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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衛生標准

發布時間: 2020-11-26 03:46:39

① 飲用水水質標准:

你只寫了兩個微生物指標,從檢測結果看,這個水不建議生飲,如其他指標正常,煮沸後可以飲用。

②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什麼

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叫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我國政府一直十分關心和重視飲用水衛生工作,多次發布和修改飲用水衛生標准。1956年制定的飲用水衛生標准及1959、1976年修訂的標准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著重技術要求。1985年衛生部組織飲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質量標准》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准中的先進部分,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衛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衛生標准發布(GB5749~85)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該標准於1986年10月10日實施。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具體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為規范兩項。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必須滿足三項基本要求,即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

而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化學物質對水的污染越來越嚴重,引起了政府和廣大居民的普遍關注,為了和國際先進標准接軌,衛生部於2001年6月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共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

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相比,《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標,加強了對有機污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既符合中國國情,又及時地與國際接軌,目前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很好的落實。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很多地區水源短缺,部分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衛生部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對原有標准進行了修訂,於2007年7月1日聯合發布並正式實施了新的強制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准》進行修訂。

新標准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准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新標准還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准。另外,新標准實現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新標准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准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准。 在新《標准》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凈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並且,還對原標准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准》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准》不僅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還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③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基本概念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修訂工作,並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群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為規范,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各項指標達到法定量的限值,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的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規范。
二、水質標准
1.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
3.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為人民所樂於飲用。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共35項。其中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5項,主要為了保證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毒理學指標15項、放射指標2項,是為了保證水質對人不產生毒性和潛在危害;細菌學指標3項是為了保證飲用水在流行病學上安全而制定的。

④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UDC613.3
GB5749-85
(1985年8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 1986年10月1日實施)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製訂本標准。
1.2本標准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在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給水時,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經衛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按標准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做好水源保護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標准適用於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

2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
2.1生活飲用水水質,不應超過下表所規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給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化處理設備外,不論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應有消毒設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時,還應有除砂、防渾濁設施。
有關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必須嚴密。且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防止倒虹吸。
用水單位自建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與水接觸的給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及凈水劑,均不得污染水質。新材料和凈水劑均需經過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批,並報衛生部備案。
2.4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否則,責任由連接管道的用水單位承擔。
2.5集中式給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取水、凈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必須嚴格進行沖洗、消毒,經檢驗渾濁度、細菌、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少於一次。
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應立即調理工作崗位。
2.7分散式給水應加強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經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3水源選擇
3.1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鄉遠、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同時考慮到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經濟、技術、水資源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
宜優先選用地下水、取水點應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3.2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超過1000個,經過凈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工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0個。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後,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水質,應盡量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項目 標准

感官性狀和
一般化學指標 色

渾濁度

臭和味
肉眼可見
pH
總硬度(以碳酸鈣計)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硫酸鹽
氯化物
溶解性總固體 色度不超過15度並
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不超過3度,特殊
情況不超過5度
不得有異臭、異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0.002 mg/L
0.3 mg/L
250 mg/L
250 mg/L
1000 mg/L

毒理學指標 氟化物
氰化物




鉻(六價)


硝酸鹽(以氮計)
氯仿*
四氯化碳*
苯並(a)芘*
滴滴涕*
六六六* 1.0 mg/L
0.05 mg/L
0.05 mg/L
0.01 mg/L
0.001 mg/L
0.01 mg/L
0.05 mg/L
0.05 mg/L
0.05 mg/L
20 mg/L
60 g/L
3 g/L
0.01 g/L
1 g/L
5 g/L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總細菌總數
游離余氟 100 個/mL
3 /L
在與水接觸300後應不低於0.3 mg/L。
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 mg/L。
放射性指標 總α放射性
總β放射性 0.1Bq/L
1Bq/L

3.2.3水源水的毒理學和放射性指標,必須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3.2.4在高氟區或地方性甲狀腺腫地區,應分別選用含氟、含碘量適宜的水源水。否則應根據需要,採取預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標准2.1條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有關的要求執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選用超過上述某項指標的水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的同意,並應以不影響健康為原則,根據其超過程度,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採用適當的處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間使處理後的水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水源衛生防護
4.1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必須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4.2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規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1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由供水單位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4.2.1.2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衛生防護地帶,並按上述要求執行。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案防護范圍,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4.2.1.3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給水,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時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GB3838-8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的有關要求,以保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4.2.1.4水廠生產區的范圍應明確劃定並設立明顯標志,在生產區外圍不小於10M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剪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不小於10M的區域內,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產區相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構築物的防護范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進行確定,其防護措施與地面水的水廠生產區要求相同。
4.2.2.2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貨劇毒的農葯,不得修剪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如取水層在水井影響半徑內不露出地面貨取水層與地面水沒有互相補充關系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較小的防護范圍。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范圍,影響半徑的范圍以及岩溶地區地下水的水源衛生防護,應由供水部門同規劃設計、水文地質、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研究確定。
4.2.2.3在水廠生產區的范圍內,應按地面水水廠生產區的要求執行。
4.3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以地面水為水源時參照本標准4.2.1.1和4.2.1.2的規定;以地下水為水源時,水井周圍30M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並建立衛生檢查制度。
4.4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范圍和具體規定,由供水單位提出,並與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商議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遵守執行,並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
對不符合本標准規定的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提出改造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要求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提出,由使用單位執行。
4.5為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質,原則上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

5水質檢驗
5.1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GB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並由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進行分析質量監督和評價。
5.2城鎮的集中式給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築物出來、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有自備給水的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水質檢驗工作。
其他單位的自備給水,應由其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的水質檢驗。
分散式給水及農村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應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需要進行檢驗。
5.3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采樣。
5.3.1城鎮的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點計算。供水人口超過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采樣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源、出廠水、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管網末梢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
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不少於兩次,有條件時可適當增加次數,檢驗項目在一般情況下,細菌學指標和感官性狀指標列為必檢項目,其他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采樣點和檢驗項目,應由供水單位與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共同研究確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末梢水,每月進行一次全分析。
自備給水和農村集中式給水水質檢驗的采樣點數、采樣次數和檢驗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上述要求確定。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審查、存檔。
5.3.2分散式給水水質的檢驗次數和項目,可根據需要決定。
5.3.3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應對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進行定期監測。
5.4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驗本標准2.1條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規定的指標和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分污染的有關項目。

附錄
本標准用詞說明(補充件)
1對本標准條文執行嚴格程度的用詞,採用以下寫法。
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必須」,反面詞一般採用「嚴禁」
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應」,反面詞一般採用「不應」或「不得」。
1.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宜」或「一般」,反面詞一般採用「不宜」。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准由《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修訂組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鈺惠、政乃彤、潘長慶、張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管理,一般技術性問題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試行)》作廢。

⑤ 國際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准

純凈水不得有肉眼可見物根據國家《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准》,純凈水通常要看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和微生物指標三個指標。感官指標為色度不超過5度,並不得有其他異色,濁度不超過1度,不得有異臭、異味和肉眼可見物。理化指標包括電導率、高錳酸鉀消耗量等多個指標。其中,主要以電導率來衡量純凈程度。電導率應≤10μS/cm,電導率越低,說明水越純,水中雜質越少。高錳酸鉀消耗量是指1升水中還原性物質在一定條件下被高錳酸鉀氧化時所消耗的氧毫克數,它主要反映水中有機化合物的含量。高錳酸鉀消耗量越低,說明水中有機化合物少,污染少。純凈水中高錳酸鉀消耗量應≤1.0mg/l。純凈水中的游離氯主要是桶的清洗不徹底,使含氯消毒液殘留在水中造成了化學污染。微生物指標則包括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和黴菌等。純凈水中的菌落總數是表明純凈水受到污染程度的標志。純凈水中菌落總數應≤20cfu/ml。純凈水中的黴菌主要是受生產環境中黴菌的污染或桶露天存放污染後未清洗干凈造成。黴菌會產生毒素,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標准規定純凈水中不得檢出致病菌和黴菌。溫馨提示選水用水小錦囊1.用水慢不妨"大換小"普通家庭應該根據家人的飲水量選擇適合的桶裝水產品,如果在一兩個星期內喝不完一桶標准大小(18.9升)桶裝水,可以考慮改買小尺寸的桶裝水。2.挑選新桶、透明桶盡量挑選新桶、透明無色桶裝的水。舊桶使用時間長,內壁會不光滑,特別是存放礦泉水的桶,內壁容易產生礦物質沉澱,不容易清洗干凈,會滋生細菌。和透明無色桶相比,淡藍色的桶或者淡綠色的桶容易替水質"遮醜"。3.旋轉桶蓋、放倒桶身測密封檢查桶蓋是否密封。不妨用手輕輕旋轉桶蓋,或者將桶身橫向平放地面。桶蓋如果能夠轉動,或者桶口有水滲出,則說明桶蓋不密封。4.莫選快過期的水注意產品的生產日期,盡可能飲用近期生產的產品。盡量不要選擇保質期快過期的水,通常此時的水質已不太理想。一般在飲水機上的桶裝水,飲用期不應超過一星期,否則,水質容易受到空氣中細菌的污染。5.冷熱水嘴輪流使用飲水機上通常都有冷熱兩個水嘴,但有些人不喜歡喝熱水,長期冷落熱水嘴。由於兩個水嘴是分格存水,所以應定期輪流排水,以免水因久不流動而生變。桶裝水運輸儲存"全攻略"一、忌野蠻搬運陳衛東指出,夏天屬於桶裝水生意較旺的季節,也是桶裝水水質較容易出問題的時候。導致"問題水"出現的主要因素是生產過程中的二次污染,或者因過濾、消毒、凈化等工藝不過關導致產品不合格。例如有些水廠因市場需求緊,沒有對回收的桶進行嚴格消毒,就會出現問題。不過,運輸、儲存以及用戶自身的問題也會導致水質變化。桶蓋如果不密封,水就容易受到細菌污染。飲水桶通常採用直壓式瓶蓋,而這種瓶蓋最怕運輸過程中的野蠻裝卸。送水工人直接手提瓶蓋,就容易導致瓶蓋松動。儲存未開封的水桶時,如果沒有注意避光、保持周圍陰涼,也會影響水質。因為在陽光的作用下,微生物會迅速繁殖,導致黴菌、綠藻等的出現。二、擦洗莫遺漏進氣口飲水機的清潔也直接影響桶裝水的水質。一般來說,飲水機應該每三個月清洗一次,每半年拆開、用消毒液清洗一次。"不過,因為礦泉水中含有比較多的礦物質,比純凈水更容易產生沉澱,如果是飲用礦泉水為主的,至多兩個月就應該徹底清洗一次飲水機。"某水站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陳衛東則指出,飲水機應按照家庭成員使用量來決定清洗頻率。"冬天、家庭成員少、出差時,用水少或者沒有用水期間,容易積垢,在通常的兩三個月一次的清洗周期基礎上,可適當縮短清洗間隔時間。"清洗飲水機後,通常再放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水後,才可飲用。此外,要小心選擇放置飲水機的環境。除了要注意避光、陰涼、通風外,還要避免放置在灰塵大的地方,例如窗口、雜物堆積處。日常應注意保持飲水機外殼的清潔,尤其不要遺漏進氣口和出水嘴。進氣口通常位於飲水機上端和水桶交界處,應保證進氣口無灰塵積存,最好用消毒紙巾和消毒液擦拭,盡量不要用一般抹布來擦拭。三、停機再使用需清洗俗話說"流水不腐"。因故停機一段時間再用水,需要小心水質變化,尤其是夏天,停機時間哪怕只有三四天,也要在清洗機器後再使用。久置不用的桶裝水,要注意觀察水質。當桶內的水出現絮狀或者鼻涕狀懸浮物、異物或渾濁時,則說明水質受到污染,不能飲用。如果水質中有異味或塑料味,也不能再飲用。開封超過一周仍未喝完的桶裝水,不妨加熱後再飲用。

⑥ 國家標准規定了礦泉水的衛生要求和檢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飲用天然礦泉水衛生規范 GB16330-1996
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enterprises for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96-06-19批准 1996-09-01實施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企業的水源及衛生防護、建築設計與設施、衛生管理、生產過程、貯存和運輸等方面的衛生要求。

本規范適用於砍用天然礦泉水生產企業。飲用純凈水及其他瓶裝(或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參照執行。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准出版時,所示版中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94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GB8537一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
GB7718一1994 食品標簽通用標准
GB J73—84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3 水源與衛生防護

3.1 用於加工的水源水必須是經國家及授權委託的省級以上的審批機構根據 GB8537批準的砍用天然礦泉水。

3.2 衛生防護區

3.2.1 第一衛生防護區在泉(井)外圍半徑15m范圍內,必須設置隔離牆。該范圍內應由厚度為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並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點有封閉式建築物,並有專人管理。該范圍內嚴禁無關的工作人員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與取水無關的設備或物品,禁止建造與礦泉水引水無關的建築物;消除一切可能導致礦泉水污染的因素。

3.2.2 第二衛生防護區在泉(井)外圍半徑30m范圍內,不得設置居住區、廁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廢渣或鋪設污水管道,嚴禁設置可導致礦泉水水質、水量、水溫改變的引水工程,嚴禁進行可能引起含水層污染的經濟工程活動。

3.2. 3 第三衛生防護區其防護半徑應大於100m,在該范圍內,禁止排放工業、生活廢水,嚴禁使用農葯、化肥,並不得有破壞水源地水文地質條件的活動。

3. 2.4 上述各級衛生防護區界必須設置固定標志,其范圍可根據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衛生狀況適當擴大。

4 礦泉水採集的衛生要求

4.1 對於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應按允許的開采量開采;對於天然出露型礦泉水應當在清除泉口周圍風化殘積層和污物基礎上建立密閉的自流式建築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

4.2 采水設備的設計采水能力應當與允許的開采量相匹配。

4.3 如沒有貯水設備,應根據每日灌裝量合理設計,以盡量縮短貯水時間;要密閉並且易於放水和清洗,避免形成死水層。

4.4 采水設備、輸水管道及貯水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5 工廠設計與設施的衛生要求

5.1 設計

5.1.1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中有關食品衛生部分均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

5.1.2 礦泉水廠應將本廠的總平面布置圖;生產工藝流程;水源水、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標准和衛生標准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報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備查。

5.2 選址

5.2.1 廠址應選在礦泉水水源附近且地勢高燥,交通方便,不會受洪水侵害的地區。
5.2.2 廠區周圍不得有粉塵、煙霧、灰沙、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孽生的潛在場所。

5.2.3 生產區建築物與外緣公路或道路之間應有15-20m的防護地帶。

5.3 布局

5.3.1 生產區和生活區分開。

5.3.2 建築物、設備的布局與工藝流程要銜接合理,建築結構完善,能滿足生產工藝和質量衛生要求。

5.3.3 生產區域布局要順應工藝流程,減少迂迴和往返,避免人流物流混雜交叉。

5.4 道路

廠區道路應採用便於清洗的混凝士、瀝清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路面平坦、不積水。

5.5 綠化
廠房之間,廠房與道路之間應設綠化帶。廠區內的裸露地面應進行綠化。

5.6 廠房與設施

5.6. 1 生產加工和貯存場所的配備和使用面積應當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

5.6.2 生產車間內人均佔地面積不得少於 2.0m2(不包括設備佔地面積)。

5.6.3 地面應使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防滑材料鋪砌,地面應無縫隙,易於清洗和消毒。地面應有適當坡度(以1.0一1.5%為宜),並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5.6.4 牆壁應選用淺色、防霉、防滲透、無毒的材料鋪砌或覆塗,表面應平整光滑、便於沖洗消毒。頂角、牆角、地角呈弧形、防止污垢積存並便於清洗。

5.6.5 天花板應選用不吸水、表面光潔、防霉、防滲漏的淺色材料覆塗或裝修,要有適當坡度,在結構上能起到減少凝結水滴落的效果。

5.6.6 門窗應嚴密,採用不變形、耐腐蝕的材料製成。如果有內窗檯應下斜45度。門窗必須設有效的防蚊、蠅、蟲設施。門應能自動關閉且閉合嚴實。

5.6.7 通風設備
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其氣流流向應避免從非清潔區域流向清潔區域。通風口必須安裝易於清洗、更換的耐腐蝕防護罩,進氣口必須距地面2m以上,並遠離污染源和排氣口。

5.6.8 採光、照明

車間或工作面應有充足的自然採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場所工作面的照度不應低於220勒克斯;其他場所不應低於 l10勒克斯。車間內安裝在生產線上方的燈具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以防燈具破碎而污染食品。

5.6.9 車間內的架空構件和滑槽等必須便於清潔,能防止積塵、凝水和生霉。

5.6.10 清洗(瓶、蓋)車間和灌裝車間

5.6.10.1 清洗及灌裝車間應密閉並設空氣凈化裝置、空氣溫度調節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5.6.10.2 應採用合理的機械通風設施,確保氣流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5.6.10.3 清洗車間應為10萬級潔凈廠房,灌裝車間應為1000級潔凈廠房,或全室10000級,生產線局部100級。

5.6.10.4 潔凈廠房的設計與建造應符合 GBJ73—84潔凈廠房設計范圍的要求。

5.6.10.5 清洗及灌裝車間的溫度應控制在15—27℃之間,濕度以控制在50%以下為宜。

5.6.10.6 灌裝車間的建築結構及內部設施應能防潮、防塵、便於清洗消毒。

5.6.10.7 潔凈車間人口處應分別設有人員和物料的凈化設施。

5.7 廢水、廢物排放系統

5.7.1 必須設有廢水、廢物排放系統。

5.7.2 所有廢水排放管道(包括下水道)必須能適應廢物排放高峰的要求,且建造方式應避免對礦泉水的污染。

5.7.3 將廢物從廠區內清除之前,應設有密閉式廢物貯存設施,其設計應能防止有害動物、昆蟲的侵入,並且避免對天然礦泉水和廠區環境的污染。

5.8 設備、工器具和管道

5.8.1 凡接觸灌裝用礦泉水的設備、工器具和管道,必須採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和不至於改變原天然礦泉水水質的材料製作(宜用不銹鋼材料),表面應光滑、無吸附性、無凹坑、無剝脫、無縫隙。

5.8.2 與灌裝用礦泉水接觸的設備、管道應邊角圓滑,無死角,無盲端,不易積垢,不滲漏,便於拆卸、清洗和消毒。

5.8.3 灌裝用礦泉水輸送管道座設排污閥或排污口,便於清洗排污和消毒。

5.8.4 灌裝用礦泉水與其他生產用水的輸送管道和設備應彼此間完全分開,無交叉接觸。不同用途的供水管道應徐以不同的顏色,以示區別。

5.9 衛生設施

5.9.1 洗手消毒設施

5.9.1.1 洗手設施應分別設置在車間進口處和車間內適當地點,其開關應採用非手動式,龍頭按每10人一個設置,並不得少於2個。

5.9.1.2 洗手設施還應設有免關式洗滌劑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和干手裝置(熱風、消毒紙巾等)。

5.9. 1. 3 生產車間進口處必須有與通道等寬,長1.5m以上的鞋靴消毒設施。

5. 9.2 設備和工器具消毒設施
生產車間內應配置設備和工器具的消毒設施。設備和管道的清洗消毒建議使用 CIP洗消系統。

5. 9.3 更衣室

必須設有與職工人數相適應的儲衣櫃、鞋架。更衣室應與生產車間相連接。

5. 9.4 淋浴室

5.9.4.1 必須設有與職工人數相匹配的淋浴室,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員計每20人設置 1個,並不得少於2個。

5.9.4.2 淋浴室應設置通風排氣設施以保持相對負壓,必要時設置採暖設備。

5.9.5 廁所

5. 9.5.1 廁所設置應有利於生產和衛生,其數量和便池坑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和人員情況適當設置。

5.9.5. 2 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並一律為水沖式,備有洗手設施和干手裝置,其入口不得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

6 工廠的衛生管理

6.1 機構

6. 1.1 必須建立相應的衛生管理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工作進行全面管理。

6.1.2 管理機構應配備經專業培訓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6.2 職責(任務)

6.2. 1 宣傳和貫徹食品衛生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在本單位執行情況,定期向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6.2. 2 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和規劃。

6.2. 3 組織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培訓食品從業人員。

6.2. 4 定期進行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並作好處理工作。

6.3 維修、保養工作

6.3.1 廠房和各種機械設備、裝置、設施、給排水系統等均應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正常運行和整齊潔凈。

6.3.2 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對廠房、設備、管道進行一次全面檢修。

6.4 清洗和消毒工作

6. 4. 1 應制訂有效的清洗和消毒方法及制度,以保證全廠所有車間和場所部得到適當的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6. 4. 2 清潔、消毒方法必須安全、衛生,所採用的消毒葯劑必須經衛生部門批准。

6. 4. 3 班前應對礦泉水生產車間的設備、工器具、管道等進行清洗和消毒。

6.4.4 班後應清洗加工場地的地面、牆壁,必要時進行消毒。

6.4.5 車間、設備、工器具用洗滌劑和消毒劑處理後,殘留的洗消劑應該在車間和設備等重新使用前徹底沖洗干凈。

6.4.6 空調機及凈化空氣口至少半年清洗一次。

6.4.7 存放廢物的設施必須及時清除其中廢物,避免外溢;要經常對存放廢物的設施和容器進行清洗消毒。

6.5 除蟲滅害

6.5.1 廠區及廠區周圍應定期除蟲滅害,防止害蟲孽生。

6.5.2 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不奏效的情況下,方可使用殺蟲劑。使用殺蟲劑時,不得污染天然礦泉水的水源及生產設備、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用葯後將所有設備、工具和容器徹底清洗,消除污染。

6. 6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殺蟲劑或其他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在明顯處標示「有毒品」字樣,貯存於專門庫房內,並有專人保管。

6.7 廠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

7 個人衛生與健康要求

7.1 礦泉水生產及有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參加工作。

7.2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礦泉水生產車間工作: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

7. 3 礦泉水生產及有關人員上崗前,須先經過衛生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7. 4 個人衛生

7.4. 1 礦泉水生產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

7. 4.2 進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於帽外,洗手消毒。

7.4.3 洗手要求
礦泉水生產人員上崗後遇下述情況之一者,必須洗手消毒,工廠應有監督措施:
上廁所之後;
處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後,
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之後。

7.4.4 不得將手錶和各種飾物及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帶入車間。

7.4.5 不得穿工作服、鞋進入廁所或離開車間。

7.4.6 灌裝線生產人員上崗前應沐浴,工作時應帶口罩,其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應每天清洗消毒(一次性口罩除外)。

7.4.7 有皮膚切口或傷口的工人不得繼續從事灌裝線上的工作。

7. 4.8 嚴禁在車間內吸煙、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7.4.9 進入生產加工車間的其他人員(包括參觀人員)均應遵守中規章的規定。

8 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

8. 1 水源水的衛生

8.1.1 水源水質應符合 GB8537飲用天然礦泉水規定的各項指標的要求。

8.1.2 為了保證飲用天然礦泉水良好和穩定的質量,在生產期間應對水源水質定期監測界限指標和如下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感官要求,亞硝酸鹽,耗氧量,微生物各項指標。

8.1.3 監測時間

界限指標:每四個月監測一次,
亞硝酸鹽、耗氧量:每四個月監測一次,豐水期加測一次。
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標:豐水期每15天監測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監測一次。

8.1.4 一旦監測結果達不到有關標准要求,必須立即採取糾正措施。

8.2 水處理工藝衛生

在保證礦泉水的微生物指標符合標准和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特性與主要成份的條件下,允許採取暴氣、傾析、過濾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等生產工藝。礦泉水生產的具體工藝流程要根據該水源水的化學類型、水質特性合理地確定,以免成品發生微生物污染和嚴重影響感官的礦物質沉澱。

8.2.1 暴氣

如採用除鐵、錳暴氣工藝,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對礦泉水的污染。

8.2.2 過濾

8.2.2.1 凡採用多道過濾裝置的,應逐級濾除水中的雜質和微生物,避免過濾過程對礦泉水造成二次污染。臭氧氧化塔工序後的濾器必須由耐臭氧材料構成。

8.2.2.2 過濾裝置所使用的活性炭濾器、砂芯濾器,中空纖維濾器或膜過濾器的過濾材料要定期清洗和更換。所更換的每批過濾材料使用前都必須作完整性試驗,檢查是否有泄漏。

8.2.3 滅菌

8.2.3.1 凡採用臭氧裝置對礦泉水進行滅菌的,應控制好進入臭氧氧化塔中臭氧的濃度和礦泉水流速,其臭氧在水中濃度要依據氣溫、水質、pH值和水中還原性物質的多少加以調節,以達到滅菌效果。

8.2.3.2 凡採用紫外線消毒裝置的,應注意選擇紫外線燈類型(其波長應包括2500—2800埃的殺菌峰值波長),水層不超過2cm,並控制流速。應保持紫外線燈管表面清潔;根據燈管使用壽命定期進行更換。

8.2.3.3 通過滅菌處理的礦泉水的菌落總數(個/mL),黴菌計數(個/mL)和大腸菌群(個/100mL)均不得檢出(按 GB4789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

8.2.3.4 嚴格在礦泉水中加入任何消毒劑、防腐劑。

8.3 包裝容器

8.3.1 礦泉水的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要求。

8.3.2 外購的瓶子和瓶蓋在運輸和貯藏過程中應使用干凈的容器或包裝袋包裝;運輸車廂和貯存包裝容器的倉庫必須保持清潔,並有防塵,防污染措施。

8.3.3 瓶子和瓶蓋在灌裝前必須經過嚴格清洗消毒,其清洗設備應自動化(不應用手工操作)。

8.3. 4 經洗消處理的包裝瓶、蓋的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黴菌均不得檢出,不得有消毒劑殘留。

8.4 灌裝與封蓋

8.4.1 開采或處理後的天然礦泉水不得以容器或水罐車裝運至異地進行灌裝。

8.4.2 洗凈的瓶子應經過最短的距離輸送到灌裝機。

8. 4.3 灌裝與封蓋設備應自動化,不得用人工灌裝和封蓋。

8.4. 4 用於封蓋的方法、設備及材料應能確保封口嚴密,並且不損害容器,不污染礦泉水。

8. 5 檢瓶

8.5.1 工廠應根據生產量配備空瓶、成品瓶檢驗人員。檢瓶人員的視力,兩眼必須在1.0以上,並不得有色盲。檢瓶員上崗前至少經兩周以上檢瓶訓練。

8. 5.2 檢瓶光源照度匝在800勒克斯以上。

8.5.3 檢瓶操作

8.5.3.1 工廠應規定檢瓶人員最長連續作業時間,以保證檢瓶效果。以下列檢瓶速度和連續檢瓶時間為宜:
檢瓶速度 連續檢瓶時間
100個以下/min 40min以內
100個以上/min 30min以內

8.5.3.2 灌裝封蓋後必須逐個檢查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及封蓋嚴密性等。

8.6 成品標簽

8.6.1 產品標簽應符合 GB7718的規定。

8.6.2 產品標簽上應標明礦泉水水源地的名稱,通過國家級(或省級)鑒定的批准文號及特徵性界限組分含量范圍。

9 成品貯藏運輸的衛生要求

9. 1 經檢驗合格的成品應貯存於成品庫,並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成品庫不得貯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物品。

9.2 成品堆放時,與地面、牆壁應有一定距離,便於通風。嚴禁露天堆放、日曬、雨淋或靠近熱源。

9.3 成品庫要乾燥、通風,設有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要定期洗掃、消毒、保持衛生。

9.4 成品在貯存期間應定期對其進行檢查,以保證其衛生質量。
9.5 成品運輸時,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物品混裝。

9. 6 各種運輸工具、車輛應隨時清洗、定期消毒,保證清潔衛生。

10 衛生和質量檢驗管理

10.1 工廠必須制定完善的衛生質量檢驗制度。

10.2 應設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衛生和質量檢驗室,配備經專業培訓並經專業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10. 3 檢驗室至少應具備檢驗下述衛生指標的能力:
菌落總數、黴菌計數、大腸菌群、亞硝酸鹽、臭氧和洗消劑的殘留量。

10. 4 檢驗室應配備檢驗上述指標相應的儀器和設備。檢驗用的儀器設備,應定期檢定,及時維修,使處於良好狀態,以保證檢驗數據的准確。

10. 5 應按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合格並簽發質量合格單的產品方可出廠。

10. 6 各項檢驗記錄至少保留兩年,以備查。

⑦ 礦泉水國家標准

GB 16330-1996 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范
GB/T 5009.167-2003 飲用天然礦泉水中氟、氯、溴離子和硝酸根、硫酸根含量的反相高效液相色譜法測定
GB 8537-2008 飲用天然礦泉水
GB/T 8538-2008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⑧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沒找到英文的

專家回答: 生活飲用水是人類生存不可缺少的要素,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生活在城市裡的居民,其生活飲用水的來源是由自來水公司集中供給的。一般而言,水質的好壞決定於集中供水的水質質量,個人是無法選擇的。因此,為了能確保向居民供給安全和衛生的飲用水,我國衛生部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它是關於生活飲用水安全和衛生的技術法規,在保障我國集中式供水水質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生活飲用水是指人類飲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個人衛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是根據人們終生用水的安全來考慮的,它主要基於三個方面來保障飲用水的安全和衛生,即確保飲用水感官性狀良好;防止介水傳染病的暴發;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控制飲用水衛生與安全的指標包括四大類:

微生物學指標
水是傳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飲用水中的病原體包括細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動物和蠕蟲,其污染來源主要是人畜糞便。在不發達國家,飲用水造成傳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見的。這可能是由於水源受病原體污染後,未經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飲用水在輸配水和貯存過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飲用水不應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應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為了保障飲用水能達到要求,定期抽樣檢查水中糞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為此,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的指示菌是總大腸菌群,另外,還規定了游離余氯的指標。我國自來水廠普遍採用加氯消毒的方法,當飲用水中游離余氯達到一定濃度後,接觸一段時間就可以殺滅水中細菌和病毒。因此,飲用水中余氯的測定是一項評價飲用水微生物學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標。

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飲用水的感官性狀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狀不良的水,會使人產生厭惡感和不安全感。我國的飲用水標准規定,飲用水的色度不應超過15度,也就是說,一般飲用者不應察覺水有顏色,而且也應無異常的氣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狀,不渾濁,也無用肉眼可以看到的異物。如果發現飲用水出現渾濁,有顏色或異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應立即通知自來水公司和衛生防疫站進行調查和處理。
其他和飲用水感官性狀有關的化學指標包括總硬度、鐵、錳、銅、鋅、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硫酸鹽、氯化物和溶解性總固體。這些指標都能影響水的外觀、色、臭和味,因此規定了最高允許限值。例如飲用水中硫酸鹽過高,易使鍋爐和熱水器內結垢並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輕瀉作用,故規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不應超過每升250毫克。

毒理學指標
隨著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化學物質對飲用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根據國外的調查,在飲用水中已鑒定出數百種化學物質,其中絕大多數為有機化合物。
飲用水中有毒化學物質污染帶給人們的健康危害與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傳染病的暴發,而化學物質引起健康問題往往是由於長期接觸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別是蓄積性毒物和致癌物質的危害。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大量化學物質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為保障飲用水的安全,確定化學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大允許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許濃度是十分必要的,這是自來水公司向公眾提供安全飲用水的重要依據。但是,在飲用水中存在眾多的化學物質,究竟應該選擇哪些化學物質作為需要確定限值的指標呢?這主要是依據化學物質的毒性、在飲用水中含有的濃度和檢出頻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據來確定限值等條件確定的。在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共選擇15項化學物質指標,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鎘、鉻(六價)、鉛、銀、硝酸鹽、氯仿、四氯化碳、苯並(а)芘、滴滴涕、六六六。這些物質的限值都是依據毒理學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學調查所獲得的資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標
人類某些實踐活動可能使環境中的天然輻射強度有所增高,特別是隨著核能的發展和同位素新技術的應用,很可能產生放射性物質對環境的污染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飲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標進行常規監測和評價。在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了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的參考值,當這些指標超過參考值時,需進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確定飲用水的安全性。

⑨ 一,飲用水的衛生要求有哪些

生活飲用水是指人類飲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個人衛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是根據人們終生用水的安全來考慮的,它主要基於三個方面來保障飲用水的安全和衛生,即確保飲用水感官性狀良好;防止介水傳染病的暴發;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控制飲用水衛生與安全的指標包括四大類:
微生物學指標
水是傳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飲用水中的病原體包括細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動物和蠕蟲,其污染來源主要是人畜糞便。在不發達國家,飲用水造成傳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見的。這可能是由於水源受病原體污染後,未經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飲用水在輸配水和貯存過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飲用水不應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應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為了保障飲用水能達到要求,定期抽樣檢查水中糞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為此,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的指示菌是總大腸菌群,另外,還規定了游離余氯的指標。我國自來水廠普遍採用加氯消毒的方法,當飲用水中游離余氯達到一定濃度後,接觸一段時間就可以殺滅水中細菌和病毒。因此,飲用水中余氯的測定是一項評價飲用水微生物學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標。
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飲用水的感官性狀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狀不良的水,會使人產生厭惡感和不安全感。我國的飲用水標准規定,飲用水的色度不應超過15度,也就是說,一般飲用者不應察覺水有顏色,而且也應無異常的氣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狀,不渾濁,也無用肉眼可以看到的異物。如果發現飲用水出現渾濁,有顏色或異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應立即通知自來水公司和衛生防疫站進行調查和處理。
其他和飲用水感官性狀有關的化學指標包括總硬度、鐵、錳、銅、鋅、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硫酸鹽、氯化物和溶解性總固體。這些指標都能影響水的外觀、色、臭和味,因此規定了最高允許限值。例如飲用水中硫酸鹽過高,易使鍋爐和熱水器內結垢並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輕瀉作用,故規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不應超過每升250毫克。
毒理學指標隨著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化學物質對飲用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根據國外的調查,在飲用水中已鑒定出數百種化學物質,其中絕大多數為有機化合物。
飲用水中有毒化學物質污染帶給人們的健康危害與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傳染病的暴發,而化學物質引起健康問題往往是由於長期接觸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別是蓄積性毒物和致癌物質的危害。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大量化學物質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為保障飲用水的安全,確定化學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大允許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許濃度是十分必要的,這是自來水公司向公眾提供安全飲用水的重要依據。但是,在飲用水中存在眾多的化學物質,究竟應該選擇哪些化學物質作為需要確定限值的指標呢?這主要是依據化學物質的毒性、在飲用水中含有的濃度和檢出頻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據來確定限值等條件確定的。在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共選擇15項化學物質指標,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鎘、鉻(六價)、鉛、銀、硝酸鹽、氯仿、四氯化碳、苯並(а)芘、滴滴涕、六六六。這些物質的限值都是依據毒理學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學調查所獲得的資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標人類某些實踐活動可能使環境中的天然輻射強度有所增高,特別是隨著核能的發展和同位素新技術的應用,很可能產生放射性物質對環境的污染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飲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標進行常規監測和評價。在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了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的參考值,當這些指標超過參考值時,需進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確定飲用水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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