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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環境污染罪量刑

發布時間: 2020-12-07 10:21:06

『壹』 2016年以後小型污水處理項目需要啥資質

至少工程設計和總承包企業資質吧

『貳』 環境污染與防治2016是核心期刊嗎

是核心期刊--期刊級別:CSCD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統計源期刊


環境污染專與防屬治

《環境污染與防治》「宣傳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刊登有關環境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究報告和綜述等學術文章,交流各級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環境管理經驗,報道國內外環境保護的新動態」是《環境污染與防治》雜志社的辦刊...

  • 主管主辦:浙江省環境保護局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

  • 快捷分類:環境環境科學與資源利用工程科技I

  • 出版發行:浙江月刊A4

  • 期刊刊號:1001-3865, 33-1084/X

  • 創刊時間:1970影響因子 0.690

  • 審稿時間:1-3個月

  • 期刊級別:CSCD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統計源期刊

『叄』 2016年中國環境污染所佔比重分別是多少

A 試題分析:城市化的標志,城市人口比重占總人口比重上升,即農業人口比重下降。故本小題選 A。點評:本題難度較小,解答本題的關鍵是明確城市化的表現:①城市人口增加;②城市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重上升(主要標志);③城市數量增加和城市用地規模擴大。

『肆』 2015-2016可能修改的法律

2015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伍』 2016年中國環境污染所佔比重分別是多少在哪裡可以找到

【】可以去求助中環境監測總站,能解決。

『陸』 我廠2016年5月兩名女工因涉嫌環境污染罪被刑拘十天後辦了取保後審,今年1月解除取保後審,如何補償

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由勞動者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勞動者的行為進行補償。但如果用人單位涉嫌刑事犯罪的,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柒』 2016年國務院對環境方面有哪些整頓方法

篇一:環保專項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要求和部署,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北省20XX年度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鄂環辦[20XX]71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決定,20XX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圍內繼續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特製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和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及全省人口資源環境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堅決糾正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推動各級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為構建和諧天門服務。
工作目標是:到20XX年底,建設項目環評率達95%以上,環保「三同時」制度執行合格率達90%以上,限期治理任務完成率達100%,市直重點排污企業穩定達標排放率達90%以上,群眾反復投訴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保持穩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基本得到糾正。
二、工作內容和重點
(一)檢查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重點檢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是否出台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地方及部門規定;有關部門在環境監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職責,是否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二)整治因企業違法排污嚴重影響群眾健康的問題。重點整治各鄉鎮「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的死灰復燃;群眾兩年內連續舉報大氣污染、雜訊污染、飲用水源地污染等問題;造紙、水泥、化工等重污染行業工業企業超標排污問題;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水泥、造紙等行業進行清理。
(三)檢查企業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政策規定情況。繼續開展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情況的清理;檢查工業企業是否按規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無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等行為。
(四)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環境保護的規劃、生態保護、改善環境質量的措施等。重點檢查飲用水源保護、建設項目環評率、污染防治及轄區內環境質量等環境保護責任狀落實的情況。
(五)加強對環境違紀違法行為責任人的查處。重點是查處違法排污、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負責人;查處部分鄉鎮擅自收取排污費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個人;查處拒不糾正已出台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及部門的負責人。
三、工作方法和步驟
本次專項行動,採取自查、抽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分為四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5日以前)。市政府召集各鄉鎮、有關部門及市直重點排污單位負責人召開會議進行動員和部署。
(二)自查自糾階段(7月16日-7月25日)。環保和監察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精心組織、集中力量,認真清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地方規定,對群眾舉報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對企業排污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並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和整改,確定第一批掛牌督辦的企業和鄉鎮名單並上報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全面整治階段(7月26日至10月10日)。對轄區內清查出的問題進行集中整治,並公開處理一批典型案件,確定第二批掛牌督辦企業和鄉鎮名單並嚴格按全省的統一部署上報整改情況。同時認真做好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的專項督查准備和迎檢工作。
(四)總結階段(10月11日-10月25日)。全面整治工作結束後,認真總結專項檢查工作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年底市政府將對各地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的情況以及工作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驗收,並將檢查驗收的情況綜合打分評比、通報,並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實績考核作為重要依據。
四、有關要求
(一)統一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堅決糾正企業違法排污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群眾利益無小事理念的重要體現。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整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長汪發良為組長,市政府辦、監察、環保、發改委、工商、衛生、安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環保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要建立工作專班,切實加強對專項行動的領導,將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綱化實施方案,突出重點、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全面開展整治工作。
(二)嚴格執法,堅決糾正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按照環保系統「六項禁令」和環境執法人員「六不準」的要求,深入檢查,嚴格監管。對企業違法排污行為,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要立即責令停建停產;拒絕排污申報或申報時弄虛作假的,要責令限期改正;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要責令恢復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裝使用;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要責令停業或關閉;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要責令限期拆除,並處罰款;拒絕、阻礙環保部門依法行政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要確定一批嚴重影響群眾健康又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典型問題,並實行地方行政首長掛牌督辦,嚴肅查處並公開曝光。
(三)協調配合,建立部門聯運機制。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定期聯系會議,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移辦制度、協同作戰,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發展改革和經濟主管部門要監督落實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政府及部門負責人、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司法機關要加大環境保護法制宣傳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門要及時注銷、吊銷被依法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安全監督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監管。
(四)強化責任,落實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今年的專項行動,省政府明確規定,轄區內有5家以上企業存在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設備、產品等未按時淘汰、「十五小」和「新五小」出現嚴重反彈等環境違法行為的,要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因此,各地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全國和全省糾風工作會議精神,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堅決糾正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突出問題。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政府及部門負責人,有關人員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暢通投訴渠道,加強公眾監督。全面開通和大力宣傳69環保熱線,加強舉報受理工作,完善公眾監督機制。對於群眾反映的污染問題,環保部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調查處理工作,並向投訴舉報人及時反饋調查處理結果。要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篇二:環保專項行動方案
為切實解決當前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環境權益,根據《20XX年省廳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緊密圍繞「改善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服務科學發展」的環保工作主線,以維護環境安全為主題,著力解決涉氣、涉水企業超標排放或惡意偷排等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確保我縣生態縣建設、人類宜居水城建設的順利完成。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一)繼續加大重點企業的監管力度。
一是繼續加強污水處理廠和垃圾填埋場運行監管。要重點加強海源水務城鎮污水處理廠日常監督檢查,進一步提高運行負荷率和出水達標率,確保已建成的環境基礎設施正常運營。對設施運行不正常或進水濃度明顯變化的情況,要及時查明原因,馬上整改。要進一步加大對污水處理廠產生污泥處理處置的監管力度,嚴格管理污泥處置台賬,規范污泥運輸和接收手續。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嚴厲查處非法傾倒和違法處置污泥行為。對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重點監管。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威脅飲用水源地,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重點解決。對偷排偷放廢水廢渣違法排污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加強食品園區污水處理廠、化工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和開發區重點企業的日常監管,確保園區污水處理廠與園區企業同時生產運行。
二是繼續加強燃煤、揚塵對大氣污染企業的監管。大氣中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空氣治理的關鍵,控制燃煤污染、揚塵污染、汽車尾氣排放是治理的三個重點。全面開展煤化工、水泥、磚瓦、玻璃製造行業等大氣污染治理,以上行業向大氣排放的氣體,必須加裝脫硫脫硝或高效除塵治理設施,並確保正常有效運行。經常督促企業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對偷排、超標排放、無故擅自停運脫硫脫硝設施,要依法從重從嚴處罰、追繳排污費。推行機動車環境保護標志管理。盡快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嚴防大氣污染工作格局。
三是繼續加大對地表水、河流斷面污染企業的監管。認真落實市政府下發的《濟寧市重點河流水質穩定達標實施方案》,以南水北調工程為總抓手,確保我縣出境河流斷面水質穩定達到南水北調控制目標要求。對難治理的小型脫水、小型化工用水企業,堅決進行關停,嚴防我縣已關停的小蒜干廠死灰復燃。工業向三大園區集中,污水集中處理,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力度。
(二)著力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建設。各企業要緊緊圍繞預防、預警和應急三大環節,建立和完善環境風險評估、隱患排查、事故預警和應急處置四項工作機制,切實形成全防全控的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充分發揮環境預警監測、斷面特徵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的作用,有效預防環境突發事件,保障環境安全。
(三)認真查處環境信訪和媒體報道的突出環境問題。要將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反映的和媒體報道屬實的環境污染問題列為環保專項行動重要內容,嚴厲查處危害群眾健康、社會反響強烈的環境污染問題,對屢查屢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產整頓;對超標排放的,依法給予高限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對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關閉;特別是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排水企業和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要一律取締。
三、主要工作措施
各鎮街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圍繞今年確定的各項重點任務,著力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確保今年的環保專項行動取得更大成效。
(一)強化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以縣主要領導任組長,縣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監察局、司法局、財政局、環保局、建設局、工商局、安監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鎮街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確定重點,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細化專項行動的工作目標和整治任務,具體落實到部門和負責人。將整改完成情況作為鎮街人民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對未能按期完成的單位予以通報。
(二)加強部門配合。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堅持聯合執法,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全面整治違法排污問題,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要主動做好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行動、公眾廣泛參與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工作格局。要利用媒體曝光、綠色證券、綠色信貸、責任追究等綜合措施,切實解決環境熱點難點問題。發改、經信等部門要嚴把產業政策和市場准入關,查處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行為,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淘汰落後企業名單。監察機關要強化行政監察職能作用,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門要加強環境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財政部門要保障環保專項行動的經費支出。住建部門要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中水回用工程建設和垃圾處理的監管。安全監管部門要嚴肅查處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或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避免由於生產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責令被依法關閉企業變更、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嚴肅查處相關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的行為。電力監管機構要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節能環保電價政策,對違法企業依法採取限電、停電、斷電等措施。
(三)嚴格執法監管。採取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專項執法檢查和「四個辦法」例行巡查相結合以及多部門聯合執法等方式,豐富執法形式,充分利用在線自動監控高新技術強化執法手段。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規范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對於檢查中發現的環保違法問題,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監督並指導企業切實解決問題;對於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要實行掛牌督辦,限時解決;對於存在主觀惡意的屢查屢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企業違法排污屢禁不止、群眾反復投訴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企業堅決進行關停。
(四)加大督辦力度。各鎮街要按照環保專項行動各階段工作要求,將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作為重點,落實責任,跟蹤督查,做到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嚴格執行《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辦法》,督促環境違法企業切實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命令,及時糾正環境違法行為。
(五)加強宣傳教育。各鎮街要根據專項行動階段工作重點,利用各種媒體,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營造群眾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同時,要積極組織新聞媒體進行跟蹤報道,向社會公布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一批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暢通「69」投訴渠道,鼓勵人民群眾對違法排污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營造全社會關心和參與「2013年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專項行動」的良好氛圍。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3月1日-3月10日)。各鎮街環保專項行動的要求確定本轄區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3月11日-至9月30日)。各鎮街要對重點排污企業、污染減排重點行業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對一些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排污企業,縣和鎮街兩級要聯合辦公查處一批、處理一批企業主。
(三)督查階段(10月1日-10月31日)。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適時對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四)總結階段(11月1日-11月30日)。對環保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完成全縣20XX年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專項行動總結報告。

『捌』 2016年天門環境污染投訴找哪個部門最有效

1、當地環保局是主管部門
2、撥打12369投訴電話
3、如果都不行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或當地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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