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應急
① 下列選項哪一項不是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醫院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因為你並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選項,所以別人沒有辦法,根據一片空白就得出哪一些內容屬於衛生事件。
②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施
http://www.caea.gov.cn/n602669/n602673/n602686/n607350/35020.html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範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路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准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准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葯。
(4)督導檢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國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省、市(地)級以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發布信息與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6)制訂技術標准和規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准和規范,及時組織全國培訓。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葯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後,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地方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范採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路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技術標准和規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全國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准和規范。
(6)開展技術培訓: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4.2.7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准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於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標准見l.3)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後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國務院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特別重大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准,給予補助。
5.5 徵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省(區、市)、市(地)、縣(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路;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准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並加強管理和培訓。
6.1.6 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6.1.7 科研和國際交流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葯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葯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並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依據是什麼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依據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專、涉及范圍,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中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3)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應急擴展閱讀:
事件種類
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2、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3、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4、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④ 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指各地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形勢,依據本地區應急預案,啟動的一種應急響應等級。
例如:針對湖北省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根據《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決定,啟動湖北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應急響應」規定如下: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國務院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4)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應急擴展閱讀:
處置措施:
市州、縣市區有關行政部門接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後,應迅速組織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如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傷病人員的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採集和消毒處理等,防止事態進一步發展。
同時,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和綜合評估,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重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省衛生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事件發展情況,迅速組織應急處置隊伍趕赴現場;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病人救治、現場消毒、人員疏散等工作。
緊急調集和徵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隔離、疫區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經費;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⑤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遵循什麼原則,制定應急預案包括哪些內容
處理原則:1.統一領導,分級響應的原則;2.及時報告的原則;3.調查與控制內並舉的原則;4.分工合容作、聯防聯控的原則;5.信息互通、及時發布的原則。
應急預案: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2.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3.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4.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5.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6.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質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規范由哪個部門建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規范由國務院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建立。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當中的第三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
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6)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應急擴展閱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的公布施行,標志著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進一步完善。
《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原則和各項制度、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還明確了違反《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
⑦ 怎樣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確保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發生以下具體突發事件時,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本預案。
(一)重大傳染病疫情:
1、出現鼠疫和肺炭疽首發病例以及霍亂的爆發流行;
2、乙類、丙類傳染病爆發或多例死亡;
3、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如心因性反應、群體性急性出血熱綜合征、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腹瀉綜合征、急性黃疸綜合征和其他不明原因疾病);
4、新出現的傳染病;
5、各種自然災害過程中及發生後疾病的爆發流行。
(二)其他突發事件:
1、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爆發;
2、重大群體性的食物中毒事件;
3、群體性職業中毒和農葯、鼠葯或其他化學互不品引起的中毒事件;
4、重大的群體性醫院感染;
5、群體性的或出現死亡病例的免疫接種事故;
6、生物、化學、核輻射恐怖襲擊事件;
7、其他非常規性公共衛生事件。
二、應急處理的指揮機構
(一)醫院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對突發事件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成立臨床應急搶救小組,由臨床科室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負責一般突發事件的搶救工作。
三、應急救治流程:
四、醫院有關部門及人員工作職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門診部、醫務科、應急辦、公共衛生科、護理部、院辦、總務科、器械科、保衛科、葯劑科、感染管理辦公室及各臨床醫技科室等相關部門通力配合,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
(一)醫院領導職責: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管理工作,及時防範,應對突發事件的發生;組織各方面力量處理突發事件,指揮應急救援,落實應急處理責任制,控制事態的蔓延和擴大;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和科室做好突發事件傷員或病員的救治處理和指揮、協調、善後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部門的問題。
(二)各職能部分及人員職責
1、門、急診、公共衛生科、應急辦負責開展日常監測,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正常進行;督導緊急處理的消毒、隔離、個人防護規范到位;定期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向公眾開展應急知識教育;組織突發事件的報告、控制、調查、分析和評價工作,及時向區疾控中心報告處理進展情況,必要時請求上級部門支援;
2、醫務部負責緊急現場指揮救治工作,調配各相關臨床科室醫療救治力量迅速參與救治,開通急診綠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和效率保證醫、技、葯的密切配合,必要時組織全院大會診,集中各專科技術優勢,保證急、危、重症患者的有效救治。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所報告處理進展情況,必要時請求上級部門支援;
3、護理部負責緊急調配各臨床相關科室的護理人員立即到位,並迅速投入救治工作,保證各分流科室的護理力量充足,確保醫療救治安全。
4、辦公室負責全院各職能部門與臨床科室的有效協調,確保領導的指示貫徹落實,協調各部門的人力、物力,保障臨床工作的順暢運行;負責與上級行政部門的溝通聯系。
5、器械科負責醫院的設備處於良好應急狀態,隨時能投入常態工作,確保突發事件的診斷、搶救、治療儀器和設施的正常運轉,有力配合臨床救治工作;
6、後勤服務中心負責院內後勤物資的正常充足供應,在緊急應變狀態下保證供應及時,並確保醫療垃圾的安全規范運送;確保水電安全;
7、保衛科負責全院消防、安全保衛工作,確保良好醫療秩序,防範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理過程中的保安消防漏洞,確保醫院全體醫、患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8、行政總值班負責突發事件的院內報告(門診部、公共衛生科、醫務部、護理部、辦公室、感染管理辦公室)及初步的協調工作,並負責立即通知臨床應急搶救小組成員到急診科支援。
(三)各臨床醫技科室及人員職責:
1、急診科負責全院急診救治工作,確保急、危、重症患者能及時接送人院並得到快速有效處理。負責公共衛生應急處理過程中各專科支援醫務人員的組織、調配和救治流程合理,保證各種搶救設備及各搶救物品齊備,並保持其應急狀態,確保綠色通道暢通。
(1)急診科主任職責:
①第一時間現場組織和指揮急診科及臨床應急搶救小組的醫生的醫療工
作,分組救治患者;
②制定臨時處方及搶救方案;
③重點負責危重患者的緊急搶救;
④協調各相關部門(葯劑科、醫技科、總務科、其他臨床科室);
⑤及時向醫務科、門診及院領導匯報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設。
(2)急診科護士長職責:
①組織和協調本科及支援的護士,分組救治患者;
②協調各相關部門(葯劑科、醫技科、總務科、其他臨床科室);
③加強患者的巡查和護士的督導。
(3)急診科副主任職責:
①協助科主任搶救患者;
②重點負責分組患者的治療搶救,指導分組及支援醫生的醫療工作。
(4)急診科現場醫生職責:
①立即了解清楚患者姓名、年齡、性別、發病時間、地點、人數,作出初步診斷、應急處理,報告急診科主任和護士長,並及時報告門診部;
②普通患者治療組:副主任醫師為組長,醫生負責患者的治療、病情觀察、病歷記錄;
③危重患者治療組:副主任醫師為組長,醫生負責患者的治療、搶救、監護、病情觀察、病歷記錄。
(5)急診科現場護士職責:
①護士接診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通知的電話時需了解以下內容:事發地點、傷亡人數、起因、臨床表現,如有毒物等應囑取樣本並帶來醫院。同時立即根據首診醫生提供的情況協助報告工作;
②設一名護士專職接診、登記,內容包括:姓名、年齡、地址、聯系人員及電話、轉入院情況,並做好統計工作。同時將普通患者及危重患者引導到各治療組;
③護士分配葯組、普通治療組、搶救組、巡視(分流)組,其中搶救負責危重患者的搶救工作;
④各組合作,保證搶救過程有條不紊。
2、各臨床醫療科室負責本科室專業傷患者轉送入院時的救治力量和救治措施流程規范合理,負責在突發公共衛生應急事件處理時的緊急人員支援和緊急會診,並在需要時迅速加入急救處理隊伍中。
3、特殊專科尤其發熱門診、感染性疾病科、兒科、消化科及燒傷病區履行各自職責,嚴格按規范操作,在相關突發事件發生時隨時進入應急處理狀態,保證重點病例或群體病員的有效、及時、特殊救治。
4、各醫技科室負責檢查診斷工作,確保在緊急事件處理時,及時調配人力完成應急檢查任務,確保以最快速度協助臨床的診治。
5、葯劑科負責保障全院各臨床科室的用葯需要,確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時提供充足特效葯品,並隨時協調解決臨床急需葯劑的緊急采購,保證救治成效。
五、報告制度:
各科室、部門和個人發現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時,都應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門診部和醫務部報告,門診部為向上級報告的第一責任部門。各科室、部門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的突發事件反應組織體系和動作機制:
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組織體系的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實施方案,調動本部門人力和物資儲備迅速處理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後,醫院和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領導指揮機構和技術隊伍馬上投入動作。
(二)落實財政支持政策:
醫院定期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的相關科室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設備、設施、技術和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醫院財政預算。
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務人員,醫院給予適當的補助和保健津貼;對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處理工作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三)加強應急反應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醫院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隊伍的技術培訓和現場演練,熟悉預案要求,加強配合默契,同時找出薄弱環節,重點加以克服和提高,建立一支反應迅速、機動靈活、裝備精良、業務過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
(四)開展宣傳教育,提高防範意識:
大力開展公共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醫務人員對突發事件的識別能力,報告意識,自我防護能力,掌握正確的報告途徑,以確保第一時間組織援救和應急處理工作。
⑧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由哪個部門制定
各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當地政府批准。
1、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長備不懈的方針;
2、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由衛生部制定、國務院批准;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規范由衛生部建立;
4、當地政府是本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理系統,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行使應急協調中心的職能。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時限,省政府1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其他每個環節為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