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法定事由是
A. 中止探望權是申請還是起訴
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而不是起訴。
第一、人民法院中止不直接撫養小孩一方的探望權,並不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處分,而是使當事人的探望權暫時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除之後,可申請恢復其探望權。因此,探望權的中止與恢復,並不產生新的訴訟。
第二、既然《婚姻法解釋》(一)已明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屬於生效判決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就應依照法律規定,由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一方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謂拒絕履行,既包括不履行,亦包括履行不當、履行不完全。在中止探望權案件中,如果一方認為另一方未按判決所確定的探望方式進行探望,即可以以對方履行不當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鑒於探望權的中止對當事人、小孩影響的重大以及當事人對中止探望權行使的裁定,不能上訴及申請復議,不利於對當事人權利保護的原因,筆者建議修改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權行使的裁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B. 探望權中止的情形有哪些,探望權中止的法定事由
婚姻法三十八條第二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專望的權屬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實踐中可以有這些情形:
1、曾犯罪行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大,手段特別惡劣,無明顯悔罪表現;
2、對未成年子女有遺棄、虐待、歧視或其他不盡教育、的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
3、有賭博、酗酒、吸毒、賣淫、嫖娼等惡習屢教不改,或其他惡劣行為的;
4、患有嚴重傳染病未治癒或精神病的患傳染病未治癒的;
5、患有嚴重的精神性疾病,醫學上認為不宜接觸人群的;
6、濫用探視權;
7、人民法院認為有其他應中止探視權的事由。
C. 探望權中止的條件有哪些,中止後如何恢復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
四、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五、探望的方式。
六、探望的時間。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D. 我國調整探望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內父或母,有探望子容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E. 法院怎麼判決探望權歸誰,探望權中止的情況有
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F. 哪些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本權利的主體資格是孩子的父母提出,其他人不具備該資格
對於不與子女一起生內活一方享有的探視權 是法定權利
探視權是容基於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身份權利,該權利的行使 有利於不與子女一起生活一方履行 對於子女的教育 關愛 撫養的權利義務以及情感訴求,有利於減少子女因為父母離婚而產生的家庭破碎感。對於孩子將來的健康成長具有積極的影響
在行使探視權的一方不存在賭博 酗酒 吸毒 暴力傾向 嚴重傳染性疾病
等十分不利於探視的情形下 另一方提出中止探視的請求 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持
如果具備上述情形 可以暫時中止探視
在上述情形消除後 應當恢復探視!
G. 探望權的中止條件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