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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信訪

發布時間: 2020-11-28 09:55:03

Ⅰ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要進一步釐清信訪途徑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受理范圍,分類梳理法定途徑清單,依法分流、依法處理,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推進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是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釐清各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內部各層級、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責分工,使信訪工作回歸本位,更清晰地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
將法定途徑劃分為司法途徑,仲裁、行政復議途徑,行政途徑,信訪途徑等四大類。要求各地各部門切實做好依法梳理清單、依法分類導入、依法分類處理和依法公開等重點環節的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健全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信息共享機制、會商甄別機制、跟蹤反饋機制、宣傳引導機制和培訓提高機制。
進一步落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各方責任:黨委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法制部門要落實審查支持責任、信訪部門要落實協調督查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要落實「問責」責任。

Ⅱ 依法信訪體現了什麼民主形式

信訪制度是一項極具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若以1951年6月7日政務院頒布《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為其正式建立的起點,至今已有50多年的歷史了。經過50多年的制度變遷以及社會的逐步轉型,信訪制度從其形成至今,主要發揮了以下基本功能:
1.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實現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制度化溝通,是構築政權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在信訪制度設立的初期,信訪體現了黨的政權與民間社會的交流與互動,反映了社會對新政權的認同狀況。信訪作為一種常規制度的出現,則反映了共產黨人建立政權合法性的努力。而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利益日益多元化在客觀上要求社會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多元利益代表和表達的機制。然而,我國當前社會多元利益表達機制和政治參與體制的構建滯後於社會利益的分化,現行的政治參與渠道無法有效地將各階層民眾的利益訴求有效地傳達到政治體制中去。[1]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缺乏與政府進行利益溝通的有效制度渠道。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之下,信訪制度無疑為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提供了一條相對公平的制度性表達渠道。
2.權力控制與民主監督。對國家來說,通過信訪這種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權力的濫用。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參照蘇聯體制形成了一種特定的科層制:一方面,科層組織取代各種傳統組織而高度集權;另一方面,科層組織的各種理性化的規范程序又未能充分發育起來。[2]在這種情況下,政策制定者和監督執行者的治理目標過於龐大,而掌握的信息又大量殘缺,上下級政府之間由於信息不對稱,不可避免地導致委託代理危機,中央政府對地方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以防止權力的濫用,[3]而通過信訪,可以使上級官員繞過科層制體系的阻礙,在某種程度上了解下級官員的行政能力、道德水平、政治素質等。對信訪所涉及的重大案件,上級機關通過派人到基層調查,實現了上級對基層官員的直接控制,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因此,信訪作為對官僚體制的非常規控制功能便凸顯出來。對公民來說,通過給國家有關機關寫信或走訪反映民情社意,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以實現民主監督。
3.化解糾紛與權利救濟。在我國的信訪實踐中,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信訪一直是民眾實現權利救濟的重要的制度性選擇。新中國成立以後,由於法制建設滯後經濟社會發展的進程,加上傳統文化價值觀的影響,群眾之間、群眾與政府之間的糾紛與矛盾,往往是通過基層群眾的上訪,由高層官員從中進行協調和裁決來予以平息的。當前由於轉型時期政府行為的不規范,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許多群眾尤其是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在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尚未真正確立的環境下,信訪仍然是群眾解決矛盾糾紛、實現權利救濟的重要途徑。信訪救濟所具有的實體正義的一面,使其在事實上成為司法權利救濟體系的重要補充機制。
在信訪制度的功能中權力控制與監督功能是其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也是信訪制度其他功能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基礎。而從當前來看,權利救濟功能已經超過另外兩項功能成為信訪最主要的功能。現實中這樣功能定位的直接結果就是,上訪反映的問題已遠遠超過了行政部門管理的范圍,使信訪部門承載了過多的社會責任,同時消解了司法的權威。

Ⅲ 信訪人依法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哪些信訪事項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Ⅳ 如何推進群眾依法信訪,依法維權,依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

推進群眾依法信訪,依法維權,信訪工作人員應遵循:感情原則;研究原則;及時原則;特殊原則;大局原則。

依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做到: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強化齊抓共管;完善信訪公開聽證評議機制;強化各級司法機關接受群眾告訴、申訴及處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由司法機關承辦歷史遺留問題,依法解決;依法規范歷史遺留問題信訪工作秩序;對反映的問題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種種理由提出過高要求的,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確保處置政策一致性,盡快打消其無理的念頭;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機制。

Ⅳ 如何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華圖教育為您解答: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懲處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司法廳關於印發〈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湘公通〔2012〕45)號等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擾亂機關工作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使國家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情節嚴重,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在北京重點地區、省市縣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者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及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靜坐、散發信訪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出示狀紙、穿著狀衣,擾亂公共秩序。實施上述行為,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不聽制止的,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可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機關可依照規定採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並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影劇院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禁採取堵門、堵路或者其他方法擾亂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聚眾擾亂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使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教學或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擾亂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情節嚴重的,致使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禁在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強行進入場內等擾亂活動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五、嚴禁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聚眾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嚴禁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七、嚴禁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被及時發現制止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對在信訪接待場所等國家機關和公共場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3、採取爆炸、縱火或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或自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嚴禁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九、嚴禁威脅、侮辱、誹謗、毆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在信訪過程中威脅、公然侮辱、誹謗、毆打他人的,或在信訪過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對在信訪過程中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威脅、侮辱、誹謗、毆打他人,嚴重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在信訪過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毆打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嚴禁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1、捏造、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嚴禁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等秩序,並以糾纏、辱罵或者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治安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嚴禁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處罰;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嚴禁在信訪接待受理或告知完畢後仍在非信訪接待時間滯留信訪接待場所,或將老人、病人、殘疾人或嬰幼兒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十四、嚴禁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抬擺花圈、停放屍體或者因抬擺花圈、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十五、嚴禁在涉訪過程中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有下列行為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1、故意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2、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3、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4、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5、其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嚴禁以信訪為名騙取公私財物。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嚴禁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違者,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十八、嚴禁多人上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十九、嚴禁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擾亂單位秩序。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二十、嚴禁信訪事項經三級辦理已經結案或經終結,有明確答復仍纏訪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較重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二十一、嚴禁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對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二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Ⅵ 如何推進法治信訪建設

一、培養法治思維和法治意識,在信訪理念上凸顯精準
一是加強社會宣傳和自我教育。要進一步強化信訪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廣泛利用廣、電、報、刊及各方面的宣傳陣地,大力宣傳《信訪條例》等信訪法律法規及引導信訪群眾依法維護權益。信訪部門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宣傳平台,堅持實行報刊廣電並舉,網上網下互動,平面立體同步,內宣外宣共鳴,充分利用接待場所、報刊、網路等平台,對群眾重點宣傳依法逐級走訪、訴訪分離、陽光信訪等改革舉措。司法行政、法制等部門要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教育作為長期基礎性工作,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要在日常工作中開展各類程序法、實體法的宣傳,引導群眾依法、理性、有序表達訴求,使公眾逐漸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護法」轉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在整個社會培育法治文化、樹立法治信仰。
二是積極培育信訪法治文化。加強信訪法治文化建設,推動法治文化與信訪文化融合發展,努力培育以「忠誠、為民、法治、奉獻、擔當、自信」為核心的信訪工作價值理念。要通過對處理違法信訪行為等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說法,有效震懾違法,努力營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訪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把宣傳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導貫穿於依法治訪的全過程,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實現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是推廣律師進村、進社區制度。鼓勵律師等社會力量作為第三方介入矛盾調處、代理訴訟、維護權益,減少群眾信訪成本,把矛盾和問題化解在基層。進一步深化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制度,發揮好法治宣傳、法律咨詢、矛盾調處的作用。
二、堅持依法定位和釐清邊界,在信訪受理上實現精準
一是找准信訪工作定位。信訪工作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守土有責;職責外的事,堅持「誰家的孩子誰抱走」。要進一步壓實有權處理單位責任,切實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確保群眾合理訴求及時就地得到解決。
二是落實法定途徑優先。按照法定途徑優先原則,進一步明確信訪與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定途徑的受理界限,研究制定具體詳細、相互銜接、操作性強的運行規則,健全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一律交政法機關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實行依法終結,對已經窮盡法律程序、裁定為終結決定的,一律依法進行終結,堅決維護法律權威。
三是強化法律引導。在信訪接待窗口增設法律咨詢服務,做好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引導信訪人優先選擇法定途徑解決問題。建立疑難復雜信訪事項的預審與溝通機制,法院、法制辦、信訪等部門以例會形式,定期對案件分流、辦理、協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討,及時對工作進行調整優化,確保「分流由法定、救濟有渠道」。
三、夯實規范辦理和依法解決問題,在辦理上突出精準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解決問題。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符合解決條件的,依法依規解決到位,不欠法律賬、政策賬,決不花錢買穩定。努力提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能力,將信訪問題化解在基層,化解在源頭。
二是強化初信初訪辦理。按照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的要求,明確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辦理機關的首辦責任,規范初信初訪辦理流程,切實提高信訪首辦環節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努力減少群眾重復訪和越級訪。
三是強化信訪事項規范辦理。扎實規范信訪業務基礎工作,在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答復、送達、錄入等環節下功夫,以「三嚴三實」的要求規范信訪業務基礎,確保程序規范、依法依規、檔案齊全。
四是積極探索把「陽光信訪」納入網格化工作平台。發揮好網格員收集信息、排查矛盾、疏導情緒、化解矛盾的作用,把網格打造成基層信訪工作的基礎平台。
五是依法化解信訪積案。在處理信訪積案問題上,特別是情況復雜的涉法涉訴案件,在堅持法律判決的前提下,盡力解決信訪人合理訴求,實現息訴罷訪。
六是依法按政策解決群體訪案件。在處理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訪案件時,堅守法律政策底線,決不為了解決個人或少數人的問題而突破法律政策規定、亂開口子,也不迫於信訪維穩壓力而無原則地遷就不合法的訴求。
四、落實依法終結和暢通出口,在退出機制上體現精準
一是實現訪訴無縫對接。訪訴分離必須處理好訪訴分離制度與暢通信訪渠道的關系,做到「訴訪事項有分離,權利救濟無死角」。一方面,要暢通訴訟等法定渠道和平台,讓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司法和執法水平,使法定渠道更快捷、更順暢、更公正,推動矛盾和問題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在具體案件的甄別上,標准要統一,訪訴要銜接。標准要統一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和信訪部門之間對訴與訪的判斷標准要統一,不能各行其事。訪訴要銜接,即各國家機關和信訪部門在處理可能屬於涉法涉訴事項的信訪請求時,要做到無縫對接,避免「踢皮球」。
二是完善終結退出機制。要依法依規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不斷提高信訪辦理質量,進一步加強復查復核工作。對訴求已解決到位,但信訪人仍不息訪息訴的,要進一步加大聽證工作力度,公開公正公平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公布,接受社會輿論監督,積極推動信訪事項依法終結工作,使之從信訪工作程序中有序退出,解決進口不設限,出口不暢通的問題,避免信訪事項堆積沉澱。(轉自湖北省信訪網站)

Ⅶ 如何做好信訪工作 推進依法治國

1、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
2、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3、信訪部門和有關各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和《信訪條例》,全方位落實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
4、加強法治的社會宣傳和自我教育。信訪部門要充分利用來訪接待場所、報刊、網路等平台和信訪工作實踐,加強對群眾和社會的法治宣傳和引導。
5、嚴格執行信訪事項受理的規定。要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積極受理信訪事項。
6、認真落實依法逐級走訪的規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
7、努力增強信訪工作的規范性和公信力。《信訪條例》是信訪工作的程序法。
8、健全無理信訪的評定和退出機制。
9、深入推進依法治理。信訪不是制度體系之外的「粥棚」。
10、切實規范信訪秩序,嚴肅處理違法上訪行為。
11、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Ⅷ 如何開展陽光信訪,責任信訪,法治信訪工作

開展陽光信訪責任信訪,法治信訪主要是我們的信訪工作應該接受監督,應該履行自己的責任。

Ⅸ 如何正確有效依法信訪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等相關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上述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Ⅹ 什麼是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1、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2、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各級政法機關及時審查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轉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3、嚴格落實依法按程序辦理制度,對已經進入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時限內公正辦結。
4、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對經過中央或省級政法機關審核,認定涉法涉訴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啟動復查程序。
5、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對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經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的,按規定及時給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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