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民事責任的種類
『壹』 試述民事責任的分類及其意義
民事責任的種類,依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對民事責任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而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就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責任。
(二)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後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補償的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非財產責任是指為防止或消除損害後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三)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民事責任可以分為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范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物的擔保,以特定物價值為限的有限責任;等等
(四)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只有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如合同履行中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侵權中加害方對受害方承擔的責任。雙方責任是指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的形態。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形態,既可以是直接責任,也可以是替代責任。如果在侵權責任中加害人屬於多數人,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按份責任。
(五)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多數責任屬於單獨責任。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並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六)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1)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中,債權人如果請求某一債務人清償的份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份額,該債務人可以予以拒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
(2)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如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責任人不得推脫。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對手債權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償,都將導致責任的相應部分或全部消滅。民法上的連帶責任主要有:(1)合夥人對合夥之債權人的責任;(2)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3)連帶保證人之間的連帶責任;(4)代理關系中發生的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於多數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外部關系而不是內部關系。任何連帶責任在債務人內部關繫上都是按份責任。同按份責任一樣,假如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如果哪一個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有權向其他債務人作相應的追償,這種權利叫代位求償權。
(3)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七)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此外,在確定責任范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我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即采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對於違約方而言,通過舉證自己無過錯來免責是徒勞的,但可以通過證明違約行為是發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約的免責條件下而獲得免責。同理,特別侵權人也只能通過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的存在而獲免責。
(3)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有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公平責任以公平觀念作價值判斷來確定責任的歸屬,在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財產損失,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平責任是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結合的產物,是以法律來維護社會的公共道德,在更高的水準要求當事人承擔互助共濟的社會責任。
『貳』 承擔民事責任有那些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於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是用於侵佔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採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拓展資料
民事責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強制性。民事責任的強制性是其區別於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基本標志。民事責任強制性的表現主要有兩點:
(1)在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時,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當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權力機構強制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2、財產性。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一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給他方造成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通常通過財產性賠償的方式予以恢復。但是僅有財產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民法通則》也規定了一些輔助性的非財產責任。
3、補償性。民事責任以彌補民事主體所受的損失為限。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合同獲得適當履行的狀態;侵權責任,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的狀態。
『叄』 民事責任抗辯事由的種類哪些
抗辯事由分為來正當理由源和外來原因兩類。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的同意;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的過錯和第三人的行為。
大哥你這是法律,我是個將來要學生化的,幸好我父親是搞法律的,有書籍,就替你亂答了一些.
『肆』 承擔民事責任的種類有那些
一、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而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就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責任。
二、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後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補償的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
非財產責任是指為防止或消除損害後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三、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民事責任可以分為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
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范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物的擔保,以特定物價值為限的有限責任;等等
四、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只有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如合同履行中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侵權中加害方對受害方承擔的責任。雙方責任是指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的形態。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形態,既可以是直接責任,也可以是替代責任。
如果在侵權責任中加害人屬於多數人,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按份責任。
五、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多數責任屬於單獨責任。
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並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六、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1、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中,債權人如果請求某一債務人清償的份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份額,該債務人可以予以拒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
2、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如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責任人不得推脫。
3、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七、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
2、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
3、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有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
(4)衛生民事責任的種類擴展閱讀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種: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這種責任方式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
3、消除危險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雖未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採取措施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當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恢復原狀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盡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6、修理、重作、更換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些合同關系。如一方根據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適用范圍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它不僅適用於侵犯財產權的場合,也適用於侵犯人身權的場合,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如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也只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這十種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在適用時應當注意區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根據責任形式的不同適用范圍,正確選擇責任承擔的形式;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根據責任形式之間的內在邏輯,正確的合並適用責任形式。
『伍』 承擔民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工程建設領域常見行政責任有哪些
答:一、民事責任主要劃分為兩類,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一)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違約行為根據不同標准,可將違約行為作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2.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
(二)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侵權責任是指由於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和一般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例如故意侵佔、毀損他人財物、誹謗他人名譽等諸如此類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21條至第127條規定了特殊侵權行為。其中,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有:
1.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經濟、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法律制裁。
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對於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而言,行政處罰是更為常見的行政責任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是規范和調整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8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給予的懲戒。國家公務員有《公務員法》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依據《公務員法》,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陸』 民事責任的分類有哪些
一,法律責任復是指:因違反了法制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二,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以下這些: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1,刑事責任 :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2,民事責任 :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3,行政責任 :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4,違憲責任: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柒』 民事責任分類
其餘三項都是法理分類和程序分類,而僅有第二項為實體分類。
在民法的實際執行中,當然以實體分類認定。故選二,沒錯。
願好!
『捌』 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對這一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作了規定,即發包方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發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權利,承包方可以請求發包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因此,就承包人而言,發包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就是對其侵害的權利的補救方法,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保護承包方合法民事權利的具體方法,也是制裁承包方違法行為的具體措施。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就承包方而言,是承包方因違法侵害發包方合法權益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之所以要規定發包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其目的在於明確其適用范圍,有效地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時、合法合理、實事求是地處理土地承包糾紛,使實施違法行為的發包方承擔相適應的民事責任,從而達到維護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立法目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發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方式是:
(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發包方正在實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承包方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有權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行為,要求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適用以違法行為正在進行為條件,若行為人尚未開始實施違法侵害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已經停止實施,則不能適用。要求停止侵害不受時效限制,不論違法行為何時實施和持續時間的長短,只要違法行為處於正在進行狀態,即可適用這一責任方式。
(二)返還原物。返還原物從民法理論上講是指非法佔有人將非法佔有的他人財物返還給其所有人或者合法佔有人。適用返還原物責任方式,應當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原物必須存在,二是返還原物有必要。返還原物有必要是指返還應有實際意義,如果非法佔有財物是特定物,一般情況下均應返還,如果是種類物,當返還費用高於或等於非法佔有物價值時,此時返還原物就不必要。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返還沒有必要,非法佔有人可免除返還原物的責任。但返還原物責任的免除並不意味著可以不承擔其他民事法律責任,不能返還原物,應當折價賠償,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三)恢復原狀。按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將損壞的東西重新修復,引申下去,可以指回復權利至未被侵害時的狀態。恢復原狀的適用,一般應具備有恢復的可能和有修復的必要這樣的條件,如果背離這個條件,就會造成要麼強人所難,要麼造成資源配置不經濟。所以恢復原狀在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賠償損失來替代。
(四)排除妨害。是指將妨害他人權利的障礙予以排除,侵權人的妨礙既可能是針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也可能是針對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受害人對他人的違法妨礙行為既有權請求加害人自行排除,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
(五)消除危險。是指因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或者放置的物件、或者所進行的施工作業等有造成他人損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時,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將危險排除或採取行為將危險來源排除。這里所說的危險是現實存在的,而不是一種潛在的可能。在土地承包這一法律關系中,只要發包方的行為對承包方的財產或人身有致害的可能,承包方就可以要求發包方承擔消除危險的責任。消除危險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其他責任形式合並使用。消除危險責任方式是一種預防性措施,可以防患於未然,保證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六)賠償損失。是違法行為人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方式。賠償損失是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一種責任形式。賠償損失方式包括實物賠償和金錢賠償兩種。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其前提是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確實給受害方造成了損害後果,即損害事實是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如果沒有損害事實,則不適用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應當貫徹損失多少賠多少的原則,凡屬於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違法行為人都應當予以賠償。不屬於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違法行為人不予賠償。在土地承包這一法律關系中,如果發包方實施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確實給承包方造成了損害,就要承擔賠償承包方損失的民事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明確列舉了上述六種發包方違反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但發包方因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限於這六種方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是,發包方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這個「等」字表明,除這六種民事責任方式外,發包方因違法行為還可以以其他形式承擔民事責任。以其他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應當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規定了十一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六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玖』 簡要回答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侵權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種類:
1、依法執行職務。具有一定職責的工作人員,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職務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只有來自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的行為,才能保證其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為的行為。擁有一定職權的人,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合法授權,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認定為濫用職權行為,不能免責。
(2)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或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執行職務人對他人造成一定的損害。
2、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正當防衛行為是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2)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3)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針對加害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不允許對加害人之外的人進行所謂的防衛。如果加害行為來自動物,對動物進行反擊也構成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正當防衛以能夠阻止加害行為為限度,如果超過了這一限度,對加害人造成了過重的損害,構成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3)《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表達,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損害發生後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只是一種責任的事後免除方式,不同於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台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等。
6、其他法定免責事由。民事侵權應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一些特殊情況行為人可以免責,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9)衛生民事責任的種類擴展閱讀:
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須是客觀存在的、已經發生的事實。
2、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
3、一定的免責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