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過失
❶ 污染環境罪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
有觀點認為,《解釋》第1條前5項將「嚴重污染環境」解釋為5種行為,而後9項則將「嚴重污染環境」解釋為9種結果。此種解釋方式將行為犯與結果犯規定在同一個罪名之下,表現出了一定的糅合性。
也有觀點認為,本罪是結果犯,主要理由為:第一,本罪是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發展而來,後者是結果犯,故本罪也應當為結果犯。第二,本罪的罪過形態包含過失,而過失只處罰結果犯。第三,根據《解釋》規定,第1條中後9項事實上都要求行為造成一定的結果方符合「嚴重污染環境」之要求。
(一)污染環境罪是結果犯的觀點值得商榷:
1、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雖然是本罪的前身,但是立法者已對其罪名表述進行了改造,刪除了「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結果犯特徵性表述。這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思維的轉變。
2、雖然本罪罪過形態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而過失只處罰結果犯,但這並不能從邏輯上得出本罪是結果犯的結論。因為邏輯推理大前提中,既有故意形態,也有過失形態,上述推理有意忽略了故意形態。簡言之,故意污染環境的行為也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污染結果。
3、《解釋》第1條中後9項雖然要求行為對人身、財產等造成一定的危害,但並不等於本罪為結果犯。因為即使是行為犯,也要求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才構成犯罪。我們認同污染環境罪是行為犯,並不意味著任何的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在特定的地點、超過特定的數量排放、傾倒、處置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後9項事實上是通過污染行為對人身、財產的侵害程度,體現環境污染行為的具體程度
❷ 為什麼污染環境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難道一個人就不能故意地去污染環境了嗎
污染環境罪屬於過失類犯罪,如果故意污染的話,可能會定其他罪,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就如同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性犯罪一樣,如果故意開車交通肇事,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❸ 污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
本罪在主復觀上一般屬於過失類犯罪,制如果故意污染會定其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例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等一系列專門法規。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15081259)
❹ 污染環境罪到底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
一、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概述
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具體可以表述為: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可能導致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嚴重污染環境的危害結果發生。行為人在實施污染環境行為(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時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但是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嚴重污染環境)所持的心理狀態是過失。
(一)過失和故意的判斷的重要性 過失和故意是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司法實踐中判斷難度較大。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時,對於行為所持的心態是故意,那麼關鍵就在於判斷其對環境污染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如果是過失,則構成污染環境罪,如果是放任(在實踐中很少見「希望」態度),則構成故意,那麼就不能作為污染環境罪處理,而一般會作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處理。 上述判斷過程,在實踐中不是很好把握,導致很多環境污染的犯罪傾向於採用「倒推」的方式定案:如果行為的危害結果很嚴重,就不按過失犯罪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便認定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行為人的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最後判決行為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達到提高刑罰的目的。
二、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屬於故意
刑法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污染環境罪外,均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並未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對此,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關於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污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污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污染結果是否發生,那麼,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結果,一般人不具備預見能力,對於無法預見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責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根據刑法理論中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必須對犯罪構成要素有主觀上的認識才能定罪,那麼,在污染環境罪中,在對污染結果無法預見的情況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過原則,筆者認為並非如此。雖然行為人對環境污染後果的主觀形態難以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但其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故意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污染環境行為形成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後果」的危險狀態是能夠預見的,於此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
❺ 環境污染侵權的過錯有什麼規定
您好,
一、什麼是環境污染侵權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污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侵權責任法》所指的環境污染,既包括對生活環境的污染,也包括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為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環境污染責任中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舉證責任和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我國現行環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此已有規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由於環境污染損害一般具有長期性、潛伏性、持續性和廣泛性的特點,而且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過程具有復雜性,有的環境污染損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學、生物、地理和醫學等專業知識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識,而且,在確定因果關系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正因為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性,導致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十分復雜。
因此,發生環境污染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至今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三、環境侵權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在一定的時間、空間里,可能會出現對個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為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和環境的自凈能力,污染環境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時,多個污染者之間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對於污染者來說,也相對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污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本條規定的是如果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❻ 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環境保護部相關負責人有過失嗎
【】限制還沒有這個規定
❼ 根據法律的規定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犯罪
一般來說污染環境罪屬於過失類犯罪,如果故意污染的話,可能會定其他版罪,比如危害公共安權全罪等等,就如同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性犯罪一樣,如果故意開車交通肇事,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環境罪是故意還是過失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來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