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必須有公共車位嗎
『壹』 關於小區里的停車位收費是合法的嗎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小區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
1、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佔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
2、管理費的收費依據是《合同法》及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
《合同法》第365條及第366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由此,物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
基於上述關於小區停車位歸屬的分析,總結如下:
1、在第一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收取停車費的。因為此時各個車位屬於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停車場內的公共部分屬於所有擁有車位所有權的業主共有。
2、在第二種情況下,物業公司經過建設單位的授權之後是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但此時的停車費標准也不是由物業決定,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也可以說物業此時是沒有權利要求收取小區停車費。
3、在第三種情況下,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對於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准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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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現如今我國已經開放住宅小區停車價格。此前,住宅小區的停車費一般都有政府指導價。
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如因客觀 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因此,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
因此,如果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同意收取一定標準的停車費,那麼,該停車費的收入應該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而不是歸物業公司來隨意開支。實踐中,停車費一部分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交納稅金,另一部分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參考資料:鳳凰網--小區停車位收費合理性分析
『貳』 物業不讓沒有車庫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有法律依據嗎
沒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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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叄』 小區車位使用權歸誰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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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位
『肆』 物權法小區公共停車位
露天的道路如果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為城鎮公共道理的,應當為小區的業主共同所有。小區的車位如果購房時開發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就是開發商的。不過,小區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求。
具體的規定可以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埋念帆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高迅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彎雹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這樣可以么?
『伍』 小區沒有配置公共車位,所有車輛必須購買車位才能進入小區,合法嗎
不合法
物業不讓你停車,你就不交物業費
看他能怎麼的,讓物業找律師告你去吧,律師會用棒槌打他的
請採納,多謝
『陸』 如果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是否應向業主收停車費請提供明確的法律條例依據,謝謝~
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有提供額外服務就有許可權收取費用,如果沒有額外服務就沒有資格收取差拍相關費用。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3款,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由業主共同共有,小區無權就租賃事項向業主收費。但你要考慮的是小區主張物業管理費的情形,例如小區物業主張小區的保安為汽車提供保管等服務,那可能就有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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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虛並羨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蔽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柒』 小區公共停車位業主停車需要的交費用嗎
公共停車位是政府為方便群眾停車而設立的,任何人或組織不得私自圈佔或挪作他用,也不得以此收取費用牟利!
『捌』 現在小區必須要配套公共停車位嗎法律依據是哪條
沒這個吧
『玖』 小區的車位是共有的嗎
《物權》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回和物業服務用房,屬答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小區路面的停車位開發商無權,歸業主共同所有,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收費。
但同時,《物權商品房買賣合同》內明示該面積沒有計入公攤則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是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的。
這兩條律規咋一看有點相互矛盾,細細推敲,就能捋順了 。車位的歸屬權,算不算開發商的,在於前期規劃項目的時候,是否報規劃部門批准同意小區車位,如果部門審批通過,開發商可以拿到車位的「預售許可證」,則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任憑開發商。反之,如沒有申報部門或者審批未通過,則車位面積計入公攤的面積,車位的面積平均分攤給每位業主,則產權屬於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只需繳納的車位管理費用即可,開發商無權車位。
因此,如對開發商要車位有疑慮,可讓開發商出示的證明,若沒有,則將車位是違的。鑒於近期出現了很多天價車位的現象,如果業主覺得車位價格過高,開發商從中牟取暴利,可向物價部門舉報,要求其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