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依法治國的例子
㈠ 古代的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哪個更靠譜些
實際上古代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都存在缺陷,無法全面的治理國家,但是放眼於古代社會依法治國會比以德治國要好,但是現當代的社會就需要辯證的眼光看待法治和德治,兩者相輔相成是最好的方式。
古代的依法治國缺失了人情味,沒有人情可言,無論大小都是一樣的法律約束,這樣容易引起民怒,但是以德治國沒有法律約束社會問題無法壓制。對於古代依法治國似乎更加靠譜,但是對於現在社會就需要二者相互結合治國才可以讓國家安穩並且富有人情味。
㈡ 中國古代法治傳統對今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哪些積極和消極影響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們認為法具有普適性,應對所有的人一視同仁。公開宣揚宗法等級制度的儒家,從維護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出發,也歷來重視聖君賢人的典範作用,強調君臣守法的重要性。
司法不獨立,不公正的現象普遍存在:由於受到傳統法律文化的制約,我國的司法體制,法院機構設置,法官制度,司法運行過程都帶有明顯的行政化的色彩,行使司法權時往往受到行政權強有力的干涉。而且公開,透明是現代司法體制的基本要求,而當前的司法體制離此還甚遠。
(2)古代依法治國的例子擴展閱讀: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注意事項: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體現社會主義法治內在要求的一系列觀念,信念,理想和價值的集合體,是指導和調整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方針和原則。
從以階級斗爭為綱轉變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從實行計劃經濟轉變為實行市場經濟,從實行閉關鎖國轉變為實行對外開放,從人治向法治過渡,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須從中國社會主義國體和政體出發,立足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時代要求,以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思想為指導,深刻地認識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精神實質和基本規律,系統地反映符合中國國情和人類法治文明發展方向的觀念、基本信念和價值取向。
㈢ 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與古代什麼思想有聯系
一般來說
以德治國 儒家思想
依法治國 法家思想
㈣ 當今的依法治國和古代的法家治國有著本質的區別
法家所說的「法治」思想囿於其歷史、階級的局限性,不可能涉及到憲政、人權等實質性的法治概念,因而它只能是形式上與現代意義法治有著某些相似之處,古代法制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封建宗法制度,維護王權的絕對權威。現代法治是民主制度的產物,它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使社會最高權威非人格化,其目的在於保護民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權利。
㈤ 中國古代的德治與法治在社會實踐中的具體表現是什麼:
在我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法制意識、道德意識和文化素質逐步提高,人本意識也不斷加強,對於市場經濟發展的轉型時期出現的一系列丑惡現象,黨和國家有關部門一方面加強正面宣傳和治理力度,從嚴打擊少數犯罪分子,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fa)另一方面強化道德意識,倡導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的巨大勸導力,感召力作用,不斷尋找二者相結合的最佳載體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的「兩思」教育、「五好家庭」的評定、英雄選進事跡報告等,正是不斷加加宣傳的結果。(de)這不僅體現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也體現了矛盾兩點論的辯證法原理,是抓重點、樹典型、促次要、保全面的表現形式。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在強調法治,視法律為治國的最高原則,同時也紛紛講求道德的作用。當今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不僅用法律規范市場秩序,而且重視用道德調節人們的思想和行為。他們在法治與德治的結合上,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學習借鑒。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發達國家比較重視由政府來推行道德建設。大體上有兩種做法,一是由國家制定統一方案、政策和設置專門結構,統一進行德育管理,日本、法國、新加坡等國家採取這一方法;二是由國家制定政策,僅僅規定德育的目標。至於具體的道德教育工作,則由相關機構、部門根據對象與工作性質,自由實施,不作強行規定。美國、加拿大、北歐一些國家採取這一方法。還有一些國家採取道德立法,把一些道德准則和要求用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使道德規范能夠在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下對人們的行為起到更好的調節作用。
世界各國中,治理國家講求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最典型的是新加坡,新加坡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很大程度得益於法治和德治的結合。新加坡倡導儒家思想治國,同時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法律,其中,將很多道德性要求納入法律規范,如新加坡法律規定,隨地吐痰一次,罰款70新元;上公共廁所忘記沖馬桶,初犯罰款150新元,再犯罰款500新元,這相當於普通工人月工資的三分之一;等等。這表明,在新加坡,法律與道德既相互滲透,相互配合發揮作用,又充分發揮各自優勢,使人們的日常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㈥ 西方依法治國的例子(含古代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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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古代依法治國的例子
海瑞,狄仁傑,李世民(部分時間)
㈧ 論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對依法治國的借鑒意義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以德治為主,法制為輔的國家。中國奴隸制度時代,雖然有成問法,但是不向社會公布,以便奴隸主貴族臨事議事,任意施刑。奴隸主還假借神意,執行天罰,來增加司法鎮壓的威懾力,到了西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統治者強調「明德慎刑」,可以說這是中國德治的開始。從秦始皇開始,中國的法律得到了統一。秦朝重用一些法家的人才,讓中國的法律突飛猛進,如申不害、鄧析、商鞅、管仲、李斯、韓非等都是中國法家的開山鼻祖,又有後世的晁錯,裴政等人延續了中國的法制,成就了五千年文明的中華法系。但是中國古代因為是君主專政,導致了中國法律的內在不公。當時的法律引禮入法,禮法結合,法律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公開的確認良賤的法律地位,致使貴族享有公開的法定特權,又制定了特殊的法律程序來保證貴族們的特權,使本來嚴明的法制一旦遇見了皇權,就成為了一張廢紙。各地的法律執行也完全是由地方執掌,導致了內外異法,法律條文一致而案件審理卻大相徑庭的局面。而法自君出,權高於法,君主始終掌握著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律法規都是以君主的名義下達,往往君主的飭令直接成為法律,歷史上從無治君之法,所以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也因為皇權至上而成為了一紙愚民的空話。同時君主又享有全國最高司法權,所有重案、要案、疑案包括死刑都要由君主審核批准,但是家族氏族的本位思想又導致了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偏私和保障貴族權益的不公。雖然漢武帝時期,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但是實際上是以儒家思想為國家的根本思想,而以法治為治理國家的根本手段。道德的約束,是無法約束住所有人的,所以無論什麼時期,中國幾乎沒有離開過法制,雖然某些階段處於不完整的法律體系,但是法治依然存在。
中國古代法律最大的特點就是法自君出,獄由君斷;「德主刑輔」已經成為中華法律思想體系最主要的支柱;另外還有刑民不分,諸法合體;司法和行政不分,行政長官兼管司法等特徵。在許多情況下法律並不能完全的發揮出他的職能,在政治清明階段,法律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譬如三國時期諸葛亮獨攬朝政,「賞罰二十皆親自過問。」內部的法律和政令都十分嚴格的執行,就連皇室內部都有所檢點,「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姦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治;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一篇出師表就能說明諸葛亮這位政治家對政令和法令的見解和看法。唐代更是中國法律盛及一時,太宗李世民讓長孫無忌等人編纂的《唐律疏議》幾乎是法律中的典範,它不僅僅是法律規束范圍的擴大,而且他的條文也幾乎是十分有文學價值的。到明太祖時期,是典型的嚴法治國時期,在這個時期的法律的執行,雖然有過苛,但是卻使當時的官吏清廉不少。《大明律》規定:對於受財枉法的所謂"枉法贓",從重懲處。對於監守自盜,不分首從,並贓論罪,滿40貫即處斬刑。對於執行監察職務所所謂"風憲官"的御吏,若犯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兩等處刑。這是明洪武二十二年,撰定。洪武三十年,頒布修定後的《大明律》。該律脫胎於唐律,又不同於唐律。它總結了唐宋以來,特別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統治與司法鎮壓的經驗,增加和充實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所內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但是他的實行卻使明初期的動盪平穩下來,而使戰後的明朝得以修養生息。
到了清代,中國的法律更是將中央的權利集中到了極點,順治五年製成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全國,雍正五年頒布《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重修大清律,定名《大清律例》。這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結構形式上與《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門,436條,律後分別附以奏準的"條例"。清朝的法律最大的特點就是以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擴大反逆罪的范圍及其株連范圍,以"文字獄"的形式懲罰異端思想,推行文化專制政策,維護滿族享有更大特權,使良賤同罪異罰,保護滿漢地主階級的財產所有權。
㈨ 中國古代和現代「依法治國」有何不同
盡管從實質上說,中國古代法治實為人治,法律只是統治階級統治工具。但從形式上看,中國古代法治的推行對於促進中國封建社會進步,推動中國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中國古代法治切切的說是啟蒙於「禮崩樂壞」的春秋戰國時代。這一時期也是社會由奴隸制社會轉型於封建社會的大轉變時期。從此中華大地進入一個「百家爭鳴」的時代,儒、道、法等學派也相繼產生,
首先戰國時,韓國國相申不害教韓昭侯「術治」,其時的「術治」即「法治」。韓非解說:「術者,因任而受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展示了「法治」實質為君主個人的集權統治,要求君主們要不擇手段,以法律的威嚴鎮壓群臣百姓,以達到鞏固王權統治,建立高度集中的封建集權國家的目的。
但是面對「法治」總是逃脫不了「人治」「德治」和「術治」的思想這一不變的規律,總有一股思潮敢於突破禁忌,往前邁上一大步。在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受到秦王的重視,先後兩次在秦國主持變法。商鞅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實際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商鞅著重強調法治及其威嚴,要求相對意義上的人人平等,以至於商鞅自受其法。如果這一治國之法維持下去也罷,可在中國很容易走偏,可是在秦國統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為主導,一方面採取各種措施加強中央集權;一方面大力排擠其他各大學派,焚書坑儒,殘殺儒生。此時法家思想達到頂峰。「法治」達到登峰造極的地位,同時也為中國古代法治埋下了一粒生機勃勃的種子。此後的漫漫封建社會長夜裡,「法治」從來就沒有真正地退出過歷史的舞台,不過已然變味,不是孝公時所要的依法治國之思想。
雖然「法治」的生命力旺盛,但是封建法治始終是受到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的羈絆。封建法治顧名思義地只能存在於與其適應的封建社會。因此,必然要結束於封建社會末期即晚清時期。早在明清之際,就有著名的法家王夫之、顧元武、黃宗羲等對封建法治提出疑義。他們反對君主集權,主張真正的「法治」,即法律高於一切。此後,由於外國入侵,中國古代法治也逐漸遭到西方法治思想的沖擊,慢慢退出了歷史的舞台。漸漸進入現代,我們對「法治」的深刻認識,是在黨的十五大報告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方略之後。
依根溯源之後,我們可得出一個結論,即中國古代「法治」思想有其積極的一面,特別是在反奴隸社會的斗爭中,是極其先進的,但由於其先天不足,其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它的最大局限性就在於沒有提出民主要求,也根本無法要求民主,反而主張把包括立法權在內的一切最高權力完全交給君主,所推行的中央集權實質就是君主集權。「法治」主要是靠君主的權戚自上而下推行,即法家所稱的「勢」,雖然提倡「刑無等級」,但在實踐中根本就行不通。另外,中國古代「法治」思想消極的一面還表現在走了「法治」的極端,過分迷信和依賴嚴刑竣法來治理國家。在這種思想支配下,統治者往往對基力情有獨鍾,不計後果加重刑罰,橫征暴斂,濫殺無辜,極易引起反抗。
以史為鑒,我們今天實施依法治國簽本方略,必須堅持和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墓本經濟制度,以民為本,堅決落重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充分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才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㈩ 中國古代不同時期治國方式的變化
優質解答
1.禪讓制
傳說中的部落組織民主推選首領的制度.在封建王朝的更替中,大臣、武將以武力強迫皇帝退位的做法也被美化為「禪讓」.
2.世襲制
公元前21世紀,啟以禹子的身份登上王位,成為夏朝的第二代王.從此,王位世襲制代替了禪讓制.
3.基本認識
從「禪讓」到「世襲」、從「公天下」到「家天下」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是階級對立的產物,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世襲制以其鮮明的私有化色彩,體現了社會的重大進步.秦統一後,王位世襲的制度演化為系統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1.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含義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中基本的政治制度.專制主義是指君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全國的最高統治權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中央集權是指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中央對地方擁有統帥權,地方聽命於中央.皇權專制、中央集權、地方行政三方面內容的結合,便構成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2.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演變
(1)春秋戰國時期萌芽
春秋戰國時期封建經濟的出現、新興地主階級力量的增強、國家局部統一局面的出現,為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創造了社會條件.各國進行的變法運動,進一步掃除了奴隸制的殘余,新的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開始萌芽.
例如,各諸侯國的國君都實行集權的做法,商鞅變法中作出了建立縣制的規定,韓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權和依法治國的思想.這些做法和思想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的嶄新風貌,形成了一套系統的中央集權理論.
特別提示
皇權至高無上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根本特徵.這在其近千年的發展中基本未變,變化的是其他方面——中央政府的組成、地方機構的設置、文化專制的措施等.
(2)秦朝正式建立
秦統一全國後,為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的政治經濟利益,在繼承商鞅變法的成果、實踐韓非子的政治理論的基礎上,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
從此,皇權至高無上、設立中央機構、劃分地方行政區、大小官吏由皇帝任命、宰相具有位極人臣的特殊地位等一系列政治原則確立下來.
(3)西漢時鞏固
西漢初期,地方上實行郡縣制和封國制,地方王國勢力的強大威脅到中央集權.到漢武帝時,採取了解決王國問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刺史制度、鹽鐵官營等措施,使得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鞏固下來.
從此,中國封建社會有了明確的統治思想;皇帝對各級管理的監察也逐步制度化.
(4)隋唐時完善
隋唐時期,積極進行制度創新,開創了三省六部制、科舉制.前者使得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分割相權以加強皇權的做法也為後代所效法;後者把讀書、考試和做官緊密聯系起來,是封建選官制度的一大進步.
三省六部制、科舉制的實施,使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更加完善了.
(5)北宋時加強中央集權
唐朝以後,經歷了長期的藩鎮割據,皇權受到以武將為中心的地方割據勢力的嚴重威脅.北宋初,採取各種措施加強中央集權.其特點是,從加強軍權入手、著眼於防止軍閥割據、大力分散地方權力,結果在加強中央集權的同時,形成了重文輕武的社會風氣,造成了地方的貧弱,出現了冗兵、冗官、冗費的局面.
自北宋以後,地方再也無力對抗中央.中央集權與地方割據的矛盾基本解決.
(6)明朝加強君主專制
明朝時,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君主專制.其中,廢除丞相最終解決了君權與相權的矛盾;八股取士極大敗壞了學風;特務機構的設立成為明朝君主專制的明顯特色.
從此,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出現越來越明顯的消極作用.
(7)清朝前期進一步加強君主專制
清朝入關後,為了削弱滿洲貴族的勢力、壓制漢族官員,採取了許多極端措施,如大興「文字獄」、設立軍機處等,使得君主專制達到頂峰.
思考討論
歷代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措施在哪些方面表現出共同性?
提示:考慮限制相權、設置地方機構、加強思想控制三方面.
(8)清朝後期的衰落
鴉片戰爭以後,由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西方民主思想的傳播、民族危機的日益嚴重,變革君主專制制度的呼聲逐步高漲,君主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
戊戌變法和預備立憲是將君主專制制度轉變為君主立憲制度的實踐;辛亥革命則主張廢除君主制,實行民主共和.1912年3月,清帝退位,標志著君主專制制度的結束.
(9)規律
一定的政治制度是與一定的經濟基礎相適應的.春秋戰國時期封建地主經濟的產生和發展必然導致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而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緩慢發展導致該制度遭到黃宗羲等人的批判,近代民族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必然促使該制度退出歷史舞台.
思考討論
韓非子和黃宗羲對君主專制制度持完全相反的觀點.應如何認識這兩種觀點?
提示:應結合當時經濟基礎的狀況、君主專制制度的作用來考慮.應該說,兩個人對君主專制制度的態度在當時都是積極的.
在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發展過程中,皇權專制一直沒有大的起伏,變化主要體現在中央集權和地方行政兩方面.中央集權容易產生軍權與相權的矛盾,地方行政容易造成地方與中央的矛盾.大體說來,北宋以前主要解決了地方與中央的矛盾,明清時期廢除丞相最終解決了軍權與相權的矛盾.
3.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評價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也具有積極和消極兩種作用,也經歷了前後不同的變化.大體說來,積極作用主要表現為:(1)有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的完整.(2)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組織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和生產活動,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3)在統一的社會環境下,有利於民族大融合,有利於各地區經濟、文化的交流、發展和提高,使我國古代人民創造了領先於世界的古代文明.消極作用主要表現為:(1)君權專制易形成暴政統治和導致腐敗現象的出現,成為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2)在思想方面獨尊一家,鉗制了人們的思想,出現了萬馬齊喑的可悲局面.(3)在明清時期,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其危害尤為嚴重.從歷史發展來看,唐朝以前以積極作用為主,使得中國長期以來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明清時期則以消極作用為主,阻礙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阻礙科學文化的發展,說明封建制度走向衰落.
三、選官制度
選拔官吏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在不同的朝代、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原則和方式.
1.奴隸社會選官制度
按照宗法血緣關系實行世卿世祿制度.商鞅變法時廢除了這一特權.
2.封建社會的選官制度
(1)察舉制:漢朝時創設自下(地方官員推薦)而上(皇帝任命)選拔官吏的制度.察舉的主要依據是才學和品德.
(2)九品中正制:曹魏時開始形成的由中正官發現和推薦人才再由皇帝任命為官的制度.中正官推舉人才的依據是門第,該制度促使士族制度形成,造成士族地主長期把持政權.
(3)科舉制:隋唐以後歷代王朝實施的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制度.隋文帝廢九品中正,開始採用分科考試的辦法選拔官員;煬帝時,始設進士科,科舉制形成;唐朝貞觀年間增加了考試科目,以進士和明經兩科為主;武則天創設武科和殿試;開元年間,提高科舉地位;北宋王安石改革科舉,廢明經,進士考經義和時務策,設明法科;明代開始實行八股取士;清朝前期承襲明代科舉制,1905年清政府制定新學制,廢除科舉制.
思考討論
同是科舉制度,為什麼在隋唐和明清發揮的作用不同?
提示:應考慮兩個時期的階級基礎變化、統治者的目的差異、考試內容的規定等方面.
(4)規律:第一,選官制度是保證封建制度的重要舉措,歷代統治者對此極為關注.第二,選拔標准由家世、財產逐漸發展到才學,形式日益嚴密,選拔標准逐步趨向公平、客觀.第三,科舉制度早期積極作用是主要的,後期隨著考試內容和方式的僵化其消極作用明顯.
四、地方行政制度
1.分封制
西周時實行的政治統治形式,即周王按照宗法血緣關系將望族功臣及先代的貴族分封到各地做諸侯,以拱衛王室.結果鞏固並擴大了周王朝的奴隸制國家政權.但分封制的存在,事實上使統一的奴隸制國家處於分裂割據狀態,後來隨著各地實力發展的不平衡,形成了春秋戰國的爭霸戰爭,分封制瓦解.
2.郡縣制
秦統一後在全國推行的地方行政制度,即將全國劃分為郡、縣兩級行政區.郡縣長官均由皇帝任命,代表中央管理地方.郡縣制為以後歷代王朝所繼承,成為我國封建社會前期重要的地方制度.
3.行省制
元朝時在各地設行中書省,作為中央政府的代表機構,負責管理地方.從此,「省」成為地方行政區名稱.省的劃分為以後所沿用,清朝前期,全國劃分為18省,5個將軍轄區,2個辦事大臣轄區,共25個省級行政區域和蒙古盟旗等.
4.土司制度
元朝時開始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制度,即設立宣慰司等機關,任命當地少數民族首領為土司長官,可以世襲但必須忠於朝廷.明清時期經過改土歸流,逐漸廢除了土司制度.
5.規律
由分封制到郡縣制,主要反映管理任用原則由宗法血緣關繫到行政任命官銜的變化,屬於政治制度進步的表現.由郡縣制到行省制的變化,主要反映行政區劃分的變化,一般說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區越劃越小,越劃越多.
思考討論
在分封制和郡縣制下,國家君主與地方官吏之間的關系有何不同?
提示:在分封制下,地方官吏是受封的貴族、功臣,他們世襲其封號、爵位,與國家君主是宗法關系.在郡縣制下,國家君主任命各級地方官吏,彼此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
五、少數民族政權的政治制度
1.遼的蕃漢分治制度
在契丹族、漢族地區實行不同的管制和方式管理,即「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
2.金的猛安謀克制度
將女真族劃分為許多猛安謀克,其成員平時生產,戰時出征,是兵農合一的制度.
3.建州女真的八旗制度
明朝後期,建州女真首領努爾哈赤在武力統一女真各部的過程中,建立八旗制度,其編制按軍事組織形式,是一種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促進了女真社會的發展.
4.認識
除元朝、清朝兩個少數民族建立的全國性的封建王朝之外,其他少數民族政權大都帶有自身民族色彩的政治制度建設.其中,遼朝的蕃漢分治制度是基於各民族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而實施的;猛安謀克制度和八旗制度是女真族先後設立的兵農合一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