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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發布時間: 2020-11-27 20:12:44

㈠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有幾次

【刑法條文】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從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1次會議、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第三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一)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二)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
第五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但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七條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十一條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二條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㈡ 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有毒物質包括哪些

1、粉塵:不同的粉塵,性質不用,但只要是粉塵都有害!
2、酸雨:主要是硫酸型酸雨
3、噪音:肯定的
4、有毒氣體(工廠排放,不同的工廠排放的氣體不一樣)
5、霧:含有有害物質
6、其他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化學品名錄》;《劇毒化學品名錄》;這些你都可以參考,你也可以翻翻你們當地的相關規定,不同的地方都有差別的

㈢ 環境污染案件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可以向環保部門舉報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㈣ 刑法規定的環境犯罪有哪些

刑法規定的環境犯罪即是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根據中國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的規定,環境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情節嚴重或後果嚴重的行為。

目前社會上的一些現象。例如,中國各地大小煙筒目前仍有不少冒著黑煙,但是人們司空見慣不認為這是犯罪行為,因為很多人眼中的污染者只有一、二個或者少量的煙筒,污染小。

有關方面對於這類「案件」也往往以行政處罰了事,人們尤其是行為人的思想上對此沒有什麼犯罪感。

具體事例:2000年6月16日參考消息《治沙種樹保首都碧水藍天》一文,報道了「人為的破壞加劇了西北地區生態的惡化」。每年下雨季節,數十萬外地大軍不顧政府禁令,成群結伙的開進內蒙古草原瘋狂採掘,草場如同剝去一層皮。

據說,一斤發菜要以破壞20畝草地為代價,一斤甘草會令近10畝草場變為沙丘。內蒙古已有近三分之一約5.8億畝的草場沙化、退化。這是多麼可怕的情景和後果。難怪中國的沙塵暴愈來愈強烈,一年比一年次數多。

上述事例表明,就單個行為人而言,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也許是微不足道,正如一二個小煙筒冒煙,影響的范圍有限,也易被大氣稀釋,但千百個煙筒冒煙的後果就嚴重了。因而從整個大生態環境的保護著眼,從維護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考慮,為子孫後代著想,我們可以肯定的認為這類行為就是十足的犯罪。

中國人大代表,安徽省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童海保曾經提出,打擊環境犯罪須用重典。英國的《空氣清潔法》規定,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惡意性,只要煙筒冒濃煙的,就應該負刑事責任。

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范圍是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表明社會對該行為的關注,要求全社會,尤其行為人加強責任心,促使人們小心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環境的結果,並明確自己在這些方面有義務嚴加防範。

另外,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范圍也有利於案件的起訴和審判,因為它無須證明行為人是否主觀有錯,這樣就可以及時對案件進行處理,避免放縱犯罪。由此可見,在環境犯罪越來越嚴重和復雜的今天,加大對環境犯罪的主體認定范圍對制止環境犯罪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4)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擴展閱讀:

國內外對環境犯罪的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第一,主觀方面無過錯責任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主體,故意、過失或無過失實施的污染大氣、水、土壤或破壞土地、森林、草原或珍稀瀕危動物等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具有現實危害性或實際危害後果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

第二,只處罰實害犯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法人故意或過失地違反環境保護法和有關刑事法律的規定,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破壞,導致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三,客觀方面不要求出現實害結果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故意或過失地超標排污或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造成嚴重後果或有造成嚴重後果危險的行為。」

㈤ 造成環境經濟損失超過多少萬屬於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㈥ 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有毒物質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關於有毒物質的范圍中,第三款規定了「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那麼,除了明確列舉出來的鉛、汞、鎘、鉻,其他什麼金屬還屬於此款中的重金屬呢?
根據2011年國務院正式批復的《關於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1 3號)中的相關規定,含鉛(Pb)、汞(Hg)、鎘(Cd)、鉻(Cr)和類金屬砷(As)的污染物是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含鎳(Ni)、銅(Cu)、鋅(Zn)、銀(Ag)、釩(V)、錳(Mn)、鈷(Co)、鉈(Tl)、銻(Sb)的污染物是兼顧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
有毒物質,是指通過接觸、吸入、食用等方式進入機體,並對機體產生危害作用,引起機體功能或器官暫時性或是永久性的病理變化的物質都叫作有毒物質。有毒物質分為自然有毒物質(某些野生蘑菇、漿果等)和人工合成有毒物質(二惡英、三聚氰胺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㈦ 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有毒物質包括哪些

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㈧ 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沒達到排放標准構成犯罪嗎

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既然是刑事案件,已經構成了犯罪,沒有達到排放標准,造成了社會環境污染,嚴重的,影響范圍廣,影響惡劣也是違法犯罪。

㈨ 環境污染屬於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因環境污染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屬於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只有造成重大事故的才能構成刑事案件。
同時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㈩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毒篺"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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