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戰部依法改革總結
1. 共同綱領是哪年制定的
第一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和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在當代它是一部根本大法,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共同綱領》確定,新中國的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中國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共同綱領》還規定了符合當時中國國情的基本國策.它包括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的總原則.
《共同綱領》是全國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具體體現,是建國初期的施政方針.1949年秋,中國人民經過了—百多年的英勇奮斗,終於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取得了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勝利。國民黨的軍事力量已經土崩瓦解,階級力量對比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革命即將獲得全國性勝利。革命勝利後將要建立—個什麼樣的國家,如何把革命勝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並且規定建國後的大政方針,作為全國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則,以便團結全國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設事業繼續推向前進,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質的文件。但在當時大陸還未全部解放,戰爭尚在進行;反革命勢力還很猖獗,各項社會改革尚未開展;社會秩序還不夠安定;遭受長期戰爭破壞的國民經濟尚未恢復;人民群眾的組織程度和覺悟程度尚未達到應有的水平;因此,還不能立即召開由普選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憲法。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共產黨邀請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解放軍、各地區、各民族以及國外華僑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組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搜狗網路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是中國共產黨主持制定的一個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由序言和七章組成,共60條。這個會議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該綱領為施政方針。
中文名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頒布時間
1949年9月29日
頒布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原文
沿革
共同綱領這個詞最早來源於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和平建國綱領,當時中共稱其為「共同綱領」,意指國共兩黨共同遵守之綱領。後來中共宣稱國民黨撕毀政協決議,發動內戰,故在後來重新起草共同綱領,此即1949年共同綱領。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綱領本身以及五四憲法均無規定共同綱領有效期,迄今並無法律條款宣布該綱領失效。但有觀點認為,該綱領早在1953年元旦毛澤東提出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時即已經在實質意義上失效
(1949年9月29日14點15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序言
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已使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時代宣告結束。中國人民由被壓迫的地位變成為新社會新國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代替那封建買辦法西斯專政的國民黨反動統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地區、人民解放軍、各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們所組成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就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組織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政治基礎,並制定以下的共同綱領,凡參加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均應共同遵守。
2. 剛考進市委統戰部的事業編制人員會因體制改革而分流嗎
如果剛剛考進市委統戰部的事業編制人員,而這個是正在進行事業單位改革的話。那麼這個事業編制人員也是要按照改革要求進行分流的。他們會分流的新的事業單位,但是可以從事原來的服務性工作。
3. 請問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統戰部的作用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責:(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十一)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四)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