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
㈠ 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哪些,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回件,或者答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㈡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專形和一類條件情形屬;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滿14歲的人和精神病人兩類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㈢ 哪些情形可以依法不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形和一類條件情形;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滿14歲的人和 精神病人兩類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㈣ 列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關於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規定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㈤ 以下情況,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 )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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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回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答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㈥ 犯罪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如年齡未滿14周歲,作案時有法律規定的精神疾病無法內控制自己等,年齡容大於75周歲。共同犯罪中的被脅迫,共犯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不構成、無期待可能性的不構成犯罪、犯罪行為後果過於輕微可不追究責任、有違法阻卻事由不構成犯罪,其他的可能還有,暫時沒想到
㈦ 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哪些,不予追究刑事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版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權,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