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
⑴ 公用設施用地的介紹
公用設施用地是為居民生活和二、三產業服務的公用設施及瞻仰、遊憩用地。三級地類有:①公共基礎設施用地。給排水、供電、供燃、供熱、郵政、電信、消防、公用設施維修、環衛等用地。②瞻仰景觀休閑用地。名勝古跡、革命遺址、景點、公園、廣場、公用綠地等。
⑵ 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年限有什麼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年限喂50年。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2)公共設施用地擴展閱讀
土地權的出讓: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⑶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的區別
基礎設施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有細微區別但也有聯系。
城市的基礎設施用地主要是指用於建設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等所規劃使用的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為居民生活和二、三產業服務的公用設施及瞻仰、遊憩用地。
⑷ 公共服務設施的設施用地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設施用地)。
⑸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是指什麼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5)公共設施用地擴展閱讀:
最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分類標准和舊的用地分類標准對比分析如下: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其核心內涵在於必須控制以保障滿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務設施,分為 9 個種類:
1、「行政辦公用地」將原國標「行政辦公用地」縮小范圍,僅包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等非營利性設施用地,市場經濟體制下轉軌為商務辦公的設施用地則歸入本標准分類的「商務設施用地」中。
2、「文化設施用地」將原國標「文化娛樂用地」縮小范圍,僅包括圖書、展覽等公益性文化活動設施用地。原標准「新聞出版用地」、「文化藝術團體用地」、「廣播電視用地」的報社、出版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
除了事業單位的辦公設施用地以外,納入本方案「藝術傳媒產業用地」,原標准「廣播電視用地」的轉播台、差轉台等用地納入本方案「廣播電視設施用地」。
⑹ 哪些屬於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如托兒所、幼兒園、、、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⑺ 公共設施用地有哪些配套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內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容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更多問題關注合肥房產網hf.loupan .
⑻ 什麼是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指用於城鄉基礎設施的用地。包括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消防、環衛、公用設施維修等用地。
⑼ 公共設施用地是建什麼的
公共設施用地主要是指市政設施,為政府為城市市民提供服務的設施用地,商品房不能用此類指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