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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發布時間: 2020-11-27 13:33:49

1. 公民享有哪些權利

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
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
按照憲法的規定,
公民基本權利大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①公民的平等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
都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享有同等的權利,
承擔同等的義務。②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
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
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包括選

2. 公民的權利有哪些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3. 公民享受哪些基本權利

我國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1 公民參與政治方面的權利: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
政治自由權、
2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肖像權、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3 公民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公民的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以及科學文化方面似的權利和自由。
4 特定人的權利:保障婦女的權利、保障退休人員和列軍屬的權利、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的權利;關懷青少年和兒童的成長;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

公民的基本義務:
1 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 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護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
5 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6 其他方面的義務:夫妻雙方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瞻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4. 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言論自由 ,出版自由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結社自由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

5. 哪些基本權利.公民享有哪些基本義務

您好!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義務如下:
一、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權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權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 、社會經濟權利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1 、平等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國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行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違法犯罪行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 、人身自由權
( 1 )公民人身自由的含義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包括生存權和自由權。
( 2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權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二、人格尊嚴
即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國家安全部門、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權利構成犯罪的,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3 、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和權利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政治權利,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政治自由,含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
(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這是公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主人翁地位。我國法律規定,凡年滿 18 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 2 )政治自由
這是公民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進行正常社會活動,參加國家管理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公民的這些政治權利和自由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否則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宗教信仰自由
請看一段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視頻,通過這段視頻,希望大家能搞清楚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含義。
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 1 )監督權
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 2 )取得賠償權
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 1 )勞動權
即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並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和途徑,創造勞動就業的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保障勞動權利的實現。
( 2 )休息權
即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養生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實現。
( 3 )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並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 4 )物質幫助權
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待業保險、養老保險、社會救濟、醫療衛生等社會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一權利。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少年和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並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
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我國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的政策。同時憲法還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實行計劃生育是男女雙方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兒童和老人;對虐待兒童和老人,以及拐賣婦女和兒童的犯罪,依法嚴厲懲處。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
這是我國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之一。國家的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取得勝利的基本保證,也是實現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證。全體公民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堅決反對任何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 二 ) 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我國憲法和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和反映,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尊重社會公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需要。所以,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與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破壞社會公德的行為作斗爭。
( 三 ) 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
這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為一己私利或小集團的利益而有損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如果危害國家安全,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四 )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職責,也是維護國家獨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衛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自覺地依法履行這一光榮義務和神聖職責。
( 五 ) 依法納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它「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公民依法納稅,對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保證國家經濟建設資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義。每個公民應自覺遵守和執行國家稅收法規和政策,與偷稅、漏稅、抗稅的違法行為作斗爭,以維護國家的利益。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6. 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有: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7. 我國公民依法具體享有哪些基本權利呢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
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周
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干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范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
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
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剝奪出版自由。」我國的歷部憲法都專
門規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
3.但是,出版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對於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則實行登
記制和審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審查,只在出版後構成違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責任;
2)後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聞審查,經批准並登記後才能出版的制度

3)從禁止出版的范圍看,有傷風化的出版物為各國所普遍禁止。

(四)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各國憲法大多賦予公民以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
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
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對我
國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規定:
1)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2)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
活動;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
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動。
※ 集會、遊行、示威具有如下特點:
1)它是由公民自發舉行的,而非由國家機關組織進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場所公開舉行的,而非在室內秘密進行;
3)它的目的是表達某種意願,而非為了娛樂。

3.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是一種較為激烈地表達意志的方式,在客
觀上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因而,世界各國法律對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都給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種:
1)申報制,即僅須在集會、遊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報告,無須經
過相關機關批準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會、遊行、示威須取得有關機關許可方能舉行的制
度;
3)追懲制,即在集會、遊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機關的干涉,也無須
向任何機關報告,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中有違法行為時才依
法予以懲罰的制度。
※上述各種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為嚴格;追懲制限制最為寬松
;申報制處於兩者之間--它既不會不當限制公民集會、遊行、示
威權利的行使,同時又使相應的維護公共秩序的國家機關可以有所
防範,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種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
使這些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1)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2)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
利;
3)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等都要按事先批準的內容
進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採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手續組織某
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2.結社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不以
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又可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以營利
為目的的結社如組建公司,政治性結社如組織政黨,非政治性結
社如組建慈善機構。
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自由,在我國一般不包括此項內
容,因為我國由共產黨一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
共產黨領導的參政黨,故不允許組建其他政黨。
4.1989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家社
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
法干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管理等基本問題做出了具體規
定,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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