大於法」。「法治」強調一切公權力都應當服從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權力的產出之所.沒有法律根據的一切權力均為非法.即便是緊急狀態下政治權力的運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則.[vi]所以,以法律為治的治理活動服從既定的規則,而不取決於統治者頭腦的一時聰明或其他什麼智慧.這種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統治者個人的性情及好惡的影響,防止政治權力的濫用和個人獨裁的災難。
「人治」是最高統治者不受法律約束的「權治」.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大於法律.誰擁有國家權力,誰就主宰國家和民眾.在人治國家,官本位觀念盛行,人們普遍地崇拜權力,漠視法律.因為掌握政治權力是發財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條捷徑.正所謂「一人當官,雞犬升天」.中國古代自漢武帝以後的歷代皇朝尊崇儒學,倡導「以德治國」,隋唐以後還採用了科舉考試.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羅織了巨大而又嚴密的權力關系網,法律和道德在權力的沖擊下盪然無存,其結果是官場政治黑暗腐朽,貪官污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國古代歷代皇朝始終跳不出「政權興亡的周期率」。

第四,「法治」強調法律至上,「人治」強調領袖至上。「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規則相比較,法律在治理社會活動中,在規范人們交往行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選性;其二是與任何組織和個人相比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服從法律.」因此,法治國家要求執政黨和國家領導人與普通公民一樣遵守法律.
「人治」強調的領袖至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領袖的意志高於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廢法;其二是掌權國家權力的領袖決定國家的重大事務.他依靠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把自己的意志貫徹到整個社會並使之得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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