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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名詞解釋

發布時間: 2020-11-20 14:48:13

Ⅰ 名詞解釋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會的嚴格限制和有效制約。
有限政府

陳廣勝《走向善治》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會的嚴格限制和有效制約。
基於政府與公眾是一組契約關系,公民將權力授予政府,但並沒有將所有權力都轉讓,而是保留了相當一部分,所以政府天然是有限的。有限政府的實質,是建立在市場自主、社會自治的基礎之上。只有這樣的政府,才是與自身能力相契合的。從一定程度上講,政府應有自知之明。意識到自身能力的有限,是理性確定政府職能邊界的前提。現代政府應當將自己定位於「全能」與「無為」之間,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事實上,只有當政府秉持了有限型的價值基準,才能將自身能力范圍內的事情做好,並使自身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1]
有限政府的實現,關鍵在於法治的實現。法治之下的權力是一種有限權力,嚴格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在法治社會,憲法和法律劃定了政府行為的明確界限,行政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職能的設置面臨法律的規定,政府機構的規模來自法律的約束,所有這些都是一個有限的框架。現代政府的職責,就是保障而不是去侵害人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既不能有絲毫越位,也不能有半點缺位,否則都會受到社會和公眾的質疑。[1]
有限的政府與有效的政府並不對立,相反,有限的政府是有效的政府的前提。不是有限的政府,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無限而有效的政府是什麼都幹得出來的政府。大躍進、文革之類的「偉業」,就是這類政府的最典型的注腳。在有限政府之下,要使國家和政府有所作為的最好辦法,就是對國家和政府的權力和能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沒有限制的權力,必然要導致對權力的濫用,從而敗壞了國家的能力。一個合理的政府理所當然地只能是有限的政府。

無限政府
與有限的政府相對立的是無限的政府。所謂無限政府是指一個政府自身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具有無限擴張、不受法律和社會有效制約的傾向。有人可能會說;絕對的無限政府是不存在的,任何專制的政府至少要受到一些自然規律的影響,如領導人受生老病死的制約,受家人與權臣的掣肘,以及來自民間的武裝叛亂的挑戰。但是,即使是自然規律也無法有效的遏制無限政府的擴張傾向。這種傾向直到它被新的政權所取代之前其膨脹的趨勢不會自動中止。所以,這里的無限政府不是指一個政府受不受自然規律的約束,或能否徹底杜絕民間的反抗,判斷有限政府與無限政府的尺度在於一個政府,或者說一個政權在權力、職能、規模上是否受到來自法律的明文限制;是否公開願意接受社會的監督與制約;政府的權力和規模在越出其法定疆界時,是否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

Ⅱ 行政法規的名詞解釋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它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2)依法行政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Ⅲ 名詞解釋 行政合法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又稱依法行政原則或行政法治原則。就是說所有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並執行行政法律的規定,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任何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得享有法外特權,越權行為是無效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應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一切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Ⅳ 依法治國名詞解釋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通通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

依法治國是對新中國歷史經驗進行深刻總結的結果:建國以後,中國民主和法制建設一度有過長足的發展,但由於「左」的指導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設的良好勢頭急轉直下,最終釀成十年「文革」的歷史性悲劇。

「文革」的教訓極為慘痛和深刻。鄧小平同志在回答外國記者如何避免類似「文革」那樣的錯誤時說:「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4)依法行政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國家民主法治進步的重要標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條件,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依法治國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中國共產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實行依法治國,必須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牢固樹立法制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威,堅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實現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的民主化與法治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全面依法治國

Ⅳ 行政公文名詞解釋

行政公文,是公務文書的簡稱,是人類在治理社會、管理國家的公務實踐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權威和規范格式的應用文。作為表述國家意志、執行法律法規、規范行政執法、傳遞重要信息的最主要的載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公文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延續和補充。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5)依法行政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Ⅵ 行政法學的專有名詞解釋

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有人以相應行為是一次適用還是多次適用作為補充標准),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規和規章)和一般行政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和能多次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其行為形式主要表現為具體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授予相對人某種權益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決定,拒絕相對人某種申請、請求的決定,等等。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國家與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的方式無償向相對人徵集一定財物或勞務的行政行為。(多指金錢、動產;無償的)
行政徵收特徵:(1)單方性;(2)公益性;(3)強制性;(4)法定性;(5)無償性。
行政徵收的種類:稅收徵收(收稅);行政性收費(收費)。
行政徵收的原則:1)、法定原則;2)、公平、公開原則;3)、尊重相對人財產權原則。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多指動產、不動產,不包括金錢;大多是有償的。 概念: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外部管理性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原則:(1)許可法定原則。應當依法定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設定行政許可。(2)許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A、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公開,B、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公開,C、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公平公正:A、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准要公平合理、統一,B、公正平等地對待所有申請人,不得實行歧視性待遇,C、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收受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D、重大行政許可應聽證。(3)效率和便民原則。A、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B、一個窗口對外;C、並聯審批;D、一站式審批;E、便民的多種申請方式(信函等);F、公開辦事程序和制度(及時辦理);G、行政許可的法定期限;H、推行電子政務,提高辦事效率。(4)當事人權益保障原則。A、申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B、因行政許可權益受到損害,有權要求賠償。(5)信賴保護原則。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造成相對人權益損害的,行政機關應依法給予補償。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涵義,是公民因為信賴既存的法律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則不能因為後來法規或行政行為變動而使其遭受不能預見的損害;其目的在於保障私人的既得權,並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以及私人對其的確信。(6)被許可的權利不得轉讓的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轉讓;(7)許可不予收費的原則。財政保障,依法收取的上繳國庫;(8)監督與責任原則。A、對行政機關的監督,B、對被許可人的監督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1、概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處理。
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特徵: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主體;2)、行政處罰是針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制裁;3)、行政處罰對象是作為外部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4)、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3、原則:1)、處罰法定原則;2)、處罰公正、公開、公平原則;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4)、處罰救濟原則;5)、處罰職能分離原則;6)、一事不再罰原則。
4、程序:
(1)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
(2)一般程序(基本程序:立案、調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作出書面處罰決定)
(3)聽證程序(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
(4)執行程序(申訴不停止執行、裁執分離、罰繳機構分離) 1、概念: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依據國家的法律或政策,適時靈活地採取引導、勸導、建議、協商、示範、制定導向性政策、發布有關官方信息等非強制性手段,指導行政相對人自願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之非強制行政行為。
2、行政指導的作用及意義:
(1)行政指導是對「依法行政」的有效補充。現代社會的飛速發展,引起政府職能的擴張,立法不可能完全滿足現代行政的需求,而採用及時、靈活、成本較低的非強制性的行政指導手段,以其作為法律不完備的及時補充,能更好地滿足現代公共行政的客觀需求。
(2)行政指導是協調政府與公眾關系的有效手段。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新型的行政手段,因其具有較多的民主性、柔和性、非強制性,較大程度地體現了平等、獨立、民主、責任、寬容的人文精神,它以其制定時的公民參與、官民協商、以及執行時的靈活、簡捷、便利、柔和等特性,調動了「官民」雙方的積極性,有助於減少磨擦、降低行政成本,有效地實現行政目標。
(3)行政指導是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增強政府服務功能的重要手段。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指導,主動為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信息、咨詢、建議等,引領和啟發相對人作出正確的行為選擇,這是轉變政府職能發揮政府服務功能的重要形式。
(4)行政指導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種理性選擇,可以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市場經濟必然要求靈活性而非僵硬性、民主性而非專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導以其柔和的、富含民主的色彩,既體現了政府行為的目的性,又兼顧了市場經濟的自由性,既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的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調節失靈和政府幹預失效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對促進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指導主要存在的問題是:(1)觀念上對行政指導缺乏正確的認識;(2)制度上行政指導處於嚴重失范、無序的狀態。
因此行政指導應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政府信息發布、告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級各種行政信息發布、告示制度,為相對人提供全面、准確的信息服務;(2)行政協調、審議制度。結合實際,建立行政政策審議會制度;(3)行政建議、勸告、告誡制度。對相對人提出建議、勸告、告誡,以促使其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4)建立與行政指導相配套的獎勵制度。對接受行政指導的相對人予以獎勵;(5)建立、完善對行政指導的救濟制度。對因接受行政指導蒙受損害的相對人提供廣泛的救濟途徑,如行政指導導致其權益損害的,被指導人應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形式、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
特徵:(1)是規范行政權行使過程的程序;(2構成要素包括:形式、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3)是一種法律程序。
主要功能和作用:
(1)行政過程的民主化功能。就是容許相對人參與行政過程,創設一種「行政權——相對人權利」的互動和制衡關系;(2)行政決定的理性化功能。行政權作用的結果必須是符合理性的,理性化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程序所具有的「工具理性」。(3)行政活動結果的正當化功能。行政權對相對人作用的效力不能僅僅依靠其「強制力」,還需要一種能使相對人願意接受和認可的效力,就是行政的「正當性」。行政程序使相對人的主張和異議可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各種不同的利益和價值得到更充分的權衡,最後的決定因而有理由被認為是基於給定的條件和標准而作出的最妥當的方案。(4)「行政權——相對人權利」的平衡功能。通過承認或規定相對人充分的程序性權利,而將行政權的行使置於相對人的監控和司法審查的監督之下,這意味著行政主體在擁有實體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程序義務,這同時也意味著相對人可以通過行使程序性權利,對抗和抵制恣意或違反程序規則而活動的行政權。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1)參與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應該吸納相對一方的參與,允許和鼓勵利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相對一方表達意見,並認真考慮這些意見。(2)程序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機密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不能公開的情形外,行政活動應當以公開方式進行,行政活動的有關信息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3)程序中立原則。主持程序或作出決定的機構或個人是中立的、沒有偏見的;程序活動中的當事人應當受到程序上的平等對待。(4)程序理性原則。其核心意義在於防止和限製程序活動的恣意。法律程序的一個重要價值即理性。A、不論是行政機關還是相對一方,在主張某種事實和理由時都必須提供有說服力的論證和推理;B、對於各種意見和主張,行政機關作為程序的主持者必須無偏私地予以客觀、全面的考慮;C、決定方案的形成應當基於理性討論的基礎之上;D、行政機關應當為自己所作的決定說明理由;E、行政機關在主持程序的進行和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形式理性的要求,即行政決定內容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應當體現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一致性要求。(5)程序自治原則。行政程序的自治原則至少有以下兩方面的要求:1)就空間意義上講,制定行政決定的依據必須來自於在行政程序活動過程中被認可和論證了事實和理由,而不是來自於程序之外。2)、就時間意義上來講,行政決定必須產生於所有程序活動結束之後,而不是產生於程序開始之前或者程序正在進行之中。 (6)、程序效益原則。在行政程序中,程序效益性原則在於表達這樣一種思想:受到程序保護的相對一方的利益、行政機關提供這種程序保護以及相對人參與該程序所要投入的成本、程序所涉及到的政府利益以及程序可能產生錯誤結果的風險這四個因素應當得到平衡考慮。程序效益性原則要求通過程序活動而產生的利益,包括實體結果所帶來的利益和程序過程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小於操作程序所必須投入的成本。 概念: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依法向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行政行為依照準司法程序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特徵:(1)是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2)以相對人申請為前提;(3)是一種裁決行政爭議的活動;(4)具有準司法性(按照法定的准司法程序進行);(5)具有監督行政和行政救濟性。
特有規則:(1)一級復議規則[一級復議為原則,二級復議為例外,上一級復議為原則,本級復議為例外];一級復議規則指行政復議決定一經作出和決定書一經送達,行政復議程序即告結束,即使當事人不服也不得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要求再復議。《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規則[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3)不適用調解的規則;(4)不停止執行的規則;(5)書面審查為主的規則。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義務、接受行政賠償請求、支付行政賠償費用、參加行政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不同於行政賠償責任主體,國家是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行政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必須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2)損害必須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的[公務行為];(3)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4)損害是現實已經產生或必然產生的,不是想像的、預見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5)賠償必須是法律規定的。
行政賠償訴訟不完全採取「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民事:誰主張、誰舉證(原告)
行政:行政主體舉證(被告)
行政賠償訴訟:參照民事訴訟規則,要求行政賠償請求人(原告)對其訴訟請求和主張負一定舉證責任。

Ⅶ 名詞解釋 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項權力都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從決策到執行及監督的整個過程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權利與責任緊密相聯,集陽光政府,有限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於一身,並用法律加以固定即為法治政府。關鍵是要推進政府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據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要求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為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Ⅷ 公共行政決策名詞解釋

公共行政就是國家行政機構依法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活動。這一定義的含義包括: 首先,公共行政是一種活動,這一活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構,即通常所說的政府或者行政當局,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機構。其次,這一活動的客體是社會公共事務,與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主體相應的必然是具有社會公共權威的機構,而這一機構在現代社會中非政府莫屬。第三,作為一種活動,它必須依法舉行,而且必須是有效的。有效包含兩層含義,即有效性和效率。公共行政學,在我國也稱為行政管理學或是行政學,是一門研究公共行政組織及其對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科學。學習公共行政學,首先必須明確公共行政的概念,搞清楚什麼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學是一個傳統學科,早期的公共行政學與政治學聯系密切,當時主要研究的是政府角色的理論規定性和與政治民主等價值觀相關的范疇,而對於政府的實際運作,例如提供服務的過程和政策決策關注甚少。美國著名行政學家羅森布洛姆將西方對公共行政的界定總結為六種:一,認為公共行政是政府行為的一部分,是實現政府目標的方式;二,公共行政意味著政治價值的執行;三,公共行政最好被定義為政府的執行部門;四,公共行政以科層制組織的形式與行為模式以及非贏利組織的評估技術為特徵,是政治與管理的綜合與創新;五,公共行政是政府實現自身目標與願望的過程;六,公共行政是(1)公共部門中各團隊的合作,(2)包括執行、立法與裁判及三者之間的聯系,(3)政治過程的組成部分,(4)與私人行政不同,(5)與私人組織與個人保持密切的合作關系。 公共行政的功能1、提供公共產品公共產品是和私人產品相對而言的,是指產品和勞動的利益由社會成員共同享有。它與私人產品能夠加以分割並且提供給不同的個人是根本不同的。公共產品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兩個基本特徵。公共產品的范圍十分廣泛,從政治、法律、國防、治安、政府行政管理、大中型水利設施,到城市規劃、公共道路、環境治理、環境衛生、防病防疫、天氣預報、科學研究以及鐵路、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廣播、電視、教育以及抗旱、防洪等,都屬於公共產品的范圍。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基本方式是服務,無論是公安、法律、政府行政管理,還是教育、衛生等都是服務。2、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公平有三個不同的標准:第一是貢獻標准,第二是需求標准,第三是機會均等標准。3、實施管制政府發揮著為社會和市場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的作用。管制意味著政府以法律方式對社會發展和市場運行進行規范。管制可以是經濟方面也可以是社會方面的。市場的局限性和市場失靈使得政府管製成為必要。政府針對市場失靈的現象,設計出相應的制度來約束和規范經濟主體的行為,以保證整個社會經濟規范有序的運行。這些管制內容主要包括:(1)公益事業政策方面的管制;(2)保護消費者權益、信息公開、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管制;(3)針對外部不經濟問題的管制;(4)針對非價值物品的管制;(5)財稅、金融政策方面的管制;(6)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管制;(7)民商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方面的管制;(8)產業政策和振興科技政策方面的管制;(9)保護環境、土地及自然資源、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管制。4、宏觀調控政府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1)充分就業。是指非自願失業者都能夠就業。(2)穩定物價。是指一般價格水平的穩定。(3)經濟持續均衡增長。(4)國際收支平衡。(5)收入公平分配,保障最低生活需要。(6)控制人口。(7)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8)合理配置資源。(9)控制外部性。公共行政的原則現代公共行政是在一些原則的指導下進行的,這些原則是:1、法制原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一個核心內容。2、服務原則服務原則除了涉及一種意識之外,還涉及政府行為的兩個方面,即反應和質量。3、效率原則這里的效率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政府活動的有效性,二是政府活動追求的目標是以盡可能少的投入取得盡可能大的產出。4、責任原則責任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是政府的行為對社會大眾負責,一個輕率的魯莽的不計後果的政府註定會給社會帶來災難。二是政府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自身的失職、失誤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共行政的理論和實踐 西方的公共行政理論1、古典學派,也稱程序學派和制度學派古典學派有三位重要的代表人物。首先被稱為程序學派創始人的法國人亨利.法約爾。他的貢獻在於首先提出了管理有五大功能,即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其次,他提出了著名的14項管理原則。再者,他提出了著名的「法約爾跳板」原理。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時古典學派的又一位重要代表人物。他第一次比較系統地論述了官僚制度的特徵,並分析它在西歐工業社會中的作用。第三位代表人物是科學管理的創始人泰勒。他的科學管理思想及管理主義對管理理論與實踐產生的影響是首屈一指的。2、行為學派該學派經歷了一個從「人際關系」到人類行為科學的發展過程。3、決策學派西蒙在20世紀40年代出版的《行政行為:行政組織中決策程序的研究》一書開創了對決策的研究。西蒙認為「管理就是決策」。另一個有影響的決策理論是林德布羅姆的漸進決策理論。4、系統學派切斯特巴.納德是第一個把組織看作是一個社會系統的理論家。5、經濟學的貢獻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經濟學中的公共選擇理論和新制度經濟理論對西方的公共行政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西方一些主要國家尤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這一以新公共管理名義出現的公共行政改革,有以下幾方面特徵:(1)將注意力集中於取得結果和管理者的個人責任;(2)以市場運作方式消解官僚組織的弊端;(3)引入私人部門的管理方法;(4)政府的某些功能通過市場的測試而承包出去;(5)把公眾視為公共管理機構的客戶;(6)在資源使用中強調削減直接成本;(7)在公共部門中引入更多的競爭。轉型時期的中國行政中國公共行政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經歷了一個從傳統向現代轉變的過程,轉變的基礎是經濟體制從原來的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這一轉變導致了許多方面的變化。首先是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變化。其次是政府職能和角色的變化。最後是政府觀念的變化。在整個轉型時期,中國的公共行政必須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1、政府定位問題政府的定位問題涉及它扮演的角色及其運作方式。2、政府官員問題官員的問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著中國政府的命運。3、制度建設和創新問題制度建設和創新在組織結構、領導體制、運作程序和非人格管理方面顯得尤為重要。4、依法行政問題 轉型時期中國公共管理如何在運作中擺脫人格化管理,仍然是法制建設面臨的一個問題。5、觀念更新問題市場體制的確立以及世界范圍內一種新的經濟社會形態的出現,要求中國的公共行政有一種全新的思維,這首先要求進行觀念的更新。其次要有世界眼光。知識經濟社會與公共行政知識經濟社會的到來使公共行政呈現如下的變化:1、從等級行政向網路行政的發展。網路行政首先使得命令、指示、信息等不必完全通過等級進行傳遞,網路的傳遞方式既迅速且面廣。其次,網路行政的公開度將得到極大的提高。2、從精英行政向大眾自治發展。精英的「黑箱式」操作將逐漸為公眾參與的運作所取代,這是一個社會最終走向民主的必然要求。3、從官僚式行政向企業式運作的發展。

Ⅸ 名詞解釋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來、法人或者其他自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9)依法行政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Ⅹ 法制與法治的名詞解釋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並且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也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權力建立的用以維護資本階級專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國家都有法,但並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國家其內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國家,君主之言即為法;在資本主義國家,雖然排除了奴隸制、封建制國家法制的專制性質,但資產階級受階級本性的局限,當有的法律規定不符合本階級的利益時,就加以破壞。只有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實現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法制。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框架。大到國家的政體,小到個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對於現代中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才是真正的法治。無論是經濟改革還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謂先行者,對於法治的重要性,可說怎麼強調都不為過。
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既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也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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