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得適用死刑的罪犯有哪些
Ⅰ 依照我國刑法,不適用死刑的罪犯有
選ABC。刑法總則第49條和第50條。
D項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選。刑法總則第內19條。
-------------------------------------------------------------------
中華人民容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已於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1998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
(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10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18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號《關於審判時對懷孕婦女在公安預審羈押期間自然流產,是否適用死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此復
Ⅱ 犯罪分子什麼情況會被判死刑,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版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權用死刑。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另外,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Ⅲ 依法不適用死刑的罪犯有哪些
呵呵 我是一個學法律的學生 回答也許不全面 僅供參考哦
您看到的七十五歲以上者不適用死刑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八)》裡面的相關修正 關於刑法修正案八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已通過,但未正式頒布。現正掛在人大網上,向公眾徵集意見,時間截止到9月30日。
關於75歲以上罪犯不適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對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規定。對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規定,對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予以緩刑;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正文內容是這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一、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將刑法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在現行刑法裡面是這樣的: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和《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明確了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時間應包括在審判時和審判前被羈押的二種情況。
但司法實踐中對以下二種情形,由於刑法和司法解釋未涉及,給司法機關認定帶來困難,即:(1)、在審判前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因婦女正在懷孕而沒有被羈押,被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對這種情況是否適用死刑?如果適用死刑,那與立法的本意不符,況且這種沒有被羈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辦法」,但沒被羈押與被羈押實際上沒什麼本質的區別,只是因為考慮到婦女懷孕的因素而沒有羈押。如果不適用死刑,又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可依;(2)、在偵查機關立案後已懷孕,並在進入審判階段前分娩完的婦女犯應當判處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如果適用,那顯然也與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適用,同樣沒有法律規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和《批復》中只答復了流產的情況,且我國已取消了類推制度,已經分娩也就無法參照已經流產的情形適用《答復》的規定。
Ⅳ 「75歲以上罪犯不適用死刑 」有什麼道德觀方面的依據
復《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75周歲的制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為體現對犯罪的老年人的寬宥,《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作出特別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如法條所述,是附條件的對犯罪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如果不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如肢解、毀容、烹煮等惡劣手段折磨被害人死亡)的,對審判時滿75周歲的老年就不能判處死刑,哪怕他犯罪時不滿75周歲審判時滿了也不能判處死刑。
Ⅳ 犯罪時候不滿18歲的,不適用死刑,但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這句話錯對,應如何更改。
犯罪時候不滿18歲的,不適用死刑,但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這句話錯的,應該是刑法規定回:死刑答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Ⅵ 依法不適用死刑的罪犯有哪些
犯罪時不滿18周歲、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和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Ⅶ 犯罪分子什麼情況會被判死刑,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回婦女,答不適用死刑。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另外,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Ⅷ 禁止適用死刑的情況是什麼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專」
最高人民法院屬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23號 1998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
第三百四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