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津貼
『壹』 求紅頭文件:國人部發[2004]27號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謝謝!
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發文單位:人事部、 財政部專、 衛生部
文號:國人部發[2004]27號
發布日期:2004-3-25
執行日期:2004-3-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屬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人事部、 財政部、 衛生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貳』 衛生部2004年77號文件下載,關於防疫津貼的文件
你大概是記錯文號了。你問的文件應該是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合發的《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27號),用的是人事部的文號。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衛生部
國人部發[2004]27號
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3]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人事部衛生部財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發放一、二、三、四類醫療衛生津貼范圍(供參考)
一類: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工作的;
專職從事麻風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專職從事烈性傳染病診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傳染病院、結核病院(所)專職從事太平間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類:在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醫院、結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綜合醫院、療養院(所)專設的傳染病科、精神病科、結核病科工作的;以及專設的肝炎門診、胃腸道傳染病門診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性質保管、監測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腫瘤病院、科的放療人員);
在職業病防治、葯品檢驗分析、生物製品等單位中專門在強毒、強菌室內工作的;
在一般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從事專職工作以及醫學院校(專業)專職從事屍體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類:專職從事血吸蟲等寄生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專職從事超聲波、激光、高壓氧倉診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觸汞等有毒物質的;
專職在醫院病區直接處理污水污物及洗滌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類: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
專職從事急診搶救室、急救站、化驗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專職從事中葯加工和專職從事勞動衛生接觸粉塵嚴重的。
除上列專職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現場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分別享受各類醫療衛生津貼.
『叄』 放射人員衛生津貼一天是多少
三、衛生系統X光醫師、放射人員,由於從事該項工作,對身體健康有一定影響,在他們身體衰弱不能工作需要安置處理時,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其中:「由於從事該項工作,對身體健康有一定影響,在他們身體衰弱不能工作需要安置處理時」這句話該如何理解操作執行?我所碰到的這個案例情況是當事人原來在鄉鎮衛生院從事X光放射工作,10年以上,後調入企業工作(非特殊工種崗位),身體健康有一定影響,但達不到4級標准,是否可以依據原內務部衛生部《關於衛生系統X光醫師、放射性人員應按有害身體健康工種退休問題》這一規定提前退休?
『肆』 一類衛生防疫津貼標准
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
(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
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
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
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
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從事下列工作而影響身體健康的職工均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四類衛生防疫津貼。
一類:每人每月I
5元
專職從事烈性(甲類)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專職從事強致癌性物質監測和研究工作的;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從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調
.查、病媒昆蟲、動物採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類:每人每月l
2元
在急性(乙類)傳染病流行期間深入病區進行防病治病工作的,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監測工作的;專職從事強毒、強菌室工作的。
三類:每人每月9元
深入病區進行寄生蟲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從事病源探索工作的;專職在病區處理污水污物的,除害滅蟲工作的;專職從事塵、毒彌漫物所實地調查,監測的;實施現場搶救工作的,遇到緊急情況如地震、抗洪、抗高溫、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戰等情況發生,深入第一線進行防病滅病工作的。
四類:每人每月6元
專職從事消毒、殺蟲、滅鼠工作和污水、糞便衛生管理工作的,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專職從事衛生監測、檢驗工作的。
『伍』 《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規定,從事影響身體健康工作的人員領取不同級別的津貼,
了切實做好醫療衛生人員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療、醫學科研等任務,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貢獻,對醫療衛生工作單位專職從事或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試行醫療衛生津貼辦法,現規定如下:
一、發放范圍和標准
凡從事下列工作而影響身體健康的職工,均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四類醫療衛生津貼。
一類: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工作的;
專職從事麻風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專職從事烈性傳染病診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傳染病院、結核病院(所)專職從事太平間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類: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院、結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綜合醫院、療養院(所)專設的傳染病科、精神病科、結核病科工作的;以及專設的肝炎門診、胃腸道傳染病門診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性物質保管、監測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腫瘤病院、科的放療人員);
在職業病防治、葯品檢驗分析、生物製品等單位中專門在強毒、強菌室內工作的;
在一般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從事專職工作以及醫學院校(專業)專職從事屍體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類: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專職從事血吸蟲等寄生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專職從事超聲波、激光、高壓氧倉診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觸汞等有毒物質的;
專職在醫院病區直接處理污水污物及洗滌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類: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
專職從事急診搶救室、急救站、化驗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專職從事中葯加工和專職從事勞動衛生接觸粉塵嚴重的。
直接參加手術的工作人員,每次超過三小時以上,可區別情況分別補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專職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現場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分別享受各類醫療衛生津貼。
二、發放辦法
凡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可享受醫療衛生津貼的工作時,只享受一種津貼,不能同時享受兩種津貼。
發放上述津貼的標准,除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按月發給外,其餘人員均按實際接觸天數發給(參加手術人員按次數給)。
專職人員調離本崗位後,應即取消其津貼。
享受醫療衛生津貼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填報名冊,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實習、進修和協作的職工,其醫療衛生津貼由原單位支付。
三、享受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保健、醫葯科研、葯品檢驗以及醫學生物製品等單位。
集體所有制的醫療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實行時間
本辦法從1980年1月1日起試行。原衛生部〔53〕衛人字第814號《關於疫區烈性傳染病、麻風病、結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術人員臨時津貼試行辦法》即行廢止。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各省、市、自治區衛生、財政、勞動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衛生部在各地的直屬及雙重領導的單位,統一按所在地有關部門規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陸』 醫療衛生津貼(冒似有個97版的),求97版文件及發放范圍。
人事部 財政部 衛生部
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4]27號
各省、專自治區、直轄市人屬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 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柒』 為什麼我們沒有落實畜牧獸醫衛生津貼
你可以去你們那裡的有關部門上問一問怎麼回事,今天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有給你們?
『捌』 關於醫療衛生津貼的文件
http://www.docin.com/p-272112906.html
『玖』 醫療衛生津貼包括哪些
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衛生部 財政部 國家勞動總局
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
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
衛生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
為了切實做好醫療衛生人員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療、醫學科研等任務,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貢獻,對醫療衛生工作單位專職從事或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試行醫療衛生津貼辦法,現規定如下:
一、發放范圍和標准
凡從事下列工作而影響身體健康的職工,均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四類醫療衛生津貼。
一類: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工作的;
專職從事麻風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專職從事烈性傳染病診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傳染病院、結核病院(所)專職從事太平間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類: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院、結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綜合醫院、療養院(所)專設的傳染病科、精神病科、結核病科工作的;以及專設的肝炎門診、胃腸道傳染病門診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性物質保管、監測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腫瘤病院、科的放療人員);
在職業病防治、葯品檢驗分析、生物製品等單位中專門在強毒、強菌室內工作的;
在一般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從事專職工作以及醫學院校(專業)專職從事屍體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類: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專職從事血吸蟲等寄生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專職從事超聲波、激光、高壓氧倉診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觸汞等有毒物質的;
專職在醫院病區直接處理污水污物及洗滌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類: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
專職從事急診搶救室、急救站、化驗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專職從事中葯加工和專職從事勞動衛生接觸粉塵嚴重的。
直接參加手術的工作人員,每次超過三小時以上,可區別情況分別補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專職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現場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分別享受各類醫療衛生津貼。
二、發放辦法
凡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可享受醫療衛生津貼的工作時,只享受一種津貼,不能同時享受兩種津貼。
發放上述津貼的標准,除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按月發給外,其餘人員均按實際接觸天數發給(參加手術人員按次數給)。
專職人員調離本崗位後,應即取消其津貼。
享受醫療衛生津貼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填報名冊,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實習、進修和協作的職工,其醫療衛生津貼由原單位支付。
三、享受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保健、醫葯科研、葯品檢驗以及醫學生物製品等單位。
集體所有制的醫療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實行時間
本辦法從1980年1月1日起試行。原衛生部〔53〕衛人字第814號《關於疫區烈性傳染病、麻風病、結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術人員臨時津貼試行辦法》即行廢止。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各省、市、自治區衛生、財政、勞動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衛生部在各地的直屬及雙重領導的單位,統一按所在地有關部門規定的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