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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傳喚

發布時間: 2020-11-26 12:41:07

Ⅰ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Ⅱ 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幾次不到案的可以拘傳,最高法要求是兩次,公安機關也辦理刑事案件也需要兩次嗎

兩次傳喚不到可拘傳,是一項靈活規定。
具體的實施根據案情需要視情而定。

Ⅲ 讓派出所叫去審問 多少小時派出所應當依法放人

違反治安管理被傳喚不能超過八小時,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

跟刑事訴訟有關的傳喚或拘傳不能超過十二小時,特別重大案情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3)依法傳喚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得有以下行為:

1、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4、私分、侵佔、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5、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6、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7、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9、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10、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Ⅳ 派出所依法口頭傳喚公民要對公民搜身嗎

按照辦案規定公安機關是可以對嫌疑人的人身進行檢查的

Ⅳ 什麼叫依法傳喚

依法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回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答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准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傳喚的內容是什麼後果嚴重嗎

後果不嚴重來.

第八十二條需源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於公安機關的傳喚(書面傳喚或者口頭傳喚)拒不執行的話,公安機關是有權利進行拘傳的,也就是這條中的強制傳喚,並且有權利使用如手銬、警繩等戒具。

(6)依法傳喚擴展閱讀 :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Ⅶ 公安機關的每次訊問有時間限制嗎

沒有明確規定審訊的合理時間,但是對單次傳喚和刑拘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把強制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的情形在刑事訴訟法上叫「拘傳」,這12小時不是從拘傳時開始,而是把人帶到指定地點後開始計算,因為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這說明在兩次拘傳之間要有一個間隔時間,這間隔時間—般為12小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7)依法傳喚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拘留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體范圍一共有7個,也就是說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7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就有權拘留,這7種情形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61條中: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在實行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拘留期間的一次訊問時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唯一可查的就是拘留後24小時內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及關押處所通知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另外應在24小時內對被拘留人進行訊問。對於拘留的總體時限為:公安機關、檢察院一次拘留最長期限是14天,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拘留期限最長可以達到37天。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對於別拘傳的犯罪嫌疑人,一次訊問最長12個小時;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次訊問的時限沒有具體規定。

Ⅷ 已買好機票被公安機關傳喚造成的損失怎麼辦

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依法傳喚,並無過錯;公民依法接受傳喚,也是專應盡的法定義務。屬如果因此而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依現有的法律規定來審視,國家無過錯,沒有賠償。只能說這是人生的不幸。

一、傳喚,是專門的法律術語,有其特定的含義。

它是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通知涉案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到達地點被接受調查時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刑法規定的傳喚,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針對是犯罪嫌疑人。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保證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即傳喚證。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准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即使用手銬或警繩等。

Ⅸ 公安機關傳喚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四十四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9)依法傳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Ⅹ 檢察院對國家公務員依法傳喚立案的程序

1、檢察院對國家公務員依法傳喚立案的程序和一般民眾一樣。但公務員一旦被立案調查後,被處以刑事處罰後,將會被開除公職。
2、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3、立案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二)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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