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依法治理領導小組
兩個組織的實際職能職責是不同的,但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是同一組織層級與工作范圍,或者是一個組織的不同叫法。
⑵ 如何保障普法工作的實施 完善組織領導保障機制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保障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下,實現了不斷創新和完善的過程。在當前國家越來越重視法治建設的大前提下,進一步加大對依法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力度,形成科學、統一、有力的組織領導運行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按照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各成員單位分工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單位和領導責任。明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普法依法治理辦公室的工作職責,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例會制度,每年召開會議聽取普法辦工作匯報;建立普法工作領導聯系點制度,由區普法領導小組成員包點、包部門,督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年度述職報告制度,每年各成員單位對各自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發揮的職能和作用,向普法領導小組進行述職,以提高各單位抓好普法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進一步完善目標責任機制,建立健全部門聯動責任制,保障各項目標任務落實。
一直以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普法主管部門單獨組織實施,由於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直接影響了普法工作的實際效果,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發展進程。我們要看到,普法依法治理並不是一項單列的工作,在政府工作的各項職能中都要體現與貫徹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則。換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體是任何部門與任何人員,任何工作必須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則為指導。我們不能把普法與依法治理僅僅理解為是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要改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司法部門「單打獨斗」為與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方式,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才能大幅提高。在「五五」普法期間,由於對執法部門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獎勵和懲罰機制,造成普法辦工作相對被動的局面,只能想方設法藉助各種工作平台,將普法工作融入到執法部門的執法過程當中,導致很多時候,在對部門的任務部署和部門對普法辦的信息反饋方面都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在「六五」普法中,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齊抓共管、責任明細的目標考核管理機制。以區級為例,可建立以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核心、多個協調指導辦公室為分支、法治建設工作聯絡員為骨乾的三級組織網路。其中,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整個組織網路的核心和主導,對全區的法治建設工作履行指導、協調、檢查、督促的職能。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多個協調指導辦公室,作為分支機構,分別為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經營、基層民主法治和法制宣傳教育等協調指導辦公室,由區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政法委、經貿委、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門分別對應負責各自一塊的目標責任管理,相互協調,分工負責。法治建設工作聯絡員則是全區法治建設組織網路的骨乾和基礎,負責各相關單位信息通報和聯絡等工作。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各協調指導辦公室,按照法治單位創建考評標準的要求,聯合對各單位法治建設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充分發揮聯動機制和信息反饋機制的作用,對檢查結果進行公開公布,對未完成階段性目標的單位,公開通報處理結果,並將其納入到年終考核成績之中,而年終考核成績作為評選法治創建優勝單位、績效目標先進單位的重要依據。其目的是以此作為切入點,促進解決領導認識到位問題,解決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問題,解決執法不公正和不文明問題,以及解決群眾最為關注的熱點問題,確保法治建設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全面推進依法治理工作上新水平。
三、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述法」考核機制,提高領導幹部法治管理水平。
領導幹部加強法治意識,提高法治水平,不僅是履行職責、勝任工作的需要,更對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影響。幹部述法,就是對幹部個人年度學法守法情況、重大事項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執行情況、依法履行職責情況、維護司法部門公平正義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將幹部述法納入幹部考評機制,是對幹部述職考核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是對幹部述職內涵和政績評價體系的豐富和完善,同時,更是促進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
建議在處(科)級領導幹部考核中,實施「德、能、勤、績、法、廉」六位一體的述職考核機制,把法治工作業績納入對黨政幹部的考核任用。處(科)級領導幹部既是法治建設的組織者,又是具體執法者,抓住了「龍頭」,就抓住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源頭」。實施幹部述法考核機制,一是要建立「述法」工作的各項制度,與組織部聯合開展調研,形成實施意見,在述法對象、內容、程序、組織領導等方面拿出具體的實施方案。二是建立「述法」工作的考評機制,與紀委、組織部組成「述職述廉述法」測評小組,共同開展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工作。通過述法考核,讓領導幹部進行自查自糾,檢查自己是否在單位重大事項中依法決策,是否依法行政,分管工作有無造成行政敗訴案件、復議被撤銷變更案件,有無造成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有無執法人員被確認為不作為或亂作為等等,形成對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守法的制度約束,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依法規范決策、管理和服務行為,不斷提升各級領導幹部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
四、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監督制約機制,創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在少數司法、行政執法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違法違紀行為未得到充分的防範與控制,對執法人員錯案追究還缺乏力度。少數部門、單位的少數群眾不能正確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結合工作實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加強各級機關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應當報告普法依法治理的實施情況,並每年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普法工作;政府各個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及貫徹執行情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組織對普法教育的視察、調查活動,並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議;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決定任命的幹部,在選舉、任命前,組織法律知識掌握程度、執法情況的考核評議等。二是加強黨組織的監督。黨的幹部既要嚴格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又要積極參與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宣傳與實施。特別是企事業單位實行改制後,企業黨組織要督促法定代表人抓普法教育,依法生產經營。三是加強政府的監督。上級政府要對下級政府、本級政府對政府所屬部門的普法教育情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情況進行檢查監督,通過簽訂依法治理年度責任目標,實施黨政監督。四是加強普法領導機構的監督。上級普法領導機構有權監督下級普法領導機構的組織實施普法情況,有權檢查監督轄區所有政府及部門、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學校、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實施普法情況。五是加強群眾監督。聘請監督員,公開監督電話,定期反饋信息,對政府及執法機關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
五、進一步完善經費保障機制,為法治建設順利進行提供物質保障。
全國「六五」普法規劃對法制宣傳教育經費保障提出的要求是,「各級政府要把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相關經費,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但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標準的制定還是執行都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普法經費數額不足,不能到位,不能專款專用等情況,現有的普法經費已經很難保障普法工作高質量開展,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響了普法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作用。「六五」普法期間,應該高度重視普法經費和裝備投入的保障,普法經費必須到位,專款專用。具體建議:一是將普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明確各級財政撥款的基本計算標准(如人均0.5—1元)。二是普法經費每年的增幅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增幅保持同步甚至超過經濟社會發展的增幅,徹底改變普法經費「多年一貫制」的做法。三是區級以上普法辦可成立普法經費審查機構,對普法經費是否按標准撥付、是否專款專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四是加強普法裝備投入,保障普法車輛、攝像器材等基本設施得到落實。
⑶ 依法治市領導小組關於表彰普法依法治理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算什麼表彰
常規來講,是不能以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的名義進行表彰的,因為,這個領內導小組只是容一個議事機構,而不是一個組織。
這種表彰,要麼以市委、市政府的名義,這屬於市級表彰。要麼以市普法辦公室的名義,這屬於部門表彰。
⑷ 司法局歸哪個部門管
司法局歸政法委管。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宏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開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受黨委與政府的領導。司法局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政府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
司法局的直屬機構有律師協會老幹部活動中心 市律師培訓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管理機構有市監獄管理局 、市戒毒管理局、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4)成立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擴展閱讀:
管司法局的部門的機構發展:
政法委員會是解放後才始置,1949年10月至1956年7月,從中央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三級人民政府都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簡稱政法委),共經歷近7年。
其中,1954年11月1日,國務院政法委員會撤銷,成立國務院第一辦公室(政法辦公室),下設內務、司法、監察、秘書室四個單位。這個辦公室一直延續至1960年11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文件,改變政法部門體制,撤銷國務院政法辦公室。
1956年7月至1980年1月,黨中央先是設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後改為中央政法小組。地方黨委也有類似機構。這次把政法委員會機構設在黨委,是黨委的綜合研究、指導、協調機構,沒有明確其領導職能職權,辦公室的級別是副部級,內設機構和人員較少。共經歷了24年。
1980年1月至1990年3月,黨中央開始設立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1988年,國家進行機構改革,實行黨政分開。1988年5月19日,中共中央決定撤銷中央政法委員會,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而大多數省級以下黨委政法委員會並未隨之撤銷。到1990年中央決定恢復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從1990年3月,中共中央恢復設立中央政法委員會,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也進一步加強完善。
1991年2月,中央、省、地、縣級均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1999年7月,根據工作需要成立黨委610辦公室,與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同時,還有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也與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
2018年3月份,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不再設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承擔。
不再設立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承擔。將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劃歸中央政法委員會、公安部。
管司法局的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推動完善和落實政治輪訓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貫徹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研究協調政法單位之間、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地方之間有關重大事項,統一政法單位思想和行動。
(三)加強對政法領域重大實踐和理論問題調查研究,提出重大決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黨委決策和統籌推進政法改革等各項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會穩定形勢、政法工作情況動態,創新完善多部門參與的平安建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推動預防、化解影響穩定的社會矛盾和風險,協調應對和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協調指導政法單位和相關部門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強對政法工作的督查,統籌協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工作。
(六)支持和監督政法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檢查政法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密切配合,完善與紀檢監察機關工作銜接和協作配合機制,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七)指導和推動政法單位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協助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做好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派員列席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
(八)落實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全面依法治國領導機構的決策部署,支持配合其辦事機構工作;指導政法單位加強國家政治安全戰略研究、法治中國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建議和工作意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維護政治安全工作和執法司法相關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輿情動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做好依法辦理、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等相關工作。
(十)完成黨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