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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市評論

發布時間: 2020-11-25 20:49:20

❶ 建設法治校園是一種社會背景,以此寫一篇評論,求通訊稿1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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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
第一:養保安後患無窮!!!!!當前社會負擔沉重事情小,耽擱了他們的青春學習的大好時光,培養了他們暴力定向思維和行動慣性,他們在崗時就挑起了無數社會沖突,他們的語言暴力在社會上留下、埋藏、產生、激化了社會普遍怨恨,即使當時沒有發生流血沖突,也積累了無數危險的忌恨,激化促進了百姓與政府的對立。只能按了葫蘆起了瓢、挖東牆補西牆。年紀輕輕,就不學好,用暴力對付他人,氣焰囂張、凌駕於他人之上,為所欲為,以此賺錢謀生,是耽擱了他們一生,毀壞了他們一輩子的前程。保安以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命令式、恐嚇式語言、暴力威脅,就能按照保安的意志迫使他人就範,例如對於停車強行收費,如果車主不從,就當場、當面、立即砸車!保安慣於欺侮、阻撓、驅趕進入小區、在社會上服務的家電維修工、送水工、送煤氣工、快遞員,推搡、放自行車輪胎氣、對電動自行車罰款和沒收電動自行車、收取保護費、在非法定地段收取停車費、計程車待客費用等等;欺凌、壓榨、剝削人民,不能維護社會的安寧,反而包庇、縱容罪犯,直接在社區製造動亂,自身演變成罪犯,禍害百姓。保安的職業對其個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進行了惡性地重新改造。
第二,保安失業後,就被有錢的老闆、職場拋棄,沒有正當的謀生技能,就業極其困難,他們的習慣行動使之成為高犯罪率族群,與普通百姓的思維、行為、價值觀念完全不同,心理有嚴重疾病,對社會構成更深遠、更廣泛的危害!!!!絕對不能輕視,不能扶植,不能大面積推廣,僅僅是應急之策、權宜之計。
第三,在校門口多安裝攝像頭,將實況在網上廣泛傳播,由各登記在冊、備案的網吧、宅女宅男、社會人員、附近店鋪、附近作坊、附近民居的實時顯示裝置實施廣泛監督,如果有非正常動態,立即報警,周圍工作、居住的人收到無線廣播通知,蜂擁而上,群防群治,打人民戰爭。其費用比請保安小,不會助長新的暴力傾向,便於官員造政績,由當地政府部門出資,實行官員問責制度,如有案件就地免職,然後查辦,由瀆職官員現金賠償,永遠結束其政治生命。
第四,提高公開場合當值保安的年齡,切勿以為加入了幫伙就有了勢力,就是有了靠山,自以為保安強悍就能威懾群眾,這嚇不倒罪犯,沒有最強,只有更強,以武力相向,只能加劇社會對立,促進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惡性升級。年輕人就應當去學習精湛的維修技巧,過細的裝修手藝,到社區磨礪心身,沒有技術活,當清潔工,當搬運工也是受益匪淺。在現場的中老年保安如果發現不良跡象,就用現代化通訊工具召喚施工的年輕保安奔赴現場,實現召之即來,揮之則去,來之能戰,戰之能勝。中國這幾十年來,最緊迫需要的是重新提倡、培養兢兢業業、克己奉公、嚴於律己的產業工人大軍,要將全社會的注意力聚焦在本職工作之上,迫切急需恢復造就在自己工作崗位上尋找改進措施的土壤。依靠各種投機誘惑、潮流文化穩定、轉移人心的措施社會投入巨大、消耗無窮的社會資源;當下,在學校保安、武警林立簇擁之下,作為學生,在沖鋒槍保護下就學,對學生一生的心理、精神有著極其錯誤的塑造和引導作用,這些都是要各級幹部認真反思!

❷ 禁毒條例的《戒毒條例》全文

戒毒條例條例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是為了規范戒毒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並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康復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六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標准,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八條、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戒毒科研、戒毒社會服務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

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自願戒毒

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並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第十一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願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教育;

(二)對自願戒毒人員採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

(三)採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葯物、醫院制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葯品管理,防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符合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社區戒毒

第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第二十一條、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社區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議,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區戒毒中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後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章強制隔離戒毒

第二十五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第二十六條、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社區戒毒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進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的毒品等違禁品,應當依法處理;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代為保管。

女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依法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對吸食不同種類毒品的,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必要的治療措施;根據戒毒治療的不同階段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主管機關批准,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所外就醫的費用由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准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已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折抵社區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三條、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准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條、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並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領回。

第三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監管場所、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五章社區康復

第三十七條、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在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執行,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復場所中執行。

第三十八條、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康復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簽訂社區康復協議。

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並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條、負責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為社區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療和輔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以及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第四十條、社區康復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康復執行地公安機關出具解除社區康復通知書送達社區康復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一條、自願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可以自願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議,到戒毒康復場所戒毒康復、生活和勞動。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為戒毒人員提供戒毒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勞動條件。

第四十二條、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嚴禁毒品流入,並建立戒毒康復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

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虐待、體罰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二)收受、索要財物的;

(三)擅自使用、損毀、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四)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違反規定傳遞其他物品的;

(五)在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六)私放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強制戒毒辦法》同時廢止。

(2)依法治市評論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十二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❸ 香港評論員劉和平解讀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

1,培養愛國主義精神(初中政治,並放在青少年)
2,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上的第一個(三個代表)
3,認真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初中政治,科技,教育,人才培養)
4,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初三政治,懂社會責任的國家和文化,講授方式)
5,教師和學生團結互助(每日高中生規范)的行為
6,誠信待人,不撒謊,不欺騙
7,做好守法的公民(初三政治,透明感的公民責任) BR> 8,學習老一輩革命家,鍛煉自己吃苦耐勞的優良品質(初中政治,硬靈)

❹ 新聞評論本身蘊含著哪些重要的法治價值

我們已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就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在這個時代里,每天都有大量的事件與法治相關,新聞、法治和評論每天都交織在一起,如果一家媒體有評論版面或者評論頻道,連續幾天都沒有法治類的評論,或者說新聞評論與法治無關,可以說是難以想像的。

同時,在當今,新聞評論本身也蘊含著重要的法治價值,我理解有以下幾點:

第一點,新聞評論起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啟蒙、宣傳和解釋的作用。法律是復雜的、條文多而且不容易理解。有時候單靠一個新聞事實,不少人是難以精確理解裡面的法律邏輯,也難以作出科學評判。比如前段時間一個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申請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卻沒有獲得人大許可,這讓不少人覺得人大代表這個身份似乎可以成為犯罪的護身符,但事實上完全不是這么回事,很多新聞評論恰當地把這個問題解釋清楚了。再比如結婚登記辦法修改之後,很多人說,因為不用做婚前檢查所以導致新出生的缺陷兒的數量增加,很多媒體都報道了這個事情。但事實上,我們連哪些疾病不適合結婚都沒有標准,婚前檢查意義何在?可以說婚前檢查和出生缺陷之間並沒有任何的關聯,如果預防出生缺陷,更重要的是孕前檢查和孕期保健。有的媒體刊發的新聞評論就把這個問題平息了。所以說,新聞評論的第一個價值就在於是它能把一個讓人感覺含混的法律問題闡釋好。

第三點,新聞評論更重要的價值在於推動實踐工作。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許多省級人大常委會在立法時,都會對法律草案廣泛徵求意見。在立法機關收集到的公眾意見中,最有價值的經常是新聞評論。有的時候,雖然公眾在網上提了很多好的意見,但這些意見往往是沒有針對性的,而新聞評論提的觀點往往一針見血,很容易引發立法機構的關注。

還有一點感觸,就是寫新聞評論必須有豐富的閱歷。這種閱歷往往不是說讀了多少書,而是實務工作經歷。為什麼大家願意讀王旭明老師的教育類評論呢?因為他曾經在教育部工作過多年,他的閱歷讓他比一般人評論教育問題更有高度和深度。我們常說,我們絕對不能做到外行評論內行,但是不得不承認現在評論界有時候會出現外行評論內行的情況。所以說,有些東西我不懂就是不懂,不能亂做評論,這是當下評論界應當注意的問題。

❺ 關於秦始皇評論的文章

論秦始皇的「法治主義」

秦始皇稱帝後,主張「事皆決於法」,[1]從而高揚起「法治主義」的大旗,以理天下。直到今天,法治主義也是個十分誘人的主張,而法制社會更是今人努力在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境界。難道在幾千年前,這位極權皇帝就已經實行了法治主義嗎?到底什麼是法治主義?秦始皇搞的「事皆決於法」是否是法治主義?這對於了解中國傳統的法治思想將不無益處。



要想搞清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從中國法律的起源談起,否則就很難正確理解秦始皇的「法治主義」的特定內涵。
說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況。就中華法系而言,它是中國倫理文化的特殊產物,所以,我們的「法」的概念和內容無處不打上這種文化的印記。
在戰國以前,中國社會本無「法」的概念。追溯到原始社會,確切地說在「五帝」時代,規范人們社會行為的是「德」。古書上說:「五帝用德化」[2];「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矣」[3],指的就是這種情況。原始社會結束後,到了原生態的國家夏、商、周時代,「禮」代替了「德」,並且逐漸形成了「以禮治國」的重要原則。「禮」為什麼在此時能夠代替「德」來規范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呢?古人對此曾說過這么一句話,叫做「大人世及以為禮」[4]。從這句話所透露出來的消息看,它無疑在暗示「禮」起源於國家出現之後、為了保證權力私有的世襲制。我們覺得這種解釋是非常符合歷史實際情況的。
從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具體地說是從夏代到春秋時代),「禮」作為國家出現後的規范社會成員行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但是我們說,「禮」與「法」卻有本質的不同,對這點古人區別得極為清楚。古人就此闡釋說:「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5]表面看去,雖然二者都是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范,但「禮」更強調對人的行為動機的限制;而「法」則更強調對人的行為結果的限制。所以,前者講究教化的作用和行為主體的自律,而後者則是國家對行為主體所施行的社會性強制措施。因此,「禮」與其說它近似於「法」,還不如說它更近似於「德」這種倫理范疇。歷史證明,「禮」確實源於原始的「德」,但它在揚棄了原始的「德」的某些內容之後,又注入了前所未有的階級內容,並且將其置於國家意識形態的地位上。夏、商、周三代所以被稱為「禮治社會「的原因就在這里。
人們也許會問,難道在夏、商、周那樣的國家中就沒有類似法律的強制手段嗎?那倒並非如此,相反,在以階級壓迫為內容的國家中,沒有法律這種強制手段是不可想像的。但是,我們知道,中國國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條一個血緣族團征服另一些血緣族團的道路,它與希臘那種由原始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相互斗爭,最後由氏族平民取得勝利而形成的民主國家是不同的。希臘人強調的是「憲法」及其「憲法」下人的權利,而我們最初的國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強加給被征服者頭上的種種極其殘酷的懲罰手段,我們對這種懲罰手段有一個特殊的稱謂——「刑」。所謂「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6]不過,在夏、商、周時代由於大致堅持「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7]的原則,所以「法」,或者更正確地說「刑」,從理論上講並未成為規范人們社會行為的主要工具。然而,一個慣於壓迫其他民族的民族,遲早會將壓迫他人的手段強加在自己人的頭上。按之史實,僅在西周時代,統治者就大肆宣揚「明德慎罰」[8],忙於拋出「九刑」、「呂刑」來「威民」,這不是很說明問題嗎?在這里,我們要著重指出的是,從歷史上看,中華法系從它出現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權利不受侵? 肝

❻ 韓非法治思想的評論基礎是歷史進化論和什麼論

韓非的法治思想是以歷史進化論和性惡論觀點為基礎
韓非建立了以法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 想。法、術、勢相結合是韓非獨創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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