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產權房
Ⅰ 物業管理用房、公共設施與市政設施的產權如何界定
物業管理用房和公共設備設施的產權歸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市政設施分幾種:
1、能源供給,如水、電、燃氣等,在用戶端計量表後的部分,產權歸業主;計量表以前(含表本身),產權歸供給方。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等,入戶埠以內的,產權歸業主;入戶埠以前部分歸供應商。
2、市政供暖或地區集中,供暖入戶節門以後的設備設施歸業主,節門以前(含節門)歸供暖方;小區鍋爐供暖的,節門以前部分歸全體產權人共有,節門以後歸使用業主。
3、市政排污管道等,以小區建築紅線為界,紅線內歸全體產權人;紅線外歸市政部門。
(1)公共產權房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Ⅱ 公共產權房不繳納房租有什麼後果
那出租方肯定到期趕你出去啊,還能有什麼後果,租房給房租天經地義啊
Ⅲ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歸屬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屬於小區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版的場所歸屬權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和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和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商品房時,轉讓共有權和共有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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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用建築產權所有者的權利:
從法律調整的角度看,建築區劃外的「業主」權利只能依據房地產所有權的一般規定;建築區劃內的「業主」權利需要專門的規則來確認和保護。眾所周知,隨著人口的增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土地緊張程度的加劇,以土地使用權共享為基礎的高層建築或復合建築越來越普遍。
在建築區域(通常稱為小區)內,許多業主在一個區域內形成了強大的公共社會關系。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權的概念。
Ⅳ 房子是非公共產權的普通住宅是啥子意思
不歸集體所有,也不是有獨立產權商品房。
Ⅳ 到哪裡申請公共產權房
概念錯誤,公共產復權制房是指產權不屬於個人的房產,比如開發商違建被充公的,業主死亡後繼無人或未接手的,違法搭建或非法收入建造的,都是成為貪官收入的重要來源,通常由貪官指定的人代為收租,這就有了大量沒有物業卻有物業的怪象:有正規物業是需要報稅納稅的,為了隱瞞貪腐規避稅收,社區街道等各級主任都不支持正規物業公司,都採用自己人組建的代管機構,對居民和租客聲稱是物業公司或業主,收取物業費和租金,對稅務部門聲稱沒有物業公司。
Ⅵ 共有產權房的申請條件
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⑴申請人應具內有完全民容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
⑵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
⑶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