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措施
(一)一般性控制措施
1.現場處置工作程序2.醫療救護工作程序3.傷病員運送工作程序4.消毒處回置5.現場情答況報告程序
(二)特殊性控制措施
根據突發事件的社會危害程度,可分別採取以下特殊控制措施:
1.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徵用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2.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3.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4.限制大型公眾聚會活動,停止公共娛樂活動。
5.局部區域或全鎮范圍內停工、停課、停業。
『貳』 119滅火收費嗎
根據國家《消防法》第37條規定,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版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應當權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處罰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
拓展資料
撥打消防"119"時,一定要沉著冷靜,關鍵是要把情況用盡量簡練的語言表達清楚。報警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要記清消防電話"119",電話接通以後,要准確報出所在地址(路名、弄堂名、門牌號)、發生的險情、有沒有人被困、有沒有發生爆炸或毒氣泄漏等。在說不清楚具體地址時,要說出地理位置、周圍明顯建築物或道路標志。
將自己的姓名、電話或手機號碼告訴對方,以便聯系。注意聽清接警中心提出的問題,以便正確回答。打完電話後,立即派人到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車,引導消防車迅速趕到消防現場。如果險情發生了新的變化,要立即告知消防隊,以便他們及時調整力量部署。
『叄』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是什麼意思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是指在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市指揮部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病例的增加,截至2020年1月25日21時,湖北等26個省、市、自治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涵蓋總人口超過12億。
5、流動人口管理:加強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等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肆』 衛健委是什麼機構
衛健委是國務院下設機構,是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基礎,整合了原其它部門承擔的衛生健康管理職能而設立部級機構。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國民健康政策,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准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制定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組織制定國家葯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葯物制度,開展葯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葯品預警,提出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制定國家葯典。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准。
(六)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牽頭《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
(七)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制定並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范、標准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范。
(八)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計劃生育政策。
(九)指導地方衛生健康工作,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黨和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代管中國老齡協會,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二)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4)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措施擴展閱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人事司。擬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政策,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
(三)規劃發展與信息化司。承擔健康中國戰略協調推進工作,組織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及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衛生健康統計工作。承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牽頭履約工作。
(四)財務司。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五)法規司。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規章和標准,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體制改革司。承擔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預防控制局。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
(八)醫政醫管局。擬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范、標准並監督實施,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九)基層衛生健康司。擬訂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准和規范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
(十)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司。擬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
(十二)綜合監督局。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范執法行為。
(十三)葯物政策與基本葯物制度司。完善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組織擬訂國家葯物政策和基本葯物目錄。開展葯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葯品預警。提出葯品價格政策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
(十四)食品安全標准與監測評估司。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十五)老齡健康司。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醫養結合的政策、標准和規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六)婦幼健康司。擬訂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標准和規范,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十七)職業健康司。擬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司。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九)宣傳司。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十)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組織指導衛生健康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一)保健局。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以及黨和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伍』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哪些義務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 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 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 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 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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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中,讓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種檢查項目;明白如何選擇看病醫生;明白可能出現的醫療風險和影響自己病情應注意的事項。讓患者知道看病時應遵守醫院診療秩序和規章制度;知道看病時應尊重醫護人員診治權;知道自己進行特殊檢查和手術應該履行的簽字手續;知道發生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的相關程序。
3、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和患者都具有獨立人格,但醫患雙方由於自身掌握的醫學知識水平不同,在對疾病診治的決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顯的差異,醫務人員佔有主動的優勢,而患者則往往處於被動的接受地位。
4、醫務人員對患者的健康狀況掌握主動權,應當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選擇,但患者並不因此喪失其獨立自主的地位,醫務人員在疾病診治過程中,應尊重患者的意願,並且在不影響治療的前提下,將病情、診療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醫療風險如實地告訴患者,使患者及時了解有關診斷、治療、預後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對疾病診治的相應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醫政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