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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權依法治吏

發布時間: 2020-11-26 21:29:19

1. 試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背景及其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制定背景

辛亥革命勝利,以孫中山為首,建都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南京),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南京)通過,3月11日公布實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凱《中華民國約法》(俗稱「袁記約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1917年7月1日被復辟帝制的張勛破壞,隨後的段祺瑞政府拒絕恢復,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建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錕、吳佩孚以「法統重光」的號召,再度恢復。1923年10月10日被人稱「曹錕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發布命令,稱「法統已成陳跡」,《臨時約法》再次被廢除。
在南方政府部分,則從未正式廢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公布才依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國民政府於1925年7月1日建立後即少談及此一法律。

主要內容

仿法國式之責任內閣制:蓋當時之參議院為抑制袁世凱之野心,乃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虛位總統。
總綱以簡潔之文字,將國家之要素作原則性的規定。
人民權利義務之保障已有詳盡之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
大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精神由參議院選舉之。
司法已有獨立審判規定,符合三權分立原則:《約法》規定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2. 我國憲法的最基本內容

那就應該是總綱了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3. 諸葛亮是怎麼治蜀達到國以富饒的

千古賢相諸葛亮勵精圖志治蜀二十年,使得「國貧民虛,地處孤絕」的蜀漢上下「吏不容奸,人懷自厲,道不拾遺,強不侵弱,風化肅然」。如此卓越的政績與他「科教嚴明,厲行法治」的治政思想是密不可分的。
一、諸葛亮依法治蜀的歷史背景
建安十九年,劉備平定成都後,封諸葛亮為軍師將軍,署左將軍府事,管理益州政務。原益州牧劉璋「性寬柔,無威略,東州人侵暴舊民,璋不能禁,政令多闕,益州頗怨」(《三國志·蜀書·劉璋傳》),一直奉行漢末以來的腐朽政治,所轄境內刑法律令鬆弛傾廢,豪強士族肆虐妄為,黎民百姓怨聲載道。
諸葛亮入蜀後厲行法治,採取以嚴濟寬、以猛糾弘的強硬手段,嚴厲打擊豪強士族勢力,堅決維護法令律制的權威。使益州的官風民氣大為改觀,社會秩序迅速穩定,但這同時也招來了一些守舊勢力的非議和責難。為此當時的蜀郡太守法正勸告諸葛亮說:「昔高祖入關,約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據一州,初有其國,未垂惠撫;且客主之義,宜相降下,願緩刑馳禁以慰其望」(《三國志·蜀書·法正傳》),法正欲以漢高祖劉邦入關後刑法寬簡使秦人感恩的史例,勸說他降低要求放寬刑法,以安定民心。
諸葛亮並未採納法正的意見而寬刑省法,他在《答法正書》中依理反駁道:「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以無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濟。劉璋暗弱,自焉己來,有累世之恩,文法羈縻,互相承奉,德政不舉,威刑不肅。蜀土人士,專權自恣,君臣之道,漸以陵替。寵之以位,位極則賤;順之以恩,恩竭則慢。所以致弊,實由於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則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則知榮。榮恩並濟,上下有節,為治之要,於斯而著。」
諸葛亮認為:理政治國不可濫施小恩小惠,用職位去恩寵下級,等到無高位可給時他們就會漸生輕視;用恩惠去籠絡下級,等到無恩可施時他們就會滋生慢怠,此乃為弊政症結之所在。如果用嚴峻的刑法去震懾下級,待法令貫徹之後,他們就會知道什麼是恩德;嚴格限制封賞官爵,一旦加官晉爵,他們就會懂得什麼是榮耀。恩榮並用,互為補充,上級與下級之間就有了秩序,治理國家的要領就體現於此。所以他堅持「治亂世用重典」 (《禮記·周禮》),採取嚴刑峻法、恩威並濟的措施來革新政治、糾正時弊。
二、諸葛亮依法治蜀的措施及影響
為確保有法可依,諸葛亮與法正、劉巴、伊籍等人共同制定《蜀科》,作為一國的法度,堅決實行由「人治」過渡到「法治」的方略,通過一系列法律條文來規范社會秩序、約束道德行為,達到震懾人心、勸善規惡的目的。此外他還反復對官吏進行教導,「作八務、七戒、六恐、五懼,皆有條章,以訓勵臣子」(《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注引《魏氏春秋》),要求執法者居官守法、「慎獨」其身、執法尚嚴、除惡務盡,以期實現長治久安。
諸葛亮強調「爵不可以無功取,刑不可以貴勢免」,而不講封建王朝「刑不上大夫」之類偏袒貴官的「傳統」。與諸葛亮同為託孤重臣的中都護李嚴,恣意矯旨殆誤戰機,諸葛亮立即上書請將其廢黜流放梓潼郡。出身名門又是東宮舊臣的將軍來敏,年老狂勃口出不遜,諸葛亮毫不避諱罷免了他的官職,讓他「閉門思愆」(《三國志·蜀書·來敏傳》)。
對於人民大眾,諸葛亮一改施法者的強硬面孔,採取「用心平而勸戒明」的施法策略。「用心平」是指諸葛亮人品公正亮直,「心如秤,不能為人輕重」(《諸葛亮集·雜言》),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賞不遺遠,刑不阿貴」,執法公允無私,使民眾心悅誠服。「勸戒明」則是說諸葛亮不過分崇拜法律,視之為萬能,而只將法律當作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他反復強調「教令為先,誅罰為後」(《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教令第十三》),竭力反對不教而誅,聲明不是為法加於人而法,而是注重防患於未然。他「示儀軌,從權制」,積極對民眾進行普法宣傳教育,鼓勵並引導臣民學法、知法、懂法、用法,以避免犯罪。
為增強法制觀念,諸葛亮特地親自為後主劉禪抄寫《申子》、《韓非子》、《管子》等法家經典。並在《出師表》中說:「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姦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規諫劉禪執法應客觀公允,獎懲須一視同仁,不得循私枉法。另指出倘若「以私為公」、賞罰不均,就會使「人有二心」威脅到國家政權。
諸葛亮雖位極人臣、功高如山,仍守身甚正、律已甚嚴。他對親屬故舊毫無偏袒、一視同仁,知道侄兒諸葛恪稟性疏陋難擔大任,主動要求將其調離;至交馬謖違反節度,造成街亭之失,他力排眾議,指出「制勝於天下者,用法明也」(《諸葛亮集· 論斬馬謖》),依法將其處斬。他為官清廉,不貪不奢,生前「資仰於官,不自冶生」,「蓄財無余,妾無副服」;及卒,遺命葬定軍山,喪事從儉。他每欲責人者,即躬為表率,街亭戰後,他除斬馬謖、殺李盛、廢黃襲外,更上《街亭自貶疏》,檢查自已做主帥「不能訓章明法」、「授任無才」、「明不知人、恤事多暗」 的過錯,自請貶官三級,並將之公布於天下。襟懷坦盪、不矜己過之高風亮節令人肅然起敬。
諸葛亮雖責人以嚴但仍待人以誠,對犯人家屬絕不施行牽連,不帶有任何歧視。前文提到的李嚴被罷黜後,他的兒子李豐仍留在丞相府作官,繼續受到信任和重用。諸葛亮還經常教育他,希望他能夠正確對待他父親的問題,積極進取,努力工作。
對犯過違法的人,諸葛亮也非全加嚴懲,而是結合其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妥為論處。如在李嚴的問題上他曾就對李豐說:「若都護思負一意,君可與公琰推心從事者,否可復通,逝可復還也」(《諸葛亮集·與李豐教》載),表示李嚴若誠懇服罪改過,允許其重新復職。又如車騎將軍劉琰與前軍師魏延不和,言語虛誕,諸葛亮責罰他,琰向亮謝罪,亮見琰有悔改之意便馬上派他回成都,恢復他的官職。還有江陽太守彭羕因私下悖語而入獄,此後寫信給諸葛亮說:自己由於「一朝狂悖」(《三國志·蜀書·彭羕傳》,下同)失言,「負我慈父,罪有百死」,但仍是「盡心於主公之業」的,「貴使足下明仆本心」請求諸葛亮寬恕。因諸葛亮責自己嚴、責別人公平,所以被他責罰過的人都無怨無悔、誠心改過,而這又正是他「法加於人而無怨者」的原因之一。後來李嚴聽到諸葛亮病逝的消息,悲嘆自己從此失去了改過後重新被起用的機會,遂激憤而死。因游散被諸葛亮彈劾的長水校尉廖立聽說亮病卒,垂泣難曰:「吾終為左衽矣!」(《三國志·蜀書·廖立傳》)卒死徙所。
諸葛亮將歷史的經驗與現實的實踐結合起來,形成自己的法制思想。這種思想不同於漢代的「外儒內法」,也不同於不教而誅、以律令為準的酷法,更不同於不限制帝王作為、只責於臣民的「獨制天下而無所制」的「王法」。其特色是:用法無私,執法必嚴,「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善無微而不賞,惡無纖而不貶」;強調執法者是「人之所瞻」(《諸葛亮集· 便宜十六策·教令第十三》,下同),務須做到「非法不言,非道不行」,「正己以教人」,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倡導「循名責實,虛偽不齒」,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量刑要看認罪態度,「服罪輸情者雖重必釋,游辭巧飾者雖輕必戮」;既強調「明法」「法治」又講求「德治」「仁政」,主張「德主刑輔」 「科」與「教」相輔而行。
正因為諸葛亮極力推行依法治國的治政主張,堅決貫徹「科」「教」並舉的思想路線,方使得豪強專權、法無權威的蜀國實現了臣服民悅、政通人和的開明政治,很長一段時期內保持了安定團結。諸葛亮依法治蜀政績之佳,冠絕古代。與亮並時的蜀臣張裔贊曰:「賞不遺遠,罰不阿近,爵不可以無功取,刑不可以貴勢免,此賢愚之所以僉忘其身者也」(《三國志·蜀書·張裔傳》);《三國志》作者蜀漢遺臣陳壽評曰:「終於邦域之內,咸畏而愛之。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西晉史家袁凖稱曰:「亮法令明,賞罰信,士卒用命,赴險而不顧,此所以能斗也」(《諸葛亮集·附錄·諸葛公論》);東晉史家習鑿齒雲:「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鏡至明而丑者無怒,水鏡之所以能窮物而無怨者,以其無私也。水鏡無私,猶以免謗,況大人君子懷樂生之心,流矜恕之德,法行於不可不用,刑加乎自犯之罪,爵之而非私,誅之而不怒,天下有不服者乎!諸葛亮於是可謂能用刑矣,自秦、漢以來未之有也」(《漢晉春秋》);唐代名相裴度評曰:「法加於人也,雖從死而無怨;德及於人也,雖奕葉而見思」(《諸葛亮集·附錄·蜀丞相諸葛武侯祠堂碑銘》);清代學者張澍評曰:「稱心無輕重之倚,峻法泯秋毫之怨,此賢愚咸忘其身,仇敵亦仰其治」(《諸葛亮集·編輯諸葛忠武侯文集自序》);而我國當代著名史學家範文瀾先生也稱諸葛亮是「標準的法家學說的實行者」(見《中國通史·第二卷》,下同),而「他所治理的蜀國,在三國中卻是最有條理的一個」。
三、諸葛亮依法治蜀於今之啟示
法律是反映並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量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古往今來,凡如諸葛亮一般有遠見、有作為的領導者,無不將嚴明法紀作為治政理國的重要手段。他們從本階級的根本利益出發明確地宣布提倡什麼,反對什麼。同時擷取好的範例捕捉壞的典型,褒此貶彼,賞此罰彼。讓人們從正反兩方面的對比中吸取教益,或起而效尤,或慎之戒之。我們應當從前人的史例中借鑒經驗,為我們開創新的歷史服務。健全法制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是現代化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保證。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和國家在新的歷史時期治理國家的重要主張,是國家的一項戰略方針。現在改革開放了,資本主義對我們有益的經驗我們要借鑒、吸收,但由此一些腐朽的東西也隨之而來,我國的一些地方出現如吸毒、嫖娼、賭博、經濟犯罪、貪污腐敗等丑惡現象,這就要求我們繼承和發揚先賢諸葛亮那種厲行法治的頑強信念、公正無私的執法態度,堅決對此予以取締和打擊。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得以健康穩定的發展,我們的人民才能得以正常有序的生活。否則社會「風氣如壞下去,經濟搞成功又有什麼意義呢?會在另一方面變質,反過來影響整個經濟變質,發展下去會形成貪污、盜竊、賄賂橫行的世界」(《鄧小平文選》第3卷)。
目前我國正處在從舊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時期。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要實現這一經濟體制的轉軌,就需要制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建立起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推動和保障。我國現階段的所有制結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這就決定了市場是多種主體的,各種市場主體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需要由法律來確認。市場經濟是一種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競爭性需要我們運用法制功能保證公平競爭的秩序,需要我們將市場主體的行為、市場運行的秩序和市場的宏觀調控納入法制的軌道,使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要做到上述所有這些,我們就必須具備強烈的法制意識和豐富的法律知識,就有必要發揚諸葛亮那種積極引導、深入宣揚的普法精神,號召全社會都來學法、知法、懂法、用法,營造濃厚熱烈的法制氛圍。
進一步加快我國的法制化進程,造就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會環境,全體公民皆應有責,試想生活一千多年前封建社會的古人尚能有如此「訓章明法」,今天的我們理當不會遜色的罷

4. 狄仁傑最後的下場是什麼

狄仁傑在武則天當政時期官拜宰相,是武則天非常倚重的重臣。在民間盛傳的是他的明察秋毫、斷案如神,人稱其為「神探狄仁傑」。狄仁傑不僅是位神探,而且還是位傑出的政治家。更為可貴的是,狄仁傑不畏權貴,敢於犯顏直諫。武則天可是位心狠手辣的主,她的手下酷吏也時刻想抓住狄仁傑的把柄。那麼敢當面直諫武則天的狄仁傑會遭遇什麼樣的結局呢?

久視元年九月,七十一歲的狄仁傑病逝。武則天對狄仁傑的去世非常心痛,並感嘆「朝堂空也」。中宗李顯復位後,狄仁傑被追贈為司空。唐玄宗李隆基時,狄仁傑被配享中宗廟廷。狄仁傑的一生非常富有傳奇色彩,他為地方官愛民如子,入京官悉心輔佐武周治理國政,推賢舉能,心繫唐室。他在風雲譎異的仕途中,不畏權貴,膽識非凡,終獲全身而退,死後倍極哀榮。

5. 談談個人對依法治權 依法治吏的看法

「奉法者強,則國強」。從這個意義上說,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必須實現依法治官、依法治權,即依法制約行政權力,使行政權力的行使在法律規定內進行。近年來,由於某些擁有權力者置國家法律於不顧,違規批地、違法佔地、非法建設,以各種手段侵吞國家和集體資產等等,都顯示出依法治權、依法治官的迫切性。
要做到依法治權、依法治官,首先要改變「言大於法」的現象,改變政府官員一言立法、一言廢法的行為。在我們身邊,官員「言出法隨」的現象並不是不存在。正如鄧小平所指出的:「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做『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這種做法與依法治國的理念嚴重沖突,不利於維護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
依法治國:是建設法治國家必然要求,是社會文明和民主發展進步的重要標志.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更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黨要實現對國家和社會的有效領導和治理,要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在治國方略上,必須選擇和運用法治的手段.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首要對象和客體是依法治權、治官、治吏.法治國家應當有完善的法律監督機制和配套的、操作性強的具體監督方式。

6. 唐代刑訊制度的內容是怎樣的

刑訊,是古代司法官吏在審案中使用刑罰來獲得被告口供,從而定罪的一種審判方式。現代法治國家講的是依法治國,因此對於刑訊這種會妨礙司法公正,侵犯人權的審判方式自然是嚴令禁止的,畢竟「刑訊」很容易讓犯人屈打成招,從而致使冤假錯案問題的出現,所以自然是禁止刑訊的。

但是,在我國封建時代,「刑訊」是被朝廷所允許的事情,是被寫入律例的一種審判方式,它最早出現在秦朝的律例中:

「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

據《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所載,秦時,如果在審案的過程中,犯人多次改變口供且拒不服罪的,司法官依法可進行刑訊,對犯人施行拷打,當然在拷打犯人時,主審官需讓人記下:「因某人多次改變口供,無從辯解,拷打了某人」的記錄,以此方便相關官員的查詢。

古代刑訊

同時,據《唐律疏議》所載:「事須訊問者,立案,取見在長官同判,然後拷訊。若充使推勘及無官同判者,得自別拷」,即如果要對被告使用刑訊,除了要明確有犯罪的事實與犯罪的嫌疑,若有兩位以上官員參加案件審理的,還需要他們同時在場,皆都同意進行刑訊,方可進行刑訊,而若只有一位官員參與案件審理的,則可獨自決定是否要進行刑訊。

刑訊的對象

唐時,唐律規定可實施刑訊的對象的范圍是十分廣泛的,不僅可對被告人實施刑訊,還包括原告、證人等一切與查清案件事實有關的人。《唐律》載:「諸拷囚限滿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殺、被盜家人及親屬告者,不反拷」,即如果被告拷滿還不承認自己罪行的話,而司法官也認為案件有可疑的,就可反拷原告,必要情況下亦可對原告進行刑訊,不過這個規定對於被殺、被盜及水火損敗之家的告人及親屬例外,對於此類原告,司法官是不能反拷的。

古代公堂

顯然,唐律允許反拷原告,甚至是刑訊原告,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誣告事情的出現,但是實際上這條規定並不能遏制誣告的出現,因為《唐律》在允許司法官反拷原告時,還規定:「拷滿不首,取保並放」,即若是原告拷滿還不承認自己誣告罪行的,則只能是與被告一起「取保並案」,案件到這里只能是不了了之。因此,實際上反拷原告並不能完全阻止誣告案件的發生。

此外,《唐律》還規定:「誣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虛者,減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減,即拷證人,亦是」,就是說如果原告出現誣告嫌疑的,則司法官就可以反拷證人,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唐代也是允許證人成為刑訊的對象的。

對刑訊的監督

唐時,唐廷雖然允許司法官為了獲取案件的證據,從而去對被告,乃至是原告、證人實施刑訊,可畢竟刑訊很容易出現犯人屈打成招的情況,因此唐廷在允許刑訊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來監督刑訊的實施,以此來避免屈打成招問題的出現。

古代審案

首先,唐朝對於刑訊的實施有著嚴格的規定,司法官要想實施刑訊必須要滿足各項條件,「先備五聽,又驗諸證信,事狀疑似,猶不首實,然後拷掠」,即司法官要先進行五聽(所謂五聽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司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注意原告、被告、證人的陳述是否有道理,其陳述時的神情是否從容,氣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然後司法官可以根據這些來判斷他們的陳述是否屬實,以此來對案情作出基本的判斷)。

而後司法官就需分析他們的供詞內容,反復驗證,若司法官還是認為有問題的,而被告也始終不承認所犯罪行的,司法官才可以實施行訊,當然刑訊前要先立案,還需經過其他參與案件審理官員的同意,方可實施刑訊,當然若只有一人參與案件的審理的,則可自己決定是否要實施刑訊。

再是,唐律規定官僚貴族和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人,及殘疾人、孕婦可以免於刑訊,也就是說對於以上人群,無論他們是否有罪,司法官都是不能對他進行刑訊的,《唐律疏議》載:「諸應議、請、減,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者,並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論」,如果擅自對他們進行行訊,司法官是會被嚴懲的。

清朝審案

同時,唐律還定「若所犯罪行已經赦免,雖須更有追究,並不合拷」,即如果這個犯人所犯之罪已被皇帝赦免的,司法官是不能對他進行刑訊的。

其次,對於刑訊所能使用的刑具,唐代亦也是有著明文規定的,《唐律疏議》載:「拷囚於法杖之外,或以繩懸縛,或用棒拷打,但應行杖外,悉為他法」,也就是說唐代的法定刑具就是法杖。對於法杖的規格,唐廷亦有明確的規定:「杖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訊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

而為了不至於出現因刑訊而導致刑訊對象死亡的問題,唐廷也嚴格規定受刑的部位,《獄官令》載:「決杖者,背、腿、臀分受,須數等;拷訊者亦同」,即司法官在執行刑訊時,只能是擊打受刑人腿肚、臀部和背部的位置。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犯人真的是因刑訊而屈打成招,唐廷還規定「每訊相去二十日」,且「拷掠罪囚不得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即每次刑訊必須間隔二十日,且對於這個罪犯刑訊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杖打的總數不能超過兩百下。

而司法官若是違反這個規定,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若超過杖擊數目以及拷囚致死的,《唐律疏議》載:「杖一百,杖數過者,反坐所剰;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如果超過杖打數目的,則超出部分由審理這個案件的官員負責承受,而若是致死的,則他就要被判徒刑二年;若對患瘡而未愈者,則「杖一百,若決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即如果對患瘡而未愈實行刑訊的,則主審此案官員就要笞五十,致死的,則會被判徒刑一年半。

綜上所述,唐代對於「刑訊」的使用的確是很謹慎的,非到萬不得已,唐廷是不允許司法官對犯人使用刑訊的,且因唐代在法律上推行「禮法結合」,因此在刑訊上亦十分注重維護人道倫理,唐律規定對於七十歲以上老人,十五歲以下幼童,以及殘廢和有疾病之人,是一律不得刑訊,而違反此律例,司法官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從這點可以看出,唐代的「刑訊」是比較仁厚的,其尤其重視對於老人、幼童以及對殘疾和弱者的特別保護,而這種保護,充分體現出了唐朝統治者的寬恕仁慈與保護弱者的人道倫理。

杖刑

總得說,唐代雖允許「刑訊」,但因其統治者對於刑訊的弊端有著清醒的認識,因此,並不鼓勵「刑訊」,且他們還意圖通過制度和律法來限制司法官使用「刑訊」。而即使司法官能夠合法的使用刑訊,他也是被諸多限制著的,唐律規定只能使用法杖,且刑訊不能超過三次,杖擊的總數不能超過三百下,擊打的部位只能是腿肚、臀部和背部,如此就可有效避免犯人屈打成招問題的出現。同時,為遏制司法官濫用刑訊,唐廷不但限制刑訊的次數、刑訊的工具等內容,還制定出一系列針對司法官的律法,如因刑訊過度而導致犯人身亡的,若是生前無病的,則司法官就要徒刑二年,反之有病的,司法官就要徒刑一年半。

7. 我國有哪些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統治階級通過組織政權以實現其政治統治的原則和方式的總和。從更為寬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會政治領域中要求政治實體遵行的各類准則或規范,政治制度是隨著人類社會政治現象的出現而產生的,是人類出於維護共同體的安全和利益,維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對各種政治關系所做的一系列規定。
原始社會:原始社會是指170萬年前~公元前21世紀的上百萬年時期。由於人類在這個時期處於進化階段,主要活動是找食物求生存,很少政治活動。原始社會時期分為原始群時期和氏族公社時期兩個階段。
奴隸社會:(1)禪讓制,是指我國原始社會末期,部落聯盟民主推選首領的制度。
(2)王位世襲制,是指階級社會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襲(世襲制一直沿襲到清亡,經歷了近四千年的時間)。
夏商時期:夏商時期中央行政管理制度:包括王位世襲制的形成;相、卿、師等的設立。
封建社會:
(1)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①建立:從秦朝開始,皇帝成為中國古代最高統治者的稱謂,為歷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全國軍政大權由皇帝總攬,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吏也都由皇帝任免。調動軍隊的憑據虎符由皇帝控制、發給。②特徵:秦始皇首創的皇帝制度,一方面以皇位世襲顯示了權力的不可轉移,另一方面以皇權至上顯示了地位的不可僭越。這是中國古代專制制度的重要特徵。
(2)建立較為完備的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①職能:秦始皇建立的中央機構中,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御史大夫兼理監察事務,太尉負責全國軍事事務。丞相之下還有諸卿,分別掌管著國家的各項具體事務,是中央政府的職能部門。②評價: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職,在地位、職責和權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牽制,軍政大權操縱在皇帝手中。然而,對於軍政大事的決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諸卿進行朝議,最後由皇帝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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