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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規劃圖

發布時間: 2020-11-26 01:08:51

1. 環保局和環衛所有啥區別

當然有區別環保局就是環境保護局,比如有的化工廠向長江里排污,就由環保局進行處罰. 以北京市環保局為例,其主要職責是:主管北京市環境保護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一、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起草本市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本市環境保護規劃;監督實施國家及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 二、 統一監督管理北京地區內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 負責北京地區內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訂有關法規和標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 四、 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審核新建市級自然保護區。 五、 協調解決本市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區、縣之間的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 根據國家標准和本市具體情況,制訂污染物排放地方標准和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按規定程序發布;審核城市(含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事項;組織編報本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本市大氣、水等環境質量狀況,發布本市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本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七、 制訂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區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 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本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組織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 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指導和協調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 負責本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合作和對外交流工作;受市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委託處理北京地區內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 負責協調有關區、縣落實環保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環衛所是負責清掃城市垃圾的機構

2. 大學環衛規劃類專業有哪些

環保是一門邊緣學科,專業一般劃分為環境工程和環境科學等,但是每一類又有很多分支。環境科學里有環境化學、環境生物等,環境工程里又分水、大氣、固廢、雜訊等,每個大學的系劃分都不一樣的。
相關的專業還有大氣科學、室內設計與裝修、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城市規劃、地理科學、遙感、安全工程、給水排水工程、水文水資源工程、市政工程、環境藝術設計、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等。
而每個專業或方向,優勢院校都不一樣。整體上,清華的環保專業是全國聞名的,其它的像哈工大等也很不錯。如果城市規劃方面,同濟大學等突出;武漢大學的遙感等,都可以考慮。

3. 城市總體規劃中,垃圾轉運站和環衛站有什麼區別

垃圾轉運站就是為了減少垃圾清運過程的運輸費用而在垃圾產地(或集中地點)至處理廠之間所設的垃圾中轉站。在此,將各收集點清運來的垃圾集中,在換裝到大型的或其它運費較低的運載車輛中繼續運往處理場。轉運站的轉運能力在100-500噸之間。轉運站的設置地點及規模是垃圾清運工作中重要的經濟管理問題。有時將垃圾轉運站與垃圾回收利用場建在一起。這種情況轉運出去的垃圾已改變原來的性狀和數量,而成為回收利用後的殘留物。

環境衛生管理站職責
1、負責宣傳、貫徹、執行環境衛生知識、法律、法規,編制工業區環境衛生系統專項規劃,制定並實施年度計劃及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2、負責轄區主幹道及區間道路、公共場所的衛生保潔、清掃、清運等日常工作;
3、負責對區內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工地、店鋪及娛樂場所、居民的生活垃圾、工業垃圾開展有償服務
4、負責督促、提請區內企業落實「門前三包」衛生責任制;
5、負責區內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對區內各村、企業等單位的環衛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6、負責環衛設施資產管理,編制環境衛生資金收支計劃,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7、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 環保局和環衛所有啥區別

1、編制上的區別:環保局是行政單位,裡面上班的正常屬於公務員行政編制;環衛局是全額事業單位,裡面的正式工人都是事業編的。

2、職責上的區別:環保局就是環境保護局,環保局就是環境保護局,比如有的化工廠向長江里排污,就由環保局進行處罰;環衛所是負責清掃城市垃圾的機構,環衛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3、名稱上的區別:自從本屆政府環境保護總局更名為環境保護部後,各地環保機構也有所改變,現在,四個直轄市的環保行政部門均為某某市環境保護廳,其他省、自治區的環保部門為某某省(或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省級以下均為環境保護局。

5. 市政、環衛、綠化檢查計劃書

LZ好,詢問你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因為各地標准不統一.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法規出處: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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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護拆遷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 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 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 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和實施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

2.依法審查、批准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和拆遷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許可證》;

3.指導、監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4.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設的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計劃、規劃、房地、土地、城建、公用、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門及電業、金融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相關業務。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資格的單位 統一拆遷。

第九條 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實行委託拆遷,被委託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 證書的單位,委託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並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自行拆遷條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實行自行拆遷。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房屋拆遷實行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制度。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由拆遷人專戶存儲,用於回遷房屋建設,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具體辦法和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到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交 納拆遷管理費。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房屋拆遷申請和拆遷計劃;

2.建設計劃、建設規劃和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3.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存儲到位的證明和建設項目資金證明;

4.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回遷房屋位置建設平面圖。

《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自行廢止。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後五日內,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安置方式、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並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調配、互換和交易,暫停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應當對拆遷區域進行調查摸底;辦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鑒定和產權滅 失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與被拆遷人簽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回遷房屋平面圖,經市房屋拆 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以房屋拆遷通告的形式,將搬遷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遷人了解的事項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通告發布前,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搬遷;拆遷人要求搬遷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增加面積安置費、安置貨幣金額和支付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五條 拆遷人在拆除房屋前,經有關部門會簽後,到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除許可證》。並由拆遷人或被拆除房屋所有權人組織具有拆除資格的單位拆除。

第十六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准、貨幣安置標准。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被拆遷人斷水、電、氣、熱,不準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屋。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安置方式、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安置貨幣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 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八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 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 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解決為主,無力自行解決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協助解決,單位解決又有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過渡用房。

第二十條 職工因拆遷誤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憑拆遷證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進行勘察記錄,並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因市政、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補償形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六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 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八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直管住宅房屋,其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的建築面積大於或者小於原建築面積時,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設成本價格結算。

第二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國有直管住宅房屋除外),償還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償還的建築面積大於或者小於原建築面積的,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設成本價格結算。

第三十條 拆除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相應修改。

第三十一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引起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適當補助。

停產、停業補助費和經濟損失補助費的標准及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拆除房屋涉及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時,由拆遷人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拆除住宅房屋,由拆遷人一次性付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補助費;採用房屋安置的,還應當按照拆除房屋使用面積,在過渡期限內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兼營業用房,除發給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外,另付給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對在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內生產、營業或者居住的,不發補助費,並責令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安置。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住宅房屋承租關系證明的公民或者未出租的私房所有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七條 拆遷安置採用房屋安置、貨幣安置或者房屋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安置方式的選擇由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私房系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拆遷人能夠提供安置房屋的,實行房屋安置;無法提供安置房屋的,實行貨幣安置。具體安置方式由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廳室確定。因市政、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建設拆除房屋的,安置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八條 採用房屋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回遷時可以按照安置地點屆時房改售房價格購買安置房屋。

第三十九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權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增加安置面積。其增加的部分,按照拆遷地與安置地擬建商品房屋市場價格的差價換算差價款增加面積安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積安置。原房屋廚房、衛生間(廁所)、廳的總面積不足10.8平方米的,增加到10.8平方米,增加面積部分不交納費用。回遷住宅房屋使用面積不得小於25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回遷安置時屬於自然增加面積的,折算成建築面積後,按照建築成本交納費用;還需增加面積的,可以提出申請增加使用面積10平方米安置,折算成建築面積後,按照建設成本交納費用。增加面積的部分,所有權歸交納費用者所有。

第四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為准。

第四十三條 採用貨幣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得的安置貨幣,等於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 所得的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築面積乘以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貨幣安置標准減去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被拆除房屋的補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 貨幣安置標准為被拆除房屋所在區域內擬建商品房屋市場價格。被拆除房屋所在區域內擬建商品房屋的市場價格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評估機構認定,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為住宅的,房屋建築面積以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為准。無法提供產權證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積乘以1.42計算,原使用面積以房屋使用證標明的使用面積為准,房屋使用證未標明使用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為准。

第四十六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採用房屋安置的,安置地點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新建工程為住宅或者以住宅為主的,原地安置;

2.新建工程以非住宅為主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積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

3.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遷房屋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建築設計規范和質量標准。在城市規劃允許的情況下,新建用於安置被拆遷的南向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需要安置用房的被拆人原南向住宅房屋的總建築面積。

第四十八條 安置回遷房屋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自選。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在拆遷范圍內,個體業戶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照原建築面積安置營業用房:

1.合法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

2.營業用房具有單獨的房屋承租關系,並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標准交納租金的;

3.有營業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的營業專用房間,並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五十條 《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1986年2月21日)頒布前居住在自建但無房屋證照的獨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拆遷區域內正式戶口、糧食關系,又確無其他住處的,拆遷人可以對其使用人 按照最小使用面積房屋有償安置,按照安置房屋的開發成本價格收取費用。使用人不能交納費用的,可以調串舊房安置。

第五十一條 對使用違法建築、臨時建築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非法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符合拆遷條件的,罰款的同時責令其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拆遷條件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拆遷人處以拆遷委託費2倍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搬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權人,按照超過的搬遷期限每天減發一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除;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的拆除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

1.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處以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

2.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的,處以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

3.擅自改變拆遷期限,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准、貨幣安置標准,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被拆遷人增付停產停業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1.延長過渡期限1至3個月的,每月增付50%的補助費;

2.延長過渡期限超過3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每月增付100%的補助費。

3.延長過渡期限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除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給被拆遷人增付補助費外,

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回遷房屋工程總造價1%至3%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拆遷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按照有關規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拆除南向住宅房屋不足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0元的標准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六十一條 拆遷人瞞報拆遷數量,未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有關費用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規定向被拆遷人收取費用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律程序進行,並出具統一格式,書寫規范的處罰通知書。

第六十三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對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建築成本價格、建設成本價格、開發成本價格、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委託費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12日頒布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4 月24日審議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5月22日批准,現予公 布施行。

1998年6月1日 7404希望對你有幫助!

6. 分別用一句話概括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園林局、農發辦、環衛局都是干什麼的

發改委是幫國家出錢的
國土局是賣土地的
規劃局一般是搞城市建設規劃的
林業局管全部林業,可以包括園林,而園林局是管城市市政的園林,專設在大城市裡的機構。
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負責對開發項目規劃、設計、申報、施工、管理、監督和驗收等。
環衛局理應是環境保護、清潔衛生的部門。

7. 鄉鎮村建環衛服務中心主要職能

一、認真貫徹落實規劃和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行使職權。
二、切實編制好集鎮總體規劃及各項詳細規劃。
三、認真做好農村道路、橋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四、積極服務項目,做好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含臨時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一書二證」)的填、審、報、批工作,做到手續齊全。
五、敦促規費的收繳工作。
六、加強建設市場的運作管理,規范管理本鎮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招投標、質量和施工安全等環節,加強對個體工匠的指導和管理。
七、做好本鎮區域范圍內的各類違法建設的查處和上報工作。
八、大力服務和推進城鎮化建設,提高城鎮化率;認真做好村莊布局規劃的實施和管理。切實加強規劃建設項目的跟蹤監督和管理。
九、一絲不苟地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協同其它部門完成好其他工作。

8. 什麼是環衛

環衛,一般指環境衛生。

環境衛生,按國際著名公益組織君友會的解釋是指人類身體活動周圍的所有環境內,控制一切妨礙或影響健康的因素。環境衛生之范圍非常復雜而廣泛,其內容大致包括:飲水衛生、廢污處理(包括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食品衛生、病媒管制、工業衛生、公害防治(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管制等)、房屋衛生等。環境衛生是應用細菌學、生物學、昆蟲學、化學、物理學、衛生教育學、氣象學及工程學等科學方法及手段,管制可能引起疾病之事物與條件。環境衛生是隨著人類之社會生活而演變,而今之社會環境不斷的受到人為的改變。因此,環境衛生的問題成為自然生態系統,轉化為人類生態系統過程中的問題。由於人口之激增與集中都市,有關飲水衛生、廢污處理、環境污染等問題,皆須用科學方法來規劃、設計與管制,使環境能適於人類的生活,促進現代文明:保障全民有過著健康生活之標准,實現其健康長壽之天賦權利。國際君友會認為造成環境衛生惡化的原因,大都是人為的。因此,培養民眾之公德心,也應該是改善環境衛生最具意義和有效的方法。

環境衛生工作涉及地方病防治、環境保護、城鄉建設、住宅建築規劃、市政工程、城市清掃和廢棄物處理、市容管理、交通雜訊管理、園林綠化、城鄉給水和水利工程、工業廢棄物排放管理、公共場所和服務行業衛生管理、個人在公共場所的衛生行為等很多方面。由於環境衛生涉及面較廣,因此它屬於一門多學科性、多專業性的學科。

9. 環衛方面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9)環衛規劃圖擴展閱讀

保護環境的原因:

1、有利於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2、有利於增強節約 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

3、有利於增強投資吸引力和經濟競爭力實現轉型跨越。

4、有利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利於民而又利於國的關繫到千秋萬代的政策。

十八屆五中全會會議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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