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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決策五大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1-26 10:38:02

㈠ 公正的程序決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區別

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美】伯爾曼 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

㈡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什麼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

依據如下:

四中全會公報: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2)依法決策五大程序擴展閱讀: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決策是行政行為的起點,規范決策行為是規范行政權力的重點,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前端。行政機關能否做到依法決策,直接體現著其依法行政水平高低,直接決定著政府職能全面正確履行,直接關繫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目標的實現。

多年來,各級行政機關在推進依法行政的過程中,積累了不少依法決策的好經驗好做法,決策的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但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群眾意見不充分,亂決策、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拍腦袋決策、應決策而不決策等問題也比較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侵害了群眾權益,影響了黨和政府形象。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迫切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出台統一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體、許可權、程序和責任,著力推動重大改革、重要規劃、重大民生、政府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等重點領域決策的法治化。

以科學、剛性的決策制度約束規范決策行為,切實提高決策質量,努力控制決策風險,及時糾正違法不當決策,不斷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積極推進「六權治本」

㈢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下列哪些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 )

答案:B 解析:根據各國憲法的歷史沿革,法國從大革命到現在共產生了13部憲法。法國自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隨著政治形勢的變化,陸續制定過多部憲法,包括:1791年憲法,1793年憲法,1795年憲法(共和第三年憲法),1799年憲法(共和第八年憲法),1801年憲法(共和第十年憲法),1803年憲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體決議案》),1814年憲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憲法,1848年憲法,1852年憲法,1875年憲法,1946年憲法和1958年憲法。目前現行有效的是1958年憲法,又稱為「第五共和國憲法」。因此B項錯誤,當選。

㈣ 辭職用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么

勞動者辭職的不需要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㈤ 如何將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真正在程序上落

據四中全會公報:

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權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㈥ 五個重大決策會議是什麼

國務院法制辦:領導不能對人講法治對己搞人治 正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條例

「重大行政決策有五個法定程序:老百姓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

據新華社電 (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袁曙宏6日說,領導幹部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整天喊法治、講法治,對別人講法治,對自己搞人治,甚至在一個地方、一個部門搞專制,那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國務院新聞辦6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袁曙宏介紹了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有關精神和部署。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怎麼理解「法治思維」?袁曙宏說,它的核心要義就是領導幹部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都必須以法律為根本准繩,必須把法治方式作為維護人民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種思維方式。

袁曙宏認為領導幹部要提高法治思維水平,首先要學法、尊法。

「不學法、不尊重法律就沒有法治思維,領導幹部不信法,怎麼叫老百姓信法?法律條文就是一張紙,放到火上就燒了,放到水裡就化了。法為什麼能夠有尊嚴、有權威,甚至有最高的尊嚴和權威,就是全體的國家機關、全體的領導幹部、全體的人民群眾都要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法律的權威,這樣法律才有權威,才有尊嚴。」袁曙宏說。

袁曙宏指出,其次要堅持職權法定。各級政府到底有沒有權力做這件事?職權是法定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三是要堅持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權是用在為老百姓服務的,不是耍威風、耍特權,不是為了封妻蔭子、一人得道雞犬升天。」袁曙宏強調。

四是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整天喊法治、講法治,對別人講法治,對自己搞人治,甚至在一個地方、一個部門搞專制,那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是堅持自覺接受監督和承擔法律責任。

「我想這五個堅持是我們每個領導幹部提高法治思維能力都必須要具備的基本素養、基本素質。」袁曙宏說。

重大決策的程序也要法治化

據新華社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袁曙宏6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目前正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條例,重大決策的程序也要法治化。

袁曙宏說,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推進依法行政部分明確講到,要推進政府職能、機構、責任、許可權的法定化,實際上包含了行政程序的主要內容。

「我們國家現在的行政程序法在一系列單行法律中都有規定,比如說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和行政訴訟法裡面,都有程序的規定。」袁曙宏指出,要形成內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還要有一個比較長的過程,世界各國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較困難,都需要積累經驗,形成共識。但中國的行政程序法最終一定會制定。

針對決定要求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袁曙宏指出,這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一個重大舉措。

「為什麼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終身追究,同時責任倒查,就是因為實踐當中存在一些行政領導、行政首長,為了追求政績工程、面子工程,進行亂決策。拍腦袋決策,拍胸脯決策,決策錯了之後拍屁股走人。這種亂決策、違法決策、不按民主程序決策、不按科學規律決策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必須要堅決糾正這種情況。」袁曙宏指出。

決定確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五個法定程序:老百姓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

「把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各級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袁曙宏強調,必須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級政府沒有按照法定程序來決策,造成重大損失,就要終身追究責任。

「不像原來,有的政府領導搞政績工程,造成一大堆問題,舊官走了,交給下一任,下一任是新官不理舊事,也不管了,最後積累了很多社會矛盾和問題。」袁曙宏說,「責任倒查就是,調走了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辭職了也不行,這個責任是行政首長的責任,還是副職的責任,還是承辦部門的責任,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

㈦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依法進行哪些程序

行政許可的實施通常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1.申請與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巨松示,並應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處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審查與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斫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准予行政許可,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3.期限。
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5.變更與延續。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6.特別規定。
主要包括: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後,應當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㈧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有哪些主要流程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流程: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准,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准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准,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准。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准。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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