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勞動者
⑴ 勞動者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知法懂法。
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得知法懂法,知曉法律的條款,知曉法律的規定,不當法盲,一旦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後,就可以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學會用法。
勞動者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必須要學會用法,法律的條款很多,不是一遇到問題就胡亂抓些法律條款,而是要用正確的法律條款去維權,只有用對了法律,才能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3、工會維權。
勞動者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還是要謹記加入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是職工權益的保護傘,也是單位和員工的溝通橋梁,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利用工會的力量去維權。
4、尋求援助。
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假如自己又沒有專業的知識,可以去當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請求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免費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和用人單位發生勞資糾紛後,可以去工作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保障部門來幫你維權。
6、仲裁申請。
勞動者和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可以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通過仲裁委的居中裁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法院起訴。
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通過前面的途徑沒有維到權,就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准備好足夠的證據,法官通過證據的判斷來做出公正的判決,生效判決下達後,假如單位不執行,勞動者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依法勞動者擴展閱讀:
合法權益是指受國家法律保護並能取得預期收益的特權,如各項無形資產。
符合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在我國,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經濟權利、教育權利等。
有合法的利益如繼承的財產、有違法的利益如贓款、有既不合法也不違法的利益,這種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比如賭債;又如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
權益:合法的利益等於權益,之所以不應該稱合法權益,是因為既然有合法權益,那豈不是還有非法的權益或是違法權益?顯然,沒有這種說法。許多法律在說到立法目的時,都是說保護XXX的權益,當然,也有說保護合法權益的。這里比較混亂,原因是在於沒有釐清權益這個詞。
⑵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休假日
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年假、休息、休假:
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是我國憲法的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也是勞動法基本原則之一。我國《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修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勞動法》總則第3條關於勞動者權利中概括規定了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並在第四章用第35條至第45條的篇幅詳細對勞動者的休息休假做了規定。我們可以將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休假制度分為一般性休假和特殊休假,前者主要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後者則主要包括婚嫁、喪假、產假、探親假及職工帶薪年休假。《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安排勞動者在公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工作而應當安排補休或者支付一定量的工資報酬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因而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這方面有所爭議勞動者即可依《勞動法》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勞動者合法權益更易受到侵害的是特殊休假權利方面,尤其是職工帶薪休假權利。
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這里的「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是指勞動者累計工作時間,包括在同一單位的,也包括在不同單位的工作時間。而且,帶薪休假是不與婚嫁、喪假、產假、探親假等相沖突的,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已經休了婚嫁、喪假、產假或者探親假,當符合了一定條件時其仍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而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將其理解為或者向勞動者解釋為只有在其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享有,或者以勞動者已經休了婚產假或者探親假為由侵犯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利。
⑶ 用人單位如何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列》第十條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收後,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
首先,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及繳費比例等都是由國家法律政策強制規定的,不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而定的。如: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指出:「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中沒有規定社會保險一項,原因在於:社會保險在全社會范圍內依法執行,並不是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能協商解決的。」「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是指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除依據本法就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達成一致外,如果認為某些方面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內容仍需協調,便可將協商一致的內容寫進合同,這些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自願協商確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其次,社會保險具有互濟性。也就是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其中大部分資金是來源於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統籌。所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再次,社會保險具有規范性。也就是說,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險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各人賬戶。」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標准和方式是由法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繳費方式的做法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社會保險關系千家萬戶,關繫到每一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現在越來越多地職工群眾、進城務工農民工以及廣大自由職業者關心或關注自己的醫保、養老問題,他們的社會保險意識在不斷地提高和增強,這是我國社會保險事業不斷深入發展過程中的一個可喜的現象。
⑷ 下列哪些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下列哪些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為准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如果違反了下面的情形就是違法解除。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⑸ 我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
2、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作為就業的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
3、 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定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的形式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 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保證勞動者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這包括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如果企業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其後果不僅是某些權益的喪失,而且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傷害。
5、 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 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
7、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8、 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解決勞動爭議應該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
⑹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休假日
根據現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勞動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1、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0天,其中新年1天( 1月1日)、春節3天( 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勞動節3天( 5月1日、2日、3日)和國慶節3天( 10月1日、2日、3日)。
2、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還沒有發布帶薪年休假規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規定,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病 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5、婚假和獎勵婚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 1980年2月20日發布)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本人結婚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3天的婚假。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規定,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6、喪 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規定,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7、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⑺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八項權利:(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3)休息休假的權利;(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8)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例如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等等。
⑻ 關於勞動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內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容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企業為管理需要執行一些獎懲制度是可以的,但是懲罰不應超過合理的界限,而且在涉及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與職工協商。捐款應當自願,樂捐本身是不具有強制性的。所以主要看該制度在執行的時候是否存在不當。罰款一般用於違反勞動紀律主關惡性比較大場合,比如曠工。
⑼ 簡述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及如何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勞動者依照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即符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的權利;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
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
4、休息休假的權利,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用人單位不得剝奪勞動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權;
5、獲得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作為一個公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安排工作的時候需要確保勞動者的安全問題得到保障;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對准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勞動者接受職業技能可以說是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基礎;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勞動者與用人關系建立勞動關系之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為用人單位辦理繳納社保;
8、提請勞動爭議的權利,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調解或仲裁,提起訴訟。
二、勞動者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十分必要。從勞動者的角度來說,建議從以下方面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主動了解和學習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者應積極及時的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樹立維權意識,依法維權。許多勞動者由於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等法律法規的不熟悉,不知如何主張自治的合法權益,還有的勞動者對勞動法規和政策理解不準確,往往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造成的結果又提出的仲裁請求高於或者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有時提出申請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對於勞動者來說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等知識是很有必要的。
2、在工作中做好防範措施
勞動者應聘時,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想要應聘的用人單位做一個了解,挑選有資質,誠信好的用人單位,在進入用人單位時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書時仔細閱讀勞動合同書的內容。在工作中,也要注意保留一些證據以防以後權利被侵害時申請訴訟中會用到,比如勞動合同書、工資表、工作牌等。
3、選擇正確的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被侵犯時,要學會用正確的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首先,和用人單位進行調解,因為調解是比較快捷方便,省時省力又省錢的方式,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結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雙方都滿意調解結果,那麼就是最好的結果。其次,如果和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該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工會進行調解處理。最後,如果全都調解不成,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第一、第二點不是前置途徑,勞動者可以自由選擇,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