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車位
❶ 為什麼有些人在店門口私占公共車位他們是怎麼想的
按閉返照我們傳統的領地意識,只要是自己家門口的都是自己的,這是幾千年來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思想,不是一朝一夕的法律或者規定就能改變的。
我們社會的秩序能夠一直安定的運轉下去,很大程度上就歸結於有穩定的規則去約束人們的行為,但是規則不是一朝一夕建立的,就像一個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它也需要一點一點的接觸到現實,然後去調整,我們社會的規則也是這樣,發現一些問題,然後想辦法去解決問題,最終造成的結果就是我們社會的秩序不斷完善。
❷ 私自佔用公共車位怎麼處理
城區主、次道路以及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停車的一類管理路段列為禁停道路,嚴禁佔道停車,堅決杜絕違法停車扒或現象。
背街小巷、貫穿居民小區的道路列為限停道路,允許全天候或限時、雙側或限單側佔道停車。
學校、醫院、政府服務、歷蘆交通樞紐等民生服務機構周邊,已經規范春爛伍設置停車標志,設置落客區或者施劃停車泊位的道路列為准許臨時佔道停車道路。
大型活動場所周邊、節假日期間景點周邊及其它需要利用道路臨時停車的,根據有關工作部署和實際情況作出安排。
❸ 物權法小區公共停車位
露天的道路如果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為城鎮公共道理的,應當為小區的業主共同所有。小區的車位如果購房時開發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就是開發商的。不過,小區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求。
具體的規定可以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埋念帆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高迅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彎雹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這樣可以么?
❹ 如果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是否應向業主收停車費請提供明確的法律條例依據,謝謝~
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有提供額外服務就有許可權收取費用,如果沒有額外服務就沒有資格收取差拍相關費用。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3款,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由業主共同共有,小區無權就租賃事項向業主收費。但你要考慮的是小區主張物業管理費的情形,例如小區物業主張小區的保安為汽車提供保管等服務,那可能就有權收費。
(4)公共車位擴展閱讀: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虛並羨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蔽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❺ 怎麼算公共停車位
只要大家都可以臨時停的車位就是公共停車位!
❻ 車子停在公共車位可以報警嗎
車子停在公共車位,那你將來會被罰款的
❼ 公共車位不讓停車
公共車位不讓停車,但是也要看具體情況,有的是公共車位是不讓停私家車。請公務車和公共車輛,但是如果在公共搏哪搏車輛公務車不使用的情況下是允許私家車停放的,但具體的停基祥車場有具體的規緩洞定要徵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