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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1 06:11:18

㈠ 畜禽養殖污染如何處理

1、農牧結合、資源循環利用模式
即一些分散的養殖戶將養殖排泄物簡易堆漚發酵直接用於種植業做基肥。
2、建生物有機肥廠
由工廠集中回收一部分養殖場(戶)的家畜糞便,經生物發酵製成生物有機肥包裝上市。
3、進行生態化處理
畜禽糞便一沼氣 (沼液)一作物(水產)多種生態循環模式。

㈡ 怎樣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畜禽養殖場必抄須設置畜禽廢襲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採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畜禽養殖場應採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用於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准,防止病菌傳播。

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㈢ 畜禽養殖污染的危害有哪些

  1. 糞便污染:目前畜禽養殖產生了大量糞便,畜禽糞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機污染物等。由於以往畜禽養殖場(戶)環境意識差,畜禽糞便隨意堆放,並隨雨水進入水系。因此,畜禽糞便成為繼工業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後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 水質污染:養殖場對水體的污染主要為有機物污染、微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污染。養殖污水不經過無害化處理直接排放到溝渠或者開放水域里,由於這些污水中氮(N)、磷(P)含量豐富,極易造成水體富營養化污。高濃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質不斷惡化。污水對周邊農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影響,有些已對集中飲用水源地構成嚴重威脅;

  3. 大氣污染:畜禽糞便經過發酵後會產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氫、糞臭素、甲烷等有害氣體,這些氣體不但會破壞生態,而且還會直接影響人類健康。有害氣體能進入呼吸道,引起咳嗽、氣管炎和支氣管炎等呼吸道疾病,不僅威脅著養殖場的安全,更危及養殖場員工和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

  4. 生物污染:糞便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蟲卵,如不及時處理就會孳生蚊蠅,使環境中病原種類增多、菌量增大,使病原菌和寄生蟲蔓延,引起人畜共患病的發生,危害人畜健康。如近年來發生的禽流感、豬流感、手足口病等人畜共患疾病,與畜禽糞便污染造成的惡劣環境不無關系。

㈣ 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對農民有什麼好處

將會帶來嚴重後果、尿水和污水的任意排放會破壞附近河流及地下水水質,後果不堪設想,嚴重威脅農村居民的飲水安全,養殖區與居住區混雜;三是極容易傳播人畜共患病:一是大量高濃度臭氣的長期存在,這些人畜共患病的載體主要是畜禽排泄物,一旦發生疫情畜牧養殖所形成的污染如不及時治理,會嚴重影響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二是糞便,因為由動物傳給人的人畜共患病有90餘種

㈤ 如何消除畜禽養殖場的空氣污染

(1)顆粒污染物的治理技術

對大氣中的顆粒污染物的處理方式主要採取除塵方式。從廢氣中將顆粒物分離出來並加以捕集、回收的過程稱除塵。除塵裝置按主要機制可分為:機械式、過濾式、濕式、靜電除塵器等四類;按除塵效率高低分:高效、中效和低效除塵器;綜合幾種除塵機制的新型除塵器主要有聲凝聚器、熱凝聚器、高梯度磁分離器等。

(2)氣態污染物的治理技術

氣態污染物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吸收法。採用適當的液體作為吸收劑,廢氣中的有害物質被吸收於吸收劑中,使氣體得到凈化的方法。依據吸收質與吸收劑是否發生化學反應,可將吸收分為物理吸收和化學吸收。

②吸附法。使廢氣與大表面多孔性固體物質相接觸,將廢氣中的有害組分吸附在固體表面上,使其與氣體混合物分離,達到凈化的目的。為了回收吸收質以及恢復吸附劑的吸附能力,需設法使吸附質從吸附劑上解脫下來,再生。

③催化法。利用催化劑的催化作用,使廢氣中的有害組分發生化學反應並轉化為無害物或易於去除物質的一種方法。

④燃燒法。對含有可燃有害組分的混合氣體進行氧化燃燒或高溫分解,從而使這些有害組分轉化為無害物質的方法。分為直接燃燒、熱力燃燒與催化燃燒三種方法。

⑤冷凝法。採用降低廢氣溫度或提高廢氣壓力的方法,使易於凝結的有害氣體或蒸汽態的污染物冷凝成液體並從廢氣中分離出來的方法。

㈥ 農村畜禽污染怎樣治理

我國畜禽養殖業近年來發展迅猛,隨著養殖專業戶和規模養殖場逐年增多,畜禽糞便胡亂排放問題突出,嚴重污染了農村地區環境。筆者前段時間曾對江蘇省如東縣某鎮農村畜禽糞便處理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現就農村畜禽糞便污染及治理提出對策建議。 畜禽糞便排放現狀及原因 如東縣某鎮現有欄存飼養生豬10萬頭左右,家禽正常欄存約46萬羽,每天畜禽糞便量約為3200噸。大多數畜禽糞便被有機肥廠收購製作有機肥,或用於肥田,或被花卉園林公司收購利用。部分規模養殖場已投資建起沼氣池處理畜禽糞便,但是有的至今未能正常使用。小型規模豬場和蛋雞場對糞便處理基本上處於亂排亂放狀況,直接進入河道的糞污量相當可觀。 造成畜禽糞便亂排亂放主要原因有:隨著農業人員年齡變化和化學肥料大量使用,有機肥被人們忽視,使用量明顯減少。由於市場不穩定,加之畜牧業是微利行業、風險行業,農戶或養殖企業不願或無力承擔污染防治費用。為節約成本,一些規模養殖戶在建飼舍時沒有建蓄糞池,把廢溝、廢塘作為蓄糞池,常年不進行清理。遇到雨季,畜禽糞便就隨著雨水流動造成污染。一部分農戶只擴建飼舍,不擴建貯糞池,水污不分離,造成飼養量與貯糞池容量不匹配,任糞尿外溢。此外,人們普遍對生態發酵床養豬技術認識不足,推廣力度不夠。 治理畜禽糞便污染對策建議 筆者以為,當前各級政府應加強認識,形成共識,將治理畜禽糞便污染擺上重要工作日程。 引導養殖企業和農戶正確處理畜禽糞便。對規模養殖場已建沼氣池的,要敦促業主科學、認真使用沼氣池處理糞便。對小規模養殖戶並且已經造成污染的,要動員業主對貯糞池進行擴建,實行雨污分離。對一些散養戶,要動員農戶將畜禽糞便轉變為沼氣,將沼氣用於燒火做飯,餘下的沼氣還可變為有機肥,走資源循環利用之路。 重視並充分發揮有機肥的作用。採取農牧結合的辦法,在連片蔬菜或高標准糧田、葡萄園或花木林園中間或周圍,布局與使用畜禽糞便量相匹配的畜禽養殖場,如與現有蛋雞場、規模較大的豬場掛鉤,使糞便成為高效農業需要的有機肥。 推廣發酵床生態養豬技術。要全面認識發酵床生態養殖技術,並在認識基礎上運用,為養殖模式改變提供鮮活的樣板。各基層政府、村級組織要予以積極推進,如對達到縣級發酵床養豬示範村標準的村莊予以獎勵等。畜牧技術部門應安排專門技術人員,從豬舍設計、用料選擇、面積測算等技術層面到後期的發酵床作業維護,實行全程跟蹤指導。 (作者:江蘇省如東縣掘港畜牧獸醫站)

㈦ 畜禽養殖污染如何治理

1,用干濕分離機分離,把乾的和濕的糞便分開
2,建設沼氣池用生物發酵的方法

㈧ 我國畜禽養殖糞污治理現狀和趨勢如何

畜禽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重點,但是圍繞畜禽養殖環境污染防治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嚴重滯後,目前與畜禽養殖業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有《畜牧法》(39、40條)、《水污染防治法》(21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和《環境影響評價目錄》中對畜禽養殖業污染也進行了部分規定,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僅對畜禽養殖業糞便、污水污染防治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2000年以來專門針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治理制定了有關標准,包括《畜禽養殖污染管理辦法》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596—2001)、《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 81—2001)、《畜禽糞便無害化技術規范》(NY/T 1168—2006),由於這些標准在具體操作中難以實施,加上畜禽養殖因市場影響導致的多變化,在標準的實際監督管理中無法實現。現有法律法規不能滿足我國畜禽養殖環境保護管理。

近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投入了大量的經費,中央政府每年投入幾十億元,已經在全國建成了幾千萬戶用沼氣池和上千處大中型沼氣工程,取得了較好的治理效果,但是相對於我國數量巨大的養殖場、小區和養殖戶而言,還遠遠不夠。

㈨ 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措施有哪些

基本上污染不大.養雞現在大部分採取的是散養,一次都不多養,一次性養成後才出一回糞便,但糞便用於當地的農業肥料,是很好的,然後給雞舍進行15天的消毒.

㈩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是否廢止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是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由國務院於2013年11月11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然有效,尚未廢止。
條例全文如下: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准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3]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採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3]
第三章 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製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第十九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二十一條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3]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示範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於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於國家關於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餘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並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多餘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製取沼氣或進而製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屍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自願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 畜禽養殖戶自願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3]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3]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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