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拔土地依法收回
『壹』 房屋拆遷中涉及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如何補償 詳細
遼寧省汪某根據國家和當時房改售房政策,從原單位購買了一套公有住房。 2006 年,汪某購買的該套公房面臨拆遷。某縣土地儲備投資機構作為拆遷人和汪某協商補償問題時, 汪某告訴拆遷人,說自己聽別人說政府為公共利益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應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予以補償。汪某要求拆遷人答應補償土地使用權後, 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答應了汪某的要求,雙方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但是汪某發現在此以後,拆遷人不再理會自己的土地補償要求。汪某感覺自己受騙,不斷上訪。 後遼寧省某省級信訪部門答復汪某該縣土地儲備投資機構為公共利益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房屋拆遷時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予以補償;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已經包含在汪某被拆遷房屋的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中。汪某恍然大悟,他拿出自己家的評估報告,果不其然,估價報告中 有一部分是專門對土地使用權補償作出的規定。法理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徵收單位或者個人的房屋, 如果該房屋依附的土地屬於劃撥使用權的,應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予以補償, 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應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2001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 房 地 產 市 場 評 估 價 格 確 定
『貳』 國有劃撥土地被依法收回是否給予補償
當然要補償了,比如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需提供一個劃撥權益價和一個出讓價,他兩個之間的差價就是需補交的出讓金,權益價可以理解為用地戶以前徵用這塊地已經繳納過的費用,也可以理解為應補償給原用地戶的費用。
『叄』 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分錄怎麼寫
無償劃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相當於上級收回投資。
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攤銷
借: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貸:無形資產
借:累計折舊
借: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貸:固定資產
『肆』 政府收回劃撥土地如何補償
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規定:
新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明確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概念,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時最常用的是基準地價法。為了確切掌握劃撥土地的價值構成,首先需要了解基準地價的價值構成。根據國土資源部對城市基準地價內涵的統一規定,即各土地級別或均質區域內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開發程度下,平均容積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基準地價法是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確定的城市基準價格,通過對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修正,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基準地價測算的土地價格可以分為樓面熟地價、地面熟地價、樓面毛地價、地面毛地價四種類型。基準地價的表達方式可以有級別基準地價、分區基準地價和路線價。在實際運用中,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基準地價一般是指具有級別的地面熟地價。對於地面熟地價而言,其價值構成基本由3大部分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權益。由於土地所有者權益一般通過出讓金的形式體現,所以劃撥用地的價值主要由前兩項構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如果劃撥用地是生地,則其基本價值構成是土地取得成本。其基本計算公式是:土地價格=適用的基準地價*期日修正系數*年期修正系數*因素修正系數
『伍』 什麼情況下劃撥土地政府才能收回
無償收回劃來撥國有土自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五)兩項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五種情形。具體內容包括:1.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2.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准報廢的;3.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5.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佔用基本農田的……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陸』 多選題: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可以收回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是( )
您好,應選BCD。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版關人民政府土權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柒』 劃撥土地被國家收回怎麼補償
各地標准不一,到當地 國土資源局 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版
有下列情權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捌』 什麼情況下政府應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以下情況回可以收答回劃撥土地使用權:
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2、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3、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8)劃拔土地依法收回擴展閱讀:
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規定:
在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問題上,對《土地管理法》第58條的適用應當區分公益性劃撥土地和經營性劃撥土地。
如果是國家機關法人、事業法人,純粹為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權時不需要進行補償,因為承擔公益責任的主體還是政府。
如果是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還有那些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依法可從事一定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如有一定營利功能的學校、醫院等企事業法人對劃撥土地的使用依法包含經營性私益目的,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其劃撥土地的應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