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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技術

發布時間: 2020-11-28 11:23:53

⑴ 醫廢處置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技術有哪些

(1)濕法脫酸技術(2)半干法脫酸技術(3)干法脫酸技術(4)煙氣急冷技術(5)活性炭吸附技術(6)催化分解技術(7)袋式除塵技術(8)高效過濾+活性炭吸附技術。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話,我建議你去今年8月底的上海固廢氣展看看,有一些三廢論壇,應該能給到你幫助。

⑵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介紹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內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准而制定,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該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⑶ 鋼鐵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哪些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鋼鐵工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行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相關工作中參照採用。本技術政策提出了鋼鐵工業污染防治可採取的技術路線和技術方法,包括清潔生產、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置及綜合利用、雜訊污染防治、二次污染防治、新技術研發等方面的內容。 (三)本技術政策所稱的鋼鐵工業是指包括原料場、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和鐵合金等工序的鋼鐵產品生產過程,不包括采選礦和焦化生產工序。 (四)鋼鐵工業應控制總量,淘汰落後產能,推進結構調整,優化產業布局。鼓勵鋼鐵工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以及消納社會廢棄資源的能力,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排放強度。 (五)鋼鐵企業採用的生產工藝、裝備應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不支持建設獨立的煉鐵廠、煉鋼廠和熱軋廠,不鼓勵建設獨立的燒結廠和配套建設燃煤自備電廠(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的機組除外)。 (六)鋼鐵工業應推行以清潔生產為核心,以低碳節能為重點,以高效污染防治技術為支撐的綜合防治技術路線。注重源頭削減,過程式控制制,對余熱余能、廢水與固體廢物實施資源利用,採用具有多種污染物凈化效果的排放控制技術。 二、清潔生產 (七)鼓勵燒結選用低硫、低氯和低雜質含量的配料,煉鐵應採用精料技術,轉爐煉鋼應實行全量鐵水預處理技術。 (八)鼓勵充分利用鋼鐵生產過程中的余熱余能,最大限度回收利用高爐、轉爐和鐵合金電爐的煤氣,以及燒結煙氣、高爐煤氣、轉爐煤氣、電爐煙氣的余熱。 (九)燒結生產鼓勵採用低溫燒結、小球燒結、厚料層燒結、熱風燒結等技術,減少設備漏風率。 (十)高爐煉鐵生產鼓勵採用提高球團配比、富氧噴煤等技術。 (十一)轉爐煉鋼生產鼓勵採用鐵水一包到底、「負能煉鋼」等技術;鼓勵電爐煉鋼多用廢鋼,不鼓勵熱兌鐵水冶煉碳鋼,不鼓勵廢塑料、廢輪胎作為電爐煉鋼的碳源,不應在沒有煙氣急冷和高效除塵設施的情況下進行廢鋼預熱。 (十二)熱軋生產鼓勵採用鑄坯熱送熱裝、一火成材、直接軋制、在線退火、氧化鐵皮控制、汽化冷卻和煙氣余熱回收等技術。冷軋生產鼓勵採用無鉻鈍化技術。 (十三)鼓勵採用節水工藝及大型設備,實現源頭用水減量化;鼓勵收集雨水及利用城市中水替代新水;應採用分質供水、循環使用、串級使用等技術,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三、大氣污染防治 (十四)原料場、燒結(球團)、煉鐵、煉鋼、石灰(白雲石)焙燒、鐵合金、炭素等工序各產塵源,均應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鼓勵以干法凈化技術替代濕法凈化技術,優先採用高效袋式除塵器。 (十五)燒結煙氣應全面實施脫硫。治理技術的選擇應遵循經濟有效、安全可靠、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因地制宜、不產生二次污染的總原則。脫硫工藝應是干法、半干法和濕法等多技術方案的比選優化,特別是對於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鋼鐵企業,宜兼顧氮氧化物等多組分污染物的脫除。鼓勵採用煙氣循環技術、余熱綜合回收利用等技術集成。 (十六)鼓勵高爐煤氣干法除塵。高爐煉鐵車間應採取有效的一、二次煙氣凈化措施,高爐出鐵場(出鐵口)煙氣優先採用頂吸加側吸方式捕集,擺動流嘴煙氣和鐵水罐煙氣優先採用頂吸罩捕集。 (十七)鼓勵轉爐煤氣干法除塵。轉爐、電爐煉鋼車間應採取有效的一、二次煙氣凈化措施,電爐煙氣宜採用「爐內排煙+大密閉罩+屋頂罩」方式捕集,並應優先採用覆膜濾料袋式除塵器凈化。鼓勵對煉鋼車間採取屋頂三次除塵技術。 (十八)鼓勵軋鋼工業爐窯採用低硫燃料、蓄熱式燃燒和低氮燃燒技術。冷軋酸洗及酸再生培燒廢氣優先採用濕法噴淋凈化技術,硝酸酸洗廢氣優先採用濕法噴淋與選擇性催化還原脫硝相結合的二級凈化技術,有機廢氣優先採用高溫焚燒或催化焚燒凈化技術。 四、水污染防治 (十九)長流程鋼鐵企業原料場、燒結(球團)、煉鐵以及轉爐煉鋼工序,各類生產性廢水優先在本生產單元內循環使用,排出廢水(煙氣脫硫廢水除外)送原料場、高爐沖渣等串級使用。 (二十)熱軋廢水處理後應循環和串級使用。冷軋廢水應分質預處理後再綜合處理。含鉻廢水優先採用碳鋼酸洗廢酸或亞硫酸氫鈉還原處理,低濃度含油廢水優先採用生化法處理。 (二十一)鐵合金煤氣洗滌廢水和含鉻、釩廢水應單獨處理,可採用硫酸亞鐵、亞硫 酸鈉、焦亞硫酸鈉等還原處理後循環使用。 (二十二)鼓勵對循環水系統的排污水及其他外排廢水,統籌建設全系統綜合廢水處理站,有效處理並回用。 五、固體廢物處置及綜合利用 (二十三)鼓勵各類固體廢物優先選用高附加值利用方式或返回原系統利用。 (二十四)鼓勵燒結(球團)、煉鐵、煉鋼工序收集的含鐵塵泥造球後返回燒結(球團)工序,鋅及鹼金屬含量較高時應先脫除處理後再利用;含油較高的含鐵塵泥、氧化鐵皮應脫油處理後再利用。 (二十五)高爐渣應全部綜合利用,水渣優先生產礦渣微粉,干渣優先生產礦渣棉、保溫材料等。 (二十六)鋼渣應採用滾筒法、熱悶法、淺盤熱潑法、水淬法等工藝處理,處理後的鋼渣宜用於生產鋼渣微粉(水泥)或替代石灰(石灰石)熔劑用於燒結等。 (二十七)連鑄、熱軋氧化鐵皮、含鐵塵泥、廢酸再生回收的金屬氧化物,宜優先作為原料生產高附加值產品。 (二十八)軋鋼廢酸、廢電鍍液和廢油優先處理後回用,活性炭類廢吸附劑宜優先用於高爐噴煤或其他方式安全利用。 (二十九)使用廢舊鋼材時,應採取必要的監測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熔入鋼鐵產品。 六、雜訊污染防治 (三十)應通過合理的生產布局減少對廠界外雜訊敏感目標的影響。鼓勵採用低雜訊設備,並對設備採取隔振、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 (三十一)雜訊較大的各類風機、空壓機、放散閥等應安裝消音器,必要時應採取隔聲措施。雜訊較大的各種原輔燃料的破碎、篩分、混合及冶金渣和廢鋼的加工處理,應採取隔聲措施,振動較大的破碎、篩分等生產設備的基礎應採取防振減振措施。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三十二)生產及廢水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油、廢酸、廢鹼、廢電鍍液、含鉻(鎳)污泥以及含鉛、鉻、鋅等重金屬的廢渣(塵泥)等,應妥善貯存、回收利用或安全處置。 (三十三)脫硫副產物應合理處置和安全利用,嚴格預防和控制二次污染的產生。 八、鼓勵開發應用的新技術 (三十四)鼓勵研發和應用燒結煙氣循環技術、二?f英和重金屬聯合減排技術。 (三十五)鼓勵研發和應用電爐煙氣二?f英聯合減排技術。 (三十六)鼓勵研發和應用燒結煙氣脫硝技術和工業爐窯低氮燃燒技術。 (三十七)鼓勵研發和應用減排揮發性有機物的水基塗鍍技術。 (三十八)鼓勵研發和應用基於廢水回用的深度處理技術。 (三十九)鼓勵研發和應用基於冶金渣顯熱回收利用的工藝技術。 (四十)鼓勵研發和應用燒結脫硫副產物的安全利用技術,高鋅含鐵塵泥脫鋅技術及不銹鋼鋼渣、特種鋼鋼渣和酸洗污泥的資源化安全利用技術。 九、運行與監測 (四十一)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化學需氧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點重金屬等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測和傳輸裝置,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污染監控系統聯網。 (四十二)企業應加強廠區環境綜合整治,廠區綠化植物品種設計應因地制宜,最大限度滿足抑塵、吸收有毒有害氣體及隔聲吸聲地要求,原輔燃料場綠化隔離帶應合理密植或復層綠化。 (四十三)企業應加強對原料場及各生產工序無組織排放的控制。想了解更多關於不銹鋼槽鋼的信息,請登錄www.tzdzbxg.com了解詳細信息。

⑷ 請問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有哪些

首先要能清楚大氣污染的種類,每個污染類型都有許多種防治技術。
首先大氣污染類型重要的有七種,這里按照類型分別簡述一下相關主要防治技術類型:
1、SOx(主要為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因為大氣污染中的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主要來源於燃料的燃燒,因此脫硫技術主要有三個類型:燃料脫硫(清潔煤技術、煤的液化和氣化脫硫技術等);燃燒過程脫硫(在燃燒室中加入石灰石等脫硫劑,生成硫酸鈣);燃燒尾氣(煙氣)脫硫,又可分為三類:干法,半干法(濕-干法)和濕法(利用鹼液或鹼性液漿吸收),其中濕法幽暗其吸收劑種類和吸收劑可循環與否進一步劃分,如石灰石-石灰法;曼-洛法;雙鹼法等。一些新發展的技術這里就不介紹了。
2、固體顆粒物,主要的方法有,重力沉降、旋風除塵、慣性除塵、靜電除塵、布袋除塵、濕法除塵、文丘里除塵等。
3,NOx,對於汽車而言,主要通過三元催化劑進行還原處理;大多數情況下,煙氣脫氮是以吸收—氧化為技術核心的,如電子束照射、等離子技術等等。但目前主要是通過控制鍋爐燃燒溫度以及其它燃燒條件(主要是燃燒空氣的供給量方面做一些調整)。
4、CO、碳氫化合物,主要通過充分燃燒和催化氧化的辦法處理大規模低濃度污染氣體;同時也有通過吸收和吸附的方法。
5、重金屬,通過降溫和除塵設施去除。
6、臭氧(二次污染物),主要通過控制和降低空氣中碳氫化合物濃度以及NOx實現控制。
7、放射性氣體(氡氣),通風技術是目前最有效的控制技術。
再細分下去,我就把大氣污染控制工程技術的前言的一大部分講完了,可以看看大氣污染控制技術方面的書(air pollution control design approach)
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具體的問題還可以繼續追問祝好!

⑸ 污染防治技術是核心期刊嗎

主辦: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
周期: 雙月
出版地:江蘇省南京市

最新版的核心目錄裡面沒有查到這個刊物,不是核心期刊。

⑹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技術都有哪些

1、海洋污染源的形成

①.陸源污染

海洋污染物總量的85%以上來自於陸源污染物,其成分主要是化學需氧物質、一、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成因
氨氮、油類物質和磷酸鹽四類,合計占總量的95%以上,還有硫化物、鋅、砷、鉛、鉻、揮發酚、氰化物、銅、鎘、汞等。陸源污染物主要來自於工業三廢、城鎮生活垃圾、農業養殖使用的化肥、農葯和禽畜糞便等。因此,陸地污染源可分為四類: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和陸上養殖污染源。

②.不合理的海洋開發和海洋工程興建

我國曾在20世紀50年代和80年代分別掀起了圍海造田和發展養蝦業兩次大規模圍海建設熱潮,使沿海自然灘塗濕地總面積縮減了約一半。其後果是灘塗濕地的自然景觀遭到了嚴重破壞,重要經濟魚、蝦、蟹、貝類生息繁衍場所消失,許多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絕跡,而且大大降低了灘塗濕地調節氣候、儲水分洪、抵禦風暴潮及護岸保田等能力。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沿海地區累計已喪失濱海灘塗濕地面積約119萬公頃,另因城鄉工礦佔用濕地約100萬公頃,兩項之和相當於沿海濕地總面積的50%。對沿海灘塗的破壞面積仍呈逐年上升趨勢。海岸工程破壞自然灘塗,我國沿岸大於10平方公里的海灣有160個。許多海灣已建有大、中型港口,小型海灣普遍為天然漁港。但是,在大城市毗鄰的海灣,由於填海建港、填海造地,岸線縮短、灣體縮小、人工海岸比例增高、淺灘消失,海岸自然程度降低。再加上海水養殖業的盲目發展,養殖自身污染也較為普遍,海灣潮間帶和水域中天然生長的魚、蝦、蟹、貝、藻普遍衰退。不合理的海洋開發和海洋工程興建可分為四類:海水養殖、圍海造地、海岸工程、深海開發。

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造成的海洋污染主要產生於兩個方面:一是正常作業污染,即海洋油田的勘探和生產過程中造成的污染;二是突發性污染,即海域油井意外泄漏。

④.傾倒廢物污染

⑤.船舶排放污染

⑥.海上事故污染

期.濕地人為破壞

2、海洋污染的深層次原因

①.人口和資源對海洋的壓力

人類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口的急劇增加,使資源的供求量相應增加。陸地資源的稀缺性,使人類不得不到海洋去獲取資源。解決人口、環境和資源三大問題,主要依靠海洋。

②.社會公眾海洋環保意識的淡薄

社會公眾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意識是極其薄弱的。用生活垃圾填海、農業用葯的不合理處置等使許多魚類、貝類產卵場、棲息地被破壞。由於社會公眾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使海洋遭到嚴重損害。

③.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海洋經濟得到了發展,但對海洋環境的污染也隨著沿海經濟的增長而上升,對海洋環境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④.現代海洋科技的應用

海洋污染除了由於大量工業三廢、生活垃圾、農葯、石油等所導致外,還有海洋放射性污染。海洋放射性污染通過生物體富集或食物鏈富集輻射整個海洋環境,危害人類或其他生物。現代高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已經深入到現代海戰武器(如激光炮、電磁炮、微波武器等)之中。此外,目前一些國家建立了海底核基地,其海底核實驗活動直接或間接對我國海洋環境產生的危害也是相當嚴重的。

⑤.海洋監察手段落後和執行力不足

國家海洋局每年承擔常規海洋環境監測,以及兩次污染基線調查、陸源污染及重點排污調查、幾個海灣的海洋環境容量與總量控制調查,以對近岸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控制。目前,海洋環境容量的大小和污染源的對應關系仍不清楚,還不能有針對性地控制污染物質的排放,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另外,在監測的空間和時間覆蓋范圍方面體現出執行力不足的問題,海洋環保法實施18年,累計達6000多天,300萬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洋部門兩天才出動一次船舶,4天才派出一架飛機,且飛行不足5小時,其發現某一船隻違章排污的概率相當小。

⑥.涉海行政部門協調不夠

根據現行法規,海洋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由國家海洋局、國家環保總局、交通部、農業部、海事等部門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部門根據分工對不同類型的污染源實施監督治理。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了涉海各部門的職權范圍,但各部門職能交叉、機構重復設置的問題依然存在。而且海洋部門不上岸,環保部門不下海,機構間和部門間缺少協作。環保、海洋、海事、漁政、軍隊環保部門共同參與海洋污染治理,互相扯皮的現象隨之產生,影響了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效果。

二、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實施對策

1、建立健全海洋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

自1978年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規,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隨著我國海洋開發利用的不斷發展,必然會出現一些原有法律法規未曾涉及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國的法制工作者和管理者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始終使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規是行為的依據,組織落實是執行法規的保證。根據現行法規,海洋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由國家海洋局、國家環保總局、交通部、農業部、海軍等5個部門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部門根據分工對不同類型的污染源實施監督管理。各個部門間的分工表面上看是獨立的,但實際上卻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疊。執法部門應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加強部門間的橫向聯系,做到「協防、協查、協管」,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實處,始終做到「執法必嚴」,保證實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2、不斷提高海洋環境監測水平

高新技術在開發海洋環境探測新儀器方面的應用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即水生探測技術和衛星遙感遙測技術。聲學多普勒海流剖面儀(ADCP)的出現是水生探測技術的最新發展。探測方式有船載式、拖曳式、坐底式、自容式、直讀式等多種形式,自動化程度很高,可以測量一個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在現代海洋環境探測中得到廣泛應用。衛星遙感可獲得海洋表層的溫度、水色、海平面、波浪、海流等相關信息,廣泛應用於海洋環境監測和科學研究。應用衛星定位技術還進

一步發展了現場觀測技術系統。此外,其他新技術的應用,也推進了海上現場探測技術的發展。運用現代化的監測手段和技術,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管,及時發現違規行為,保護海洋環境,監測赤潮等是非常重要的。

3、實現海洋產業結構的高級化

優化海洋產業結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優化海洋產業結構。不同的海洋產業結構對海洋資源的依賴程度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從海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到第三產業對海洋資源的依賴程度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逐漸減弱。我國多年來的海洋產業結構一直是以海洋第一產業為主,今後應提高第二、三產業的比重,在實現海洋資源環境可持續利用的過程中,使我國海洋產業結構不斷的優化和升級。二是優化沿海地區的產業結構。沿海地區所產生的「三廢」絕大部分通過直接入海,河水和地表徑流、酸雨等形式流入近海,影響著近岸海域的環境,近岸海域的環境狀況和沿海地區經濟結構,特別是產業結構的變化有著高度的相關性。從「三廢」排放的一般情況來看,工業廢水、廢氣佔全部污染物的50%左右,所以第二產業對環境壓力最大。而沿海地區是我國目前工業化程度較高的地區,第二產業在三個產業中所佔的比重最大,這種產業結構嚴重地影響著近岸海域環境,應進一步加以調整,使之不斷地優化和升級。

4、推動海洋環保技術產業化的進程

海洋環保技術是指為防止或減少海洋環境污染,保證海洋生態平衡的各項技術。它包括海洋環境監測預警信息技術,如檢測設備、資料浮標、無人值守站、衛星遙感等;污染物控制技術,如廢棄物處理技術、溢油事故處理技術、傾廢技術等;環境無害化技術或清潔生產技術,如資源綜合利用技術、以預防污染為目標的少廢或無廢的工藝技術和產品技術;海洋生態恢復和整治技術等等。海洋環保產業,是在海洋環保技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類經濟產業,包括海洋監測預警信息服務業、海洋環保設備製造業、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海上傾廢場等海洋污染物處理企業以及為預防海洋環境污染而進行的資源再生利用等產業部門和單位。在我國的海洋環境治理過程中,積極運用環保技術,培育相關產業能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5、加強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環境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

建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目的在於加強對重點污染海區的整治與管理,並對今

後的污染治理有一定的示範作用。由於海洋污染復合性強,累積效應大,而且不同海域的自凈能力不同,因此,必須考慮如何以最少的資金投入獲得最大的污染治理效果。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就是在我國目前缺乏環保資金投入的前提下,抓住主要污染物質、主要污染海域、主要污染源等幾個主要環節,充分利用海洋自凈能力,對我國的海洋治理進行嘗試,是當前治理海洋污染的一個關鍵環節。可以選擇一個或幾個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環境污染較輕的小塊海域進行試點,建立試驗區的管理機構,設立環境監測系統,制定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研發污染物的轉移與防治技術,並逐漸加以推廣。對於重點污染海域的整治與管理,則應與當地政府配合,建立「當地政府負責制」,並且納入當地經濟規劃。以當地的經濟發展為基礎,實行「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補償」,制定一系列排污收費制度。在國家的資助下,分階段、有計劃地整治污染海域。在加強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同時,還要加強對現有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6、堅持陸海並重、防治並舉的海洋環保方針

海洋污染表現在海上,但其來源於陸地和海上,其中主要是陸地。因此,改善海洋環境質量,必須堅持陸海並重。第一,要有效實行排海污染物濃度控制和總量控制的雙重控制制度。第二,要積極推行綠色生態模式,合理發展農業和養殖業。第三,市政部門要做好節約用水和處理污水工作。第四,加強地區間的污染處理協調工作。第五,抓好海上污染控制,保護好近海生態環境。

7、保證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的資金投入

由於投資見效慢,各方面關系難以協調,而且沒有短期的經濟效益,所以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必須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承擔資金投入的主體,同時要加強引導,積極利用國際資金和民間資金。

8、營造海洋環境保護的社會氛圍

目前,我國海洋開發總體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赤潮等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逐年增加,因此,要提高全民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充分認識治理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⑺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其它相關

2.1 危險廢物減量化適用於任何產生危險廢物的工藝過程。各級政府應通過經濟和其他政策措施促進企業清潔生產,防止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應積極採用低廢、少廢、無廢工藝,禁止採用《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2.2 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建設符合標準的專門設施和場所妥善保存並設立危險廢物標示牌,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處置或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理處置。在處理處置過程中,應採取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的體積、重量和危險程度。
3 用芯蕊濾芯處理凈化之後才可排除 3.1 危險廢物要根據其成分,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
3.2 裝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應根據危險廢物的不同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貼有標簽,在標簽上詳細標明危險廢物的名稱、重量、成分、特性以及發生泄漏、擴散污染事故時的應急措施和補救方法。
3.3 居民生活、辦公和第三產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如廢電池、廢日光燈管等)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通過分類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處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源危險廢物的回收網路。
3.4 鼓勵發展安全高效的危險廢物運輸系統,鼓勵發展各種形式的專用車輛,對危險廢物的運輸要求安全可靠,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運輸的管理規定進行危險廢物的運輸,減少運輸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環境風險。3.5 鼓勵成立專業化的危險廢物運輸公司對危險廢物實行專業化運輸,運輸車輛需有特殊標志。 4.1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危險廢物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
4.2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危險廢物排放至環境中。 5.1 已產生的危險廢物應首先考慮回收利用,減少後續處理處置的負荷。回收利用過程應達到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積極推行生產系統內的回收利用。生產系統內無法回收利用的危險廢物,通過系統外的危險廢物交換、物質轉化、再加工、能量轉化等措施實現回收利用。
5.3 各級政府應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政府補貼等經濟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
5.4 國家鼓勵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逐步提高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和裝備水平,積極推廣技術成熟、經濟可行的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 6.1 對已產生的危險廢物,若暫時不能回收利用或進行處理處置的,其產生單位須建設專門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貯存,並設立危險廢物標志,或委託具有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單位進行貯存,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貯存危險廢物的單位需擁有相應的許可證。禁止將危險廢物以任何形式轉移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轉移到非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有相應的配套設施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6.2 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6.2.1 應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應有隔離設施、報警裝置和防風、防曬、防雨設施;
6.2.2 基礎防滲層為粘土層的,其厚度應在1米以上,滲透系數應小於1.010-7厘米/秒;基礎防滲層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滲材料組成,滲透系數應小於1.010-10厘米/秒;6.2.3 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及氣體導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6.2.4 用於存放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地方,還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地面無裂隙;
6.2.5 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堆放區必須有隔離間隔斷;
6.2.6 襯層上需建有滲濾液收集清除系統、徑流疏導系統、雨水收集池。
6.2.7 貯存易燃易爆的危險廢物的場所應配備消防設備,貯存劇毒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有專人24小時看管。
6.3 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運行與管理、安全防護、環境監測及應急措施、以及關閉等須遵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的規定。 7.1 危險廢物焚燒可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並可回收利用其餘熱。焚燒處置適用於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組分、具有一定熱值的危險廢物。易爆廢物不宜進行焚燒處置。焚燒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控制管理應遵循《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及其他有關規定。
7.2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7.2.1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前必須進行前處理或特殊處理,達到進爐的要求,危險廢物在爐內燃燒均勻、完全;
7.2.2 焚燒爐溫度應達到1100C以上,煙氣停留時間應在2.0秒以上,燃燒效率大於99.9%,焚毀去除率大於99.99%,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於5%(醫院臨床廢物和含多氯聯苯廢物除外);
7.2.3 焚燒設施必須有前處理系統、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7.2.4 危險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飛灰,須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7.3 危險廢物的焚燒宜採用以旋轉窯爐為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特徵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並採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
7.4 鼓勵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利用。對規模較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可實施熱電聯產。
7.5 醫院臨床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等一些傳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機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險廢物宜在專門焚燒設施中焚燒。 8.1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適用於不能回收利用其組分和能量的危險廢物。
8.2 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填埋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手段。
8.3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必須按入場要求和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接收危險廢物,達不到入場要求的,須進行預處理並達到填埋場入場要求。
8.4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須滿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滿足要求的防滲層,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於5米時,可直接採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層;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為1.010-7-1.010-6厘米/秒時,可選用復合襯層作為防滲層,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於1.5毫米;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大於1.010-6厘米/秒時,須採用雙人工合成襯層(高密度聚乙烯)作為防滲層,上層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層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 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單元式作業,做好壓實和覆蓋;
8.4.3 要做好清污水分流,減少滲瀝水產生量,設置滲瀝水導排設施和處理設施。對易產生氣體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設置一定數量的排氣孔、氣體收集系統、凈化系統和報警系統;
8.4.4 填埋場運行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其他單位對填埋場地下水、地表水、大氣要進行定期監測;
8.4.5 填埋場終場後,要進行封場處理,進行有效的覆蓋和生態環境恢復;
8.4.6 填埋場封場後,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才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8.5 危險廢物填埋須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的規定。 9.1 醫院臨床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
9.1.1 鼓勵醫院臨床廢物的分類收集,分別進行處理處置。人體組織器官、血液製品、沾染血液、體液的織物、傳染病醫院的臨床廢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醫院臨床廢物宜建設專用焚燒設施進行處置,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的要求。
9.1.2 城市應建設集中處置設施,收集處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區域的醫院臨床廢物。
9.1.3 禁止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 含多氯聯苯廢物
9.2.1 含多氯聯苯廢物應盡快集中到專用的焚燒設施中進行處置,不宜採用其它途徑進行處置,其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的要求。
9.2.2 含多氯聯苯廢物的管理、貯存和處置還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的規定。
9.2.3 對集中封存年限超過二十年的或未超過二十年但已造成環境污染的含多氯聯苯廢物,應限期進行焚燒處置。
9.2.4 對於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原則上必須進行焚燒處置,確有困難的可進行暫時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應超過三年,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含多氯聯苯(PCBs)廢物的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設計規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庫的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2.5 應加強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清查及其貯存設施的管理,並對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處置過程進行跟蹤管理。
9.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
9.3.1 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必須單獨收集,不得與生活垃圾、焚燒殘渣等其它廢物混合,也不得與其它危險廢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不得在產生地長期貯存,不得進行簡易處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產生地必須進行必要的固化和穩定化處理之後方可運輸,運輸需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必須密閉。
9.3.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須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9.4 廢電池
9.4.1 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淘汰含汞、鎘的電池。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和產業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按期淘汰含汞、鎘電池。
9.4.2 在含汞、鎘的電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建立分類收集、貯存、處理設施,對廢電池進行有效的管理。
9.4.3 提倡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避免含汞、鎘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9.4.4 廢鉛酸電池必須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其收集、運輸環節必須納入危險廢物管理。鼓勵發展年處理規模在2萬噸以上的廢鉛酸電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鉛企業,鼓勵採用濕法再生鉛生產工藝。
9.5 廢礦物油
9.5.1 鼓勵建立廢礦物油收集體系,禁止將廢礦物油任意拋灑、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築脫模油,禁止繼續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9.5.2 廢礦物油的管理應遵循《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等有關規定,鼓勵採用無酸廢油再生技術,採用新的油水分離設施或活性酶對廢油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礦物油回收設施,為所在區域的廢礦物油產生者提供服務。
9.6 廢日光燈管
9.6.1 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淘汰高污染日光燈管,鼓勵建立廢日光燈管的收集體系和資金機制。
9.6.2 加強廢日光燈管產生、收集和處理處置的管理,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設施,為該區域的廢日光燈管的回收處理提供服務。 10.1 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危險廢物收集運輸技術和設備。
10.2 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分選和破碎設備、熱處理設備、大件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
10.3 加快危險廢物處理專用監測儀器設備的開發和國產化,包括焚燒設施在線煙氣測試儀器等。
10.4 鼓勵研究開發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焚燒成套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焚燒爐技術、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技術和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回收利用技術等。
10.5 鼓勵研究和開發高效、實用的安全填埋處理關鍵技術和設備,包括新型填埋防滲襯層和覆蓋材料、填埋專用機具、危險廢物填埋場滲瀝水處理技術以及危險廢物填埋場封場技術。
10.6 鼓勵研究與開發危險廢物鑒別技術及儀器設備,鼓勵危險廢物管理技術和方法的研究。
10.7 鼓勵研究開發廢舊電池和廢日光燈管的處理處置和回收利用技術

⑻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保障措施

7.1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主管部門應加強污泥處理處置標准規范的制定和修訂,規范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
7.2 地方人民政府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處理費應包括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成本;通過污水處理費、財政補貼等途徑落實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營。
7.3 各級政府應加大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對於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和設備,按規定給予財政和稅收優惠;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⑼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相關文件

環發[2001]199號
關於發來布《危險廢物自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經貿委(經委)、科委(科技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指導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現批准發布《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請遵照執行。
附件: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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