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依法公正執業
⑴ 關於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答案是正確的,選D。
《律師法》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內業證書:
(一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可見,受過刑事處罰,但是過失犯罪的,應當發執業證。題目中所說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可是典型的過失犯罪呀。
⑵ 公證員執業證與律師執業證可以同時申請嗎
公證員來執業證源與律師執業證不可以同時申請。
根據《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公證員不得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而律師就是屬於這里所規定的「有報酬的其他職業」。所以,是不可以同時申請取得公證員執業證與律師執業證並從事執業活動的。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公證員應當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
(二)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
(三)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
(四)私自出具公證書;
(五)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六)侵佔、挪用公證費或者侵佔、盜竊公證專用物品;
(七)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九)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⑶ 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經2004年3月20日五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9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試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2次理事會修訂。該《行文規范》分總則、律師執業基本行為規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范、律師與委託人或當事人的關系規范、律師參與訴訟或仲裁規范、律師與其他律師的關系規范、律師與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關系規范、律師與律師協會關系規范、附則9章108條。該《行文規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解釋。
3、《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律師 執業 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於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8年7月18日通過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實施,該《律師法》分為總則、 執業條件、許可程序、行為規范、監督管理、附則,共6章52條。
⑷ 作為一個律師,他的職業道德是什麼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第四條 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第五條 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 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七條 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
第八條 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委託人的隱私。
第九條 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條 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一條 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 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1.為維護律師的職業聲譽,全面提高律師隊伍的道德水準,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切實履行對社會和公眾所承擔的使命和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規范。
2.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3.律師應當堅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國家長治久安服務,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服務。
4.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執業。
5.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6.律師應當道德高尚,廉潔自律,珍惜職業聲譽,保證自己的行為無損於律師職業形象。
7.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嚴密審慎、盡職盡責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
8.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
9.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鑽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職業修養。
10.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11.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12.律師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務紀律,挪用、私分、侵佔業務收費。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黨,一切言行從維護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尊嚴和人民的合法權利出發;(2)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熟練掌握國家的法律法令,以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執法公正,鐵面無私,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3)一切從實際出發,忠於客觀事實,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出庭辯護,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負責,對社會主義法制負責;(4)辦案過程中,出以公心,見義勇為,仗義執言,據理力爭,不患得患失;(5)舉止端莊,文明禮貌,待人誠懇謙遜。人民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制的維護者,作為人民合法的代言人,它的職業道德如何,直接關繫到社會主義法制能否正確實施,人民的合法權利能否得到保護,壞人壞事能否得到及時的法律制裁,因此,直接關繫到黨和國家在人們心目中的威信。人民律師要認真遵守職業道德,使自己成為「執法公正,品德高尚」的法律工作者。
⑸ 簡述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
1、《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建設的意見》將「忠誠、為民、法治、正義、誠信、敬業」作為律師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2、與國家的法治建設進程同步。建設法治中國,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是一部分,而人永遠是事業成敗最重的砝碼,尤其是作為法治建設核心力量的法律人。只有德才兼備的法律人隊伍,才能堅定人們對法治中國的信心,不擇手段、唯利是圖的「小人」只會讓人們喪失對法治的信仰。
3、對法律人來講,法治信仰是思想啟蒙的第一課,沒有法治信仰就不是一個真正的法律人,律師當然也不例外。
(5)律師依法公正執業擴展閱讀
律師職業道德法律條文
第二章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第四條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第五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七條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
第八條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委託人的隱私。
第九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條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一條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⑹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遵守的職業道德基本准則有哪些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共分六條,內容包括:
一、律師應當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堅持中國特設律師制度的本質屬性;
二、應當始終把執業為民作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服務;
三、應當堅定法治信仰,牢固樹立法治意識,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
四、應當把維護公平正義作為核心價值追求,為當事人提供勤勉盡責、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五、應當牢固樹立誠信意識,自覺遵守執業行為規范,在執業中恪盡職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自律;
六、應當熱愛律師職業,珍惜律師榮譽。
(6)律師依法公正執業擴展閱讀: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第二章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第四條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第五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七條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
第八條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委託人的隱私。
第九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條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一條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⑺ 論述題: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
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律師依法執業由律師本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自主地進行,不受當事人意志控制,也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國家法律保護律師依法執業。
我國《律師法》第3條第4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一、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一)律師必須依法執業
(二)國家法律保護律師依法執業
(三)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沒有干涉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
二、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的意義
1.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有利於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提高服務質量
2.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有利於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
3.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有利於執行我國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是同國際社會接軌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國際意義。
⑻ 法治律師執業自律性
律師的職業操守,或者叫做律師的道德規范或職業倫理,是指律師在執業中所應具有和表現的良好品德和行為。集中體現在《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中》,見附件: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
(2001年11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律師的職業聲譽,全面提高律師隊伍的道德水準,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切實履行對社會和公眾所承擔的使命和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第四條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第五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七條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
第八條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委託人的隱私。
第九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條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一條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律師在執業機構中的紀律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的執業活動必須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律師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務紀律,挪用、私分、侵佔業務收費。
第十七條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律師在訴訟、仲裁活動中的紀律
第十八條律師應當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仲裁員,按時提交法律文件、按時出庭。
第十九條律師出庭時按規定著裝,舉止文明禮貌,不得使用侮辱、謾罵或誹謗性語言。
第二十條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系,不能利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託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第二十三條律師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第五章律師與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紀律
第二十四條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條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
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准,選擇完成或實現委託目的的方法。
對委託人擬委託的事項或者要求屬於法律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的,律師應告知委託人,並提出修改建議或予以拒絕。
第二十八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律師應當合理開支辦案費用,注意節約。
第三十條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託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託的事務。
第三十一條律師應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託人了解委託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第三十二條律師應當在委託授權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書面確認。
律師不得超越委託人委託的代理許可權,不得利用委託關系從事與委託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⑼ 律師為什麼要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范執業
堅持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范執業,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促進全民守法發揮積極作用,不斷彰顯律師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正能量。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保障支持,努力營造促進律師事業改革發展的良好環境。
⑽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的第三章
第十五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推廣律師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准則,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通過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加強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途徑,開展、推廣律師業務。
第十七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法以廣告方式宣傳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以及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第十八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授課、普及法律等活動,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第十九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宣傳自己的專業特長。
第二十條 律師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一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業務推廣中不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可以發布使社會公眾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信息的廣告。
第二十三條 律師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范。
第二十四條 律師發布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第二十五條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也可以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註明律師個人所任職的執業機構名稱,應當載明律師執業證號。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一)沒有通過年度考核的;
(二)處於停止執業或停業整頓處罰期間的;
(三)受到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七條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學歷、學位、專業、律師執業許可日期、所任職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任職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期限;收費標准、聯系方法;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執業業績。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內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執業業績。
第二十九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有悖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製作廣告,不得採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製作廣告。
第三十條 律師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廣告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進行歪曲事實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眾對律師產生不合理期望的宣傳。
第三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宣傳所從事的某一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得自我聲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認或者證明為某一專業領域的權威或專家。
第三十三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進行律師之間或者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比較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