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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依法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8 10:58:02

1. 如何建設適應基層治理法治化要求的基層黨組織書記隊伍

基層黨建工作的新任務和新課題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發、為更好治國理政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也是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的一個全局性問題。這是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作出的重大抉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重要保障,是著眼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長遠考慮。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治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法律是治國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規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的制度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黨的領導。黨和法治的關系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最要緊的是方向正確、政治保證堅強有力,說到底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黨既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又要發揮好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在依法治國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鋒模範作用。
黨的基層組織是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任務落實到基層的戰斗堡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大量任務在基層,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責任主體在基層,落實黨對依法治國領導的基礎性工作也在基層。基層黨組織的作用如何,直接關繫到基層治理法治化的成效。基層組織處於系統治理末端,要求基層黨組織在黨委領導下,組織和動員社會基層各方面廣泛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形成社會治理人人參與的局面;基層組織處於依法治理承上啟下的節點,要求基層黨組織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管理基層事務,化解各種矛盾和糾紛;基層組織處於綜合治理各種矛盾的焦點,要求基層黨組織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基層組織處於源頭治理的起點,要求基層黨組織健全基層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及時反映和協調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目前基層黨組織狀況總體是好的,但與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要求相比,還有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一些基層黨組織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還不高,辦事不依法,遇事不找法,解決問題不用法,化解矛盾不靠法,習慣於行政命令,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有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甚至抵制或不執行,致使一些法規制度在基層束之高閣;有的辦事不公,優親厚友,徇私枉法、貪污腐敗,出現「小村大腐」、「小官大貪」等現象。一些基層黨員幹部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淡薄,有的以感情代替法律、以人治代替法治,工作方法簡單,工作作風粗暴,通不通三分鍾,再不通龍卷風,致使小問題促成大矛盾,一般矛盾發展成惡性事件。有的甚至不學法、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在群眾中造成不好的影響。一些司法執法監管部門的基層單位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現象,有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有的吃拿卡要、收回扣、拿紅包,有的濫用職權、搞權力尋租,甚至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等等。這些問題雖然是少數人的個別現象,但影響了黨和國家在群眾中的形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法治的公信力。如不認真解決,基層治理法治化就是一句空話。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責任感緊迫感,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要求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強化依法治國的理念,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基層。

2.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什麼基礎環節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環節。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標志在於法治化,法治化建設的一個重要層次體現在基層。

3. 如何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法律來管理基層事務,即基層的政治、經濟、文化等一切活動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為依照法律進行,使基層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來調控的活動和工作,都納入規范化、法律化的軌道。基層法治建設,是依法治國在基層的具體實踐,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對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4-12/08/nw.D110000gmrb_20141208_7-01.htm

4. 怎樣推進農村依法治理

第一,在農村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實際,積極開展面向農村、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搞好相關法律服務。特別要針對廣大農民的文化需求和個性特徵,採用農民群眾易於理解、容易接受、樂於參與的法制宣傳方式,在寓教於樂中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通過深入開展「送法下鄉」「以案說法」「法律服務」等活動,滿足廣大農民學習法律知識的需要,增強農民群眾依法辦事的意識,自覺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政府對農村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結合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土地承包等問題,引導農民依法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應抓好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充分的法制保障。
第二,進一步提高農村基層幹部依法管理基層事務的能力。推進農村依法治理,農村基層幹部扮演著重要角色、起著關鍵的作用。應在大力推進農村基層幹部隊伍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基層幹部的法制教育,不斷增強他們依法辦事、依法管理基層事務的能力。應教育和引導基層幹部切實尊重和保護農民的民主權利,凡是村裡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和農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都要交由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推動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應進一步推進村務公開,完善村民民主理財、民主評議幹部、審計監督村集體財務等制度,使廣大農民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還應積極推行鄉鎮政務公開,以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拓寬農村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應根據目前農村實際狀況和農民需要,完善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基層幹部聯系群眾制度,加強農村信訪工作,逐步建立農民群眾平等表達訴求的制度化平台。農村廣大幹部要做好進村入戶下訪工作,主動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真正了解農民群眾的所思所想,把各項工作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堅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依法、及時疏導和化解各種矛盾糾紛,切實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應針對目前農村存在的土地糾紛、環境污染等突出問題,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尊重農民的合理要求,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深入開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保護農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農民安居樂業的良好環境,是推進農村依法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應通過加強農村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著力解決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一方面要加大依法打擊犯罪的力度,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犯罪,徹底鏟除其賴以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要加強農村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切實有效預防和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應動員和組織各方面力量,完善齊抓共管的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夯實農村平安創建的基礎,在廣大農村形成人人參與、共創平安的工作局面。

5. 淺談如何積極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

《決定》規定: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的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決定》首次提出的法治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它是《決定》提出的「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要求的具體化。《決定》指出: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從我國目前政權結構組織形式來看,我國基層社會主要依靠的是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這兩種組織形式。現行憲法第111條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該條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並行的還有各種基層社團組織、各種形式的自治組織以及行業協會、社區組織等等。
這些基層組織擔負著維護基層社會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的重任,除了依靠基層組織所制定的自治章程、鄉規民約、行業規范等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發展之外,也需要加大國家法律治理的力度,特別是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等領域,國家法律更是不可缺位。
要防止在基層治理的過程中,因為部分群眾或少數人的利益侵犯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或者是為了實現少數人的特權而侵犯了大多數人的基本權利。因此,基層人民政府必須依法對基層社會進行嚴格的法律管理,要建立必要的執法渠道,注重基層政府與基層組織之間的溝通協同,要盡量使基層政權的執法力量下沉,要使法律進社區、進課堂、進居民家中,真正讓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各項法治工作落地實處,不留死角,通過基層依法治理,夯實依法治國的社會基礎,維護基層繁榮和穩定。

6. 如何發揮黨組織在基層治理法治化中的核心作用

一、發揮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關鍵作用

堅持以進一步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觀念,加強領導幹部自身法治建設,不斷增強領導幹部法律素養,引導幹部群眾加強學習憲法法律力度,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為宗旨。加強領導幹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意識,弄明白法律規定我們怎麼用權,什麼事能幹、什麼事不能幹,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法律的戒尺,知曉為官做事的尺度。通過自身學習領導幹部要深刻認識法治建設的重要性,要始終堅持依法治鎮的根本政治方向,正確認識和把握黨與法的關系。不斷深化法治實踐,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信仰,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工作和生活。

二、健全鄉村社會法治工作機制

推進鄉村社會治理法治化要與創新鄉村社會治理相合提升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水平。積極推進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不斷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綜合作用,堅持做到「事前預防、事中處置、事後救濟」,努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堅持以法治建設為基石,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同時,積極推廣「黨政動手、依靠群眾、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楓橋新經驗,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創新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模式,構建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大調解」體系。

三、加強鄉村社會法治文化建設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指引行動前進的方向。僅有健全的法律法規是不夠的,只有人民群眾真正信仰法治,法律法規才能被真正地貫徹落實。加強鄉村法治文化建設,要堅決摒棄人治觀念,積極運用新媒體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樹立先進法治人物,尊重法律權威,蘊育良好的法治環境。培育鄉村社會法治思維,健全鄉村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將法治宣傳教育通過制度的形式確立下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在全社會形成崇德向善、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圍。

7. 如何開展部門、行業、基層的依法治理工作。

公安機關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司法部也是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12項: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是負責審理案件,解決糾紛的
市法院職責
(一)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轄和市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十)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負責指導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機構、人員編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監察工作。
(十二)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三)承辦其他應由市法院負責的工作。

檢察院是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和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懲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對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地點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筆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法紀檢察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處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處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於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檢察技術部門: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紀檢監察部門: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它們之間互不隸屬,各自獨立

8. 如何抓好地方基層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普法和依法來治理工作的重自點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核心是處理好「權」與「法」、「官」與「民」的關系。為此,要堅持以普法教育為基礎和前提,以依法治理、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和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為關鍵和根本,推進依法行政, 解決好政府與市場、公權與私權、公平與效率以及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等各種關系,營造統一、健康、有序的執法環境。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加大行政糾錯力度,認真辦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切實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9. 如何推進基層依法治理

依來法治理工作的重自點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核心是處理好「權」與「法」、「官」與「民」的關系。為此,要堅持以普法教育為基礎和前提,以依法治理、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和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為關鍵和根本,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政府及其執法部門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牢固確立立黨為公、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意識,不斷完善和規范各類行政執法行為,努力克服部門利益傾向,解決好政府與市場、公權與私權、公平與效率以及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等各種關系,營造統一、健康、有序的執法環境。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加大行政糾錯力度,認真辦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切實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基層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責任在政府,關鍵在領導。要及時研究基層普法和依法治理實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切實解決好有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投入等困難,確保基層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其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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