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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污染防治法

發布時間: 2020-11-25 20:12:11

『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保護法

在中國,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和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

(1)中國水污染防治法擴展閱讀:

必要性:

要使水資源保護的各種技術、行政措施得以實現,運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資源保護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調整水資源與社會關系時,更多地涉及到水資源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有很強的科學技術色彩。

水資源保護法律以保護水資源和改善水環境狀況為宗旨,它所約束的對象不僅是公民個人,而且包含了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政府機關

實施困難:

水資源保護法律的實施涉及到經濟條件和技術水平,因此執行起來比其他法律的實施更為困難,更為復雜。深刻地理解水資源保護法律,對於搞好水資源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是在中國經濟還不十分發達,治理水環境的資金仍較短缺,水資源保護意識還較淡薄的情況下,尤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約束力來保護水資源,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保護水資源的關系,集中力量解決突出的水環境問題。

『貳』 我國5部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訂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000年1月29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3月25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頒布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8月23日頒布
1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4日頒布
17.徵收超標准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1984年5月13日頒布
18.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1日頒布
19.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制標准
20.環境標准管理辦法 1999年1月5日頒布
2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9年7月8日頒布
2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2001年10月10日頒布
23.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02年9月9日頒布
24.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2001年7月30日頒布
25.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頒布
26.關於發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2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2002年7月19日頒布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9.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頒布
30.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2001年頒布
31.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30日頒布
32.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6日頒布
3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3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0日頒布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
36.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37.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試行)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頒布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1979年2月10日頒布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頒布
4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4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987年2月17日頒布
4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頒布
4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頒布
48.水功能區管理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
4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50.林業標准化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5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5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5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54.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1999年5月31日頒布
55.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1年頒布
56.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日頒布
5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8.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 2003年10月8日頒布
59.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11月14日頒布
60.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26日頒布
61.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 2004年1月15日頒布
62.國家林業局印發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63.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64.林業科技重獎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6月2日頒布
65.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66.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3日頒布
67.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04年9月30日頒布
6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69.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備案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70.黃河河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2.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7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2004年12月14日頒布
74.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頒布
75.全國文明風景旅遊區評選和管理辦法 2005年1月7日頒布
76.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23日頒布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78.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頒布
79.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 2005年4月25日頒布
80.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2005年6月24日頒布
8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2005年8月31日頒布
8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9日頒布
8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05年8月20日頒布
84.草原征佔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85.草種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2日頒布
86.國家核應急預案
87.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2006年2月21日頒布
88.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2006年3月8日頒布
89.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0.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91.《環境信訪辦法》 2006年6月24日頒布
92.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93.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06年7月6日頒布
94.關於印發《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頒布
95.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 2006年10月26日頒布
96.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1月4日頒布
9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作規則 2006年12月22日頒布
98.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2007年04月11日頒布
99.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2007年07月25日頒布
100.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2007年08月21日頒布
10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頒布
102.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與資格鑒定管理辦法 2008年03月06日頒布
103.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頒布
10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頒布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包括海洋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不包括海洋。

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3)中國水污染防治法擴展閱讀

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部門及其職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

1、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2、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3、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4、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並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5、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6、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_中國人大網

『肆』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限期治理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限期治理辦法規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完全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除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等方式,變相延長限期治理期限。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轉化規定是什麼

由有害化學物質(harmful chemical)造成水的使用價值降低或喪失,污染環境。污水中的酸、鹼、氧化劑,以及銅、鎘、汞、砷等化合物,苯、酚、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機毒物,會毒死水生生物,影響飲用水源、風景區景觀。污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時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影響魚類等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盡後,有機物進行厭氧分解,產生硫化氫、硫醇等難聞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還會因石油漂浮水面,影響水生生物的生命,引起火災。
人類的活動會使大量的工業、農業和生活廢棄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目前,全世界每年約有4200多億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萬億立方米的淡水,這相當於全球徑流總量的14%以上。
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為「水污染」下了明確的定義,即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徵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稱為水污染。羊城晚報上有具體報道。
[編輯本段]分類
水的污染有兩類:一類是自然污染;另一類是人為污染。當前對水體危害較大的是人為污染。水污染可根據污染雜質的不同而主要分為化學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類。參見:地面水污染、地下水污染。
污染物主要有:(1)未經處理而排放的工業廢水;(2)未經處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3)大量使用化肥、農葯、除草劑的農田污水;(4)堆放在河邊的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5)水土流失;(6)礦山污水。
[編輯本段]有關數據
據環境部門監測,全國城鎮每天至少有 1 億噸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水體。全國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質受到污染,全國 1/3 的水體不適於魚類生存,1/4 的水體不適於灌溉,90% 的城市水域污染嚴重,50% 的城鎮水源不符合飲用水標准,40% 的水源已不能飲用,南方城市總缺水量的 60% — 70% 是由於水源污染造成的。
截至 1996 年底,全國 600 余座城市年排水量為 353 億立方米,處理量為 83 億立方米,處理率僅 23%。城市市政系統年納污水 209 億立方米,建有城市污水處理廠 153 座,集中處理量為 23.8 億立方米,處理率為 11.4%。盡管全國每年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能力 3 億立方米,但仍以每年處理能力缺口 21 億立方米的速度在不斷增大。
《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 2010 年遠景目標》要求,到 2002 年,全國要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能力 2000 萬噸/日。集中處理率達 25%。據測算,僅處理廠的配套管網投資將達 850 億元,至 2010 年,城市集中污水處理率將達 40%。預計將新增城市污水處理廠 1000 余座。
根據統計,中國有3.2億農民沒有飲用水;大約有1.9億農民是喝受到污染的水。此外,灌溉農田的水散發著惡臭,而且漂浮這一些污染的泡沫。而這樣條件下生產的食物,卻登上了中國人的餐桌。
[編輯本段]重大污染事件
2000年1月30日,羅馬尼亞境內一處金礦污水沉澱池,因積水暴漲發生溫漫壩,10多萬升含有大量氰化物、銅和鉛等重金屬的污水沖泄到多瑙河支流蒂薩河,並順流南下,迅速匯入多瑙河向下游擴散,造成河魚大量死亡,河水不能飲用。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國深受其害,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都遭受一定的影響,嚴重破壞了多瑙河流域的生態環境,並引發了國際訴訟。
1994年7月,淮河上游的河南境內突降暴雨,潁上水庫水位急驟上漲超過防洪警戒線,因此開閘泄洪將積蓄於上游一個冬春的2億立方米水放了下來。水經之處河水泛濁,河面上泡沫密布,頓時魚蝦喪失。下游一些地方居民飲用了雖經自來水廠處理,但未能達到飲用標準的河水後,出現惡心、腹瀉、嘔吐等症狀。經取樣檢驗證實上游來水水質惡化,沿河各自來水廠被迫停止供水達54天之久,百萬淮河民眾飲水告急,不少地方花高價遠途取水飲用,有些地方出現居民搶購礦泉水的場面,這就是震驚中外的"淮河水污染事件"。
[編輯本段]水污染--全球性重大課題
隨著工業進步和社會發展,水污染亦日趨嚴重,成了世界性的頭號環境治理難題。
早在18世紀,英國由於只注重工業發展,而忽視了水資源保護,大量的工業廢水廢渣傾入江河,造成泰晤士河污染,已基本喪失了利用價值,從而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影響到人們的健康、生存。之後經過百餘年治理,投資5億多英鎊,直到20世紀70年代,泰晤士河水質才得到改善。
19世紀初,德國萊茵河也發生嚴重污染,德國政府為此運用嚴格的法律和投入大量資金致力於水資源保護,經過數十年不懈努力,在萊茵河流經的國家及歐盟共同合作治理下,才使萊茵河碧水暢流,達到飲用水標准。
近些年,水質惡化也困擾著美國人。一直以來,紐約市民以自來水質純美而自豪,其他州的麵包商甚至特地使用紐約市自來水以生產貨真價實的紐約圈餅。7年前寄生蟲侵入密爾沃基供水系統,造成100人死亡,40萬人致病後,水質問題備受關注,如今紐約市民每天生活在飲水不凈的威脅下。前年,美國總統柯林頓宣布了一項投資23億美元的清潔水行動計劃,治理美國已受污染40%的水域。
雖然人們已經認識到污染江河湖泊等天然水資源的惡果,並著手進行治理,但畢竟已經遭受了巨大的損失,並將繼續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編輯本段]水質三大污染源
水污染主要由人類活動產生的污染物而造成的,它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三大部分。
工業廢水為水域的重要污染源,具有量大、面廣、成分復雜、毒性大、不易凈化、難處理等特點。據1998年中國水資源公報資料顯示:這一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共539億噸(不包括火直電流冷卻水),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409億噸,佔69%。實際上,排污水量遠遠超過這個數,因為許多鄉鎮企業工業污水排放量難以統計。
農業污染源包括牲畜糞便、農葯、化肥等。農葯污水中,一是有機質、植物營養物及病原微生物含量高,二是農葯、化肥含量高。我國目前沒開展農業面上的監測,據有關資料顯示,在1億公頃耕地和220萬公頃草原上,每年使用農葯110.49萬噸。我國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嚴懲的國家之一,每年表土流失量約50億噸,致使大量農葯、化肥隨表土流入江、河、湖、庫,隨之流失的氮、磷、鉀營養元素,使2/3的湖泊受到不同程度富營養化污染的危害,造成藻類以及其他生物異常繁殖,引起水體透明度和溶解氧的變化,從而致使水質惡化。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使用的各種洗滌劑和污水、垃圾、糞便等,多為無毒的無機鹽類,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細菌多。據調查,1998年我國生活污水排放量184億噸。
我國每年約有1/3的工業廢水和90%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就排入水域,全國有監測的1200多條河流中,目前850多條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域也遭到污染,致使許多河段魚蝦絕跡,符合國家一級和二級水質標準的河流僅佔32.2%。污染正由淺層向深層發展,地下水和近海域海水也正在受到污染,我們能夠飲用和使用的水正在不知不覺地減少。
[編輯本段]危害
日趨加劇的水污染,已對人類的生存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成為人類健康、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據世界權威機構調查,在發展中國家,各類疾病有8%是因為飲用了不衛生的水而傳播的,每年因飲用不衛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萬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稱作"世界頭號殺手"。
[編輯本段]我國的水污染
我國有82%的人飲用淺井和江河水,其中水質污染嚴懲細菌超過衛生標準的佔75%,受到有機物污染的飲用水人口約1.6億。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自來水是安全衛生的。但是,因為水污染,如今的自來水已不能算是衛生的了。一項調查顯示,在全世界自來水中,測出的化學污染物有2221種之多,其中有些確認為致癌物或促癌物。從自來水的飲用標准看,我國尚處於較低水平,自來水目前僅能採用沉澱、過濾、加氯消毒等方法,將江河水或地下水簡單加工成可飲用水。自來水加氯可有效殺除病菌,同時也會產生較多的鹵代烴化合物,這些含氯有機物的含量成倍增加,是引起人類患各種胃腸癌的最大根源。目前,城市污染的成分十分復雜,受污染的水域中除重金屬外,還含有甚多農葯、化肥、洗滌劑等有害殘留物,即使是把自來水煮沸了,上述殘留物仍驅之不去,而煮沸水中增加了有害物的濃度,降低了有益於人體健康的溶解氧的含量,而且也使亞硝酸鹽與三氯甲烷等致癌物增加,因此,飲用開水的安全系數也是不高的。據最新資料透露,目前我國主要大城市只有23%的居民飲用水符合衛生標准,小城鎮和農村飲用水合格率更低。水污染防治當務之急,應確保飲用水合格。為此應加大水污染監控力度,設立供水水源地保護區。
[編輯本段]危害
水體污染影響工業生產、增大設備腐蝕、影響產品質量,甚至使生產不能進行下去。水的污染,又影響人民生活,破壞生態,直接危害人的健康,損害很大。
(1)危害人的健康水污染後,通過飲水或食物鏈,污染物進入人體,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砷、鉻、銨類、笨並(a)芘等,還可誘發癌症。被寄生蟲、病毒或其它致病菌污染的水,會引起多種傳染病和寄生蟲病。重金屬污染的水,對人的健康均有危害。被鎘污染的水、食物,人飲食後,會造成腎、骨骼病變,攝入硫酸鎘20毫克,就會造成死亡。鉛造成的中毒,引起貧血,神經錯亂。六價鉻有很大毒性,引起皮膚潰瘍,還有致癌作用。飲用含砷的水,會發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砷使許多酶受到抑制或失去活性,造成機體代謝障礙,皮膚角質化,引發皮膚癌。有機磷農葯會造成神經中毒,有機氯農葯會在脂肪中蓄積,對人和動物的內分泌、免疫功能、生殖機能均造成危害。稠環芳烴多數具有致癌作用。氰化物也是劇毒物質,進入血液後,與細胞的色素氧化酶結合,使呼吸中斷,造成呼吸衰竭窒息死亡。我們知道,世界上80%的疾病與水有關。傷寒、霍亂、胃腸炎、痢疾、傳染性肝類是人類五大疾病,均由水的不潔引起。
(2)對工農業生產的危害水質污染後,工業用水必須投入更多的處理費用,造成資源、能源的浪費,食品工業用水要求更為嚴格,水質不合格,會使生產停頓。這也是工業企業效益不高,質量不好的因素。農業使用污水,使作物減產,品質降低,甚至使人畜受害,大片農田遭受污染,降低土壤質量。海洋污染的後果也十分嚴重,如石油污染,造成海鳥和海洋生物死亡。
(3)水的富營養化的危害在正常情況下,氧在水中有一定溶解度。溶解氧不僅是水生生物得以生存的條件,而且氧參加水中的各種氧化-還原反應,促進污染物轉化降解,是天然水體具有自凈能力的重要原因。含有大量氮、磷、鉀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大量有機物在水中降解放出營養元素,促進水中藻類叢生,植物瘋長,使水體通氣不良,溶解氧下降,甚至出現無氧層。以致使水生植物大量死亡,水面發黑,水體發臭形成「死湖」、「死河」、「死海」,進而變成沼澤。這種現象稱為水的富營養化。富營養化的水臭味大、顏色深、細菌多,這種水的水質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斷魚大量死亡。
[編輯本段]保護水環境
目前,人們已意識到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來發展經濟,這樣的代價太大了。我國已提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和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的戰略,對整治水域污染採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我們決不能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為了擁有潔凈的水環境,保護水資源,當從現在做起.不然的話,將會爆發一場可怕的災難!
我國水環境的前景令人擔憂。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水災害頻繁的國家,水資源總量居世界第六位,人均佔有量只有2500立方米,約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已被聯合國列為13個貧水國家之一。
多年來,我國水資源質量不斷下降,水環境持續惡化,由於污染所導致的缺水和事故不斷發生,不僅使工廠停產、農業減產甚至絕收,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和較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地威脅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威脅了人類的生存。我國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以污染程度大小進行排序,其結果為:遼河、海河、淮河、黃河、松花江、長江,其中,遼河、海河、淮河污染最重。綜合考慮我國地表水資源質量現狀,符合《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的Ⅰ、Ⅱ類標准只佔32.2%(河段統計),符合Ⅲ類標準的佔28.9%,屬於Ⅳ、Ⅴ類標準的佔38.9%,如果將Ⅲ類標准也作為污染統計,則我國河流長度有67.8%被污染,約占監測河流長度的2/3,可見我國地表水資源污染非常嚴重
我國地表水資源污染嚴重,地下水資源污染也不容樂觀。
我國北方五省區和海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無論是農村(包括牧區)還是城市,淺層水或深層水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局部地區(主要是城市周圍、排污河兩側及污水灌區)和部分城市的地下水污染比較嚴重,污染呈上升趨勢(金傳良等,1996)。
具體而言,根據北方五省區(新疆、甘肅、青海、寧夏、內蒙古)1995眼地下水監測井點的水質資料,按照《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93)進行評價,結果表明,在69個城市中,Ⅰ類水質的城市不存在,Ⅱ類水質的城市只有10個,只佔14.5%,Ⅲ類水質城市有22個,佔31.9%,Ⅳ、Ⅵ類水質的城市有37個,占評價城市總數的53.6%,即1/2以上城市的城市地下水污染嚴重。至於海河流域,地下水污染更是令人觸目驚心,2 015眼地下水監測井點的水質監測資料表明,符合Ⅰ-Ⅲ類水質標准僅有443眼,占評價總數的22.0%,符合Ⅳ和Ⅵ類水質標准有880和629眼,分別占評價總井數的43.7%和34.3%,即有78%的地下水遭到污染;如果用飲用水衛生標准進行評價,在評價的總井數中,僅有328眼井水質符合生活標准,只佔評價總數的31.2%,另外2/3以上到監測的井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衛生標准。
為了推動對水資源進行綜合性統籌規劃和管理,加強水資源保護,解決日益嚴峻的缺水問題,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以提高公眾對開發和保護水資源的認識,1993年1月18日,第47屆聯合國大會確定自1993年起,將每年的3月22日定為世界水日。
面對嚴峻的缺水、水污染問題,我們應積極行動起來,珍惜每一滴水,採取節水技術、防治水污染、植樹造林等多種措施,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
[編輯本段]措施與建議
1. 強化對飲用水源取水口的保護
有關部門要劃定水源區,在區內設置告示牌並加強取水口的綠化工作。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從根本杜絕污染,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2. 加大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治理力度
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對於改善我市水環境狀況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隨著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的廢水排放量正在不斷地增加,而城市污水處理廠卻沒有相應地增加,這必然會導致水環境質量的下降。因此建設更多的污水處理廠是迫在眉睫的事。
3. 加強公民的環保意識
改善環境不僅要對其進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過各方面的宣傳來增強居民的環保意識。居民的環保意識增強了。破壞環境的行為就自然減少了。
4. 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
隨著經濟的發展,工業的廢水排放量還要增加,如果只重視末端治理,很難達到改善目前水污染狀況目的,所以我們要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
家用水的凈化
過濾——沉澱(明礬)——用木炭除異味——消毒
在自來水管傳遞過程中有可能出現二次污染,所以飲用時要煮沸殺菌
[編輯本段]水資源的事例
全球十大環境污染事件- -
1、馬斯河谷煙霧事件 1930年
比利時馬斯河谷工業區。在這個狹窄的河谷里有煉油廠、金屬廠、玻璃廠等許多工廠。12月1日到5日的幾天里,河谷上空出現了很強的逆溫層,致使13個大煙囪排出的煙塵無法擴散,大量有害氣體積累在近地大氣層,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一周內有60多人喪生,其中心臟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許多牲畜死亡。這是本世紀最早記錄的公害事件。
2、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 1943年
夏季,美 國西海岸的洛杉磯市。該市250萬輛汽車每天燃燒掉1100噸汽油。汽油燃燒後產生的碳氫化合物等在太陽紫外光線照射下引起化學反應,形成淺藍色煙霧,使該市大多市民患了眼紅、頭疼病。後來人們稱這種污染為光化學煙霧。1955年和1970年洛杉磯又兩度發生光化學煙霧事件,前者有400多人因五官中毒、呼吸衰竭而死,後者使全市四分之三的人患病。
3、多諾拉煙霧事件 1948年
美國的賓夕法尼亞州多諾拉城有許多大型煉鐵廠、煉鋅廠和硫酸廠。1948年10月26日清晨,大霧彌漫,受反氣旋和逆溫控制,工廠排出的有害氣體擴散不出去,全城14000人中有6000人眼痛、喉嚨痛、頭痛胸悶、嘔吐、腹瀉。17人死亡。
4、倫敦煙霧事件 1952年
自1952年以來,倫敦發生過12次大的煙霧事件,禍首是燃煤排放的粉塵和二氧化硫。 煙霧逼迫所有飛機停飛,汽車白天開燈行駛,行人走路都困難,煙霧事件使呼吸疾病患者猛增。1952年12月那一次,5天內有4000多人死亡,兩個月內又有8000多人死去。
5、水俁病事件 1953 1956年
日本熊本縣水俁鎮一家氮肥公司排放的廢水中含有汞,這些廢水排入海灣後經過某些生物的轉化,形成甲基汞。這些汞在海水、底泥和魚類中富集,又經過食物鏈使人中毒。 當時,最先發病的是愛吃魚的貓。中毒後的貓發瘋痙攣,紛紛跳海自殺。沒有幾年,水俁地區連貓的蹤影都不見了。1956年,出現了與貓的症狀相似的病人。因為開始病因不清,所以用當地地名命名。1991年,日本環境廳公布的中毒病人仍有2248人,其中1004人死亡。
6、骨痛病事件 1955 1972年
鎘是人體不需要的元素。日本富山縣的一些鉛鋅礦在采礦和冶煉中排放廢水,廢水在河流中積累了重金屬「鎘」。人長期飲用這樣的河水,食用澆灌含鎘河水生產的稻穀,就會得「骨痛病」。病人骨骼嚴重畸形、劇痛,身長縮短,骨脆易折。
7、日本米糠油事件 1968年
先是幾十萬只雞吃了有毒飼料後死亡。人們沒深究毒的來源,繼而在北九州一帶有13000多人受害。這些雞和人都是吃了含有多氯聯苯的米糠油而遭難的。病人開始眼皮發腫,手掌出汗,全身起紅疙瘩,接著肝功能下降,全身肌肉疼痛,咳嗽不止。這次事件曾使整個西日本陷入恐慌中。
8、印度博帕爾事件 1984年
12月3日,美國聯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爾市的農葯廠因管理混亂,操作不當,致使地下儲罐內劇毒的甲基異氰酸脂因壓力升高而爆炸外泄。45噸毒氣形成一股濃密的煙霧,以每小時5000米的速度襲擊了博帕爾市區。死亡近兩萬人,受害20多萬人,5萬人失明,孕婦流產或產下死嬰,受害面積40平方公里,數千頭牲畜被毒死。
9、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件 1986年
4月26日,位於烏克蘭基輔市郊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由於管理不善和操作失誤,4號反應堆爆炸起火,致使大量放射性物質泄漏。 西歐各國及世界大部分地區都測到了核電站泄漏出的放射性物質。31人死亡,237人受到嚴重放射性傷害。而且在20年內,還將有3萬人可能因此患上癌症。基輔市和基輔州的中小學生全被疏散到海濱,核電站周圍的莊稼全被掩埋,少收2000萬噸糧食,距電站7公里內的樹木全部死亡,此後半個世紀內,10公里內不能耕作放牧,100公里內不能生產牛奶…… 這次核污染飄塵給鄰國也帶來嚴重災難。這是世界上最嚴重的一次核污染。
10、劇毒物污染萊茵河事件 1986年
11月1日,瑞士巴塞爾市桑多茲化工廠倉庫失火,近30噸劇毒的硫化物、磷化物與含有水銀的化工產品隨滅火劑和水流入萊茵河。順流而下150公里內,60多萬條魚被毒死,500公里以內河岸兩側的井水不能飲用,靠近河邊的自來水廠關閉,啤酒廠停產。有毒物沉積在河底,將使萊茵河因此而「死亡」20年。
11、「托里坎榮」號油船污染事件 1967年3月18日 英國西南七岩礁海域
該船滿載11.7萬噸原油在錫利群島以東的七岩礁海域觸礁,致使8萬噸原油流入海中,留在船體內的原油被引爆,造成英國、法國海域原油污染。造成大量魚貝類和海鳥死亡,賠償金額達720萬元美元。這一事件後,海洋污染成為海事的重要問題。
[編輯本段]廢水的品質指標
在自然的水路或是工業廢水中任何可氧化的材料都可以被生化(如細菌)或是化學的方式所氧化。這樣會導致水中的含氧量降低。基本上,生化氧化作用的反應式可寫作:
可氧化的材料 + 細菌 + 營養素 + O2 → CO2 + H2O + 已氧化的無機物如NO3或SO4
為了還原像硫化物和亞硝酸鹽等化學物質而造成的氧消耗量可以由下列表示:
S-- + 2 O2 → SO4--
NO2- + ½ O2 → NO3-
因為所有自然水路都包含細菌跟營養素,所以幾乎任何引入這樣的水路的廢化合物都會產生如同上面所述的生化反應。這些生化反應創造了一個可以在實驗室中量測的生化需氧量(BOD)。
被引入自然水路中的可氧化之化學物質(如還原物)也會同樣的產生如同上面所述的化學反應。這些化學反應創造了一個可以在實驗室中量測的化學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兩種測試都是廢水污染物的相對缺氧作用的量測。此二者皆廣泛應用在污染作用的量測上。生化需氧量測試用來量測可生物降解(biodegradation)的污染物需氧量,而化學需氧量測試則是用來量測可生物降解的污染物需氧量加上不可生物降解卻可氧化的污染物需氧量之總需氧量。
所謂的「五日生化需氧量」(5-day BOD,BOD5)是用來量測五天的期間內廢水污染物的生化氧化作用的總耗氧量。當生化反應完全進行完成之後的耗氧總量稱為「最終生化需氧量」(Ultimate BOD)。最終生化需氧量的量測太過於曠日費時,故五日生化需氧量幾乎已經是普遍性地應用在量測相對污染作用上。
也有許多的化學需氧量測試。或許,最常用的就是「四小時化學需氧量」(4-hour COD)。
值得一提的是,在五日生化需氧量與最終生化需氧量之間,沒有普遍化的相互關系。同樣的,在生化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之間,沒有普遍化的相互關系。在特定廢水水流中,特定的廢水污染物是有可能發展出上述的相互關系,但是這樣的相互關系不能夠推廣到任何其他的廢水污染物或是其他任何的廢水水流中。
用來確定上述的需氧量的實驗室試驗流程可以在下列《試驗水與廢水的標准方法》(Standard Method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Water and Wastewater)[1]的章節中詳細描述:
五日生化需氧量與最終生化需氧量:Section 5210B 與 5210C
化學需氧量:Section 5220

『陸』 水污染新聞

水污染的防治: 廣義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指國家為防治水環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國家為防止陸地水(不包括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范的總稱。水污染防治法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世紀,英國1876年制定了《河流污染防治法》,日本1896年制定了《河川法》等。20世紀50年代以後,許多國家都加強了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制定了較完備的水污染防治法,如日本的《水質污染防治法》、美國的《水凈化法》等等。我國在50年代開始注意水污染的防治,如1959年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70年代後進一步加強了水污染防治立法,《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都對保護水環境作了規定。198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此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權又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以及一系列水質標准、水污染排放標准和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使我國的水污染法初步形成了體系。水污染防治法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等措施,實現保護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目的。
22日是第13屆「世界水日」、第18屆「中國水周」。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路明在此間表示,2005年1月份監測顯示,長江、黃河、淮河等七大江河水系劣Ⅴ類水質佔28.4%。水污染已出現由支流向主幹延伸、由城市向農村蔓延、由地表水向地下水滲透、由陸地向海域發展的趨勢。 按照地表水國家標准,水質分五類,類別越高,水質越差。而劣V類水的污染程度已超過V類。2005年1月對七大水系的175條河流、345個斷面的監測顯示:Ⅰ~Ⅲ類水質佔46.7%,其中Ⅰ類佔9.0%,Ⅱ類佔17.7%,Ⅲ類佔20.0%;Ⅳ~Ⅴ類水質佔24.9%,其中Ⅳ類佔16.2%,Ⅴ類佔8.7%;劣Ⅴ類水質佔28.4%。七大水系主要污染指標是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和石油類。按污染程度由輕到重的次序是:珠江、長江、松花江、淮河、黃河、遼河和海河。 路明介紹說,同期對全國52個主要湖泊評價顯示,5個受到污染,26個受到嚴重污染。75%的湖泊不同程度的富營養化,滇池、巢湖、太湖最為嚴重。滇池五類水質佔69%,劣Ⅴ類水質佔31%。不少湖泊出現藻類爆發。 統計顯示,2003年我國全國廢污水排放總量680億噸(2/3為工業廢水 ,1/3為生活污水),比1980年增加2倍。約有1/3的工業廢水和2/3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排入水中。農田大量使用化肥、農葯,也加劇了水環境的污染。 「我國的飲用水安全正面臨嚴重威脅,危及飲水安全的基本因素是水污染問題。」路明強調,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已出現了因水體污染而導致的水質型缺水。全國25%的地下水體遭到污染,35%的地下水水源不合格,平原區約有54%的地下水不符合生活用水水質標准。(姚潤豐) 環保總局:五大措施力保水環境安全 水資源短缺和水污染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潘岳21日在此間說,水危機將始終是國家安全的心腹之患,要從根本上解決水環境安全問題,必須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建立水資源節約型、環境保護型的國民經濟體系。 潘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目前造成全國水污染十分嚴峻形勢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由於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沒有根本轉變,污染物排放量大,大大超過水環境容量。二是生態用水缺乏。目前,黃河、海河、淮河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都超過50%,其中海河更是高達95%,超過國際公認的40%的合理限度,嚴重擠占生態用水。三是水污染防治立法不夠健全,處罰力度小,執法不夠有力,幹部群眾的環保意識和守法意識不高。 「某地區50%的飲用水取自長江,從11個飲用水源中測出468種污染物,其中有機毒物210種,甚至檢出致畸、致癌、致突變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飲用受到污染的水已造成腫瘤、癌症等疾病發生率的增加。」潘岳說,治污當需「猛葯」,國家將從五個方面加強水環境保護、保障水安全。 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以劃定城市和農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為重點,組織制定全國城市和農村水源地保護規劃,特別是要加快廣大農村集中式水源地的劃定工作,防治鄉鎮企業和農業面源污染水源地。在水源地保護區內嚴格限制各項開發活動。一級保護區內,應禁止一切排污行為和對水源地有影響的旅遊和水產養殖等活動。 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推進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依法實行排污許可,嚴肅查處超標和超總量排污等違法行為。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嚴格維護和努力改善農村飲用水源的水質。加快修訂《水污染防治法》,從根本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的問題。 實行生態系統管理,重振生命之河。水壩建設直接關系水環境安全,流域開發規劃和水壩建設都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分析利弊得失,對嚴重影響水環境安全的項目堅決不準上。經過環評可以建設的,也要嚴格按照環評要求,實施環保措施。 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堅決懲處各類違法排污行為。繼續開展清理整頓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行動。集中力量查處小造紙、小釀造、小化工、小印染、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排污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重點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老大難問題。 做好水環境質量信息的公開工作,落實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對重大流域開發規劃和重大涉水項目,要舉行聽證,廣泛徵求人民群眾的意見,落實群眾環境監督權,堅決維護群眾的環境權益。(姚潤豐) 中國高度關切3億農民飲水安全 3月22日是第十三屆「世界水日」和第十八屆「中國水周」開始的第一天。水利部部長汪恕誠21日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強調,目前中國農村有3億多人飲水不安全,必須加強對城鄉污染源的監控,把保障飲水安全、維護民眾的生命健康作為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務。 中國2000年啟動農村飲水解困項目以來,國債資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和群眾自籌共投入180多億元,使5700多萬農村人口告別了飲水難。 「飲水困難解決之後,農民群眾迫切要求的更高層次的飲水安全問題又擺在我們面前,」汪恕誠說。他指出,要清醒地認識到目前中國的飲水安全形勢十分嚴峻,據調查,中國一些地區飲水存在水質嚴重不達標、供水保證率低、水質性地方病等問題,農村有3億多人飲水不安全,相當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嚴重,威脅到人的生命健康。 現階段,中國每年因飲水水質問題造成的對人生命的危害,實際上要高於洪水造成的傷亡。汪恕誠說,飲水不安全導致了近年來比較嚴重的水性地方病發病率明顯提高,目前華北、西北、東北和黃淮海平原地區的6300多萬人飲用水含氟量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造成駝背病、骨質疏鬆、骨變形,甚至癱瘓,喪失勞動能力。 汪恕誠強調,今年「中國水周」宣傳活動的主題是「保障飲水安全,維護生命健康」。必須把這個主題作為今後一個時期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務,不僅要讓農民喝上水,還要讓他們喝上安全水和優質水。 他說,在「十一五」期間,中國將重點解決高氟水、高砷水、苦鹹水、污染水等飲用水水質不達標以及局部地區飲用水供應嚴重不足問題,到2010年,使無法得到或負擔不起安全飲用水的人口比例降低三分之一。到2020年,使城鄉居民飲水達到安全或基本安全。2005年,水利部將組織制定《全國城鄉飲水安全建設規劃》,開展飲水安全問題普查,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重點和實施方案。(姚潤豐) 專家點評:保證飲水安全是我國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務 水是生命之源,今年3月22日第13個世界水日的主題為「生命之水」。據中國水利部的專家介紹,為了保護好我們這個人口大國的飲用水水源,中國水利部正在採取一系列措施,以保證讓群眾喝上放心水。 聯合國的調查表明,全世界每年排放的污水達4000多億噸,造成5萬多億噸水體被污染,致使數百萬人死於飲水不潔所引起的疾病。中國水利部提供的資料顯示,我國有3億多人飲水不安全,水性地方病、飲用水水源污染、血吸蟲、局部地區季節性缺水等問題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 水利部的專家對新華社記者說,為把保證飲水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作為我國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務來落實,近5年來,國家共安排國債資金98億元,加上各級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和群眾自籌,總共投入約180億元,共建成各類農村飲水工程80多萬處,使5700多萬農村人口告別了飲水難。 與此同時,為了進一步解決與飲水安全有關的問題,水利部正在重點做好4項工作。首先是進一步摸清飲水安全現狀,搞好飲水安全建設規劃。為此,水利部正在組織編制《全國城鄉飲水安全建設規劃》,在全國水資源調查評價成果的基礎上,深入開展飲水安全問題普查。其次是加大對飲水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水利部專家指出,對貧困地區的飲水工程建設,應以政府補助為主,群眾自籌為輔;對經濟發達地區的飲水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由政府、受益群眾、市場等多種途徑籌集;對飲水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的用地、用電、稅費等應實行優惠政策。 第三是統籌兼顧,抓好飲水安全建設工作。為此,有關部門要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供水工程管護范圍,制定有關辦法,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和人為破壞;根據各地自然、經濟條件和社會發展狀況,合理選擇飲水工程的類型、規模及標准;加強水質檢驗和監測,完善飲水安全監測體系。第四,深化改革,不斷完善飲水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保障飲水安全為目標,以提供優質供水服務為宗旨,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有利於工程可持續利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柒』 試比較1996年版《水污染防治法》與1984年版《水污染防治法》內容的變化,並分析我國水污染防治的發展方向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1996年版《水污染防治法》與1984年版《水污染防治法》內容變化如下:
一、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計劃主管部門、水利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其他跨省、跨縣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水利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跨縣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該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的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
三、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四、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五、第十五條刪去「並負責治理」幾個字。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排污費和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標准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並將治理規劃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並對有排污量削減任務的企業實施該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水利管理部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和國務院水利管理部門;有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九、第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水環境的綜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必須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對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應當加強保護。
「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生活飲用水源地」一詞。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國家禁止新建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學制紙漿、印染、染料、製革、電鍍、煉油、農葯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十四、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採用禁止採用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業,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二十一、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
「造成水污染事故,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對個體工商戶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污染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法規定的原則制定管理辦法。」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水污染防治應該與時俱進,適應發展的要求。水污染防治的發展動向就是強化政府的環境責任,完善市場機制和公眾參與制度。建立完善對政府行為的監督和約束機制、形成多元化的污染管理體系。明確責任的劃分,提高污染排放的成本。加強對飲用水源水的保護。加強了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遵守並完善三同時制度。

『捌』 哪年我國頒布的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執行.

『玖』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如何整改

(一)立案
1、立案條件
(1)有違反水污染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事實;
(2)有明確的行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3)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
(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發現或者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持續狀態的。
2、立案程序:監察大隊承辦人A對違法案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需要查處的案件,填寫《水污染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經大隊長審核後報主管副局長簽批。
3、立案時限:自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交辦的雜訊環境違法案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現場檢查發現或者需要立即查處的水污染違法案件,可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二)調查取證
監察大隊承辦人A組織不少於3人進行調查取證,撰寫《水污染案件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由監察大隊隊長審核,並提交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經副局長簽批後送局長審查。
(三)審查
監察大隊隊長對監察大隊報送的《水污染案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並形成初步審查意見,由主管副局長核簽。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監察大隊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監察大隊將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後的案件材料報局長審查。
(四)告知、復核與聽證
1、對水污染違法行為擬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監察大隊承辦人A起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對水污染違法行為擬作出責令停產或者使用、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監察大隊承辦人A起草《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2、監察大隊承辦人A所起草的告知書經副局長審核後,由監察大隊報局長審批。經批准後,監察大隊制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由監察大隊將其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由監察大隊隊長進行復核。依法需要聽證的,監察大隊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審議與決定
審查終結,監察大隊承辦人A提出處理意見,經處領導小組討論,形成領導小組意見後報送局長審批。對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應報市環保局審定。
(六)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監察大隊承辦人A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監察大隊隊長審核後報局長簽發。監察大隊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於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五、執行
對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環保局監察大隊牽頭,公安配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聽證
對法規規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的事項舉行聽證,並實行辦理和聽證分離。
七、處罰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罰決定,特殊情況經主管副局長批准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50個工作日。即批即送當事人。
八、結案歸檔
監察大隊承辦人B將結案的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九、公開公示
本制度結果在中國嘉蔭網站長期公布,網址http://www.jyx.gov.cn/。辦理結果在該網站范圍內公示7天。
十、監督檢查
執行《嘉蔭縣規范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
十一、責任追究執行
《嘉蔭縣規范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
附 水污染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標准

水污染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標准

『拾』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適用的水體有().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適用的水體有(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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