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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治市化解社會矛盾

發布時間: 2020-12-06 17:46:07

『壹』 如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

(一)准確定位,規范信訪秩序,實現信訪工作理性回歸
堅持規范信訪事項和規范信訪秩序相結合,規范信訪事項是規范信訪秩序的前提,要想規范信訪秩序,必須規范信訪事項。凡是明確有法律渠道和主管部門的訴求,都不應作為信訪事項受理登記。
拓寬向群眾宣傳政策法律的渠道,告知其選擇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如果把不是信訪的問題引入信訪渠道,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還誤導了群眾。在暢通信訪出口上做實做強,使大量被誤導進入信訪渠道的上訪人,通過教育引導、法律告知引導其退出信訪渠道,選擇法律途徑解決訴求。
(二)強化法治,把信訪事項導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
破解信訪難題的根本出路是加強法治建設,推進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逐步把信訪事項導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依法解決問題。
具體來講,一要依法解決問題,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符合解決條件的,一定要做到「用心、用情、用力」解決。二要依法教育疏導,綜合運用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心理疏導、化訪為訴、進入程序、依法處置等措施,把涉訪人群導入法治框架內解決問題。三要依法懲戒處理,對無視法律權威的違法上訪行為,要用法律方式依法處理;對把上訪當成誣告、陷害、誹謗渠道的,要強化法律告知,依法追究責任,堅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權威。四要依法終結信訪,堅決維護三級終結的權威;對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一律按法律規定,通過審判監督和檢察監督、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程序處理,並結合各部門的紀檢監察監督、法制工作監督,強化糾正錯誤,規范執法行為,堅決維護法制權威,維護法律尊嚴。
(三)正確引導輿論,淡化信訪宣傳誤導,強化法制宣傳教育
高度重視輿論宣傳對信訪群眾的導向作用,客觀報道宣傳信訪政策法規,提高群眾對信訪的正確認識,引導信訪群眾依法信訪。
淡化對信訪特別是越級信訪促進問題解決的宣傳,不過分誇大和渲染信訪的作用,大力營造依法解決問題的輿論氛圍,從思想上消除涉訪當事人對信訪渠道過高的價值預期,引導其自覺選擇司法解決途徑,在法治程序里化解矛盾、促進和諧。通過對處理違法信訪行為等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說法,有效震懾違法,努力營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訪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把宣傳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導貫穿於依法治訪的全過程,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強化法律告知、釋疑解惑,教育警示群眾防範違法犯罪,實現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強化源頭治訪,把涉訪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縣級以下
信訪問題的解決和防範關鍵在基層。要緊緊抓住縣級以下有關部門這個解決問題的責任主體和防範源頭:一是把矛盾發現在早、化解在小、解決在源頭。二是增加縣級以下有關部門化解矛盾、依法解決問題的層級,從村組、社區到鄉鎮、辦事處、縣區有關部門來真正了解實情、層層化解矛盾。三是對涉訪違法行為也要發現在早,處置在小,解決在縣級以下。要堅持法制原則,以「合法」還是「違法」作為定性標准,不要糾結於是否為「上訪人員」、「特殊群體」,防止違法行為的逐步升級。四是強化責任追究,及時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發現問題、改進工作,更好地從源頭上發現和化解矛盾、維護穩定

『貳』 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和任務對還是錯

依法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法治社會的重要保障。《決定》提出要健全社會矛專盾糾屬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製度;健全行政裁決制度。我們要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叄』 如何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1.加強法治抄教育,把法律意識作為在襲工作中處理問題時的一個價值選擇。要建立一個長期的、常態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職的、調任的公務人員在內的具有整體性的法治培訓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培養領導幹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處理各種復雜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努力把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的解決納入法治化軌道。 2.要切實加強依法行政。在處理問題時,要充分判斷職權的運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決策時是否體現了民主參與、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行政裁量的時候是否體現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體現了平等的規則。 3.要樹立依法維穩的意識。依法維穩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堅持依法辦事,按制度辦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對於私慾膨脹,無理取鬧的人員,不能總是以息事寧人,花錢銷災的辦法來對待,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決依法予以處理。姑息、縱容這樣的行為只能破壞穩定良好的社會秩序,使工作處於被動局面。

『肆』 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如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內維護社會穩容定,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與迫切任務,又是對黨員幹部執政水平和執政能力的嚴峻考驗。從近年來解決糾紛的實踐看,一味強調運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不僅會影響行政功能的發揮,背離依法解決糾紛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終會損害法治的權威和尊嚴。黨的十八大對矛盾糾紛化解策略和維穩思路進行了及時調整,明確提出要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因此,科學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將是今後一個時期維穩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基本路徑和主要方法,同時也是領導幹部在維穩工作中必須具備的首要能力。

『伍』 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只有達到社會公平,才能真正的維護社會穩定,只有嚴格執法,依法管理,才是最好的法制思想和法制方法。

『陸』 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一)持續保障改善民生。各級黨委、政府應牢固樹立宗旨意識,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預防和 化解矛盾糾紛的治本之策,強化源頭防範。要持續關注並切實解決與民眾日常生活直接相關的問 題,要把財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領域,並把保障改善民生作為政績考評的重要取向,構建政府、社 會、民眾相結合的考評機制,確保將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到實處。各級政法部門應依法查處民生領 域的職務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對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資關系等領域的突出問題, 要積極提出政策建議,推動完善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制度機制,預防減少利益沖突。 (二)著力打造法治政府。政府應遵照法治精神,運用法治方式,在法治化軌道上行使公權力, 以法律的公信力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法律的執行力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要堅持科學決策、民 主決策,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嚴格執行專家論證、風險 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確保不因重大決策、重大事項的出台引發影響安定穩定的問題。要加 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法治理念教育,嚴格依法辦事,明確責任主體和權力運行流程,提升各級領 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依法預防化解矛盾。法治是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最權威、最長效的手段。各級黨委、政府 在處理矛盾糾紛和解決信訪問題時,應當堅持法律思維、堅守法律底線,對於群眾的合理訴求, 依法依政策解決到位,但對於寄希望於「大鬧大解決」的錯誤思想要堅決糾正,絕不能為保一時 平安,亂承諾、亂開口子或突破政策、法律底線,確保矛盾糾紛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對於進入法 定渠道的矛盾,司法、執法部門應嚴格依據事實、法律,不偏不倚、公開公正處理,通過依法化 解矛盾的實際效果,讓群眾信服法律,自覺通過法定程序表達訴求、依靠法律手段解決紛爭。要 加強對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群眾自覺把法律作為規范自身活動的基本准則,依法、理性地 反映自身訴求。政法部門對於為實現個人目的,甚至合法訴求解決以後,仍然無理取鬧甚至聚眾 滋事,構成違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樹立法治權威。 (四)依法構建體制機制。要著力構建對群眾利益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暢通群眾利益協調、 權益保障法律渠道,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 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以吸 引更多人通過法定渠道解決利益矛盾。在此基礎上,發揮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組織、基 層群眾自治組織在暢通和拓寬群眾訴求表達渠道方面的作用,並依法按政策妥善處理群眾合理訴 求。要不斷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形成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綜合機制,及時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 基層、在萌芽。

『柒』 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1.加強法治教育,把法律意識作為在工作中處理問題時的一個價值選擇。要建立一回個長期的、常態答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職的、調任的公務人員在內的具有整體性的法治培訓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培養領導幹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處理各種復雜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努力把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的解決納入法治化軌道。 2.要切實加強依法行政。在處理問題時,要充分判斷職權的運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決策時是否體現了民主參與、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行政裁量的時候是否體現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體現了平等的規則。 3.要樹立依法維穩的意識。依法維穩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堅持依法辦事,按制度辦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對於私慾膨脹,無理取鬧的人員,不能總是以息事寧人,花錢銷災的辦法來對待,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決依法予以處理。姑息、縱容這樣的行為只能破壞穩定良好的社會秩序,使工作處於被動局面。

『捌』 依法治理,化解社會矛盾,政府和公民應該怎麼做

從政府與公民兩個方面來解決

依法治國,政府公平、公正、公開執法,依法辦事;公民遵紀守法,不違反法律,這樣就能夠化解社會矛盾。

『玖』 從依法治國背景下,預防社會矛盾的思路和建議

一是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樹立維穩是第一要務的思想,密切掌握在陽山縣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外宗教組織的動向,切斷其與境內勾聯、資助渠道,依法禁止其在陽山開展活動;要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預防化解社會矛盾,引導和支持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以平安創建為載體,重點組織開展好省市部署的3+2專項打擊整治行動,打擊詐騙犯罪和涉毒違法犯罪;繼續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各鄉鎮與縣政府對接制定好各項任務時間表和任務表,推動農村綜合改革發展。
二是各級政法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嚴格程序約束,恪守法定職責,規范整治執法司法行為,要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在實踐中要正確處理好堅持黨的領導和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關系,保證司法機關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讓依法辦事成為政法工作的新常態。
三是要加強和改善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打造政治過硬、業務過硬和作風過硬的政法隊伍。要充分發揮黨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作用,加快提高統籌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能力水平;要切實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堅持政治建警、從嚴治警,堅持走群眾路線,把群眾積極性、主動性調動起來,實現群防群治。要加強履職紀律教育培訓,從制度機制上預防和減少「小權大貪」等基層腐敗、不作為的問題。

另參考:從管理到治理:社會矛盾化解的思維轉變
當前我國正處於深化改革的重要時期,該過程中蘊含著一個悖論性困境:改革需要政治社會的穩定,但改革過程本身又是引發不穩定因素的直接原因。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矛盾沖突的頻頻發生,容易造成社會秩序的破壞、社會財產的損失、社會心理的失衡,甚至導致國家權威受損、執政黨合法性遭受質疑。有鑒於此,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構建真正的和諧社會,就成了轉型時期黨政領導者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公共管理的角度來看,社會矛盾的多發、矛盾化解的低效,很大程度上是領導者與決策者的思維取向問題,即過於強調控製取向的管理,而忽視「治理」(governance)的考量。作為一種新興的社會發展理念和實踐方式,治理具有以下特徵:第一,當代治理運動的興起是現代社會組織轉型與發展的產物;第二,當代治理的組織載體發生了根本變化,它既包含政府組織,但又不絕對局限在唯一的、單一中心的政府組織;第三,當代治理意味著國家和公民社會關系的重新調整;第四,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形成和社會網路組織體系的構建,是當代治理運動的制度結構和組織的基礎;第五,公民積極參與,政府與公民之間建立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賴與相互合作關系,是當代治理的社會與道德基礎;第六,當代治理不僅表現為一定的制度構造,而且也表現為一定的發展進程;第七,當代治理的基本理念及善治的重要評價標準是參與、公開、透明、回應、公平、責任、合法性等重要原則;第八,各種利益關系進入並參與公共政策制定、執行過程是治理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促使政府的功能及其領導者的行為取向和工作重點發生重要變化。具體到社會矛盾化解過程中,本文將治理的理論取向和實踐展開分解為目標、主體、理念、戰略和方式等五個方面,通過對比分析傳統管理思維與新的治理思維的差異,來確立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改革的目標定位。
一、治理目標:從同一到和諧
管理思維追求的是通過社會控制來保證社會秩序的實現和維持。控制的手段以法律的、行政的乃至暴力的為主,具有強制性特徵。控制的目標在於實現社會秩序即整個社會的組織化與穩定性,以及對於國家權威命令、規則、意識形態的服從。以往政府權威者慣性地認為,要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就必須通過全方位的人身與思想控制來實現。當前,許多地方政府部門以同一性思維為主導,認為社會的異質性必然蘊含著不穩定的隱患,追求一種「剛性穩定」。然而三十多年市場化取向的改革,打破了我國原有的整體性利益格局,社會利益結構快速分化,利益關系的調整和變化促使利益表達的多元化成為現實。同時,單位社會的解體、戶籍制度的松動以及階級身份的廢棄,共同導致社會的異質性不斷增強,我國從一個「總體性社會」逐漸演變為「復調社會」。作為轉型時期矛盾化解的目標取向,對於「和諧」的追求承認社會各群體與階層在經濟、文化、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差異,以求同存異、尊重「他者」的思維來選擇矛盾化解方式,力求將社會矛盾的根源消弭於社會整體的和諧中。在這個過程中,需正確處理共識與異議的關系。從政治決策的角度來看,無論是權威決策還是民主決策,都盡量追求最終結果的代表性,即以決策共識的獲得來彰顯自身的合法性,認為異議的出現是對自身統治地位與合法性的挑戰。對應於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中,就是力求將社會「異質」主體加以壓制或排斥,認為同一的必然是穩定的。但在多數情況下,共識的獲取僅僅是一種「烏托邦」,而通過壓制與排斥所取得的「共識」也是不道德的,合理的選擇應該是通過尊重「他者」來創造出「我們」。在具有高度認同的「我們」之中,是不會出現無法調和的矛盾沖突的,從而能夠實現真正的和諧狀態。
二、治理主體:從單一到多元
就社會公共事務的承擔主體而言,包括政府、市場與社會組織三類。市場能夠自發供給某些社會必需品,但存在盲目、滯後等「市場失靈」。政府能夠彌補市場缺陷,但公共選擇理論告訴我們,政府的「失靈」同樣存在。社會組織(第三部門)既不依賴政府的強制力,也不採用市場的自由交易機制,而是以其特殊的貼近民眾的教育同化、傾訴發泄、交流溝通、互相幫助、激勵引導等方式來解決社會問題。傳統的管理思維過於倚重政府職能,忽視了市場與社會組織的效用。應該說,即使是在公共治理的理念下,政府主體仍是最為重要的社會矛盾化解主體,其權威性不容質疑。只是在治理實踐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主體了。政府、市場、社會組織都應當納入到矛盾化解的主體范圍之內。鑒於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的無法根除,當前應當強調發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當前我國所實施的民間社會組織「雙重管理體制」,對其發展造成了極大的限制。因此,必須對約束性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為第三部門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機會,進一步發揮第三部門的社會整合作用,預防、緩解、化解影響穩定的社會矛盾。總之,公共治理理念強調多中心性,即對於單一中心、單一權威的消解。我們對於我國社會矛盾化解合理的主體格局的預期是,在發揮政府主體主導性作用基礎上的多元互動、協作的動態治理局面。
三、治理理念:從人治到法治
在國家現代化的過程中,政治轉型的最重要特徵就是從人治走向法治。需指出的是,在人治時期並不是沒有法律,但法律僅僅是政府主體管理社會的手段和工具,「法制」的主體還是政府,只不過是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為自己的施政與管理增加合法性而已。至於「法治」,其主體不是任何現存的組織主體,而只能是法律本身。同時法治所「治」的對象首先就是政府,它要界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邊界,以保證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法治相對於人治,在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上有很大不同:人治把人民群眾作為管理的對象,要求人民群眾按長官意志辦事;法治則要求領導者、管理者按人民意志辦事,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面對轉型期利益格局的調整和分化,只有實行法治,社會成員的民主權利才能有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保障,才能引導人民群眾通過法定程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盡量使用合法的方式和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有實現法治,通過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解決社會糾紛和沖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只有實現法治,堅持依法治國,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把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解決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才能避免社會矛盾激化為對抗和沖突,從而保障社會的秩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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