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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權

發布時間: 2020-11-25 23:52:52

『壹』 進行噪音污染維權應怎樣收集雜訊證據

有三個辦法,一是自行購買檢測儀,進行檢測,這樣很難讓對方信服。二是版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權個是最權威及法律效力最強的證據,但時間長,費用高,可能要幾千到幾萬元的鑒定費用。三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去找當地的環境監測站進行檢測,但他們未必會接受個人的委託。

『貳』 污染權的運用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發揮市場機制在污染物減排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自2007年起,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後批復了天津、江蘇、浙江、陝西等11個省市作為國家級試點單位,積極探索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叄』 中國企業有污染權嗎

根據《排污來許可證管理源條例》(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因此,企業必須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並按排污許可證上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此外,按排污收費制度,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單位必須繳納相應的排污費,作為治理污染的費用和補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肆』 排污申請量增加排污權是否需要重新投標

排污申請量增加,排污權是否需要重新投標?答案是當然需要重新投標。因為你的投票量是不一樣的

『伍』 污染權交易制度下污染轉化造成什麼壟斷

一、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歷史演變排污收費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或者特定的行政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而徵收費用。排污收費制度是國家調整排污者、治污者及污染受害者之間關系的一項基本制度,它要求排污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加強經營管理,治理污染,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的。排污收費制度最早產生於德國,1904年德國在魯爾流域實施了廢水排放收費。1972年5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環境委員會提出了PPP原則(thePolluterPaysPrinciple),即排污者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源、消除環境污染、賠償受害人損失的費用(姜鑫,2OO6)。根據該原則的要求,我國於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施排污收費制度。2O多年來該制度大體經歷了提出試行、建立實施、改革發展和逐步完善四個階段。??排污收費制度的提出和試行階段(1978~1981年)。1978年2月,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在憲法中對環境保護作出明確規定,為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和排污收費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全黨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為正確認識我國環境形勢和排污收費奠定了思想基礎。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提交的《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提出「必須把控制污染源工作作為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排污單位實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費制度,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法。」這是我國第一次提出建立排污收費制度的設想。1979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為建立排污收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開始進行排污收費試點,至1981年底,全國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步開展了排污收費的試點工作,對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促進了污染的防治。??排污收費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階段(1982~1987年)。在總結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排污收費工作試點經驗的基礎上,1982年2月5日,國務院公廳發布《徵收排污費暫行法》,對徵收排污費的目的、對象、標准、管理、使用等內容作出了規定,標志著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建立和普遍實施。1983年12月,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明確提出保護環境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發展階段。同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交納排污費。」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在徵收超標排污費的同時,開征了污水排污費,原有不合理的收費標准得到調整。到1987年我國年排污收費額已達14.3億元,比排污收費制度試行初期增長近10倍。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和實施,使「誰污染誰治理」政策付諸行動,排污者不能再把責任推給國家和社會,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保護環境成為大勢所趨。??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和發展階段(1988?2000年)。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法》,在全國實施排污費的有償使用,由此拉開了排污收費制度改革的序幕。1989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1991年6月24日,國家環保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關於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對污水超標收費標准進行了調整,制定了雜訊超標收費標准。1993年部分省市開始對排放二氧化硫進行收費試點。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新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繳納排污費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採取交納排污費措施的單位在限期內提前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經改造使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在限期內未建成或者經改造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繼續繳納排污費,直至建成或者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准為止。」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並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罰款。」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防治。」以上一系列法規、規章與條例,推動了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排污收費制度逐步完善的階段(2001年至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環境污染防治單行法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了修改,特別是2003年1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以實行排放污染物總量收費和排污費收支兩條線管理為核心內容,確立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排污收費制度,進一步規范了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同年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相繼出台了《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法》等配套規章,使排污收費制度進一步完善(羅佳,2007)。主要表現為:(1)實現了由超標收費向排污即收費、超標就加倍收費的轉變,由單一濃度收費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收費的轉變,由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的轉變。如污水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未超標的污水收費標准為O.7元,超標排放污水的加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廢氣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廢氣排污費收費標准為0.6元;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雜訊排污費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2)對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全部用於污染治理;環保執法資金由財政予以保障,從制度上堵住擠占、挪用排污費等問題的發生。(3)排污費的徵收對象由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拓寬到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任何排污者都必須承擔繳納排污費的義務。(4)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只有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性事件,造成直接重大經濟損失,企事業單位才可申請減免,而且每年只能申請一次。二、當前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排污收費制度既是使環境問題外部成本內在化的一種有效方法,也是世界各國在環境保護中最為常用的一種經濟手段,它的逐步建立與完善,使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邁向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對促使排污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強污染防治、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排污收費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著排污費徵收標准偏低、徵收面不廣、程序不規范和法律責任不清等問題。??排污收費徵收標准偏低。從經濟學角度看,對排污者徵收的排污費應該等於他給社會其他成員造成的損失,從而使其私人成本等於社會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差異。如果排污者治理污染成本低於或等於收費標准,且其行為符合費用最小化或利潤最大化原則,他就會設法減少污染物排放以節省費用,從而增加利潤。排污者在排放標准之內,是選擇排放污染物還是繳納排污費,很大程度取決於收費標準的高低。雖然排污收費制度改革使排污費收費由低收費標准向略高於治理成本的收費標准轉變,調整後的廢氣、固體廢棄物和雜訊收費標准提高幅度較大、污水收費標准略有提高,但由於難以准確衡量污染物的社會成本,再加上地方保護,排污收費一般偏低。據測算,現行排污收費標准僅為實際污染治理費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費制度對促進污染治理的作用有限。由於排污費標准偏低造成私人成本遠小於社會成本,實際形成「誰污染,誰受益」的制度安排,排污者寧可支付排污費也不願進行污染治理(張穎、王勇,2004),環境惡化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控制。2001~2006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分別為433億噸、439億噸、459億噸、482億噸、525億噸和537億噸,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嚴重污染,五類劣質水佔26%,75%的湖泊出現不同程度的富營養化;2001~2005年工業廢氣排隊放量分別為160863億立方米、175257億立方米、198906億立方米、237696億立方米、268988億立方米,大量的廢氣排放導致城市空氣污染普遍較重,一些大城市的顆粒物和二氧化硫濃度已經超過世界衛生組織及國家標準的2~5倍;同期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分別為88840萬噸、94509萬噸、100428萬噸、120030萬噸、134449萬噸,目前固體廢棄物堆存量已近60億噸,不僅佔地5萬多平方公里,還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分別為12272.2萬元、4640.9萬元、3374.9萬元、36365.7萬元、10515萬元。同時,我國多數地區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著眼於對單個排污者的污染控制,缺乏對本地區環境容量的總體考慮,即使能夠確保每個排污者都達標排放,但只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增加且超過環境容量,環境質量仍會繼續惡化。??排污收費的開征面不廣。我國現行排污收費分為兩類:一類是排污費,即排污就收費;另一類是超標排污費,即只有當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時才徵收的排污費。目前我國排污費開征范圍並沒有覆蓋所有的污染環境行為,《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並負責治理。」實際上只是對超標排污者徵收排污費,並不是對所有排污者徵收排污費。排污者只要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就可以無償使用環境納污(自凈)能力資源。如對排放廢氣、雜訊等不超標的單位和個人還未作出收費的規定;對迅速發展起來的第三產業以及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向環境排污也未全面作出收費的規定;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尚未徵收廢氣排污費;對與環境密切相關的產品(如農葯、化肥、氟里昂等)使用引起的污染尚沒有建立收費制度。同時,我國現在只有對大氣、海洋、水體、固體廢物、雜訊這5種環境的污染因素徵收排污費的規定,而近年來由於熱污染、光污染而導致的環境損害案件時有發生,但由於法律對這些污染因素的規定很少,有的甚至沒有任何規定,從而造成了受害方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地環保部門一方面普遍重視排污單位廢水、廢氣排污費的徵收,而忽視了雜訊和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另一方面,把精力集中於工業企業,而放鬆了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排污費的徵收。事實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會給環境造成污染,就需要治理污染的費用。對這些污染環境行為不徵收排污費,違背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可見,目前我國徵收排污費的范圍過窄,收費項目不健全,有很多排污行為排污收費尚未觸及。??排污收費的程序不規范。排污收費合法化的前提條件是程序的規范化,只有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實施,才能實現收費的依法、全面、足額,並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排污收費程序包括申報、審核、核定、徵收、使用等步驟,它在實踐中暴露出以下問題:一是排污申報登記工作不到位,大多數排污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故意瞞報或謊報其實際排污量和排污種類,從而達到排污費能少則少,能不繳則不繳的目的;有的以發展經濟為借口,向政府申請少繳或緩繳,從而造成排污費源的流失。個別地方把排污申報混淆為環境統計,實行一年一度的年審,忽視老污染源的變更申報,從而直接造成排污數據呆板而失去動態(朱聰斌,2006)。二是排污審核難度大,環境監察機構依據排污者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數據或其他有關數據對排污者填報的內容進行審核,以此作為排污收費的依據。然而,目前大多數排污者並未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如果採取物料衡算或其他有關數據作為依據,必須由企業提供有關資料,由於經濟利益關系,採取這種方式難度大。三是對排污收費的核定還未能引起各級環境監察部門的重視,部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承受能力甚至人情關系搞協商收費,從而很難做到依法、足額核定收費額,造成排污費徵收金額失實。四是不能足額徵收排污費,在自前市場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效益好的企業盡顯給你「磨」著少繳費,效益差的企業索性就不繳費,於是互相攀比,都想「多排污少繳費或不繳費」。五是排污收費使用效益差,部分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排污費的使用制度控制不嚴,甚至違反規定把它作為機構自身運轉費用,使真正實際用於污染治理的資金很有限,難以起到改善環境的作用。??排污收費法律責任不清。在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相關法律中,對於法律責任的內容有待補充和完善。如《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應處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二十二條也規定,「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責令補繳並應繳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在實踐中,違反排污收費行為的罰款數量是各不相同的,小到幾百元,多至上萬元,如果一概以罰款1~3倍而論,有時罰款數額差別則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太大,容易造成不公正現象。我國法律中只有對排污費數額應當予以公告,對排污者排污量、排污種類的申報登記情況,相關排污費的測算、核定結果理應予以公示,對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的內容予以公告的規定,但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對於公告或公示不作為的相應罰則,缺乏公告制的罰則。徵收工作隨意性強,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普遍存在。三、完善排污收費制度的對策建議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和改善環境,最終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控制污染物排放,應針對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擴大排污收費徵收范圍、健全排污收費管理機制、加大排污收費稽查力度。??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排污費具有調控排污者排污行為的功能,為使排污收費切實起到預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應該盡可能地把收費標准提高到實現預期排放目標的水平,通過合理的排污收費,既鼓勵污染處理成本低的排污者地削減污染物,又令處理成本高的排污者因削減污染物少而多交排污費。為此,應對各類主要污染物的治理進行成本調查,根據排污收費標准應該高於或者至少等於為治理污染成本的原則,對排污收費標准進行適度調整,並兼顧社會、企業的承受能力逐步實施到位。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區域不僅存在著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差異,而且存在著污染物轉輸(如同一流域,上游污染下游)、環境容量及功能差別等因素。根據環境經濟學理論,在不同的環境條件下排放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損害(或單位污染所需要邊際消減費用)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環境容量大、功能要求低的地區,排放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損害小,而環境容量小、功能要求高的地區,其單位污染排放造成的邊際損害則相對較大。因此,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應充分區域環境條件差異,由地方環境保護局、財政局、物價局充分充分根據環境管理的效果以及當地的經濟狀況、物價指數、污染治理運行費用等來確定,實現排污收費從靜態收費向動態收費的轉變(李學輝、李兆華、寧常郁,2006),引導產業結構合理布局,使企業在選取廠址時,避開環境敏感區,向環境資源條件豐厚、功能要求低的地區發展。在法國,水污染收費標准並不是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而是由流域水管局來制定,其收費標准確定體現了不同流域之間的水環境容量、功能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法國水污染收費標准中,同種污染物在不同流域的收費標准不相同;同種污染物在同一流域的不同水體功能的收費標准也不相同;水體功能要求越高、環境容量越低,收費標準的調整系數越高。由此可見,收費標准根據區域差異進行適當調整是可行的,它能夠使社會以較小的污染控制代價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擴大排污費的徵收范圍。排污收費是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是運用經濟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把外部不經濟內在化,以促進排污者積極治理污染。應依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不管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向環境排放了污染物,都應繳納排污費。當前特別應把握排污收費的全面性,將排污收費對象由企、事業單位擴大到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除徵收廢水、廢氣排污費外,應加大雜訊超標排污費和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一些地區的污染源有不斷擴大的傾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受到污染,城市空氣污染較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許多原來沒有顯現的污染因素逐漸突出,對環境的危害越來越大。對於新產生的各種污染源,都應規定為徵收排污費的對象,以擴大排污費的徵收范圍,控制污染(羅佳,2007),有效促進環境質量的改善。要真正實現「排污收費,超標處罰」,必須轉變思想觀念,牢固樹立「污染者付費」的意識,把污染和治理的責任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使排污者認識到「污染者付費」並不意味著繳了錢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排污,對於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排污者,要徵收罰款性質的超標排污費,特別嚴重的應強制關閉。??健全排污收費管理機制。在整體上保證法律規定的規范性、完整性的同時,應簡化、優化排污收費管理,以體現管理行為的靈活性與合理性,提高管理效率。在管理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方面,不僅要體現依法收費,更要注重信息化、現代化等在排污費管理中的作用。排污申報的基礎性、先導性,決定了其在排污收費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過排污申報登記,全面掌握轄區內所有排污者的現狀,為排污收費的測算、核定提供依據。為此,要擴大申報面,在抓住重污染源的同時,加大對一般污染源、第三產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申報登記;擴大申報種類,既要抓好廢水、廢氣的定量申報,還要開展雜訊、固廢和電磁波污染的申報,力爭實現全面申報;強化申報核定,通過採用物料衡算、典型抽樣及財務審核等法,把好申報質量關,減少謊報、瞞報現象的發生。要全面、足額、依法徵收排污費,收費額應以實測數據為主要依據進行核定,杜絕協商收費或無條件免徵或減征排污費。要提高排污費使用效益,堅持點源治理與區域環境結合整治相結合,選准項目,推廣適用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在治理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由環保、財政、銀行等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嚴禁挪作他用。提高排污費征管人員業務素質、精簡機構,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加強排污費征管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使依法繳納排污費成為排污單位的自覺行動,從而達到減少經費開支,降低排污收費操作成本的目的。??加大排污收費稽查力度。開展排污收費稽查是實現「依法、全面、足額」徵收的根本保證。一是開展對廣大排污單位現場稽查,及時糾正排污申報中不實現象;二是開展上級對下級環境監察機構的稽查,極大多數重污染源往往是當地的「經濟支撐」,時常打著發展經濟的借口向政府申請少繳或免繳排污費,要通過稽查減少地方保護主義;三是開展環境監察內部稽查,糾正監察人員在收費工作中存在的違規行為。通過排污收費稽查工作,促進排污收費制度的全面貫徹實施。與此同時,加強基層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加強基礎裝備建設,形成快速、高效、准確、有力的執法力量,提高其執法水平和執法力度,保證排污收費制度的全面貫徹實施。要強化排污收費的社會監督,建立健全排污收費公告或公示制度,讓公眾享有排污收費知情權,對杜絕協商、人情收費和減少政府幹預。四、結束語我國正在進行從污染物排放深度控制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轉變,正在進行從以污染物末端治理為主到以污染預防為主的轉變。這種轉變適應了當代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適應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排污收費是促進這種轉變的重要經濟杠桿,解決排污問題要通過各種政策手段的成本與收益的權衡比較才能確定,綜合運用排污收費制度,應該是有效的選擇。

『陸』 污染維權訴訟

一、你可以撥打環保投訴電話12369進行舉投或投訴。
二、回你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答舉報或投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提示:對於環境污染你要提起侵權訴訟也是可以的,但從舉證上你個人訴訟比較麻煩,有些證據的搜集不是公民自我能夠完成的。所以採用舉報與投訴方式為宜。

『柒』 餐飲油煙污染維權法律依據有哪些

你可以 網路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查看下,讓後作為起訴依據,投訴到環保局和城管執法大隊,要求停業!
第八十一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也可以要求工商和食葯局,依據此法規吊銷居民樓下餐飲的營業執照和食品衛生許可證,吊銷後,就屬於無證經營,可以取締關門!

『捌』 污染交易權

提法有問題 應該說是「污染權」的交易

這是國家治理污染,採用的一種市場化的、有效版率的方法
國家通過權分配一種叫做「污染許可證」的商品,形成一個「污染權」交易市場。例如:一個企業污染較少,它就可以將多餘的污染權利出售給污染較多的企業,如果那個企業的建設減少污染設備的成本高於這個「污染權」價格。這樣會激勵企業減少污染。

原理是 公共產品的私有化,我們可以這樣假設:不治理污染可以節省企業的購買排污設備的成本,反過來說它是一種公共產品,因為污染排到自然界,對它這個企業的損害遠小於對於整個社會的損害,所以企業有一種過度排污的傾向,這個和「公共牧場」傾向於被過度開墾一個道理。
將公共產品私有化了,例如分配「污染權」,那麼企業就會根據成本-收益原則進行生產了。他會盡量提高技術或者購買設備減少污染。

好像有點羅嗦,不過應該說得比較清楚了。

『玖』 在污染權利市場上如果需求增加,則會( )

A.提高污染權利的價格,但數量保持不變

受國家總量控制政策限制,污染權利總量始終保持不增長。作為稀缺資源,需求增加時必然價格上漲。

『拾』 若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需要發放多少排污許可證

又稱可買賣的許可證。西方經濟學者在研討進行污染控制管理時根據污染權市場思想建立的一個理論概念。它可表達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環境管理部門依據環境質量要求,將污染控制指標(表達為許可證數額)分配或拍賣給有關排污者,通過污染控制指標的競爭交易,有償轉讓使區域污染控制總費用最小或降低的一種排污許可證系統。其本質是把環境資源的使用視為一種商品,並將其納入市場機制的一種進行污染控制管理的經濟手段。美國 80年代推出的排污交易政策就是依此概念建立實施的。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其具體內容包括:
(1)排污交易主體資格的取得
排污權交易的主體是指有資格進行排污權買賣的個人和各種組織。環境具有在一定條件下,具有一定限度內的納污自凈能力。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正是利用了環境資源的自凈力,所以排污權是一種環境權。環境權的主體包括國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公民個人,作為排污權的主體自然也包括以上幾種。在市場
經濟條件下,強調的是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平等性,只要是排污者,都有資格根據自身的需要,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排污權,也就是說,只要有人付錢,就可以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上向排污者購買排污權,那麼污染物排放就可以降下來。所以在排污權交易中,無論是作為主要排污者的各類廠商,還是政府、各類社會組織(主要是一些環保組織)乃至個人等非排污者,都可以取得排污權交易的主體資格。
(2)排污權交易的范圍
因為既然允許污染物排放的權利進行交易,那麼就應該包括所有的污染物,
而不應該區別對待。但是排污權的交易范圍,實際上主要是根據實施基礎、技術水平以及經濟發展階段等因素來考慮排污權交易的優先領域。從排污權交易的發源地美國來看,最初排污權交易僅限於污染氣體的排放,後來由於「氣泡」政策的成功,美國政府於80年代中期擬將排污權交易推廣到污水控制。而且到目前為止,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仍主要運用排污權交易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進行控制,在此以外的其它領域還沒有涉足。針對這樣的情況,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的特點,目前應把排污權交易的范圍限定在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控制上較為適宜。這樣做有幾個好處:首先,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是我國目前污染治理的重點和難點;其次,有國外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在技術上具備可行性;最後,為排污權交易以後在其他領域的拓展打下基礎。
(3)排污權交易的形式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規則。排污權交易制度實際上是排污指標有償轉讓引入市場機制,使其得到合理配置,因此在交易的形式上,也應當採用市場最基本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主要是:拍賣、有償轉讓。
(4)排污權交易的場所
有關排污指標的交易應該在專門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便於環保部門對交易主體、交易客體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要求所有交易在公平、公開的前提下進行。
(5)排污權交易的價格的確定
政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有效性進行合理分析評估後確定基本交易價格,在基本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採用浮動價格。允許排污權交易浮動價格由供求關系決定。治污技術的改進會增加可用於交易的排污權,而經濟的增長客觀上增加了對排污權的需求。當經濟增長或污染處理技術提高時,允許排放量價格自動調節到所需水平,以使可交易的排污權達到供需平衡。
(6)污染物申報登記
需要取得可轉讓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首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自己所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污染物的有關技術資料。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也應當及時申報。污染物申報登記可以使環境保護部門及時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地區排序情況,為科學合理地確定本地區排污許可證配額提供客觀依據。
(7)以環境標准為依據
發放可轉讓排污許可證不僅要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規定,還要符合相關環境標准特別是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即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濃度必須在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濃度標准以內,超標准排污即屬非法排污。對任何超標准排污行為都不能發給可轉讓排污許可證。在可轉讓排污許可證中,必須對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做出嚴格限定。
(8)排污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市場是一隻看不見的手,它既有通過經濟刺激促進環境保護的正面,也有追逐最大化經濟利益而破壞環境的負面排污權交易主要是通過市場機制對污染物排放的權利進行配置,市場雖有其高效和合理的一面,但其畢竟擺脫不了盲目性和滯後性。因此,將市場機制引進到環境保護領域必須慎重。排污權交易制度,決不能離開政府的有效監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預,特別是在排污交易市場培育階段,這種監督和干預更是必不可少。政府對濫用轉讓權,非法轉讓、買賣行為,應當即使予以制止,對轉讓過程可能出現的一些無序現象要逐步加以規范,保證轉讓、買賣排污許可證行為有利於環境保護。因此,排污權交易必須建立有效監督機制。政府除了在量上需要把關外,排污權交易在空間和時間的分布上也需要政府監督。政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區域排污總量。環境排污總量的制定,要有科學性和預測性,環境排污總量制定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污染治理的全局工作。
(2)合理有償分配初始排污指標。
(3)制定初始排污權指標基準價格。
(4)定期公布排污指標交易情況。
(5)確定交易規則,建立制裁機制是排污權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的保證,充分發揮政府作用,收集相關市場信息,總結經驗與教訓,制定排污權交易的發展規劃,為排污權交易向其他領域的拓展提供相應基礎。
(6)對交易成交後,政府監督則可促使排污權交易雙方完成其承諾的污染責任,保證排放的污染物數量不超過其分配或購買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雙方履行交易合同的保證。
3.排污權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1)對於排放高危污染物的生產者,禁止其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標,確實需要的只能由相關部門特許批准排污指標。例如太原市規定排污單位通過治理使大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低於政府下達的允許排放量的指標,其剩餘部分可以留作單位發展使用或者轉讓給其他單位。
(2)耗能高、污染嚴重,不符合國家產業改革和本市總體規劃的項目不得受讓允許排放量指標。
(3)禁止以贏利為目的的倒買倒賣排污指標活動。排污指標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政府不能完全對其過度放開,禁止非法倒買倒賣排污指標的活動。相反對於出於環境保護目的而參與排污指標交易的行為應該得到獎勵。
4.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責任
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責任是指排污權交易主體在排污權交易中,實施了違反有關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鼓勵企業實施環境標志制度的確立
三、嚴格環境法律責任
(一)環境損害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確立
(二)嚴格環境行政、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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