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特點
『壹』 簡述衛生服務供給及特點 簡述衛生法制管理的意義 我國衛生服務價格改革的目的 我國衛生技術評估的意義
一、衛生服務供給及特點
1.概念:指醫療衛生服務提供者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在一定價格水平上願意而且能夠提供的衛生服務。
2.構成要素:供給意願與供給能力
3.分類:個別供給與市場供給
4.衛生服務供給量的決定(1)衛生資源的實際擁有量;(2)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3)提供者在某一價格上的提供意願。
特點.(一)衛生服務供給的確定性與不確定性
1.在一定的時間、空間條件下,衛生服務供給具有確定性。
2.對個體而言,衛生服務供給又具有不確定性。包括供給時間、數量、項目、費用、甚至空間上均具有不確定性。衛生服務不可能像一般商品那樣進行標准化、規范化的批量生產,獨立的第三方很難通過有效的手段對衛生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和評價。
(二)衛生服務供給的高專業技術性
1.世界各國都對醫療衛生服務者有嚴格的學歷要求。全世界主流:8年制醫學教育。
2.《執業醫師法》:「嚴禁非衛生技術人員進入衛生技術崗位」。機構、人員、技術、葯品都有準入政策、准入門檻。
(三)衛生服務的壟斷性和供方主導性
1.壟斷性:技術壟斷、行業壟斷、區域壟斷
2.供方主導性:衛生服務供方的決策成為能否合理選擇衛生服務項目的關鍵。
3.結果:效率低、質量差;衛生資源配置與利用的不合理。
(四)衛生服務供給的即時性
1.衛生服務產品的生產與消費不可分割。生產過程既是消費過程,無法事前生產、儲存、運輸、批發零售。
2.患者生病到達醫療機構,供方必須及時提供服務。
(五)衛生服務供給的外部性
1.外部性是指生產或消費對他人產生了不用支付報酬的好處或者是不能索取補償的壞處。
2.衛生服務供給既可能產生正的外部性,也可能產生負的外部性。
3.有正外部性的衛生服務提供不足、消費不足;有負外部性的衛生服務過量提供。
(六)衛生服務供給的福利性
1.公立醫療衛生能夠機構的公益性。
2.公共產品的短缺型。
非競爭性:多一人不增加成本,不降低其他人的消費水平。共享消費的可能性。
非排他性:不能將物品據為己有,排斥別人消費。這意味著很難這種消費收費。
3.」搭便車」現象
二、衛生法制管理的意義
衛生事業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管理衛生事業是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加強衛生法制建設,搞好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對於改善社會公共衛生狀況,提高社會衛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質量,保護生產力,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我國衛生服務價格改革的目的
完善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客觀反映市場供求情況和生產服務成本變化的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形成機制。
四、 我國衛生技術評估的意義
衛生技術評估是一個相對年輕的學科領域,是對衛生技術利用所產生的短期及長期的社會結果進行評價的一種綜合政策研究形式。衛生技術評估涵蓋對衛生保健中使用的葯物、設備、醫療和手術程序以及對提供這些服務的機構、信息和管理等支持系統的技術特性、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倫理及社會影響進行綜合評價。衛生技術評估所提供的科學依據已成為衛生決策者和臨床決策者進行循證醫學和循證決策的工具之一。具體可應用在臨床診治指南、合理配置醫學裝備、確定醫療保險報銷范圍、衛生技術服務價格的制定、衛生技術及機構的准入等領域。
隨著科學進步,新技術在醫療服務中的應用日益突出,由於高新技術具有正負雙向作用,因此開展衛生技術評估和控制應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貳』 簡述衛生法律關系的特徵
很榮幸收抄到求助,來探襲討這個問題:我曾經回答過這個問題,復制給你,希望能幫到你:衛生法律關系是指由衛生法所調整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之間,它們的內部機構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醫療衛生管理監督和醫療衛生預防保健服務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特徵是:1,是在衛生管理和醫療衛生預防保健服務過程中,基於保障和維護人體健康而結成的法律關系。
2,是由衛生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社會關系,必須以相應的衛生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
3,是一種縱橫交錯的法律關系。
『叄』 衛生法律法規的特徵有哪些
(1)衛生法立法宗旨是保護公民人體健康。
我國衛生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民身體健康及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衛生秩序,規范人們衛生行為。
(2)衛生法具有諸法合體、多種調節手段並用的特殊形態。
在運用上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國家的強制性,在實施上有明顯的導向性。衛生法既表現為專門以醫、葯衛生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法律規範文件,也表現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關醫、葯衛生的規范性條文。
(3)衛生法中技術規范和法律規范緊密結合。
衛生法的具體內容與醫學等自然科學相聯系並成為立法的基礎和依據,同時醫葯衛生工作本身作為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把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應用於醫葯衛生工作中,就必須用立法來強化醫葯衛生技術規范,形成操作規程、技術常規及醫葯衛生標准等法定性技術規范供人們遵照執行。
(4)衛生法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日益重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健康問題受到世界范圍內的關注,反映健康領域內具有社會共性的問題及共同要求,成為世界各國衛生立法中的共識,在加強國際間衛生立法合作交流,以及相互借鑒立法經驗、法律條文的同時,要關注社會公眾的利益,如知情權、人格權等,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3)衛生法特點擴展閱讀:
「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這是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它彰顯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錚錚誓言。
正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維護和保護人體生命健康權益為主線進行構思和編寫,做到以衛生職業教育特點為基礎,設置採用模塊與綜合化相結合的結構。
根據各專業執業考試和將來工作性質特點不同,靈活選用不同的模塊和綜合化內容學習,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盡力做到前瞻性研究與理論探討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勾畫出國家衛生立法的大體框架;
同時做到既吸收了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解釋,又注意到衛生法學基礎、醫學科學發展引起的法律問題與相關法律法規。
如《葯品管理法律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食品法律制度》、《轉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以及國外護士資格認證的相關條例等內容。
同時,根據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在《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中增補了《探討防範醫療風險的制度》,在《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法律制度》中增加了《執業葯師管理法律制度》和《執業技師管理法律制度》內容,
同時把《公民生命健康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疾病預防與控製法律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律制度》、《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法律制度》、《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等章節都納入教材中,其他章節有的依據最新衛生法的修訂而增加了新的內容。
突出保障人體生命健康合法權益內容範圍及各類人群健康權益特徵和要求。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創建和諧社會的編纂思想。
『肆』 衛生法律關系的特點
衛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然人在衛生管理和醫葯衛生預防保健服務過程中依據衛生法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由此,可以將醫療衛生法律關系分為平等性的民事法律關系和不平等性的行政法律關系[1]。應該說,醫療衛生法律關系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民事法律關系與醫療衛生行政法律關系,但決不僅限於這兩種法律關系;並且,衛生民事法律關系也並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平等性也不能全面、准確涵蓋各個層面的衛生行政法律關系。因而,上述觀點有失全面,需要作進一步的探析。
實際上,首先,一個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水平直接涉及到該國公民生存權落實的程度,而公民的生存權則屬於公民應當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憲法權利,是人權的邏輯起點。當一個公民因病致窮或因病致死,便失去了生存權,也就休談其他權利了。為了保障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憲法規定了公民獲得包括醫療保障在內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因而,醫療衛生法律關系必然包含憲法法律關系。實際上,保障生存權是生命倫理最基本的要求,而法律是倫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法律關系是倫理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人類憑借理性的力量構建起憲政制度,正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來保障包括人的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基本權利得以實現。正如英國著名的倫理學家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里所言:人類憑借理性和法律的力量建立福利體系和善的制度,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實現,良好政府的目標就在於保證並促進全體國民的快樂,而這里的快樂包括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四項內容(生存排序第一)[2]。另外,在醫療衛生活動中,如果觸犯了刑律,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規定的非法行醫罪,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罪,醫療事故罪等),因而,醫療衛生法律關系也包含刑事法律關系。
通過對衛生法律關系的梳理,可以看出醫療衛生法律關系是指基於保障和維護人體健康而結成的多層面的、縱橫交錯、內外交叉的法律關系。其中醫療衛生憲法法律關系表現為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現代國家應當構建起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與醫療保障體系,從而維護公民的基本人權;醫療衛生民事法律關系表現為衛生服務提供方與接受方之間的關系,但鑒於衛生行業的特點,這又是一種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醫療衛生行政法律關系主要表現為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既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有監督與被監督,以及救濟等關系;醫療衛生刑事法律關系反映的是國家公權力對醫療衛生活動中的犯罪行為進行追究制裁時發生的各種關系,是醫療衛生法律關系的必要補充。
『伍』 我國衛生法內容上的基本特點有哪些
1.衛抄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
2.衛生法的穩定性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於變動性的特點
3.衛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現為多樣化
4.衛生法的規定具有廣泛性。
5.從內容上說,衛生法也具有易變性
6.衛生法規是實體法與程序法交織在一起~
『陸』 滿族的特點
滿族的特點是身材普遍高大,力氣較大;性格比較倔強,和你成了兄弟就是換命交情,可要是和你成了仇人那就是災難。
滿族人孝敬長輩,注重禮節,在路上遇見長輩,要側身微躬,垂手致敬,等長輩走過再行;不但晚輩見了長輩要施禮,在同輩人中年輕的見了年長的也要施禮問候。親友相見,除握手互敬問候外,有的還行抱腰接面禮。過春節時要拜兩次年,年三十晚上拜一次,為辭舊歲,年初一再拜一次,叫迎新春。
滿族自古好歌舞,古代舞蹈多由狩獵、戰斗的活動演化而來。歷史上滿族男子喜穿青藍色的長袍馬褂,頭頂後部留發梳辮留於腦後,戴圓頂帽,下穿套褲。婦女則喜歡穿旗袍,梳京頭或「盤髻兒」,戴兒環,腰間掛手帕。滿族入關後,其服裝與漢族服裝趨於一致,但旗袍卻以其獨特的魅力流傳下來,成為中國婦女的傳統服裝。
(6)衛生法特點擴展閱讀:
滿族簡介:
滿族人口分布於全國各地,以遼寧、河北、黑龍江、吉林和內蒙古自治區、北京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多,其他散居於新疆、甘肅、寧夏、山東、湖北、貴州等省區及西安、成都、廣州、福州等大中城市。
滿族是個勤勞、勇敢、智慧的民族.也是一個善於博收外來文化並融匯創新的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形成富有民族特色的風俗文化,滿族歲時風俗,多與漢族相近,但又保持著不少滿族特色。
『柒』 衛生法。在快餐店吃薯條吃到蒼蠅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內容提要】: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安全、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葯品葯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衛生法從形式到內容,都有其自身的特點;有其獨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則。
一、衛生法的概念
所謂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安全、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葯品葯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衛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門的組成部分,屬於特殊行政法。
衛生法這一行政法法律部門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以及與上述法律法規相應的一系列配套規定。
通過上述衛生法的定義和內容,可以看出衛生法包括以下基層含義:
(一)衛生法是國內法
基於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傳統上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的衛生事業與管理也有著極大的、甚至是本質的差異。因此,衛生法不是一般國際社會所工人的國際法,而是由主權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憲法為依據所制定的適用於本國的法律規范。作為國內法,衛生法不具有國際效力,不需要國際公認。
(二)衛生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從衛生法所調控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過程來看,衛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會關系主要有:第一,調整國家中央與地方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許可權和分工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調整政府與醫療機構的關系。例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調整醫療機構與患者的關系即醫患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調整政府與從業人員的關系。例如,《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等等。
第五,調整政府與葯品葯械經營企業的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條規定:「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憑《葯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等等。
(三)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
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在這一關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權力的行使是一個必要條件。一方面,政府是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動的主體;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一經成立,其行為就具有某種強制力,因此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和程序。當然,衛生行政法也給予衛生行政關系的其他主體一定的法律地位,規定其活動權利與活動的方式,使其符合國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
(四)衛生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作為衛生法,國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這一武器來控制和杜絕傳染性疾病和不利於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國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維護國家衛生事業的社會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場化」歧途;再次,是通過立法,使有關部門能夠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時,有法可依、組織協調、工作有序,以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後,是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國家衛生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衛生法的特點
我國衛生法作為行政法這一法律部門的特殊行政法,其除了具有行政
法所特有的性質外,當然有其自己一定的特點。其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衛生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衛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
在形式上,衛生法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性法規等眾多的法律文件所構成,是衛生法律規范的總和。
衛生法的這一特徵,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在衛生領域,需要衛生法調整的范圍十分廣泛、內容十分繁雜;衛生特別是醫療衛生事項繁瑣多變,與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甚多而又修改頻繁,這都使衛生法難以在目前對衛生問題作出統一的規定、制定一部統一的衛生法。再者,社會上的很多新的疾病(如非典等)都是突然發而來,對其疾病本身的認識還須一定的時間,制定帶有預見性的法律法規就更加困難了。因此,衛生法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應屬於位於憲法之下的,以若干單項法、眾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所構成的相對獨立的一套法律體系。
2.衛生法的穩定性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於變動性的特點
由於衛生法是以有關衛生防疫、醫療、衛生事務為調整對象的,而這些事項本身經常變化,並時有突發性的、「史無前例」的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因而其調整的范圍也就具有了不穩定性的特徵,導致衛生法就不得不隨著衛生事業事項的變更而變更。並且,衛生行政性法規和規章,是為衛生行政機關自己實施法律、執行職務和適應實際需要而制定,這些法規、規章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與基本法相比較較為寬松,因此修改就較為頻繁,表現為多變性。
衛生法這一特徵,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健全和完善,也正在改變。
3.衛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現為多樣化
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的衛生法,多是近年來所制定;衛生法體系中還有相當一部分規范性文件是以「辦法」、「通知」的形式出現,同時政策也還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規范。從我國衛生立法的現狀來看,我國衛生法體系中的多數單行法律法規,都是近年來的成果。從法律形式上看,衛生法表現為法、條例、規范、辦法、規定、通知等。而國家政策、共產黨的政策,在一定條件下的一定范圍內也在適用,即起著法的作用。例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六條就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可以說,國家政策、黨的政策在民事活動中是適用的,在衛生法律關系中也是同樣適用的。在此不在贅述。
(二)衛生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衛生法的規定具有廣泛性
衛生法的內容從衛生行政組織、衛生行政管理、衛生行政監督、醫院管理、醫護資格、計劃生育、母嬰保健、衛生行政執法、衛生類學校、的設置等都作了規定,可稱得上是包羅萬象。並且,衛生系統的管理體制也與其他系統的管理體制有所不同,因此也導致了衛生法內容的廣泛性,其涉及的是社會的多個領域。
2.從內容上說,衛生法也具有易變性
一般地講,法律應具有相對穩定性。但是,由於我國衛生行政法制建設才剛剛起步,相當大的一部分衛生方面的事務還在靠政策來調整。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WTO規則所要求的各種制度(如信息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等)都還沒有建立或不完善。這就必然導致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制定與WTO規則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規,從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制度。這種新法的制定,必然表現為衛生法制的易變性。
目前,我國已制定一系列衛生法律、法規,我國衛生法的這一特點,正在發生質的變革;依法行政的環境正在逐步完善。
3.衛生法規是實體法與程序法交織在一起
在我國,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是分別作為實體法和訴訟法分開制定的,其都是法的不同部門法。而衛生法則不然.。首先,衛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一楊,其程序性規范並不僅限於訴訟領域,它還包括衛生行政管理活動程序的規范,即衛生行政程序法。
其次,我國的行政訴訟法雖然可以獨立成法,成為我國三大訴訟法之一,但由於我國沒有統一的、名稱叫「行政法」的法典,而行政訴訟畢竟與行政法有關實體內容密不可分,這就使行政訴訟法包含了許多實體性條文,而實體法內也包含有許多程序法方面的規定。衛生法又屬於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其也具有這一特點。
三、衛生法的作用或功能
衛生法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國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還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通過衛生立法確保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國家政策即國策,是指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任務和總體規劃、長遠目標以及國內外形勢的要求,為實現國家對社會的政治領導和處理國內外事務,而制定的行動方針、路線和准則。我國的政策分為國家政策和共產黨的政策。
在我國,政策是國家一切活動的依據,包括立法活動。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憑借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所以,一個國家對新形勢下的一些新問題,總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現,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的檢驗取得經驗後,再加以改進、修訂和完善,然後再通過立法的程序將其上升為國家法律。在衛生事業的建設方面,國家也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式的需要,經常性地制定一些調整相應衛生活動的政策,以推動衛生事業的穩定、有序、健康發展。但是,制定了政策,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證這些政策的有效落實。一般地說,國家政策和國家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畢竟又有區別: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國家兩個不同的部門制定的,政策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對全體公民有約束力,法律則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約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較原則、靈活、多變,具有一般號召力;而法律則比較具體、穩定,對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具有嚴格的規定性,具有普遍約束力。
最後,政策的實施主要靠號召、宣傳、教育來落實,而法律則主要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正是由於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區別,因而只要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政策就會上升為國家法律。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醫療衛生、醫葯、衛生檢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了我國衛生事業運行、發展的需要。可以說,我國衛生的建立、健全和發展,也是首先依靠國家制定政策,在政策運行一段時間後、在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時,才在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的。實際上,是國家通過衛生立法確保了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穩定發展的。
(二)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
衛生行政立法在衛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規定了衛生行政機關管理衛生、醫療、醫葯、衛生檢疫等方面的義務或職責,以及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職權。以保證衛生行政管理堅持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學化。任何國家要想對衛生事業進行有效的服務與管理,就必須把國家的衛生行政管理置於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礎上,使衛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發揮作用。具體表現在:
1.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
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說,明確了哪個部門負責哪些工作。在我國,我國的衛生方面的立法明確了衛生事業的各個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例如,我國目前的衛生管理體制,實際上實行的是「多線並行」、「垂直領導」、「分級交叉管理」。所謂「多線並行」、「分級交叉管理」,是指我國把衛生事業的事項(衛生檢疫、醫療衛生、醫葯管理、計劃生育、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教育、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等)分到多個部門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
第一,國家把國境衛生檢疫、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工作,交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第二,把行業的准入、疾病的防治、醫療衛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職業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也都有相應規定。
第三,把醫葯、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把計劃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計劃生育體系管理。如國務院頒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把學校衛生管理、衛生知識教育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教育系統共同管理。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和衛生部共同下發教育部、衛生部《關於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對醫學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規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的遠程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網路教育)、學歷文憑試點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專業的學歷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
所謂「垂直領導」,是指我國的衛生事業管理,由國家衛生部全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自己所轄的行政區域內各負其責;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受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雙重領導,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和報告工作。在發生疫情或特殊時期,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政策,負責本轄區的衛生防疫、醫療衛生等工作,並按最新政策向上級報告。
上述可見,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明確衛生系統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對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一)國家通過衛生立法,構建支撐衛生事業發展的衛生法律體系
前面已經講過,在法制社會,任何事業的發展都要靠法律來支撐、「保駕護航」,衛生事業當然也不例外。一方面,國家必須加強立法活動,這是我國加入WTO後保證衛生行政行為符合WTO規則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適應國際形式、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另一方面,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建立起以衛生法律法規為龍頭、以部門規章為必要補充、以政策作臨時調整的衛生法律體系,從而保障我國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其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使自己國家的法律法規與WTO規則要求相適應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每一成員國應當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與WTO協定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這一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是WTO規則對各成員國法律制度內容上的原則性要求。因此,國家以《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對成員國的法律制度的原則性要求為依據,通過立法程序制定一系列衛生法律法規,就使自己國家的法律法規與WTO規則要求相適應,從而保證自己國家的衛生法律法規符合國際法。
第二,為我國的衛生事業營造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
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在實行以法治國。既然是以法治國,那麼首先是應當讓社會「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首先要制定相應的法律,為人們營造完善的法制環境,否則,以法治國就無從談起。正是基於此,我國才加強衛生方面的立法;而通過國家的立法活動,又可使人們有法可依;而只有法可依,才能要求人們有法必依,也才能對違法者追究責任即實現「違法必究」。這樣,國家就可以通過衛生立法,建立起以衛生法律法規為龍頭、以部門規章為必要補充、以政策作臨時調整的衛生法律體系,從而保障我國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部分法律依據
為實現和諧社會提供部分法律依據,是衛生法的又一作用。眾所周知,醫療衛生事業關繫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每家每戶,吃葯看病是人人都免不了的事情。所以,關於醫院的設立、醫護人員的准入制度、醫葯的價格的高低、醫護人員的道德品質、醫學教育的質量、計劃生育政策等等,都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而有些問題,是單靠政策所解決不了的問題,需要依靠法律法規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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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衛生法的特點
我國衛生法作為行政法這一法律部門的特殊行政法,其除了具有行政法所特有的性質外,當然有其自己一定的特點。其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衛生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⑴衛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
在形式上,衛生法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性法規等眾多的法律文件所構成,是衛生法律規范的總和。
衛生法的這一特徵,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在衛生領域,需要衛生法調整的范圍十分廣泛、內容十分繁雜;衛生特別是醫療衛生事項繁瑣多變,與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甚多而又修改頻繁,這都使衛生法難以在目前對衛生問題作出統一的規定、制定一部統一的衛生法。再者,社會上的很多新的疾病(如非典等)都是突發而來,對其疾病本身的認識還須一定的時間,制定帶有預見性的法律法規就更加困難了。因此,衛生法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應屬於位於憲法之下的,以若干單項法、眾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所構成的相對獨立的一套法律體系。
⑵衛生法的穩定性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於變動性的特點
由於衛生法是以有關衛生防疫、醫療、衛生事務為調整對象的,而這些事項本身經常變化,並時有突發性的、「史無前例」的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因而其調整的范圍也就具有了不穩定性的特徵,導致衛生法就不得不隨著衛生事業事項的變更而變更。並且,衛生行政性法規和規章,是為衛生行政機關自己實施法律、執行職務和適應實際需要而制定,這些法規、規章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與基本法相比較較為寬松,因此修改就較為頻繁,表現為多變性。
衛生法這一特徵,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健全和完善,也正在改變。
⑶衛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現為多樣化
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的衛生法,多是近年來所制定;衛生法體系中還有相當一部分規范性文件是以「辦法」、「通知」的形式出現,同時政策也還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規范。從我國衛生立法的現狀來看,我國衛生法體系中的多數單行法律法規,都是近年來的成果。從法律形式上看,衛生法表現為法、條例、規范、辦法、規定、通知等。而國家政策、共產黨的政策,在一定條件下的一定范圍內也在適用,即起著法的作用。例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六條就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可以說,國家政策、黨的政策在民事活動中是適用的,在衛生法律關系中也是同樣適用的。在此不在贅述。
2.衛生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⑴衛生法的規定具有廣泛性
衛生法的內容從衛生行政組織、衛生行政管理、衛生行政監督、醫院管理、醫護資格、計劃生育、母嬰保健、衛生行政執法、衛生類學校、的設置等都作了規定,可稱得上是包羅萬象。並且,衛生系統的管理體制也與其他系統的管理體制有所不同,因此也導致了衛生法內容的廣泛性,其涉及的是社會的多個領域。
⑵從內容上說,衛生法也具有易變性
一般地講,法律應具有相對穩定性。但是,由於我國衛生行政法制建設才剛剛起步,相當大的一部分衛生方面的事務還在靠政策來調整。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WTO規則所要求的各種制度(如信息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等)都還沒有建立或不完善。這就必然導致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制定與WTO規則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規,從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制度。這種新法的制定,必然表現為衛生法制的易變性。
目前,我國已制定一系列衛生法律、法規,我國衛生法的這一特點,正在發生質的變革;依法行政的環境正在逐步完善。
⑶衛生法規是實體法與程序法交織在一起
在我國,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是分別作為實體法和訴訟法分開制定的,其都是法的不同部門法。而衛生法則不然.。首先,衛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一楊,其程序性規范並不僅限於訴訟領域,它還包括衛生行政管理活動程序的規范,即衛生行政程序法。其次,我國的行政訴訟法雖然可以獨立成法,成為我國三大訴訟法之一,但由於我國沒有統一的、名稱叫「行政法」的法典,而行政訴訟畢竟與行政法有關實體內容密不可分,這就使行政訴訟法包含了許多實體性條文,而實體法內也包含有許多程序法方面的規定。衛生法又屬於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其也具有這一特點。
『玖』 衛生法的哪一特徵是其他任何法律規范所不可比擬的
憲法規范同其他的法律規范相比較,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最高權威性
憲法規范的最高性的特點是由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決定的.在一個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憲法既然在全部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對於普通法律而言,構成憲法的每一個規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點.所謂一般立法以憲法為根據,實際上也就是以憲法的某一個或某些個規范為根據.再者,所謂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也是指不與具體的憲法規范相抵觸.可見,憲法規范在實際生活中表現著最高性的特點.憲法具有最高權威性的特點在美國憲法中表現得最為典型.在美國,盡管一部法律的制定不一定先要注意它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但是,違憲的法律肯定面臨著被法院宣布為無效的可能;而且,不僅普通聯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不得與聯邦憲法相抵觸,甚至也不得與法院、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性判決相抵觸.美國憲法的權威並不是它天然就具有的,這種權威實際上來自於權威的憲法解釋,而進行憲法解釋的最高機關——聯邦最高法院也就獲得了權威性.也就是說,美國憲法的最高性既包括憲法典的最高性,也包括最高法院憲法判決的最高性,除非一項憲法修正案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決.另外,還要注意的一點是,盡管憲法的每一條規范相對於普通法律來說都是最高的,但憲法的各個條文並不是處於平等的最高地位上的,有些憲法條文可能會因為與憲法的整體精神相違背而被宣布為「違憲」,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闡明的:「作為一個整體,一部憲法反映著某些總的原則和根本決定,單個的條款必須服從於這些總的原則和基本決定」.然而,作出這種判斷的絕對不應是立法者,而應是憲法的解釋者,當這二者合而為一時,就需要有對法院獨立地位的充分尊重.
(二)原則性
憲法規范大都確定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如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的原則,其他如按勞分配的原則、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則、各民族平等的原則,等等.既然憲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憲法規范不可能涉及國家生活的細枝末節,而以確定原則為限.此類原則,往往是立法之本,對於全局有最高的指導意義.假如忽視原則性,整個憲法必將無比冗長,失去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意義.我國現行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這里已把國家對個體和私營經濟的基本政策規定得非常清楚、完整,毫無疑問,它的表述是十分原則的,而具體的制度,如對於私營企業,則規定在1988的《私營企業法》等法律中.不過,各國根據各自的國情,對於什麼是原則問題會有不同的看法.以瑞士憲法為例,它把糧食加工、鳥類保護、宰殺牲畜、酒類製造、公路補貼、賭場經營等等一系列在我們看來屬於屑小的事項寫入了憲法.以我們的觀點分析,這樣做的好處是有關憲法問題的爭端可能因此而減少,壞處是需要經常修改憲法,但對瑞士聯邦來說,則可能是組成聯邦所必不可少的安排.
(三)概括性
憲法規范的概括性的特點同憲法規范的原則性特點有關,憲法是原則規定,故而不能讓它像民事合同一樣履行完了就不再適用了.憲法為人們——主要是國家——的行為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模式、標准或方向,其對象是整個國家、國家機關體系和國家機關工作的大致范圍,即是為確定工作范圍而作出的規定,不是具體的或特定的工作指導;憲法規范可以時時規范國家機關的方向,而不是只把機關建立起來就了事的,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憲法是可以反復適用的.在概括性這方面,憲法與其他法律一樣,但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強.如憲法第33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規定就具有很強的概括性,不僅有《國籍法》的具體判斷標准,而且對每一個中國公民都適用,不必在每個有中國血統的人在國內出生時都要由國家制定一部法律來確認該嬰兒確系中國公民.任何法律都是對日常反復起作用的社會生活規則作出的高度抽象,憲法更是如此.
(四)適應性
原則性和概括性決定了憲法規范具有較強的適應性,使它足以在較大的限度內可以承受住因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帶來的影響.例如,美國憲法制定以來已經經歷了200多年,客觀實際的變化當然極大,但它之所以適用至今,原因之一是其規范具有適應性;反過來,美國憲法適應變化的能力又構成了它的效力源泉之一,如美國人認為的那樣,美國制憲者「制定了一個健全而又概括的文件,足以應付這個國家自此之後二百年來的大部分需要」.又如,我國憲法雖然經過多次系統修改,但許多規范自1954年以來並無根本改變,這也是其適應性的一種表現.
(五)無具體懲罰性
一般國家的憲法本身並沒有具體的懲罰性規定.我國憲法有少許禁止性規定,而且都出現在總綱中,如第1、第4、第9、第10條等,但其本身亦不作具體的制裁性規定.我國憲法除規定凡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其他法規應由有關機關予以撤銷外,別無具體的懲罰性措施.我國現行憲法第28條雖規定對危害國家行為人的鎮壓和制裁以及對犯罪分子的懲辦,亦只是宣布鎮壓、制裁和懲辦為限,憲法規範本身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地應當怎樣處罰.當然,這個特點同憲法規范的最高權威性不相矛盾,因為憲法可以藉助於其他法律和法規來達到制裁的目的.不過,近來有些學者認為,憲法乃主要國家或政府行為之法律,對於具體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或人員,憲法規定了具體的懲罰措施,這些人所負的當然不一定是刑事的、民事的或經濟的責任,它們或他們負的是政治責任,或曰憲法責任;對這些責任所應受到的懲罰就是憲法懲罰,表現為違憲的法律被撤銷、不盡職責的人員被罷免等等.又如,西方國家的彈劾制就是最嚴厲的憲法制裁.
(六)相對穩定性
憲法規范既然規定一國根本制度的重大原則,那它就應有較高的穩定性,如美國憲法200多年來僅有27條正式的修正案.各國的歷史經驗表明,除非國家有意著眼於改革,否則是不會輕易更改憲法規范的.即使實行改革,一般地說,亦往往會竭力避免憲法的變動,竭力以其他非根本性的措施來達到改革的要求.這是因為憲法規范的改變必然要導致其他法律甚至一系列制度上的變化,任何變化總會有一定的風險,有使國家陷於不穩定的狀況或陷於這種危險的可能中.目前許多國家對修改憲法規定了嚴格而復雜的程序,加之憲法規範本身具有概括性和適應性等特點,因而保證了憲法規范的相對穩定性.在法治國家中,法律特別是憲法在多數情況下總要滯後於社會的發展,沒有經過縝密而慎重的考慮,就不應輕率地改變國家制度或社會制度等涉及國家根本問題的法律,否則,不僅可能會造成社會混亂,也有可能降低憲法的權威地位,因為從某種角度上說,憲法正是因其穩定性而獲得權威效力的.當然,穩定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是相對於人民多數的意願而具有的穩定,只有當憲法與社會現實或人民的要求的距離達到相當程度,不變不行時,才應使憲法適應新的要求而予以修改.歷史上,美國曾於1917年輕率地通過了第18條修正案,即所謂的「禁酒令」(the Prohibition Amendment),因不得人心而無法實施,遂於1933年由第21條修正案予以廢止.
(七)廣泛性
憲法規范從總體上看,具有廣泛性的特點.憲法規范的總和幾乎包括了國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憲法規范涉及問題的廣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擬的,即使從某個單一的憲法規范來看,也往往包含著廣泛的內容.
(八)靈活性
靈活性又稱妥協性.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憲法必定是各個社會集團某種妥協的產物,英國1688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就是英國王室與市民階級之間的妥協,結果奠定了英國的憲政基礎.美國憲法的誕生也是妥協的產物,只是在制憲會議代表間達成了「偉大的妥協」(Great Compromise)之後,憲法才最終起草完成.可以說,妥協是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也是憲法制定與實施的必要條件之一.作為妥協產物的憲法生效後,其條文和實施必然具有靈活性的特點.當然,不是每一個憲法規范都具有靈活性,某些條文必須是確定性的,如法國憲法規定,「法蘭西為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民主的並為社會服務的共和國」(第2條),「共和體制不得成為(憲法)修改的對象」(第89條),這些條文就是確定性的.但是,部分憲法規范,特別是一些規定基本國策、反映各種社會集團力量對比關系的規范,往往表現出不同程度的靈活性.例如,在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的同時(第6條),也容許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第11條);在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的同時(第19條),又肯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第4條),等等.另外,憲法第31條關於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是我國憲法靈活性的最突出體現,因為它允許在國家領土上的一種國家制度體系內存在完全不同的且毫無關聯的制度體系和社會制度.
(九)歷史性
憲法規范一般都是歷史經驗的總結,是對勝利成果的確認.例如德國基本法和日本現行憲法所建立的民主制度,都是對本國歷史和二戰前憲法制度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後得出的結論.我國生產資料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更多地則屬於中國革命的勝利成果.又如,現行憲法規定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特別是對人格尊嚴權的保障,就是身歷種種不幸遭遇的這一代中國人民,總結了建國後直至「文革」結束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經驗教訓而作出的,以防止一些錯誤做法的重演.因此,憲法規范在某種程度上受著特定國家的歷史文化的影響,這種例子可謂不勝枚舉.
(十)綱領性
某些國家的部分憲法規范具有綱領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經取得的成果,而是對於尚未實現的目標作為國家的任務載入憲法.這樣的規范就不可避免地表現出綱領性的特點.例如,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第19條),「國家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第21條)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綱領性的特點.還有,像憲法第5條第1款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屬於一種綱領性規范.又如,德國基本法第146條規定:「本基本法……在德國人民根據自決所通過的憲法開始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這條規定實際上是一種綱領,要求德國在今後某一歷史時刻最終要通過一部憲法.
以上(一)至(六)關於憲法規范的最高性、原則性、概括性、適應性、無具體懲罰性以及相對穩定性是憲法規范的共同特性.而(七)至(十)即廣泛性、靈活性、歷史性和綱領性則往往是憲法的整體或者憲法的一部分規范所表現的特點,所以並不是一切憲法規范都普遍具有,例如多數憲法規范是確定性規范,只有少數規定具有綱領性,如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肯定是一條確定性的規范.還要注意一點,我們在談到憲法規范時,經常用條文來舉例,這主要是為了論述的方便,而不是說某一條文就是一個憲法規范.
『拾』 試述衛生法的概念它具有什麼特徵它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概念: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葯品葯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
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衛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
在形式上,衛生法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性法規等眾多的法律文件所構成,是衛生法律規范的總和。
2.衛生法的穩定性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於變動性的特點
由於衛生法是以有關衛生防疫、醫療、衛生事務為調整對象的,而這些事項本身經常變化,並時有突發性的、「史無前例」的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因而其調整的范圍也就具有了不穩定性的特徵,導致衛生法就不得不隨著衛生事業事項的變更而變更。並且,衛生行政性法規和規章,是為衛生行政機關自己實施法律、執行職務和適應實際需要而制定,這些法規、規章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與基本法相比較較為寬松,因此修改就較為頻繁,表現為多變性。
3.衛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現為多樣化
4.衛生法的規定具有廣泛性。
衛生法的內容從衛生行政組織、衛生行政管理、衛生行政監督、醫院管理、醫護資格、計劃生育、母嬰保健、衛生行政執法、衛生類學校、的設置等都作了規定,可稱得上是包羅萬象。並且,衛生系統的管理體制也與其他系統的管理體制有所不同,因此也導致了衛生法內容的廣泛性,其涉及的是社會的多個領域。
5.從內容上說,衛生法也具有易變性
由於我國衛生行政法制建設才剛剛起步,相當大的一部分衛生方面的事務還在靠政策來調整。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WTO規則所要求的各種制度(如信息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等)都還沒有建立或不完善。這就必然導致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制定與WTO規則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規,從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制度。這種新法的制定,必然表現為衛生法制的易變性。
6.衛生法規是實體法與程序法交織在一起
在我國,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是分別作為實體法和訴訟法分開制定的,其都是法的不同部門法。而衛生法則不然.。首先,衛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一楊,其程序性規范並不僅限於訴訟領域,它還包括衛生行政管理活動程序的規范,即衛生行政程序法。
地位:
衛生法律屬於普通法律,也是基本法律。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